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解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孙斌

时间:2024-07-03 02:40: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解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孙斌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后称《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及条件?
  解读:根据国发[2008]10号文规定,《试点方案》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山西省试点。这些城市在进行试点之前,必须先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确定具体适用的事业单位后才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从现已公布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现行的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三类:1、行政类事业单位;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3、公益类事业单位。其中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才是《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其它两类事业单位前者要撤销与国家机关合并,后者则进行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

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制成为企业后,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如何领取养老金?
  解读: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实质上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发[1997]26号文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后,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实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简单地说改制前如果某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是两仟元,事业单位改制进入社保后从第一个月起其养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两仟元,并在今后按照社保的规定调整养老金,不再执行事业单位增加退休工资的规定。
国发[1997]26号文规定不仅适用于《试点方案》的城市,且在全国范围内均适用。

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缴纳?缴纳工资基数有无限制?
  解读: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在国务院没有下达新的文件之前,缴费工资基数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按照个人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中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4、在特殊情况下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否提前支出?
  解读: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于只能用于个人养老,故不能提前支出。如参保人逝世,其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可依法继承。

5、基本养老金依法领取的条件?基本养老金的金额如何计算?
  解读: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对象根据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简称老人);二、《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三、《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

  第一种情况 《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简称老人)在《试点方案》实施后仍然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也就是说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领取的养老金,从第一个月起均不得低于原来的退休工资标准。之前人们猜疑《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将按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降低养老金的说法是对《试点方案》的误解。
  事实上从《试点方案》内容可以明显看出,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对于已退休人员,国家采取完全保留原待遇标准的政策。这与之前的国发[1997]26号文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后,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政策相一致。

  第三种情况 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泛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退休当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积。如:某工作人员当年缴费工资为3000元,而当地当年上年度岗平工资为2000元,其当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为:3000元/2000元=1.5,之后将历年缴费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精确到月)即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将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泛指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退休时间的不同,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的对应月份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该金额标准退休后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直至发放到本人逝世。
  举例:如某一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并同时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3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退休。
  其退休时上年度岗平工资为x元,缴纳养老保险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为T,个人账户储存额为Y元;其退休年龄为60岁,按规定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份为139月,累计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为35年。
  其领取养老金的金额计算公式为:
[(x元+x元*T)/2]*35年*1%+(Y元/139月)

  第二种情况 《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所谓过渡性养老金,就是补偿这一阶段退休人员由于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短,如仅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养老金,必然存在与前期退休人员在养老金上的差距,支付过渡性养老金的目的在于弥补这一差距,这也是试点城市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必须要严格、准确制定的标准之一。但总的来说过渡性养老金的金额是逐年减少,并逐步与《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标准相衔接。

6、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份如何确定?
  解读: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的不同,按照规定的月份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发月份为:
退休年龄40计发月数233 退休年龄41计发月数230
退休年龄42计发月数226 退休年龄43计发月数223
退休年龄44计发月数220 退休年龄45计发月数216
退休年龄46计发月数212 退休年龄47计发月数208
退休年龄48计发月数204 退休年龄49计发月数199
退休年龄50计发月数195 退休年龄51计发月数190
退休年龄52计发月数185 退休年龄53计发月数180
退休年龄54计发月数175 退休年龄55计发月数170
退休年龄56计发月数164 退休年龄57计发月数158

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行动计划

农业部


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行动计划

(农业部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1.行动总则
  1-1 为了合理地整合政策、资金、技术、项目、信息、服务等各种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要素,正确引导和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各类服务组织在支持农产品加工业中的作用,促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1-2 “行动计划”的行动领域主要是农业部及各级农业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农机化)职能范围。
  1-3 “行动计划”的执行期为2002年至2005年。
  2.背景依据
  2-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2号)要求以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为重点,加快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
  2-2 农业部把实施“行动计划”作为今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载体之一,决定在全国组织实施“行动计划”。
  2-3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工作开展了几年,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滞后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当前制约农业结构调整继续深入的重要因素,对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出迫切要求。
  2-4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乡镇企业的发展环境和贸易环境发生很大变化,要求大力开拓新的产业和产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步伐。农产品加工业是蕴含着巨大发展潜力的乡镇企业的新的增长点。乡镇企业需要以农产品加工业的大发展支撑和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2-5 “行动计划”编制的依据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五”计划、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十五”发展规划、乡镇企业发展“十五”计划、国家科技进步纲要和农业部已经颁布的各类相关的综合性和行业性的发展规划。
  3.发展基础
  3-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实现增加值6968亿元,从业人员1513万人,出口交货值5090亿元,利税2718亿元,占全国同类指标的比重均在26%左右。农产品加工业产值相当于农业产值的百分比达到85%。企业规模逐步扩大,涌现出一大批农产品加工的骨干龙头企业和专业乡、专业村,逐步形成了特色块状群。企业与基地和农户的新型利益机制正在逐步完善。为今后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2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已经建设了一大批商品粮棉油糖、天然橡胶、瘦肉型猪和水产品生产基地,不仅形成了相当规模的产品生产能力和农业技术服务能力,而且初步形成了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成为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稳定的原料基础。
  3-3 我国政府历来把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作为科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形成了大批农产品加工业方面的科研成果。农产品加工标准、农业信息服务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奠定了较好的科研和服务基础。
  3-4 各地普遍对农产品加工业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提供了可供借鉴和推广的经验。为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奠定了较好的政策基础。
  4.主要问题
  4-1 发展水平较低。我国粮食、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已位居世界首位,但在加工总量和加工水平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大都在2.0-3.7:1,而我国只有0.6:1;发达国家工业生产的食品占消费的90%,而我国仅占25%;发达国家食品工业产值约是农业产值的1.5-2倍,而我国还不及1/3;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程度达到80%以上,而我国只有45%,其中二次以上的深加工只占到20%。
  4-2 企业实力不强。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较小,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名牌企业或企业集团为数不多,生产经营成本高,产品质量不稳定。
  4-3 技术装备落后。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装备80%处于20世纪70-80年代的世界平均水平,15%左右处于90年代水平,只有5%左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4 原料生产不适应。我国农产品品种创新及繁育技术体系落后,品种单一,农产品专用化程度和品质不高,生产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低,均衡供货能力差,与加工业发展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4-5 科技开发和储备不足。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科技开发和研究力量分散,科研经费短缺,基础性的技术储备严重缺乏,科研成果转化周期长;企业技术创新也缺乏政策扶持,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要求有一定差距。
  4-6 加工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产品标准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等质量安全指标少,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消费安全的需要。标准技术含量偏低,与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相差较远。国际采标率低,与国际标准对接不够。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建设缓慢,质检机构数量与社会的实际需要存在较大差距,从事高精尖检测机构和综合类检测机构较少,检测能力弱,检测速度慢,检测的试验环境条件差,检测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4-7 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在信贷、税收、投资等方面,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政策比较少,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与从事其他产品生产的企业之间的竞争没有明显优势,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4-8 管理体制不顺。农产品加工业的指导和管理缺乏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统一协调,造成产前、产中、产后脱节等问题,成为影响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5.目标任务
  5-1 发展目标。到2005年,农产品加工的一次转化率要达到55%,二次以上深加工达到35%以上,特别是食品加工业的产值比重和农产品加工品的结构和质量要得到明显提高。大宗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及产品质量达到工业发达国家当前水平,部分特色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后,农产品加工业要继续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着重提高加工业的科技含量,进一步优化结构,逐步实现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产业化经营,形成一批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大宗农产品加工的技术装备和产品质量达到发达国家的同期水平,部分特色产品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5-2 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和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主线,以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着眼点,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提高农产品综合加工能力,实现由初级加工向高附加值精深加工转变,由传统加工工艺向现代高新技术转变,由资源消耗型向高效利用型转变,在重点扶持大中型加工企业发展的同时,实行大中小型加工企业全面发展,实现农产品加工业原料生产基地化,农产品及其加工制成品优质化、安全化,产加销一体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
  5-3 发展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在巩固国内的城市消费市场的同时,努力开拓广大农村、小城镇和国际市场。发挥资源、经济、市场和技术等方面的区域比较优势,逐步形成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产业带。依靠科技进步,加强企业管理和推行标准化生产,发展精深加工,提高产品质量、档次。采取扶持发展的措施,为农产品加工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6.重点领域
  6-1 粮食加工制品。以小麦、玉米、薯类、大豆、稻米深加工为重点,配套进行粮食烘干等产后处理。小麦加工以生产高质量、高档次的食品为主,开发各类“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满足一般消费层次的中低档产品;玉米加工以玉米淀粉为基础,向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方向发展;薯类加工以淀粉、冷冻粉条为基础,开发变性淀粉等产品。大豆重点开展精深加工。水稻重点开发富硒、免淘、精洁、方便米等新产品。
  6-2 肉、蛋、奶制品及饲料加工。生肉制品重点发展猪、牛、羊、鸡、鸭、兔等肉类深加工制品,引导鲜肉制品向预冷肉、小包装、细分割方向发展;熟肉制品向多品种、系列化、全营养、精包装、易储存、易食用方向发展;同时搞好猪、禽、牛、羊等动物器官副产品的综合利用和药物提取。蛋制品重点解决传统的食用方法,向分级包装、蛋清蛋黄分离提取、加工蛋清蛋黄粉、生产各类具有蛋类营养的食品方向发展。奶制品要加强品种开发,并搞好产品的分级、分类包装。饲料业以发展鸡、猪、鸭、鱼、虾、牛、羊、兔饲料为基础,积极开发非常规饲料资源和特种动物饲料,使饲料工业与养殖业协调发展。
  6-3 果品加工。重点支持发展果品的分级包装、贮藏保鲜、冷链运输、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快引进、培育适合加工的优新品种,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果品商品化处理设备和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果品运销冷链系统。果品加工要在稳定提高初加工的基础上,利用现代技术和设备,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重点开发果汁及果汁饮料、罐头、果酒等市场容量大、前景广阔和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
  6-4 水产品加工。重点发展优质鱼、虾、贝、藻和海珍品精深加工,在低值鱼类、藻类、贝类加工及贝类净化方面取得突破。加快发展以名优水产品为重点的海上保鲜保活运输业,扩大暂养面积,推广辐射保鲜、集装箱保鲜、气体置换包装保鲜、冻结保鲜等新技术,形成生产、暂养、保活保鲜运输一条龙。突破超低温冷库建设技术和超低温金枪鱼深加工技术,开发国际国内金枪鱼市场。利用海藻、鱼油、鱼骨等海产品,大力发展低盐、低糖、富含微量元素的保健食品,开发海参、海星、海胆、扇贝、牡蛎等系列保健食品。培植海马、河豚等海洋生物药材药源,发展海洋制药业。
  6-5 蔬菜加工制品。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及加工制品。在种植、加工和销售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重点抓好施肥、使用农药等关键环节,净化蔬菜生产环境。搞好蔬菜的清洗、分级、整理包装等初加工,大力推行净菜上市。重点发展和研制开发技术含量高的低温脱水蔬菜、冷冻或速冻菜、保鲜菜、蔬菜粉、净配菜、调味及调理蔬菜、蔬菜汁及蔬菜罐头等系列产品。加快品种更新,提高蔬菜质量档次,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6-6 茶叶冷藏加工。重点对绿茶、乌龙茶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更新加工设备,引进红茶加工设备和技术。大力推广无公害茶、绿色食品茶和有机茶开发技术,确保茶叶产品农药残留、重金属和微生物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进口国要求。推行名优茶冷藏和加工机械化、现代化。积极开发茶叶深加工制品和茶饮料。
  6-7 皮毛(绒)制品。重点发展牛皮、羊皮等皮类和羊毛、羊绒深加工制品。不断开发面向城乡市场的皮、毛(绒)系列产品。引导皮革制品向生产生活用品的多品种系列化、精深加工方向发展;毛(绒)制品向高品位的线、衣、日用品、工艺品方向发展。
  6-8 除上述主要农产品之外,各地还要充分发挥当地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以满足市场需求,实现特色农产品增值增效。
  7.行动领域
  7-1 实施农产品加工业一体化示范项目
  7-1-1 农产品加工业一体化示范项目,是以加工企业为主要项目载体,按照加工企业发展要求扶持原料基地、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工艺改进、信息服务和储藏销售等方面的建设,使其形成配套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能力的项目。
  7-1-2 扶持加工企业发展,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级扶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与我部实施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农业商品基地建设计划密切配合,按照产业带形成和发展、商品基地巩固完善和提高的要求来选择确定加工企业,使其成为促进产业带形成的推动力量。
  7-1-3 示范项目的基本形式是:按照产业带布局和发展的要求,在产业带上选择规模比较大、科研基础和技术水平比较高、辐射带动企业和农户能力比较强的加工企业作为重点,合理规划其市场定位、产品层次和发展规模。与其形成配套的加工能力相适应,规划原料生产区域和科研合作单位,扶持基地建设和科研开发,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提高农户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国家扶持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改造。逐步使这些企业发展成为能够辐射和带动农户种植(养殖)和中小加工企业发展、引导促进优质产业带形成和发展的大型企业。
  7-1-4 示范项目选择的依据是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及相关规划。近期重点发展对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和增强农业竞争力有较大影响的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农产品加工业示范项目。
  7-1-5 国家对示范项目的扶持,要兼顾加工企业和产前、产后环节。现有的技术改造、综合开发、基地建设、科研教育等资金和项目,要按照优势产业带和形成加工企业配套生产能力的要求,进行合理配置和整合。
  7-1-6 在引导扶持大型加工企业发展的同时,按照既发展现代加工业和现代加工企业,又发展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产品的传统产业与加工作坊的原则,鼓励和扶持发展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
  7-2 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业质量标准体系
  7-2-1 组织制定和实施我国农产品加工标准制订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配套措施
  。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把我国主要农产品加工品的标准逐步完善起来。
  7-2-2 加工品标准的制定要按照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分步进行、与国际接轨的原则,从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的标准化入手,积极引进和采用国际标准,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7-2-3 建立对加工品国际标准、特别是主要贸易国加工品标准动态跟踪制度。组织专门力量,重点跟踪国际标准组织以及主要农产品贸易国加工品标准体系发展动态,为及时调整我国进出口贸易策略,采取相关技术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7-2-4 加快清理现行加工品标准,统一制定加工品标准。由农业部组织提出农产品加工国家标准修订目录,及时列入国家标准修订计划。
  7-2-5 加大质量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要在管理部门、服务部门和重点生产加工企业普及标准知识,提高各个方面自觉执行标准的意识。
  7-3 农产品加工业关键技术开发推广
  7-3-1 制定并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技术进步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方法步骤,加快提高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技术水平。
  7-3-2 技术进步计划要以良种培育推广、生产工艺的创新、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应用、鲜活产品为重点的加工保鲜技术研究开发、应用为突破口,以大宗和出口创汇产品为重点,按照研究开发、生产、储运、加工工艺、技术装备等系列化配套的思路进行。“十五”期间,争取每年抓好一批重要农产品加工的科研开发,力争尽快形成现实的生产力。
  7-3-3 充分发挥现有科研力量的作用,与现在国家实施的有关科技创新活动紧密结合,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校与加工企业合作进行科研开发,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科研开发机构和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对企业自主开展的新产品研究开发活动,对企业和科研单位合作开展的科研开发活动,应与科研单位和科研院所进行的公益性基础性研究同等看待,享受相应的科研和开发的扶持政策。
  7-3-4 加大国外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的引进。在重视“硬件”引进的同时,更要注意“软件”的引进。要发挥现有一批国家农产品研究开发中心及国际援建的研究开发项目的作用,充分利用已有的研究开发条件,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人才和技术,形成一批推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骨干力量。
  7-3-5 探索建立健全科研开发的工程化体系。努力实现农产品加工装备的工程化、系列化和产业化。加强农产品加工公共性通用高新技术设备的开发、配套和应用,如节能干燥设备、杀菌装置、农产品无损检测设备、农产品前处理(如分级、清洗、整理等)设备、贮运保鲜及包装机械等。加强基础技术、基础件、基础材料和基础单元操作的研究与开发,为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重视“三废”的治理,研究开发环保设备和废弃物资源化技术装备,把环境保护作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7-4 农产品加工业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7-4-1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加工业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7-4-2 建立农产品加工业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逐步将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7-4-3 切实加强部级农产品加工品质检中心建设,充实仪器设备,完善检验检测手段,尽快提高检验检测能力,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当前要加强加工品质量安全综合类质检机构的建设,新建一批急需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转基因等加工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尽快建立健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7-4-4 引导地方和鼓励企业加强农产品加工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逐步健全省级加工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
  7-5 农产品加工业信息体系建设
  7-5-1 加强农产品加工业的信息体系建设,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及时发布,满足政府制定政策和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决策的要求。
  7-5-2 农产品加工业信息体系建设要在农业部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的整体框架内进行。以中国农业信息网为基础,与部内外行业网络密切配合,吸引从事农产品加工业的大型骨干企业上网,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利用互联网络和电视传媒、报纸等发布信息,以开放共享的形式为整个农产品加工业服务。
  7-5-3 加强农产品加工业的调查研究,及时把握发展动态,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提出政策措施。
  7-6 争取国家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扶持
  7-6-1 吸引投资者进入农产品加工行业,需要国家在税收、信贷、科技开发应用、技术改造等方面采取一些扶持措施,使其获得与投资其它领域相近或更多的收益。
  7-6-2 组织力量对现有中央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农产品加工业方面的政策进行评价,进行汇编和发布;同时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研究国家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方式方法。
  7-6-3 总结各地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分类型地在全国推广。
  8.保障措施
  8-1 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形势下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就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就是扶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切实摆上工作位置,加大工作力度。
  8-2 努力改善政策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金融、财政、出口、土地、培训教育等方面的政策。同时根据发展要求,积极争取新的政策措施。
  8-3 调动各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各级农业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农机化)要在统一发展思路和制定工作方案的基础上,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合作,争取把各个方面的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向农产品加工业倾斜,形成合力。要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发展跨行业、跨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等多种形式,进行企业的改造和重组,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产业和企业。
  8-4 “行动计划”由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有关司局按现有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8-5 各省市区农业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农机化)要加强对本部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扶持措施,大力推动工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宛政[2007]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宛各企事业单位,市管各企业和大中专院校:
  现将《南阳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南阳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第三条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街道(乡镇)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各级各类组织以及辖区内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街道(乡镇)对承担的具体计划生育职责和目标要进行分解,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六条 各级各类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协助本单位工作人员现居住地,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系统内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坚持清理清查制度。街道(乡镇)、社区应每季度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家属楼院、沿街门店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清查,及时掌握各种人口计生信息,落实各项人口计生管理服务措施。
  第二章 机构与队伍建设
  第八条 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按照要求建好康检室、人口学校和综合服务大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工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第九条 社区要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站,配备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明确一名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各级各类组织必须建立人口计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计生干部。
  第十一条 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应实行划片切块和按楼院管理的方式,设立相应的计划生育楼院(片)长、楼栋长,形成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楼院(片)长——楼栋长四级管理网络。
  第十二条 单位家属楼院的计划生育工作交由所在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单位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并聘用或指定楼院长、楼栋长。楼院长、楼栋长具体负责采集本楼院居住人员计划生育各类信息,及时向楼院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告,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本楼院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工作。
  家属楼院楼院长、楼栋长原则上由在该家属楼院居住的本单位职工或热爱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绩效联酬、双重管理,由社区居委会对其工作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所聘单位根据其工作成绩落实楼院(栋)长工作补贴及有关的奖励。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和封闭住宅小区要建立“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机构)——计划生育信息员”四级管理服务网络。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管理服务的每个住宅小区明确1名计划生育信息员或协管员,建立住户基本情况及转让、出租情况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向社区报告各类计划生育信息,协助社区居委会进区入户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信息员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或物业管理企业楼栋管理员兼任。
  第十四条 零星楼座和单位破产、停产无能力管理的家属楼院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聘用楼院长、楼栋长。
  第十五条 居民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庄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所在的村(居)委会负责,按照要求配齐村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和协管员,统一做好本村村民、外来居民、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对出租房屋落实房东计划生育报告制。凡单位或私人出租的门面房屋和住宅房屋,出租方应及时将承租人变动情况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出租方应配合社区做好承租人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承租人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各类市(商)场应建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或计划生育协会,由主管方或管理方设立计划生育宣传员和协管员,对商户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工作。对在市(商)场居住的人员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所辖的社区居委会 、 街道办事处 ,纳入统一管理 ,并对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负责 。
  第十八条 成立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按照协会章程发展会员 。
  第十九条 重视提高计划生育队伍素质 ,加强对计生专(兼)职干部的培训和教育 ,定期组织计生干部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 业务知识和生殖保健知识 ,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
  第二十条 保障城区计划生育经费投入足额到位 ,加快基层基础建设 。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城区人口计生工作经费单独列出预算 ,把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纳入统计口径 ,按省定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标准足额投入到位 ,并确保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作补贴落到实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城区无明确主管单位的计划生育家属楼院(片)长 、 楼栋(组)长工作补贴落到实处 ;保障社区计划生育各项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经费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全部足额兑现 。
  第三章 统计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以现居住地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为主 ,负责本辖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和处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信息应通过调查 、 走访 、 座谈 、 信访 、 网上收集 、 部门信息获得等多种方式进行 ,建立纵向和横向的信息采集渠道 。
  社区居委会 、 家属楼院(片)长 、 楼栋长通过集中清理摸底 、 平时入户走访 、 开展宣传咨询服务等形式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计划生育信息 ,填写信息变动单 ,按月上报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通过审核办理生育证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关证件以及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康检等工作掌握计划生育信息 ,并及时与当地民政 、 卫生 、 公安 、 劳动等相关部门联系通报结婚 、 怀孕 、 出生 、 婴儿入户 、 流动人口 、 已婚育龄妇女迁移等信息 。
  驻城镇各单位每季度向本单位职工居住地及时通报本单位职工的结婚 、 怀孕 、 出生 、 节育 、 流动人口等信息 。
  第二十三条 拓宽信息采集领域 ,信息采集不但注重人口迁移 、 流入 、 流出 、 新婚 、 出生 、 节育 、 死亡等基本信息 ,还要加强对育龄群众生育取向 、 家庭生活质量和生殖健康状况的调查 ,围绕群众多元化的需求 ,进行分类 、 整理 、 汇总和分析 。
  第二十四条 人口计生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街道(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 ,每月对信息数据库进行更新 。
  第二十五条 对间接采集的信息要进行整理分解 ,下发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核对落实 ,发现不在本辖区居住的要及时通报到现居住地或有关的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社区居委会收到分解信息后 ,及时入户核实信息 ,对信息不相符的 ,摸清真实信息并反馈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对政策外怀孕或政策外生育的人员 ,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其工作单位 ,共同做好补救措施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
  第二十六条 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借助PFP.MIS管理系统 ,了解掌握本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基本情况 ,每月对辖区社区信息进行汇总 、 对比分析 、 发放社区工作信息提示单 ,指导社区开展各项工作和服务 。
  每季度对群众需求的信息进行分类 、 整理 、 汇总和分析 ,提炼出群众核心需求 、 主要需求和一般需求以及潜在需求 ,写出分析报告 ,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 ,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和服务功能 ,对特殊对象实行跟踪服务 ,并认真记录需求信息个案落实情况 。
  第二十七条 社区应按辖区范围 ,对现居住地人口按楼院分布分别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 。
  各级各类组织应建立健全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情况和已婚育龄妇女情况登记簿 ,掌握单位每个职工的居住地和计划生育情况 。有条件的要实行计算机管理 。
  第四章 生育证发放
  第二十八条 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机关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发放机关是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一孩生育证实行登记发证 ,夫妇依法结婚后 ,通过现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向发放机关登记备案 ,领取一孩生育证 。
  二孩生育证实行审批发放 ,符合生育条件的由夫妻双方申请 ,现居住的社区居委会 、 街道(乡镇)调查审核后报县级人口计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持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二十九条 城区常住人口中夫妻双方户籍或女方户籍为城镇户口,且在中心城区,在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居住半年以上且有常住倾向的人员,在取得原户籍地乡(镇、街道)或从业单位的婚育情况证明后,可由现居住地街道(乡镇)按规定办理生育证。
  有多处住所或居住未满半年的,由主要住所地或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地街道(乡镇)办理。
  在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两年以上,社区居委会掌握婚育情况比较清楚的,可不要求户籍地乡(镇、街道)或原居住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第三十条 对夫妻双方户籍或女方户籍在中心城区,但在本中心城区无固定住所的,按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由户籍地进行登记发放。
  第三十一条 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中心城区内或女方户籍不在中心城区,按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由户籍地进行登记发放。
  女方为外省流动人口,男方为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且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并有常住倾向,需要办理一孩生育证的,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的要求,由现居住地办理。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由女方户籍地依照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户籍或女方户籍为农业户口,符合一孩生育条件的,由户籍地发放农业一孩生育证。
  第三十三条 简化生育证办理程序,一孩生育证申领人符合规定的应即时办理,二孩生育证办理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对不符合条件的办证申请,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结果和理由。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户籍地、现居住地、从业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各单位、组织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不能借机收取各种费用。
  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对象,街道(乡镇)、社区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故意刁难、推诿或借机增加条件、增设检查项目,更不得搭车收费,加重群众负担。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持生育证妇女怀孕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须持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宜继续怀孕证明,一孩持证对象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二孩持证对象到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开出同意终止妊娠的介绍信后,方可终止妊娠。
  县市区、街道(乡镇)应有资料详实的孕产妇终止妊娠手续记录。
  第三十六条 本章未做具体规定的内容依照市人口计生委《南阳市生育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宛计生[2003]73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参照生育证的办理渠道发放。
  第五章 依法管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得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后才能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九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立案,立案应填写立案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依法查处。
  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计划生育案件,街道(乡镇)、社区必须认真进行登记,一律到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立案后,由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或委托有关街道(乡镇)办理。本县市区没有管辖权的,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
  严禁擅自办案、跨区办案。凡未经立案批准的案件,无管辖权单位出具的有关手续一律无效,一经发现,严格追究违法办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在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的街道(乡镇)立案调查后,当事人故意迁往其他地方躲避调查的,原则上仍有原立案单位进行调查、处理,迁入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配合,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也可将案件移交新迁入地管辖。
  第四十一条 双方或多方对计划生育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15日内提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裁决。
  第四十二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按标准执行,不允许多征或少征,首次征收到位率应达70 % 以上。
  第四十三条 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一地已处理的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处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及时归档,指定专人负责。案卷要整齐、统一,一案一卷,每卷应有原信访件 、 立案审批表 、 询问笔录 、 结案报告 、 行政征收决定书 、 送达证 、 发票复印件 、 分期交款计划 、 节育措施证明 、 党政纪处分等内容 。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上报制度 ,每季度各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将本辖区行政执法案件分类汇总后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四十六条 街道(乡镇) 、 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场所应有醒目的标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社区居委会分布图 ,社区居委会应有家属楼(居民点) 、 楼栋 、 分布图以及楼院(片)长 、 楼栋长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第四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便民服务大厅 ,设立固定性 、 永久性公开栏 。
  第四十八条 按照依法公开 、 真实公开 、 注重实效 、 有利监督的原则 ,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提高工作透明度 ,保障党员 、 干部 、 职工及育龄群众的知情权 、 参与权和监督权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社区居委会应在醒目地方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 奖励优扶政策 、 限制处罚政策 ;公开罚款 、 社会抚养费和行政收(免)费的项目 、 标准 、 程序和上缴情况 ;公开生育证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病残儿鉴定等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申报条件 、 审批结果 ;公开当年出生人数 ,二孩生育证发放名单 ;公开办事机构 、 办事程序 、 工作地点 、 办理时间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
  第四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要按照科学合理 、 操作性强 、 行之有效的原则制定 、 公开计划生育自治公约或章程 ,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第五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在自愿 、 平等的基础上 ,与辖区计划生育服务对象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利用合同推动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 。
  第五十一条 建立社区计划生育违法生育举报制度 。通过设置举报箱 ,公开举报电话 ,实行居民自我监督 。
  第五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每年定期组织居民或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议 ,根据评议结果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工作 ,对居民评议意见较大 、 工作职责履行不好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 。
  第七章 流动人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流入人口实行信息申报制度 。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地一周内 ,房屋出租 、 出售 、 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 ;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 ,并将信息上报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录到PFP.MIS管理系统 。
  第五十四条 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应加强双向交流 。交流的方式可以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进行 ,也可以通过信函 、 电话等多种形式进行信息交流 。
  第五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入人口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 ,应及时查验其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要将记载的婚育 、 节育情况与本人实际情况核对 ,加盖有关审验章 ,进行登记 。对未持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者 ,应书面责令其限期补办 。属于省内流动的 ,督促其在30日内回户籍地补办 。对跨省流入的 ,由本人提供婚育 、 节育情况或通过信息平台 、 公函 、 电话等核实其婚育节育情况后 ,可由现居住地为其办理临时 《 婚育证明 》,临时 《 婚育证明 》 有效期3个月 ,且只能办理一次 。逾期仍未按规定补办 《 婚育证明 》 的 ,按照 《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处理 。
  第五十六条 对流入人口实行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 。用工单位 、 出租房户 、 社区居委会要与流入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明确各方的权利 、 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对户籍在本市区内拟流入到外省的 ,可在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办理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在本市区内有固定的住所的 ,也可在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办理 。
  第五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人口计生部门对流动人口应和常住人口同等对待 ,纳入总人口统计 ,共同宣传 、 共同管理 、 共同服务 。
  应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避孕节育 、 优生优育 、 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保障他们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关心流动人口的生产 、 生活 ,有关部门应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 、 就医 、 子女入托 、 上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
  第八章 技术服务
  第五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要依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社区卫生资源 ,开展计划生育服务。
  对具备技术服务条件的街道 、 社区 ,要在社区进行技术服务 ,不具备技术服务条件的 ,一律由街道择优指定市县区计生服务站或社区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服务 。
  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按照就近 、 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 。积极开展人性化服务 、 上门服务等活动 。
  第六十条 社区和受依托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主要开展以下服务 :
  (一)做好对居住在本辖区内育龄群众避孕节育 、 生殖保健服务知识的宣传咨询 ,指导群众选择安全 、 可靠的避孕方法 ,开展知情选择 。
  (二)每季度对居住在本辖区内的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进行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反馈至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录入PFP . MIS管理系统 。
  (三)在自愿基础上 ,每年为居住在本辖区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普治工作 。
  (四)定期对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出现异常情况的育龄妇女进行访视 。
  第六十一条 所有已婚育龄妇女康检对象应按时参加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健康检查 。对未按时参加健康检查的 ,由社区居委会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其工作单位 ,由工作单位督促其参加健康检查 。拒不参加健康检查的 ,按照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有关规定处罚 。
  第六十二条 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
  第六十三条 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或依托的服务机构应达到规定的卫生和消毒条件 ,严格执行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
  第六十四条 健全避孕药具发放网络 ,保持免费发放渠道畅通 ,通过扩大普及发放点 ,设立自动售套机等措施 ,增强避孕药具易得性和可取性 。
  第九章 监督考评
  第六十五条 按照逐级考核与属地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市对县市区 、 县市区对街道(乡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逐级进行考核 ,街道对辖区内社区和各级各类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 、 监督 、 检查 。
  第六十六条 结合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 ,制定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评内容和指标 ,每年对各县市区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独考核 ,其成绩按比例计入各县市区总成绩 。街道(乡镇)全部属城区的 ,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考评方法进行 ;既有城区又有农村的 ,分别按城区和农村的考评方法进行 ,并按城区人口和农村人口所占比例对成绩综合评定 。
  第六十七条 市直 、 县市区直一级单位的考核由各街道(乡镇)负责 ,并将结果报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属市直单位的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经综合评定后由市予以奖惩 ;属县市区直单位的由县市区予以奖惩 ;属跨区管理的县市区直一级单位 ,将考核结果通报给所属的县市区 ,由所属的县市区予以奖惩 。
  第六十八条 对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 、 3年以下违法生育的 ,由现居住地承担责任 。对单位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 ,单位和现居住地共同承担责任 ,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单位不积极配合工作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
  第六十九条 对已经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并及时上报案件的 ,可减轻现居住街道 、 社区责任 。
  第七十条 设立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先进单位 、 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 、 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街道(乡镇)等奖项 。 人口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先进单位奖 ,旨在表彰市直单位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落实到位的单位 。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奖 ,旨在表彰工作基础好 、 计划生育整体水平高 、 优惠政策落实好 、 当年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
  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街道(乡镇)奖 ,旨在表彰工作基础好 、 宣传服务 、 技术服务 、 政策服务 、 信息服务 、 生产生活服务 、 流动人口服务好 、 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高 ,当年工作成绩突出的街道(乡镇) 。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 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
  (一)不履行规定的管理服务责任或未完成工作责任目标 ,考核综合评分不达标的单位 ;
  (二)计划生育管理失控 ,造成政策外出生的 ;
  (三)有跨区办案 、 越权办案 、 办案未经立案 、 办案无法律文书 、 无执法案卷 、 故意隐瞒案件不报以及故意少征 、 漏征社会抚养费 、 首征到位率低于规定要求 、 征收不开正规票据等行为 ,情节严重的 ;
  (四)违反规定收取押金 、 保证金等以及擅立名目乱收费 、 乱摊派 ,情节严重的 ;
  (五)其他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所辖区域。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市区”分别指南阳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城区、建制镇。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南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