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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执罪适用情况的思考/李世昆

时间:2024-06-17 01:43: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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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能够自觉、自动地履行,我国1979年刑法中就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也规定了此罪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通过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而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大量存在,法院对此实施刑罚打击的极少,根本没有起到以刑罚惩治这类犯罪的教育和震慑作用,执行难多年来一直不能得到解决。

  导致上述问题有多种因素,而法律条文设置时对该罪规定的不规范和不完善是重要原因。综合各方研究的观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单位犯罪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范围过窄。因此,许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置法院判决、裁定于不顾,采取各种各样方式规避法院的执行,而法院对其无法实施刑事处罚。2.罪名不够严谨,认识上有误区。很多人以为只有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其实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法院的调解书以及支付令、公证债权文书等司法文书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也应构成犯罪。3.法定刑过轻,罪罚均衡方面有失偏颇。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没有区分案情,有失公平。如不划分诉讼标的大小,就有可能造成同案不同标的而同判的现象发生。4.程序方面存在着规则倒置问题,追诉渠道不顺畅。按照有关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为已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到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然而,法院既已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又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那么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批捕程序还有何用?公安机关如不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不认为构成犯罪,法院将处于什么地位?有些法院在追诉这类犯罪方面因碍面子而有畏难心理。另外,我国法律对进入再审的要求宽松,再审案件比例居高不下,也是影响对这一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一个重要原因。

针对以上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学者们提出了完善意见:1.修改罪名,改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罪”,一切生效的法律文书包含于其中;2.追究“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罪”启动程序应规定以公诉为主兼被害人自诉原则。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受损害的是权利人,理应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3.赋予法院司法警察对此类犯罪享有侦查权。从根本上解决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公安刑事侦查的脱节问题,由检察院负责审查提起公诉;4.量刑处罚幅度应区别对待。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大小划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幅度,拉开档次,相应科刑。

在执行领域,目前有很多法律法规赋予法院强有力的强制权力,形成长期执行困境的主要原因是这些法律法规在落实的环节上做得不够好。一些执行案件,执行人员着手执行时,刑事追诉意思不强,搜集证据不及时、全面,从而导致事实上已触犯刑律的被执行人,由于法院执行机构没有充分的证据而无法向有关机关移送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执行工作中,对应当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尤其是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喊的多做的少,无原则的适用较为宽缓的处罚,甚至在关系、金钱、人情等面前将违法犯罪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既损害了法院的形象,更严重的削弱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刑罚措施的惩罚和教育功能,直接导致一些逃避应负法律责任的人怀疑法律、藐视法律,甚至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这也使现有的法律尊严和权威受到极大的挑战,进而让许多原本对法院的执行有点“惧怕”心里的被执行人敢于试探性的抗拒法院的执行,而那些取得“成功”的被执行人则会更加放肆地去违法。长期以来,在他们做出拒不执行行为的时候,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能不能构成犯罪在头脑中已经没有了印迹。严格执行法律动了真格就能解决问题,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规范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才能受益,社会才会和谐稳定。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财产的犯罪行为,困扰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也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法院还应将在执行过程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由此形成对“老赖”们的高压势态。酒驾在我国也曾像执行难一样是个难治的顽症,在醉驾入刑后,全国各地加大力度对酒后驾驶进行严查,严厉打击醉驾犯罪行为,并在媒体进行规范的宣传报道,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其效果是醉酒驾驶入罪强大的刑事惩罚措施的教育和震慑作用十分明显,酒驾醉驾行为大幅减少。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要借鉴这一做法。

总之,笔者认为,要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罚达到应有的效果,一是公、检、法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打击要通过沟通、协调形成共识,以解决法律规定不十分完善的问题,使追诉活动顺畅、有序;二是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财产的犯罪行为动真格的,见一个打一个决不姑息,不仅要有杀鸡给猴看的小动作,更要有“杀猴给鸡看”大动作;三是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长时间、全方位的宣传,形成一个严打“老赖”的社会舆论氛围;更重要的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杜绝关系、金钱、人情等各种因素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影响。

(作者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浙江城市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浙江城市开发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八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在确认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之后,已请求协会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本项目应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浙江省(浙江)负责执行或促使执行;并且,作为这种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向浙江提供信贷资金;以及
  鉴于协会同意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今同意按照本协定及协会和浙江之间于同一天签定的项目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公司”系指自来水公司或土地开发公司的任何一个;
  (b)“《金融机构协定》”系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三B部分第一段的规定,由浙江环境基金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之间签定的协定,确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作为本项目下发放浙江环境基金分贷款的金融机构;
  (c)“ha”系指公顷;
  (d)“km”系指公里;
  (e)“土地开发公司”系指SADC和SMCC;
  (f)“PCBC”系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根据其章程成立和经营的一家专业银行;
  (g)“PMOs”系指各市根据《项目协定》附件二A部分第一段的规定建立的项目管理办公室,“PMO”系指任何一个项目办;
  (h)“项目市”系指浙江省的杭州市政府,宁波市政府,绍兴市政府和温州市政府;
  (i)“项目协定”系指协会和浙江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予以修正;该词汇还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j)“人民币”系指借款人的货币;
  (k)“SADC”系指绍兴东区开发委员会;
  (l)“SMCC”系指绍兴市建设委员会;
  (m)“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提及的账户;
  (n)“分借款人”系指已借用或拟借用浙江环境基金的小型或中型工业企业;
  (o)《分贷款协定》系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二B.1部分的规定,由各项目市与各自的自来水公司和土地开发公司签定的协议;
  (p)“各自来水公司”系指杭州市自来水公司、宁波市自来水公司和温州市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公司”指上述自来水公司中的任何一个;
  (q)“ZEF”系指浙江环境基金,该基金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日批准的章程建立,并于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章程”系指建立浙江环境基金的章程;
  (r)“浙江环境基金分贷款”系指由浙江环境基金利用本信贷资金,按《项目协定》附件三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发放或建议发放给某分借款人,以资助浙江环境基金分项目;
  (s)“浙江环境基金分项目”系指拟用本信贷资金的浙江环境基金分贷款资助或将要资助某些特定的投资项目,以减少城市中小工业企业所造成的污染。
  (t)“ZEPB”系指浙江环境保护局;
  (u)“浙江”系指借款人的浙江省;以及
  (v)“ZUDPO”系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二A.1部分规定建立的浙江省城市开发项目办公室。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七千九百三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93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为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以及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
  (i)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第六十天(起算日)起始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款项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
  (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适用于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
  (c)承诺费应:
  (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
  (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以及
  (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时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三月一日和九月一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始至二00八年三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的三月一日和九月一日。在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以前,包括该期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借款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将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即可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而不要求其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
  (c)在根据上述(b)段的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而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本项目目标的承诺,不仅限于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借款人应促使浙江履行《项目协定》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浙江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的一切行动,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阻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b)借款人应按下述主要的条款和条件,向浙江提供本信贷资金:
  (i)转贷期限不超过十五年,其中包括五年宽限期;
  (ii)利息按5.1%的年率由浙江交付;
  (iii)所有发生的外汇风险由浙江负担;以及
  (iv)承诺费应按0.5%的固定年率由浙江交付。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项支付的货物采购、土建工程及咨询服务,应按《项目协定》附件一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及协会因此同意,《通则》中9.03、9.04、9.05、9.06、9.07和9.08节(分别有关保险、货物与服务的使用、计划与进程表、记录与报告、维修与土地的取得)中规定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义务应由浙江按照《项目协定》第2.03的规定履行。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方式从信贷账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足以反映这类支出的所有记录和账目;
  (ii)保存或促使保存所有从信贷账户里提款的所有证明这类支出的记录(合同、定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证明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信贷账户提款才出具的该财政年度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保证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i)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账目,包括与专用账户有关的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迟不应超过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副本,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该财政年度里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他们的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赖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以及
  (iii)向协会提交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浙江未能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
  (b)由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所发生的事件结果造成的非常形势,使浙江不能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c)执行《金融机构协定》或《分贷款协定》任何一方未能按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d)借款人、浙江或任何其他有司法权的机构已采取任何解除或取消浙江环保基金的行动,或任何中止该基金经营的行动;以及
  (e)基金章程被修改或改变,以至于部分影响到或不利于浙江环保基金发放分贷款的能力。
  5.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也就是说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a)段或(c)段规定的任何事件,且在协会就该情况通知借款人后继续持续了六十天。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开发信贷协定》;
  (b)《金融机构协定》已由浙江环保基金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签署;
  (c)《分贷款协定》已由项目市和各自的自来水公司或土地开发公司签署;
  (d)浙江应提供以下令协会满意的证明,(i)执行项目C.1部分研究所需的咨询专家将会保留;以及(ii)《项目协定》附件二A部分第二(a)段所要求的第一年项目执行的行动计划。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增加下述规定,即提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
  (a)《项目协定》已由浙江省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浙江省具有法律拘束力;以及
  (b)《金融机构协定》和任何一份《分贷款协定》已被有关各方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有关各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6.03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按照《通则》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按照《通则》11.01节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特区 20433,西北区 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华盛顿特区 INDEVAS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
  (WUI)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代理副行长
    李道豫               伯基
   (签字)             (签字)

《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为了适应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资金的管理,促进建设单位合理储备,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国家用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
用其他资金、或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与其他资金合并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储备资金,根据“谁投资,谁储备”的原则分别解决。
第二条 贷款条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央级建设单位,为下年度储备设备和主要材料,均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基本建设储备贷款。
(一)建设项目(不包括前期项目)必须是已正式列入国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
(二)需要安装的设备必须是在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附设备清单以内并已签订订货合同、但当年不能安装的国内设备(包括制造周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制造进度款),材料储备系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必须有订货合同而且是工程建设所必需的;
(三)所需储备资金必须是积极动员内部资源后不足的部分;
(四)保证按规定范围和用途使用贷款,并确有还款资金来源。
第三条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设计文件、设备(材料)订货合同以及动员内部资源等情况,于每年二月底前编制“基本建设储备计划”(附式一)一式四份,送经办行审查签注意见后,一份由建设单位上报中央主管部门或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以
下统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查编制“基本建设储备借款汇总计划”(附式二)后,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送建设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一份由经办行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统称分行),分行审查后,按行业分单位编制“基本建设储备借款汇总计划”(附式
二),并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储备计划”,于每年3 月底前上报总行。
总行收到主管部门和分行上报的储备借款汇总计划后,根据当年储备贷款资金来源情况,优先考虑符合贷款条件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在综合平衡并商主管部门的基础上,编制中央级年度基本建设储备贷款计划,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业(重点项目戴帽,
下达到各分行,同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分行接到总行下达的储备贷款计划后,再按建设单位将储备贷款计划下达有关经办行,同时抄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分行抄送的基本建设储备贷款计划后,即可填写“基本建设储备借款申请书”(附式三),向经办行申请基本建设储备贷款。
第四条 贷款指标管理。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指标由总行在批准的贷款计划额度内,根据储备贷款回收情况,按行业分次下达到分行,同时抄送主管部门,分行再根据建设单位设备(材料)到货情况,将储备贷款指标分解下达到经办行,同时抄送建设单位。
总行不对主管部门下达储备贷款指标,不实行统借统还。
第五条 贷款期限。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六条 贷款利率。按总行建总函字(89)第40号文有关设备储备贷款利率的规定执行。
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计算,由经办行按季结息,并从储备贷款户直接扣收,如该户不足以支付利息时,可从借款单位其他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利息不予挂帐。
第七条 借款合同。经办行在收到上级行下达的贷款计划和借款单位填报的“基本建设储备借款申请书”经审核同意贷款后,即与借款单位签订“基本建设储备借款合同”(附式四),并将合同副本送总行、分行及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各一份。
第八条 贷款支用及管理。借款单位必须遵守专款专用原则,经办行应根据订货合同及设备(材料)到货凭证,逐笔审查发放。借款单位不得将贷款用于以下诸项:
(一)扩大基本建设工程量:
(二)弥补基建投资缺口:
(三)批准初步设计文件所附设备清单以外或计划外工程的设备(材料)储备;
(四)垫付工程价款;
(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材料)预付货款;
(六)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长线产品的建设项目和在能源紧张地区搞的耗能高的产品的建设项目。
(七)地方级建设项目储备。
(八)不符合贷款对象的其他基本建设所需的储备贷款。
(九)其他开支。
经办行必须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发现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应及时纠正,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加收罚息100 %(罚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用自有资金支付),必要时,经办行有权终止借款合同,追回贷款。
经办行应按规定时间向分行报送“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情况报告单”(附式五),由分行汇总报送总行。
第九条 贷款回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每年二月底前,各建设单位应按借款合同规定,将当年应归还的贷款数额送经办行审查签证后,由建设单位和经办行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和分行。主管部门和分行审查核实后,分别按行业分单位于每年三月底前汇总报送总行。经总行审查核实并商主? 懿棵藕螅嘀频蹦甏⒈复罨厥占苹葱幸捣值ノ幌麓锔中校椭鞴懿棵拧7中惺盏阶苄邢麓锏拇罨厥占苹螅ㄖㄉ璧ノ痪煨校徒ㄉ璧ノ弧? 贷款回收计划由分行监督执行,并按季向总行报告回收情况。对提前回收的计划内贷款,总行如数返还;对超计划回收的贷款,经总行平衡后,调增贷款计划,予以返贷。凡无特殊原因,未经总行同意,没有完成贷款回收计划的,总行将酌情调减贷款计划,减少贷款指标。
第十条 贷款偿还。贷款本息由借款单位根据借款合同和批准的还款计划,按期从基建投资中归还。贷款到期无特殊原因而自行拖延不还的,经办行可根据分行下达的“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扣款通知书”(附式六)从其拨、贷款户或存款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加收利息30%,对超储
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50%。
在借款单位还清贷款本息后,经办行、分行应按规定及时上划资金,不得自行周转使用和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0年1 月1 日起施行,1980年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颁发的《中央级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贷款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储备贷款的规定同时废止。原已签订的借款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各分行,可以比照本办法制定地方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解释。

附式一:基本建设储备计划

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公章) 19 年度
金额单位: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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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订货│到货│预计│ 动员内部 │ 申请储备贷款金额 │初步设│本年基│ 经办行
设备(材料)名称│ 数额 │金额│ │ │安装│ 资源用于 ├──┬──┬──┬───┬───┤计批准│建计划│ 审 查
│ │ │ 日期│日期│日期│ 储 备 │合计│ 一 │ 二 │ 三 │ 四 │文 号│投资额│ 意 见
│ │ │ │ │ │ │ │季度│季度│ 季度 │ 季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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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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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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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说明:1.本计划由借款单位编制一式四份,送经办行审查签注意见, 经办行留存一
份,上报分行一份后,退借款单位二份,一份上报主管部门,一份自留。
2.为下年度储备设备应按台(套)分别填列。
3.带“×”者不填合计数。

附式二:基本建设储备借款汇总计划

(部或公司公章) 19 年度 金额单位: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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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基本│其中: 中央│ 本年基本建设储备借款计划 │借 款 │计划还清│经办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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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单 位 │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内│合计│ 一 │ 二 │ 三 │ 四 │ │借款本息│
│ │ │ │ │ │ │ │ │ │
│投 资 额│计划投资额│ │季度│季度│季度│季度│期 限 │日 期│签 证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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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 │
1.全部用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 │ │ │ │ │ │ │ │ │
安排的经营性项目小计 │ │ │ │ │ │ │ │ │ │
×××单位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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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部用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 │ │ │ │ │ │ │ │ │
安排的非经营性项目小计 │ │ │ │ │ │ │ │ │ │
×××单位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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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种资金合并安排的项目小│ │ │ │ │ │ │ │ │ │
计 │ │ │ │ │ │ │ │ │ │
×××单位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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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表由中央主管部门(公司)、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汇制,分别于当年
三月底前报建行总行。

附式三:基本建设储备借款申请书

19 年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我单位今年基建投资计划 万元,其中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部
分 万元,根据基本建设设备(材料)订货情况,今年需要支付为下年度
储备设备材料款 万元, 本年度内我单位动员内部资源
万元,储备资金仍然不足,特向你行申请储备贷款 万元。


请审核

借款单位: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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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行审核意见: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公章)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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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式四:基本建设储备借款合同


立合同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简称贷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下年度基本建设工程储备设备(材料)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年度贷款方向借款方计划发放基本建设储备贷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用于 。本贷款期从开始支用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贷款期为年。
第二条 本贷款是为建设项目下年度储备国内生产设备(材料)的专项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扩大基本建设工程量、弥补投资缺口、计划外工程储备、垫付工程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材料)预付款、长线产品和能源紧张地区耗能高的产品项目、地方级建设项目的储备、
不符合贷款对象的其他基本建设所需的储备贷款、其他开支等。
第三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贷款方按实际支用数按季计收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 ‰。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30%,对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50%。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在 年 月底之前,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还清全部贷款本息。逾期不还,贷款方有权限期归还贷款或从借款方拨、贷款户或存款户中扣收。
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在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发放贷款,如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设备采购、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供有关设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扣回贷款本息,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加收罚息100 %。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合同一式五份,借贷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地 址: 地 址:
19 年 月 日

附式五: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情况报告单

经办行: (公章) 19 年 月份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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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 本年初至报 │其中: │ 本年初至报 │ 其中: │ │预计下月│
及 │年初余额│ 告期发放贷 ├────┤ 告期收回贷 ├────┤期末余额│ │备 注
项目名称 │ │ 款 累 计 │本月发放│ 款 累 计 │本月收回│ │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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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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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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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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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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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时间:
一九 年 月 日
说明: 本表每年6-11月, 于月后5日内报分行, 由分行按行业分项目汇总
于月后10日内报总行,12月份收回的贷款, 应随时报送; 1-5月份免报。

附式六: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扣款通知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分行 年 月 日下达你行经办的 部(公司) 19 年度中央级
基本建设储备贷款 万元,已从 月 日起逾期。为了严肃贷款纪律,加速资金
周转,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之
规定,请立即从该单位拨、贷款户或存款户中扣收逾期的全部贷款本息。
建设银行(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公章)
19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由省(市、区)、计划单列市分行填制一式四份,经领导签字盖章
后,分送经办行、建设单位(由经办行转)总行各一份,自留一份。



198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