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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发行部分特别国债相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5:24: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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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发行部分特别国债相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发行部分特别国债相关事宜的通知


2006年-2008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类投资机构(者):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及调整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的议案》,财政部决定面向2006年-2008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发行部分特别国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规模
经全国人大批准发行的15500亿元特别国债中,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面向2006年-2008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招标发行2000亿元。
二、发行品种
特别国债为可流通记账式国债。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
三、发行时间
2007年9月份计划发行3期特别国债总量1000亿元,其余1000亿元特别国债根据债券市场情况于2007年第四季度完成发行。其中,9月份发行计划为:

招投标时间
期限

9月17日
15年期

9月21日
10年期

9月28日
15年期


作此安排后,取消《关于公布2007年部分关键期限记账式国债发行计划的通知》(财办库[2007]12号)和《关于公布2007年第三季度国债发行计划的通知》(财办库[2007]190号)中原定于9月21日跨市场发行的10年期记账式国债的发行。
四、承销考核安排
9月17日、9月28日计划分别发行的15年期特别国债,不纳入国债承销团成员未达到单期国债最低投标限额和最低承销额次数的统计范围,但其承销情况将作为今后国债承销团管理和组建的重要参考。9月21日计划发行的10年期特别国债,纳入国债承销团成员未达到单期国债最低投标限额和最低承销额次数的统计范围。
五、其他
(一)特别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和2007年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6]82号)规定执行。
(二)具体发行安排详见当期特别国债发行文件。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四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四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四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北海市“四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定人员、定职责、定时间、定进度的“四定”要求,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北海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四定”重点项目的遴选及工作保障
  
  第二条 “四定”重点项目的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必须列入“四定”重点项目。
1.列入自治区对我市绩效考核的项目;
  2.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
  3.列入当年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项目;
  4.已下达投资计划的中央和自治区投资项目;
  5.市本级财政预算已安排资金的项目;
  6.市委、市政府要求采用“四定”方法推进的项目。
  (二)以下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列入“四定”重点项目。
  1.市本级、县区和产业园区投资项目;
  2.与市政府或产业园区签订投资合同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产业项目;
  3.三个千亿元产业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每年10月,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列入“四定”的重点项目以及关键节点完成的时间上报给市项目办;每年12月底前,市政府批准实施。每年5月, 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提出下半年需增补列入“四定”的重点项目以及关键节点完成的时间上报给市项目办。
  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进度要求的重点项目,应根据进度要求倒排相关工作节点。
  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提出的项目时间进度应书面征求配合单位的意见,并合理制订投资额和形象进度。
  第四条 市项目办对上报的重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四定”重点项目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经市委、市政府审定的“四定”重点项目的进度,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每年10月15日前由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以及调整后的“四定”进度,经市项目办审核后,按原审批程序审定。
  第五条 为保障“四定”重点项目的实施,行政审批实行“绿色通道”、限时办结,市国土资源局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列入“四定”的市本级投资重点项目,市财政局优先安排项目建设资金,市发展改革委优先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章 责任领导、责任单位、配合单位职责
  
  第六条 “四定”重点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确定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项目业主、配合单位,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工作组、一套具体政策”的要求,将进度细化到月,责任分解到人,形成推进方案报市项目办备案。
  第七条 项目的责任领导、责任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各县、区政府投资或引进的项目,由县、区政府作为责任单位,县、区长作为责任领导;
  (二)产业园区范围内的项目或其投资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作为责任单位,分管该产业园区的副市长作为责任领导;
  (三)政府投融资平台引进或投资的项目,由投融资平台公司作为项目责任单位,分管平台公司的副市长或行业分管副市长作为责任领导。
  除上述情况外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责任单位,分管该行业或部门的副市长作为责任领导。
  第八条 项目的配合单位由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并明确配合单位承担的任务和完成的时间节点,配合单位应明确承担任务的责任人。
  第九条 责任领导的职责
  (一)负责督促项目责任单位、项目业主按照“四定”进度实施;
  (二)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责任单位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责任领导无法解决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市政府主要领导;
  (三)负责督促检查市政府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协调事项的落实情况,对于没有落实的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市政府主要领导。
  第十条 责任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督促项目业主按照“四定”进度实施,每周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二)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遇到的问题,无法协调解决时应及时书面报告项目责任领导;
  (三)负责督促检查责任领导协调事项的落实情况,对于没有落实的事项,及时书面报告责任领导。
  第十一条 配合单位的职责
  (一)指导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开展相关工作,按时完成承担的任务;
  (二)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及时协调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四定”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列入责任单位、配合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项目业主属于市管单位的列入该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市项目办、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联合组成督查组,负责“四定”重点项目的督促检查工作,每季度定期进行一次督查,不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重点督查,并形成“四定”重点项目督查情况报告分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和责任单位、项目业主。
  第十四条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根据督查情况,对落后“四定”进度的项目责任单位和延误工作的配合单位进行约谈。具体按《北海市重点项目约谈制度》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每年元月,市项目办、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办、市统计局联合组成考核组对上年“四定”重点项目的投资额和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完成“四定”进度的责任进行认定,检查组汇总提出考核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该项目完成“四定”进度:
  (一)国家或自治区相关部门已检查验收并认定完成的;
  (二)项目已按照“四定”进度同时完成投资额和形象进度的;
  (三)项目已经竣工但投资额未完成,或在建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已完成但投资额未完成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实施分类考核:
  (一)需要上级审批的项目,已上报上级审批,而且责任单位和项目业主已积极协调,但上级未完成审批的,只考核上报审批前的进度;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暂停推进或延误时间的,扣除暂停和延误的时间后进行考核;
  (三)自治区、市政府出于经济发展需要对建设方案、线路、建设方式进行重大调整,需要重新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按批复时间起考核项目进展情况。遇到此情况时,项目责任单位必须在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新的“四定”进度给市项目办,否则按原进度考核。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考核:
  (一)考虑到财力承受能力或项目实施条件,市委、市政府同意暂缓实施或取消的项目;
  (二)上级投资计划未下达的项目;
  (三)项目业主已明确取消投资计划的项目;
  (四)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未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
  第十九条 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四定”重点项目未按进度实施的单位(含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和市属管理的项目业主),市绩效办在年度考核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第二十条 每年在承担“四定”重点项目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评选出若干优秀责任单位和优秀配合单位,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命名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命名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各级民政部门和广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深化改革,开拓前进,使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去年以来,全国开展了争创烈士纪
念建筑物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核评比活动,各地根据民政部印发的《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对照检查,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推动管理工作上新台阶新水平,涌现出一批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先进典型。民政部决定,命名北京市平西抗日
烈士陵园等74个单位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名单附后)。
这些先进单位,纪念设施保护完好,陈列展示比较科学,讲解宣传生动感人,园容园貌整洁美观,以实业补事业成效显著,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共建共育活动,较好地发挥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达到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的“以烈士褒扬为主,形成
集宣传、教育、浏览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基地”的标准。
各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要以它们为榜样,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内部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探索新的途径和方法,全面促进各项管理工作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希望被命名的单位,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努力开拓,为把烈士褒扬事业继续推向前进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北京市 平西抗日烈士陵园
李大钊烈士陵园
天津市 盘山烈士陵园
汉沽烈士陵园
河北省 武安市烈士陵园
保定市烈士陵园
晋冀鲁豫烈士陵园
冀东烈士陵园
山西省 牛驼寨烈士陵园
高平市烈士陵园
内 蒙 内蒙古烈士陵园
辽宁省 抚顺市雷锋纪念馆
辽沈战役纪念馆
辽阳市烈士陵园
沈阳市抗美援朝烈士陵园
吉林省 杨靖宇烈士陵园
吉林市革命烈士陵园
松原市扶余区革命烈士陵园
黑龙江省 西满革命烈士陵园
哈尔滨烈士陵园
海林市烈士陵园
上海市 上海龙华烈士陵园
崇明烈士陵园
高桥烈士陵园
江苏省 徐州市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
常州烈士陵园
苏州烈士陵园
镇江烈士陵园
江都烈士陵园
浙江省 浙江省革命烈士纪念馆
慈溪烈士陵园
杭州烈士纪念馆
解放一江山岛烈士陵园
四明山烈士纪念碑
安徽省 皖南事变烈士陵园
宿州烈士陵园
安徽省烈士事迹陈列馆
江西省 瑞金烈士纪念馆
井冈山烈士陵园
于都县烈士陵园
山东省 青岛市烈士纪念馆
华东烈士陵园
济南烈士陵园
潍坊烈士陵园
莱州烈士陵园
福建省 福州市文林山烈士陵园
闽西烈士陵园
河南省 郑州市烈士陵园
林州烈士陵园
淮海战役陈官庄烈士陵园
开封烈士陵园
洛阳烈士陵园

湖北省 黄麻起义和鄂豫皖苏区烈士陵园
宜昌市烈士陵园
湘鄂赣边区鄂东南烈士陵园
湘鄂西苏区烈士陵园
湖南省 韶山烈士陵园
华容烈士陵园
广东省 银河烈士陵园
十九路军淞沪抗日阵亡将士陵园
广 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烈士陵园
湖南省 李硕勋烈士纪念亭
四川省 自贡市烈士陵园
绵阳市烈士陵园
宜宾市烈士陵园
邱少云烈士纪念馆
酉阳县烈士陵园
云南省 屏边烈士陵园
贵州省 遵义红军烈士陵园
陕西省 杨虎城烈士陵园
甘肃省 兰州市烈士陵园
青海省 西宁市烈士陵园
宁 夏 盐池县烈士陵园
新 疆 乌鲁木齐烈士陵园



199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