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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和2008年度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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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和2008年度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和2008年度计划的通知

朔政发〔2007〕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已完成,现予印发。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和目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住房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朔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明确住房开发建设量、建设标准,发挥规划的权威性、约束性和调控性,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本规划以《朔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朔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朔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7—2010年朔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0年朔州市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朔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及政府保障能力,编制本规划。

 第三条 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朔州市市区(包括朔城区)、平鲁区、四县(山阴县、怀仁县、应县、右玉县)的范围。

  第四条 规划期限:本项目的规划期限与朔州市住房建设规划、朔州市“十一五”规划基本保持一致,为2008年度—2010年度。

  第五条 规划原则:

(一)政策导向原则。以国家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为导向,结合朔州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规划目标和实施策略。

(二)和谐公平原则。促进城市资源的合理分配,在初步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兼顾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实现城市发展与社会和谐的统一。

(三)综合效益原则。规划注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和图件、规划说明三部分。文本和附表、图件共同使用,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规划为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指导性文件,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农民工公寓等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二章 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



第八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现状分析。全市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户数为20506户,人数为55450人,其中:市区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户数为6836户,人数为22911人;四县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户数为13670户,人数为32539人。经调查摸底,全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户数11522户,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以下(含)户数为4429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13㎡以下户数为7093户。

  第九条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及资金需求。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11522户,需资金27081.50万元。其中:实物配租3456户,需新建廉租住房17.28万平方米,资金25920万元;租赁补贴8066户,需资金1161.50万元。

  其依据为: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全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户数11522户,按要求实物配租保障的比例不应低于30%计算,实物配租保障户数至少为3456户,每户50㎡,需新建住房17.28万平方米,每平方米按1500元计算,需资金25920万元。租赁补贴8066户,每户按每月40元计算,每年需资金387.17万元,三年需资金1161.50万元。

(一)市区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3291户,需资金7741.77万元。其中:实物配租987户,需新建廉租住房4.94万平方米,资金7410万元;租赁补贴2304户,需资金331.77万元。

(二)平鲁区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541户,需资金1269.58万元。其中:实物配租162户,需新建廉租住房0.81万平方米,资金1215万元;租赁补贴379户,需资金54.58万元。

(三)山阴县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1073户,需资金2523.14万元。其中:实物配租322户,需新建廉租住房1.61万平方米,资金2415万元;租赁补贴751户,需资金108.14万元。

(四)怀仁县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2757户,需资金6480.42万元。其中:实物配租827户,需新建廉租住房4.14万平方米,资金6202.5万元;租赁补贴1930户,需资金277.92万元。

(五)应县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2430户,需资金5719.94万元。其中:实物配租729户,需新建廉租住房3.65万平方米,资金5475万元;租赁补贴1701户,需资金244.94万元。

(六)右玉县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1430户,需资金3361.64万元。其中:实物配租429户,需新建廉租住房2.15万平方米,资金3217.5万元;租赁补贴1001户,需资金144.14万元。

  第十条 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需求。全市2007年城镇人口为650460人,约216820户,低收入家庭按20%计算,为43364户,减去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11522户,有31842户城市低收入家庭,按30%为无房户计算,无房户为9552户。规划期内予以全部解决,共需63万平方米,平均每年需21万平方米。

(一)市区城镇人口为215397人,每年需7.3万平方米,三年共需21.9万平方米;

(二)平鲁区城镇人口为79622人,每年需3.14万平方米,三年共需9.42万平方米;

(三)山阴县城镇人口为92231人,每年需3.34万平方米,三年共需10.03万平方米;

(四)怀仁县城镇人口为146616人,每年需4.63万平方米,三年共需13.90万平方米;

(五)应县城镇人口为68337人,每年需1.4万平方米,三年共需4.2万平方米;

(六)右玉县城镇人口为48217人,每年需1.18万平方米,三年共需3.55万平方米。



第三章 建设发展目标



第十一条 建设发展目标。规划期内,全市四县两区要全部建立以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以租金核减为补充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2008年底前,尽可能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 (含)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规划期内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第四章 住房供应和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一)建设总量。共建80.28万平方米,13008套。其中:廉租住房建设17.28万平方米,3456套;经济适用住房63万平方米,9552套。

(二)建设区域。为城市低收入人群分布区域。在建设项目位置不能覆盖的区域由政府出资收购现有存量住房,以切实满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三)建设模式。

  推行廉租住房建设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结合为主、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为辅的模式。

  一是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均按10%的比例拿出相应面积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

  二是鼓励能够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工矿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廉租住房建设。与廉租住房用地相连的其余土地,可以优先安排企业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四)建设标准。

1.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坚持“户型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统一按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或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标准建设,以建多层建筑、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以建小高层建筑、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辅。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户型设计要力求科学、方便合理。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为普通涂料,安装木制门,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统一按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标准建设,以建多层建筑为主,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刮白,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进户门安装木制门,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五)年度建设目标:

2008年,建设总量3984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800套,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3184套,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分别为:市区廉租住房700套,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940套,建筑面积6.2万平方米。平鲁区及四县廉租住房100套,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244套,建筑面积14.8万平方米。

2009年,建设总量4384套,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120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3184套,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分别为:市区廉租住房288套,建筑面积1.4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168套,建筑面积7.7万平方米。平鲁区及四县廉租住房912套,建筑面积4.5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016套,建筑面积13.3万平方米。

2010年,建设总量4640套,建筑面积28.28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1456套,建筑面积7.2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3184套,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分别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1213套,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平鲁区及四县廉租住房1456套,建筑面积7.2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971套,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规划期内租赁住房补贴总量。规划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户数为8066户,资金需求1161.50万元。其中:财政预算696.9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464.6万元。

 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现行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元的50%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3元;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户每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40元;租金核减标准:按现行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元的50%核减,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核减0.3元。



第五章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66.92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14.42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52.5公顷。

 第十六条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布局。

(一)廉租住房:共需14.42公顷,其中:市区为4.12公顷,平鲁区为0.68公顷,山阴县为1.34公顷,怀仁县为3.45公顷,应县为3.04公顷,右玉县为1.79公顷。

(二)经济适用住房:共需52.5公顷,其中:市区为18.25公顷,平鲁区为7.85公顷,山阴县为8.36公顷,怀仁县为11.58公顷,应县为3.5公顷,右玉县为2.96公顷。

  第十七条 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用地分解:

  2008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20.83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3.33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7.5公顷。

  2009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22.5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5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7.5公顷。

  2010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23.59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6.07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7.52公顷。

第十八条 建设廉租住房资金需求及筹措方式。规划期内建设廉租住房17.28万平方米,资金需25920万元。其中,财政预算15552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10368万元。

第十九条 分年度建设廉租住房资金需求及筹措方式。

(一)2008年建设廉租住房4万平方米,资金需6000万元。其中:市区建设廉租住房3.5万平方米,资金需5250万元。财政预算3600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2400万元。

(二)2009年建设廉租住房6万平方米,资金需9000万元。其中:市区建设廉租住房1.44万平方米,资金需2160万元。财政预算5400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3600万元。

(三)2010年建设廉租住房7.28万平方米,资金需10920万元。财政预算6552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4368万元。



第六章其他住房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及措施,改造面积71万平方米,涉及拆迁户数4591户,新建住宅建筑面积28.3万平方米,3550套,使13200人受惠。凡城市拆迁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拆迁居民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以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实行实物配租保障。实物配租房屋购建费用,由政府按核定的成本价格,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中拨付。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二条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城中村改造时,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第七章规划实施的相关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严格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廉租住房制度是市、县、区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的需求,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金核减为补充的住房保障制度。

(一)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退出机制,按照《朔州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实物配租管理。对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主要以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摇号程序、退出机制,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制定,并随着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三)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优先保障。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可利用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优先实施实物配租保障,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按《朔州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时应实行招投标选择开发企业和承建企业,鼓励经济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销售价格,严格控制户型比例、严格审查销售对象,确保政府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从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征地、规划设计、招投标、税费减免、施工管理、竣工综合验收和销售等方面加强全过程的联合监管,坚决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确保住宅建造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规划实施机制



第二十六条 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强化并分解本单位落实规划的具体责任,不断提高规划的实施效率。

  第二十七条 发挥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提出的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住房用地供应指标,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的具体依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完善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公共参与机制,加强规划效能监察。对落实规划不力及违反规划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第三十条 本规划由朔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由朔州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要在2008年1月底前完成本县、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和2008年度计划,并按期公布,上报省建设厅备案。
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08年度计划



一、年度计划的目标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家庭年收入2万元以下(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

(二)年度计划目标

1.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及户数。2008年底前,尽可能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含)以下、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4429户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市区1897户,平鲁区385户,山阴县287户,怀仁县1163户,应县408户,右玉县289户。

2.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及户数。2008年,解决家庭年收入2万元以下(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的3184户城市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其中:市区940户,平鲁区476户,山阴县606户,怀仁县703户,应县280户,右玉县179户。



二、年度住房供应和租赁住房补贴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量。2008年,共建住房3984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其中:市区廉租住房700套,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940套,建筑面积6.2万平方米。平鲁区及四县廉租住房100套,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244套,建筑面积14.8万平方米。

(二)建设区域。市区拟选址豪德广场西和市二中西或大运路西。县区自行规划。

(三)建设标准。

  1.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建多层建筑、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为普通涂料,安装木制门,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统一按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标准建设,以建多层建筑为主,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刮白,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进户门安装木制门,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四)具体建设项目。

1.朔城区馨园小区。建设廉租住房1.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4.2万平方米。

2.朔州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廉租住房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万平方米。

县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自定。

(五)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数和资金量。2008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数为3629户,补贴资金174.19万元。其中:市区发放租赁补贴户数1197户,57.56万元;平鲁区365户,17.52万元;山阴县267户,12.82万元;怀仁县1143户,54.86万元;应县388户,18.62万元;右玉县269户,12.91万元。



三、年度土地供应与资金安排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量。2008年,共需土地20.83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2.92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需17.5公顷。

1.市区需土地8.08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2.92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需5.16公顷。

2.平鲁区及四县土地12.75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0.42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需12.33公顷。

(二)供应区域。市区拟选址豪德广场西和市二中西或大运路西。县区自行规划。

(三)廉租住房所需资金量。廉租住房共需资金6174.19万元。其中:新建廉租住房需6000万元,发放补贴174.19万元。

1.市区需资金5307.56万元。其中:新建廉租住房需5250万元,发放补贴需57.56万元。

2.平鲁区及四县需资金866.63万元。其中:新建廉租住房需750万元,发放补贴116.63万元。



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安排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及措施,改造面积71万平方米,涉及拆迁户数4591户,新建住宅建筑面积28.3万平方米,3550套,使13200人受惠。凡城市拆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拆迁居民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以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实行实物配租保障。实物配租房屋购建费用,由政府按核定的成本价格,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中拨付。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城中村改造时,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把2008年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年度计划,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对计划落实,实行分级负责制,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人,明确进度,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三)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实行月报制度,每季定期深入各计划执行部门检查落实情况,对各县区进度情况定期进行通报,确保计划落到实处。



附录:

名词解释

  1.廉租住房:是政府向具有市区、县城镇常驻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2.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3.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4.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5.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沈阳市供暖收费暂行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供暖收费暂行办法

沈政令[1997]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供暖收费力度,确保居民温暖过冬,维护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暖收费实行谁供暖谁收费的原则,由供暖单位直接向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收取;无工作单位的,向个人收取。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供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供暖收费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供暖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供暖收费实行市政府领导下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联保责任体制。市政府与各委、办、局和区政府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签订供暖交费责任状,建立政府统管协调,各方齐抓共管,签责任状领导保供暖交费的责任制度,将采暖费缴纳情况作为考核其领导人政绩的一
项内容。
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区政府与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签订供暖交费责任状,统管管辖范围内的供暖交费工作,并按季将交费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送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市政府各委、办、局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供暖交费工作负全责,区政府对区属企事业单位的供暖交费工作负全责,并对社会自供、联供单位和驻区单位的采暖收费进行监管、协调;市房产管理局对全市房产系统专业供暖单位的供暖收费和供暖工作负全责。
第六条 采暖费由供暖单位依据供暖合同或协议委托银行收款。对不能委托银行收款的,实行到户收取,使用市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沈阳市供暖收费专用收据》。
第七条 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在基本结算帐户的开户银行建立采暖费预留帐户,每月在职工开资时,按工资总额的10%备款存入预留帐户,由供暖单位与企业签订协议,办理委托收款由银行从采暖费备款中按供暖收费数额划转给供暖单位。
第八条 供暖单位要与劳动、人事、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提供欠费名单和数额。按季将各采暖用户交纳采暖费情况予以通报,对有资金能力但没有按月按比例存入供暖预留备款的单位,不予支付工资。对确实无力缴纳采暖费的特困及破产企业,由主管局或所在区政府调剂解
决。
第九条 对拒不交纳采暖费的单位和个人,由供暖单位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拒签供暖合同的单位和个人不予供暖;对不交纳采暖费的办公用房、厂房、商业网点、个体工商户停止供暖。
第十条 建立城市供暖保障金,继续执行市政府沈政发〔1995〕28号文件规定,每个采暖期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由供暖单位向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收取;无工作单位的,向个人收取。
城市供暖保障金由供暖单位代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供暖保障金专用收据,存入供暖保障基金专户,由市财政和供暖管理部门归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银行和新闻单位要积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和供暖单位搞好供暖收费工作。
(一)建立欠费单位通报联系和督查制度,由市供暖办定期将欠费单位名单通报有关部门。
(二)对欠交供暖费单位,市控购办不予批准购买小汽车;主管委、办、局不予批准购买商品房;市外办等部门不给办理其单位领导人出国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996〕第29号即行废止。



1997年7月9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障原则

(一)遵循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生产自救的方针。

(二)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城镇居民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四)坚持以家庭成员平均收入为补助依据的原则。

(五)坚持实行保障金差补的原则。

(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条 保障对象

(一)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常住居民(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职工,远离城镇的军工和矿山企业职工),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在其个人或家庭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均有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市直和魏都区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户籍在许昌县的,由许昌县负责。许昌县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户籍在魏都区的,由魏都区负责。乡镇工作人员和居民居住地与户籍不一致的,均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二)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本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保障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实际生活水平、维护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费用、物价指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财政状况等自行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须用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的改善适时提高。同一县(市、区)内执行同一标准。许昌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月130元。

(二)保障对象按以下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和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人或抚养人,但无能力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镇居民,按户籍所在地的最低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镇居民,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3、对有一定劳动能力或尚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应当鼓励其自谋职业,按实际收入差额享受。

第四条 不予保障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保障:

(一)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

(二)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移动电话、摩托车、空调、电脑的;

(三)有劳动能力,经有关部门两次推荐提供就业岗位,无故拒不就业的;

(四)因铺张浪费、赌博、吸毒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因违法乱纪被司法机关处罚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父母有子女,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

(七)在申请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在申请时,对必须提供的证件而不提供或不齐全者,暂不批准享受保障待遇;

(九)在公示中被他人举报的,暂不批准享受保障待遇。

第五条 家庭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包括:

(一)各种工资、奖金、补贴收入、劳务报酬、稿酬;

(二)继承、接受赠予、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的收入;

(三)财产租售、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四)应当领取的离退休费及各类保险金、保障金、赔偿金;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遗属补助费和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的救济金;

(六)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等其它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第六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居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低保领导小组(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和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3、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管理审批机关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召开座谈会及信函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都应为本单位申请低保的人员出具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

居住地与户籍不一致的城镇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居住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协助调查取证,出具相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管理审批机关审批。

(四)居民委员会或受委托的企事业单位经办机构接到居民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并核实后报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五)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入户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六)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县级民政部门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月人均补差等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八)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参照以上程序办理。大中型企业、居民较集中的单位应成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导组,由单位工会具体受理申请、初审,出据申请人家庭状况证明。单位城市低保领导小组审查,张榜公布,填表上报。

(九)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向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意见之日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七条 发放和停发保障金的程序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银行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给付实物。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居民户口簿或户主身份证及代领人身份证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居民委员会每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与审查,根据变化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四)保障金的领取时间。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障对象领取保障资金的时间和地点,因故不能按时领取保障金的保障对象,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但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否则,按自动放弃保障金处理。

(五)停发保障资金的程序:

1、保障对象领取保障金期间,家庭平均收入高于最低保障标准时,保障对象应主动提出停发补助。如果隐瞒不报,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补助,并追回多发的补助款。

2、停发对象填写一式三份《申请城市居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变更(停发)表》,交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由居委会收回《领取证》。

3、居委会在《停发证》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领取证》报街道办事处。

4、街道办事处在《停发表》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领取证》交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下发《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变更(停发)通知书》,同时在《领取证》上注明停发时间。《停发表》退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各一份,留档备查。

第八条 低保资金的管理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低保对象足额及时领到保险金。

(二)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情况负责按时拨付。每季度前10日拨到本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每月5日前将低保资金拨付给指定银行或乡(镇)民政部门,乡(镇)民政部门应当在款到后10日内将低保资金发给保障对象。

(三)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门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用于保障工作的调研、培训、核查、建档等业务。

(四)应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及保障资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保证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失业保险机构应当提前一个月将享受失业待遇期满人员名单通报同级民政部门。

(六)民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

第九条 低保工作管理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2、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3、统计部门在低保标准的制定方面,要积极配合,提供当地生活必须用品的种类、价格水平等。

4、物价部门要认真落实涉及低保对象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的行为进行查处。

5、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检查和审计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6、人事、工会和企事业单位要与民政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人员的家庭情况、生活情况、再就业及收入情况等有关资料。对这些人员应得的基本生活费、工资、离退休费、失业保险金等负有检查、督促落实和提供可靠证明的责任。

(二)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居委会或企事业单位承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优惠政策

(一)教育部门对持《低保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子女在小学、初中就读的免收杂费;在高中、职高、职专和中等专业学校就读的,按50%交纳学费;子女在幼儿园入托的,减半交纳保育费和管理费。

(二)卫生部门对持有《低保金领取证》的低保户,有疾病需要就医的,各医院免收挂号费,门诊、住院优先安排,减收彩色B超、CT、核磁共振等大型设备费用的20%。

(三)人事、劳动、工商、城管等部门对持有《低保金领取证》的低保户,优先提供就业场地和办理各种证件,免交治安费,减半收取卫生费和个体工商管理费。对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保障对象免收培训费,并优先安排他们就业。

(四)税务部门对属于保障范围内的人员,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财税字(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要按规定认真落实。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持有《低保金领取证》的保障对象,可安排其优先购买安居工程住房。

第十一条 处罚措施

(一)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批准提高或降低补助数额的;

2、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助款的;

3、玩忽职守,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为申请低保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冒领的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2、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个人或家庭成员增减、就业、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低保资金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