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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时间:2024-07-09 08:08: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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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劳动部工资局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劳动部工资局


复函
甘肃省劳动局:
关于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的规定精神,革命军人不论是由部队直接转入或者是复员(包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转入企业工作的,他们的军龄都应计算为本企业工龄。但在离开部队后至参加工作前的在乡期间,
不得计算为工龄。对于曾经退职或自行离职以后又参加工作的,他们退职、离职前的工龄(包括军龄)则应计算为一般工龄。在计算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时,志愿兵与义务兵不应区别。



1961年8月14日

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厅运字〔201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 816-2011,以下简称《规范》)已正式发布。为切实做好《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推动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当前,我国正在进入汽车社会。伴随着汽车快速进入家庭,机动车维修与社会生产、人民生活的关系更加密切。《规范》的发布实施,适应了国家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总体要求,丰富和完善了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服务标准体系,为加快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服务不规范、经营不诚信等突出问题提供了基础支撑。《规范》对机动车维修服务流程、节点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以此为契机,切实提升行业服务意识,改善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机动车维修服务能力。要积极开展绿色维修,加速品牌建设,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推动机动车维修企业转型升级,引导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健康发展。
二、开展广泛宣传。《规范》既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服务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基础标准,更是社会和客户衡量、评价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的主要依据。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规范》的宣贯工作,切实加大对《规范》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规范》的意义和作用,使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广大汽车用户充分认识《规范》实施的必要性,了解其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引导全行业共同营造服务规范、竞争有序、客户满意的机动车维修市场环境。
三、组织专题培训。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围绕《规范》的实施工作,督促和引导本辖区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规范》,使广大从业人员充分了解掌握《规范》的内容,确保《规范》顺利实施。为保证培训质量,部组织编写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宣贯教材》,并将开展统一培训。请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县级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一、二类维修企业派员参加统一培训。统一培训的组织工作委托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承担,全国汽车维修标委会参与相关工作,具体安排由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另行通知。
四、抓好贯彻落实。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抓好《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将《规范》的实施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与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行业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协调运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开展阶段评估,督促企业切实严格执行标准。要引导各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专项等维修业户积极发挥骨干力量,在执行《规范》中强化引领示范作用。
《规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各地及时与部联络沟通。对已开展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活动的地区,要根据《规范》的具体要求,采取回头看、查漏洞等方式,总结经验,巩固成果,推动机动车维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滨海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精神及市政府《批转市滨海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设立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了对引导基金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滨海新区管委会代表天津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发起设立的政策性基金,以“母基金”的方式运作,用以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管理团队进入滨海新区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滨海新区聚集的政府导向性基金。引导基金的设立将促进滨海新区科技投融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推动滨海新区成为国家现代制造和研发转化基地,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进程中服务京津冀,辐射环渤海及周边地区。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来源与组建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

(一)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

(二)国家开发银行的直接投资;

(三)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在滨海新区注册本为20亿元,由滨海新区管委会与国家开发银行各出资10亿元入。公司经营期限为15年。

第三章引导基金投资原则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母基金”方式运作,通过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商业基金)或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的方式,主要用于投资于高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公司进入滨海新区。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所投资的商业基金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及商业化运作。

第七条根据滨海新区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功能定位,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机构进入滨海新区,以把滨海新区建设成为亚洲乃至世界创业投资最活跃,投融资服务环境最优的地区之一。

第八条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商业基金应在滨海新区注册并主要投资于滨海新区。

第九条按照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滨海新区"十一五"发展规划,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商业基金应重点投资于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现代医药、新材料、现代制造、新能源、环境保护等新兴技术领域。

第十条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商业基金的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严格按上述投资规则运作,不得进行他项担保、抵押、质押等;不得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储蓄、购买国债、有财政担保的其他政府债券等无险保值操作。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由市滨海委、市财政局、国家开发银行、市发改委、市科委、市经委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三条理事会下设决策咨询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和专家咨询两部分组成,主要负责审核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关于合资合作商业基金的投资及管理方案等。

第十四条理事会下设监事会,负责引导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具体设立方式由理事会会议决定。

第五章引导基金的委托管理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采取委托管理模式,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商业基金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理事会负责选择基金托管银行,并与其签订引导基金托管协议,妥善保管基金资产。

第六章引导基金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受托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审慎评估后提出拟投资的商业基金方案,报送决策咨询委员会审核。

第十八条决策咨询委员会就受托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商业基金投资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十九条理事会对决策咨询委员会提出的商业基金投资方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由受托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托管银行执行。

第七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受托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商业基金的运行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作为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机构,负责对决策咨询委员会、受托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同时可根据约定延伸审计所投资的商业基金。

第八章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定期对引导基金有关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作为对受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惩,落实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依

第九章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在所投资的商业基金稳定运营后,可在适当时机将股份优先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或公开转让股权,投资的商业基金到期后清算退出,以实现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可按—定比例用于奖励相关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滨海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