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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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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07〕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郑州市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走出去”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拓宽发展空间,带动外贸出口,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依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决定》(郑发〔2003〕1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本市统计范围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所开展的境外投资、境外设立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签合同额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合同的金额;完成营业额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作量;派出人数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派往国(境)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的人数。

第二章 鼓励企业境外投资

第四条 鼓励本市企业或其他组织独资或联合其他投资人在境外兴办各类综合性工贸园区或贸易中心。对本市投资者用于征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有本市10家以上企业入驻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补贴;对征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有本市5家以上企业入驻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补贴。
第五条 鼓励本市企业境外投资各类非贸易企业。按境外投资规模,一次性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
1.投资额在50—100万美元(含50万美元、100万美元),补贴3万元人民币;
2.投资额在100—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补贴6万元人民币;
3.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补贴1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鼓励本市企业采取独立或以合作的形式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投资规模在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第七条 境外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境外投资批准文件;
3.境外投资企业或组织的营业执照(开业证明);
4.境外设立企业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金证明(以现汇出资的,以外汇管理部门核准数为准;以设备出资的,以海关数据为准;以境外合法收入投资的,以当地有效证明为准);
6.境外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7.境外投资建设工贸园区或贸易中心的,应提交入驻境外工贸园区或贸易中心本市投资者营业执照和境外设立企业营业执照(开业证明)复印件;
8.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的,需提交相关证明;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鼓励企业对外开展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

第八条 对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或外派劳务输出,按年度企业实际完成营业额,每完成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对超出上年基数部分,每完成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每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境外工程承包或劳务输出企业申请奖励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程承包或劳务输出合同复印件;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对年度完成营业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且较上年度实际增长30%以上;或年度完成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且较上年度实际增长15%以上的企业,授予“郑州市对外经济合作先进企业”称号,并奖励3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建立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 将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和派出人数列入全市目标考核体系,各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对完成当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目标,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县(市)、区,由市政府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奖励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有功人员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1.年度完成营业额在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且较上年同比增长40%以上;
2.年度完成营业额在1000—2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且较上年同比增长30%以上;
3.年度完成营业额在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比增长20%以上。
第十三条 对全部完成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责任目标,完成营业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比增幅在20%以上;或完成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比增幅在40%以上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由市政府分别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申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本市统计范围;
2.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合同欺诈等行为;
3.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补贴和奖励,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于每年的上半年一次性集中兑付。
第十六条 奖励和补贴资金从本市外经贸发展基金中支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信息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信息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年来,民政信息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各级民政部门十分重视加强信息工作,已在全国初步形成了从上到下、覆盖到县一级的民政政务信息系统。这对于推动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民政信息系统还不十分完善,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与先进部门相
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各地民政信息工作的发展也很不平衡。为贯彻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办公决策服务系统的文件精神,做好新时期的民政信息工作,特就加强和改善民政信息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用好信息
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十分重视信息工作。李鹏总理在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春节团拜会上,对办公厅工作提出了三条要求,第一条就是准确、及时地做好信息工作。朱■基副总理指出:“信息是我们正确决策的非常重要的依据,没有信息就不能够作决策。”多吉才让部长在国务院召开
的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运用现代信息手段,进一步健全网络,开拓渠道,加强联络,使民政信息真正做到真实准确、传递迅速,为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科学决策服务。”
信息是正确决策的条件和依据,是做好各项民政工作的基本手段之一。信息工作能够大体上反映一个地方民政工作的整体水平。各级民政部门领导要深刻认识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并充分发挥信息的作用,通过信息了解情况,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发现、总结和
推广先进典型,把信息作为制定各项政策的重要依据。领导同志特别是第一把手要注意批阅和使用信息,用好信息。民政部将从1995年起通过一定方式通报领导同志对信息的批阅情况,各地民政部门也应将领导阅读和指示情况作为衡量信息工作的重要尺度,最大限度地调动信息手段,
用足、用好各类信息。
二、以信息的采集、报送为重点,抓好信息网络建设
信息的采集、报送是政务信息的核心环节。各级民政信息部门要抓住重点,作好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工作。采集和报送的重点是:掌握和提供本地区民政工作重要动态、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活动和意见;收集汇报党和国家及民政部重大决策和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有关政策建议;
了解并反映民政对象存在的问题、生活状况及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捕捉和交流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新观点、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摸清并传送重大灾情和涉及民政业务的突发性、敏感性、倾向性事件及非正常现象。
搞好信息采集、报送需要建立一个覆盖广泛、上下通达、反应灵敏的信息网络,培养一批素质较高的信息员队伍。高度重视“信息源”和“网络化”,是现代政务信息的显著特征。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建立起上下贯通、内外交错的信息网络,同时要解决好一般和重点的关系
,既要普遍建立联系、尽快消灭信息“死角”,又要在基层重点建立一批布局合理的信息点。
信息报送要重点做好向本级机关领导报送,在此基础上,有选择地做好向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向上级民政部门的报送。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办好信息刊物,做到渠道畅通,简便灵活。综合部门要综合协调本机关各部门的业务信息,在广泛搜集、认真筛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向本
机关领导主动提供信息服务。机关各部门要切实抓好本部门业务信息,并与储备主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为了及时掌握基层的情况,各地可适当建立越级报送的信息直报点。信息主管部门对下级报送的重要信息应实行登记和定期通报采用情况的制度。
要坚持信息报送程序和制度。为提高工作效率,向部报送的信息一般只需报给部办公厅综合处2份,业务处信息也可报主管业务司1份,不必普遍分送各司局或部领导本人。
三、以综合分析为重点,提高信息质量
质量是政务信息的生命,调查研究是提高信息质量的基本功,实事求是是信息质量的重要标准。信息的原始材料一定要来自工作实际,来自深入的调查研究,而不能随意编造或任意夸张。要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整理、提炼、综合、分析各类原始信息材料。要坚持既报喜、又报
忧。要十分注意敏感性、倾向性、趋向性信息的综合分析,克服目前民政信息比较零散、滞后,原始信息材料较多,综合性、分析性、预测性信息较少的弱点,在开通信息渠道的基础上加强综合分析,更好地发挥信息在各级领导决策中的作用。要强化办公、政研部门管理信息的职能,加强
力量,提高信息员素质,这是提高信息质量的必备条件。要培养高效率、快节奏的工作作风,发现信息苗头,及时调查核实和采写,迅速传递,提高信息时效。要把政务信息工作同民政理论和政策研究、民政宣传等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加强以信息工作责任制为重点的制度建设
近年来,许多地方民政部门在建立信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其它各项制度建议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要以建立信息工作目标责任制为重点,采取各种方式调动各方面参与信息工作的积极性。民政部从1995年起每两年左右评选一次优秀民政信息和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各
地也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典型引路,带动本地区民政信息工作的发展。要加强信息工作制度建设,对信息工作的领导、机构、职责、报送、审批、传递、反馈、评比、表彰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坚持内外有别,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使信息工作逐步向规范化发展。
五、提高信息队伍素质,改进信息处理和传输手段,跟上信息现代化步伐
由于领导机关和决策者越来越多地依靠现代信息手段处理公务、指导工作、做出决策,这就对信息工作者自身的素质和信息处理与传输手段提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信息主管部门除选派素质较高的同志从事信息工作外,还要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学习培训等方面创造一定的方便,
既让他们参与中心工作,尽可能多地熟悉业务,了解面上的工作,领会和掌握领导同志工作意图和部署,又要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处理信息。要加强对信息员的教育与培养,努力提高信息员的工作责任感和政策水平,培养他们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勤奋的工作态度,锻炼他们的理
解、洞察、概括、综合、分析能力,提高文字水平,掌握计算机操作,并可采取短期培训、到上级信息部门短期实习等办法提高信息员业务素质。
要改进信息处理与传输手段,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办公自动化规划中,将信息传输自动化放在优先位置。省级民政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电话传真设备的基础上,为信息工作配备计算机,尽快首先与民政部实现远程数据传输,力争在三年之内实现以计算机数据传输为主、以传真电话和纸
质信息传递为辅的信息传输系统,并在一定时期内实现民政系统的信息自动检索和处理。民政部拟于近期在部分省区进行远程传输试点。力争到1997年与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实现政务信息的计算机传输;省级民政部门也应尽快在本地建立相应的传输系统。
六、广开渠道,扩大交流,为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服务
政务信息系统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但也存在广开渠道的问题。民政部已从1992年下半年起与大多数省份的个别地、县民政部门建立了直接的信息联系,又于1993年8月通过国办远程站与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各部门建立了新的信息交流渠道。各地民政
部门也应建立类似的联系,争取创造条件,主动与省级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建立远程工作站一类的信息热线。现代政务信息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就是它能够被赋予一定的指导性,并实现一定层次、一定条件下的成果共享。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民政信息在体制转轨时期总结和推广探索
经验方面的灵活、轻捷的作用,善于运用信息手段指导工作,经常通报和交流有关信息,鼓励下级部门借鉴其他地方先进经验,并提倡和鼓励办公、政研部门之间多种形式的联络与交流。此外,应积极而慎重地探索政务信息与社会信息结合的有效方式,特别是政务信息与经济信息之间的结
合点,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加广泛的信息,为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服务。



1995年3月30日

连云港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3〕80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已于2003年4月25日经市十一届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连云港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含政府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使用权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实现抵押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需拍卖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类型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由出让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等规划手续。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受让人后,计划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或备案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发规划有关证件。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九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勘察投标或竞买的土地,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或竞买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或竞买人参加竞买应价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在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七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八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竞得人并应同时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标底和底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已经办理了出让手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5月25日印发的《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暂行办法》(连政发[1998]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