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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4-06-17 10:29: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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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本溪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业经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本溪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998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屋登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测绘房产图;
  (三)权属审核;
  (四)公告;
  (五)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前款第(四)项适用于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构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条 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构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构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总登记(含验证、换证)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的,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总登记、验证、换证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三十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房屋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五)总平面图和分户平面图;
  (六)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集体土地征用批准文件;
  (二)原房屋所有权证明。


  第十五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因房屋灭失(含拆迁)、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构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直接注销登记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第二十四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六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由市、自治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第二十九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构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经六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屋权属登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房屋权属登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没收其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屋权属登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含拆除、拆迁)的,由房屋权属登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因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构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所在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年三月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现就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
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认定。
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



2000年5月3日
新东方败诉给我们的启示

马宁


2003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跨国诉讼案:新东方学校败诉,被判经济赔偿一千万人民币。①由于新东方与本案原告美国ETS、GMAC的纠纷已有数年之久,网上也多有评论,我仅就该案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和给我们的启示谈一下自己的想法,供有兴趣的朋友参考。
(一) 对判决的意见
我基本同意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即新东方侵犯了原告的版权和商标权,因为新东方复制发行并出版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等著作权利,在相关商品上使用“TOEFL","GRE","GMAT"等文字注册商标也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由于就现有资料不能得知具体的计算方法,我不知道1000万元的赔偿是如何计算出来的,相信双方肯定会就此出示大量的证据展开辩论。
(二) 我对本案的看法
首先,此件跨国诉讼案,再次反映出国外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屡用不爽的知识产权策略,即先让国内侵权者培育国内市场,等时机成熟,再以诉讼的方式坐享其成,分享利润。从这一点来说,知识产权只不过是商业游戏的升级,此前的一系列事件(如微软打击盗版,国内DVD厂商被迫交纳专利使用费)早已反映出这一做法,只不过国内的有些商家没有认真领悟别人的知识产权策略,不能做到举一反三而已。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试题的版权,我们很多人以前没有意识到试题也可能存在知识产权的问题, 因为出题者大多是国家有关部门,主体的特殊性使得许多人认为试题不存在版权问题。实际上,试题完全具备版权法上的作品特征和要素——独创性及可以有形的被复制。本案提醒我们,国外的TOFEL和GRE等考试在其国内早已被商业化,其情况有别于我国,我们的教育在产业化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文化的差异性,增将知识产权意识,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不能仅仅因为与别人达不成许可协议而作为擅自使用别人成果的理由,法律是不成人这种“逻辑”的。
其次,我国加入WTO后,跨国知识产权纠纷会日益增多,这是正常现象,是知识产权意识增强的体现。遇到此类事件,我们不能再让所谓的民族情感冲昏我们的头脑,因为这丝毫无助于解决问题,情感不能代替法律,法律的良心是证据。我们应该利用每一次机会,认真分析对手采取的策略(知识产权策略是商业策略的一部分),为我所用,这样才能够缩短与外国竞争对手的差距。
再次,遇到此类纠纷,采取主动态度。如果认为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就应该主动先停止侵权,收回侵权品,这样法院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很有可能考虑到这一点而减少侵权损害赔偿,更有助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避免自己在名誉上遭受无形的损失。新东方在这一点上做的不够明智。
(三) 题外话
我们不能完全以诉讼成败论英雄,诉讼只是一种手段,可能意欲达到法律以外的目的,毕竟诉讼也是为商业利益服务的。新东方作为我国英语培训的第一品牌(我个人认为),其地位在短期内很难撼动,并且其与原告有多年的合作经历,原告出于利益考虑,也不可能丢弃这个合作伙伴,最终结果可能是借判决达成另外的商业妥协而已,所以新东方也不必太悲观。我个人的预测是双方会在新的基础上展开新一轮的合作而不是分裂。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e-mail: johnson80528@yahoo.com.cn)
后记:由于时间仓促,个人观点可能不成熟,欢迎有兴趣的朋友来信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