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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义举岂容非议法律的价值不可死板化/郭英儒

时间:2024-06-26 13:12: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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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义举岂容非议法律的价值不可死板化

郭英儒


  嫖客解救卖淫女的新闻,居然引起了一场大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嫖应否受罚。解救被迫卖淫女的义却成了衡量是否罚嫖的筹码。主张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嫖娼是嫖娼,一码归一码,该表扬的表扬,该处罚的处罚的人还真不少,一群法律盲目崇拜者,高举着法治大旗,彷佛是真理的捍卫者,不服我者就是违法,反对我者就是无德。法治就得一切依法办事,谁也不能超越法律。我真不知道这些人到底是缺心眼、死心眼还是坏心眼。只知有法,不知有德,只会死板,不能灵活。

  嫖娼就那么可恨吗?甭管这人是否高尚,只要肉体沦落,便再无翻身之日,可为什么这些所谓的道德真君崇尚的法律,却只在一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此行为做出规定,而没有上升到刑法角度?因为毕竟社会危害不大,说句实话,这种事也是你情我愿,虽然可能会引起家庭破裂,夫妻感情淡薄,可是股市还会让人跳楼呢,为什么不禁股?有人说,股市和这事没有可比性,毕竟国家经济发展需要股市的正常运作。可有了娼妓的出现,还可以降低强奸犯罪率呢。卖淫嫖娼能不能彻底禁掉?不可能。因为人性使然,别说今天,就是儒学发达的古代,何尝见过妓女消失?那些文人墨客,多少作品不都是出于青楼之中?那苏小小的墓不是就矗立在西湖边成了保护文物?周总理曾骄傲的回答外国记者中国有没有妓女的问题说:有,在台湾。今天,那么多买春丑闻,哪位领导还能如是说?很多东西靠的是自律,而不是他律。自觉的捐款,让人很高兴很满足很自豪,也愿意再捐,但是让你缴税,你就觉得很难受,千方百计的想办法避税。强迫的事,非万不得已,不能去做,也不应该接受。所以就是卖淫嫖娼这些行为,国家法律也仅仅是一般的治安处罚,而强迫卖淫就放到了刑法里。

  但本案中,被迫卖淫的女子遭遇,没有得到重视,强迫该女子卖淫的家伙们,也无人问津,伪道德家们却关心起义士的身份来了。好像只有这样做了,才能表达他们看问题的毒到,才能表达出他们对社会的关心,才能凸显法律的至高无上。既然迷信于法律,非法不可行,那么咱们就来看看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卖淫、嫖娼的是这么处罚。那么什么是卖淫、嫖娼呢?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如何认定呢?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本案中,行为人既未发生性关系,又是由主观意志决定的自动停止发生性关系,是否谈好价格也无从知道,那么如何判定他的嫖娼成立呢?伪道德家们的依据是,你不去嫖娼,怎么会有后来的举报?要来举报,必然有嫖。但仅由此推论,尚不足以判定举报者就为嫖客。“依法”未必真可罚,那么法治死心眼们是不是又要重归道德或是利益了?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守法只能说你是个一般公民,有德才说你是个人,道德的概念应该是高于法律,就像人的范畴大于公民。而道德的存在无处不显示了利益的归属和均衡。为什么古代有语笑贫不笑娼?为什么传统中大家都喜欢杀富济贫?为什么孔子说受而劝德让而止善?驱使道德的源动力必然是利益,相对安全的利益。如果这次按照治安处罚法来罚了这位义士嫖客,结果一定是这样的。首先,对嫖客来说的教育意义非常明显,嫖客不会因为处罚而不去嫖,但是却一定会因为这个处罚而不去举报救人;其次,卖淫女必须由被迫转为自愿,因为即使被迫也无人敢来帮她,她能接触到的最直接的外界就是嫖客,现在他们不敢帮她;第三,从此没有强迫卖淫罪,这批真正的犯罪分子,因为卖淫女全部变成自愿,而仅受一般治安处罚,甚至身处事外。想象略为极端,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如此处置,将会带来什么样的效果。伪道德家们想要的天下无鸡的状态恐怕就因为他们的伪善,而变得更加泛滥。法难责众,当卖淫女人多势众之时,作为一个群体,她们会不会要求合法地位呢?当她们合法了,伪道德家们还要不要坚守你那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了?

  我们的法律很多都不合理,比如开胸验肺的那部《职业病防治法》简直就是一部脑残制订的法律,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这部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吗?结果帮农民工开胸的医院反过来因此法而受罚。我们也可以看看身边的法,法律规定不能闯红灯,可是看看街头那些个红绿灯设置的,根本不长脑子,让你进来不及,退更危险,这样能不出事吗?出了事,按照法律一看,你闯红灯了,要负责。

  法律首先要保护的人的生存权和自由权,然后再来限制人因为生存和自由而妨碍他人的行为。我不赞成卖淫嫖娼,但是我也不反对,毕竟他们这样的做法没有妨碍我。而当他们中的任何一方有助人义举时,我们都有义务为他鼓掌,为了这个社会更加和谐,为了这个世界更加美好。否则,没心没肺,死板刻薄的守法,真的让温暖逝去,冷漠来袭。迷信法,不如无法。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环保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环保局: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行为,维护被认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发展,现就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是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凡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内和境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按照ISO14001标准,向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提供认证服务的,可按本通知规
定向被认证方收取认证费。
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项目包括:申请费、审核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审核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见附件)规定执行。
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主要用于与认证有关的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和维护费,办公费用,以及上交认可机构的年费和交纳国家规定的税金等。收费收入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投资。
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向被认证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也不得将应由认证机构承担的费用转嫁给被认证方承担。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应按《价格法》规定进行查处。
六、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咨询业务,应根据执业人员不同的专业技术职级分别确定收费标准,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3000元/人日。具体收费标准由咨询双方协商确定。
七、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
|序号|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 1| 申请费 | 1000元 | |
|--|--------|---------|--------|
| 2| 审核费 |3000元×人日数|按规定的审核人日|
| | | |数执行 |
|--|--------|---------|--------|
| 3| 审定与注册费 | 2000元 |如需加印证书,每|
| | (含证书费) | |证另收费50元 |
|--|--------|---------|--------|
| 4| 监督审核费 |3000元×人日数|按规定的监督审核|
| | | |人日数执行 |
|--|--------|---------|--------|
| 5| 年 金 | 2000元 |每年交纳一次 |
| |(含标志使用费)| | |
--------------------------------
注:1、人日数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所需的人员天数(即人数×天
数),具体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按照
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实际规定,报国家计委价格司备案后
执行。
2、深圳特区的审核费和监督审核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
础上浮30%。



1999年10月8日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2004年)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1998年4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建设工程和修缮、装修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
  凡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从事排放、运输、受纳、处置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余泥渣土管理工作实行市、区二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余泥渣土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余泥渣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余泥渣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
  (三)核发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准运证;
  (四)统一管理余泥渣土受纳场;
  (五)清理未移交的市政道路和政府预留地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主要负责清理辖区内市政道路及小区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第五条 公安、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排放、运输管理

  第六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申办准运证,未办理准运证的车辆不得运输余泥渣土。
  准运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七条 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准运证。准运证上必须载明排放单位、运输者和已确定的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和受纳场地。
  第八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时,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冲洗车体,保持车辆整洁。
  第九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人员必须随车携带准运证。
  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运输过程中,应装载适量,车厢上部必须覆盖蓬布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余泥渣土沿途洒漏、飞扬。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余泥渣土与生活垃圾及其他垃圾混倒;不得在道路、桥梁、河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余泥渣土。
  第十一条 清理无主余泥渣土的费用,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管理机构实际支出拨付。

第三章 受纳、处置管理

  第十二条 余泥渣土固定受纳场由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三条 单位因建设需要对外接受余泥渣土的,可持土地使用证明及单位证明,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余泥渣土。
  第十四条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进入受纳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第十五条 受纳场的管理单位应保持场地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
  运输车辆在驶离受纳场时,受纳场管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车辆整洁。
  第十六条 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对在固定受纳场倾倒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有偿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运输余泥渣土的,责令立即停运,并按每立方米200元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污染道路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指定路线或时间运输余泥渣土的,按每车次200元处以罚款;污染道路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准运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非指定场地乱倒余泥渣土的,责令立即清除,并按每立方米2000元处以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办理受纳手续而擅自受纳余泥渣土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受纳,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符合条件的,责令其补办受纳手续。
  第十八条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区或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宝安、龙岗两区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由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负责,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工程是指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区属工程是指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