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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官园街道农村居民住房困难户公寓式安置试点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0:55: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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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官园街道农村居民住房困难户公寓式安置试点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官园街道农村居民住房困难户公寓式安置试点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36号




宜阳新区管委会,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规划管理,切实解决中心城区农村户口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官园街道农村居民住房困难户开展公寓式安置试点工作。现将《官园街道农村居民困难户公寓式安置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官园街道农村居民住房困难户公寓式安置试点办法

为贯彻市政府《中心城规划建设“十不准”》的文件精神,切实从根本上扼制违法建设,解决中心城区农村户口居民住房的困难,根据官园街道实际,特制订《官园街道农村居民住房困难户公寓式安置办法》。

  一、建设方案
1、第一期需安置的为26户,拟建36套,26套用于第一批安置,其余10套为预留房。
2、拟建地点:在官园街道官园居委会境内(具体由新区建设局与官园街道共同商定)。
3、设计户型与面积:拟选用90—120m2之间的户型,设计为两房两厅,或三房两厅。
4、建设标准:小区内环境不低于普通商品房的标准,室内为普通粉刷,门窗配置齐全,水、电一户一表,达到不经装修可基本入住的条件。
5、建设单位:由官园街道办事处负责筹建。

  二、申报资格
1、具有官园街道农村户口。
2、参与了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并享受了分红的居民。
3、撤地设市后,原属农村居民因征地已转城镇户口,但没有安排工作的居民(含已下岗)。
4、上述对象中的住房困难户与危房户具有申报资格。
5、住房困难户为户均少于120m2(不含附房)或人均居住面积少于35m2,危房户为所住住房经有关部门鉴定为C、D级危旧房屋。

  三、申报程序
先由申购者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初审并出具住房证明,由居委会审核并张榜公布(公示7天)后,报街道领导小组审核并进行张榜公布(第二榜),择日进行抽签选房。

  四、安置房的其他事项
1、安置房的用地为集体用地,办理集体土地证。
2、安置房的房产证由官园街道领导小组负责办理。
3、购房者在得到所购房屋后,不准出租或借住给其他人。危房户购房入住后15天内必须无条件拆除原有危房,原地址权属归街道所有。
4、安置房的产权在五年内不得转让。

  五、安置房的价格及购房付款办法
1、安置房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含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以实际结算价为准。
2、付款办法:购房人在取得购房资格后签订合同,一次交清款项。

  六、优惠政策
为降低建设成本,切实做好此项工作,该工程享受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布隆迪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1月6日 生效日期1972年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第二条 两国之间的商品交换,将按着两国在本协定签字之日现行有效的以及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将要生效的法律和规章进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对等的基础上对有关服务和产自对方的商品的关税和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条款不适用于: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某一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类似组织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和便利,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给予毗连国家的优惠和便利。

  第四条 有关缔约双方之间贸易业务的支付将以可兑换的外汇办理。

  第五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检查本协定执行情况时,双方可指定代表进行商谈,以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除非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或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使用中文和法文,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布隆迪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姬 鹏 飞           辛巴纳尼耶
      (签字)            (签字)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济南市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及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两个文件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济南市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及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两个文件的通知
1992年4月1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期间的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是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合理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有效措施;是发挥土地经济效益,开拓农村建设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望各地借鉴济南市的做法,因地制宜地抓好本地区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

附: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9月2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对乡镇、村办企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运用经济手段促进乡镇企业建立使用土地的自我调控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节约和合理用地的重大措施。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抓好试点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

附件一:关于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对乡镇、村办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管理,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市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土地试点工作的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文)中指出:“运用经济手段控制非农业用地。国家要区别土地的不同用途和不同等级,征收不同数量的土地税和土地使用费。《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鲁发〈1990〉20号文)中要求:“对乡村企业用地也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这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步骤。目的是为了在运用法律、行政手段的同时运用经济手段加强乡镇企业用地的综合管理,促进乡镇企业建立用地的自我调控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节约和合理用地。
二、收取土地使用费的范围
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乡镇办、村办、联营办、联户办、个体企业以及有营业收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凡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都要缴纳土地使用费。收费的原则是: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低标准起步,实行按级差有区别地收费,既要体现有偿使用地,限制多占地、占好地的行为,又要照顾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在合理用地面积之内按规定收费,对圈而不用、长期闲置的土地要加倍收费。机关、团体、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设施、寺庙等无经济收入的单位用地,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三、收费的标准和方法
年每平方米土地使用费暂定为0.20元至1.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土地局另文下达。土地使用费由乡镇土地管理所负责征收,用地单位(户)于当年的六月份到驻地乡镇土地管理所缴纳全年的土地使用费。用地时间不到半年按半年缴纳,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缴纳。无故逾期不缴纳的,按应缴金额的2%缴纳滞纳金。收费要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用地单位(户)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可在生产经由本中列支。
首先要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核定乡镇、村办企业的用地面积,进行申报、登记注册,并由用地单位的法人代表签章,作为收费的依据。
对交费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缓交的照顾,但要从严掌握。对确有困难的个别乡镇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对确有困难的个别村办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确属政策性亏损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可酌情免缴土地使用费。
四、收取的土地使用费的使用和管理
收取的乡镇办企业土地使用费,除县、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共计提取不高于10%做业务经费外,全部留乡镇,主要用于乡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复垦开发项目。收取的村办及个体企业的土地使用费,除县、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共计提取不高于10%作为业务经费外,实行村级所有、乡镇管理,主要用于村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复垦开发。该项土地使用费,包括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的业务经费,统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乡镇、村留成部分的土地使用费,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镇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乡镇政府统一审批后方可使用。要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挪用和截留。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收缴、使用情况,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五、认真抓好试点工作
今年五县和历城区各选择一至二个乡镇、市内四区各选择一至二个行政村进行试点,年底全市要完成十个乡镇,十个行政村的企业有偿用地试点工作。要选择乡镇、村办企业较为发达的乡镇村进行试点。试点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土地管理局要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书面报告市土地管理局。
实行乡镇、村办企业有偿用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各县、区对试点工作要积极、稳妥地进行。要认真研究落实试点方案,切实加强领导,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使试点工作健康的发展。
六、切实加强领导
各县区要把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用地试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试点乡镇要建立有乡镇分管领导、土地管理所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下设以土地管理所为主,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业务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各单位和人民群众对开展乡镇、村办企业有偿用地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国土观念和节约用地意识。
济南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二:关于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期间土地的使用费收费标准
(1991年10月25日济南市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发布)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文)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鲁发〈1990〉20号文),以及济政办发〈1991〉74号文件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常务第77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加强乡(镇)村办企业用地的综合管理,对乡(镇)村办企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试点期间的收费标准暂作如下规定:
乡(镇)村办企业土地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按行业性质和区域差别分级分等划分(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其级别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物价、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划定),土地使用费由乡(镇)土地管理所负责征收,用地单位(户)于当年的六月份到驻地乡(镇)土地管理所缴纳全年的土地使用费。用地时间不到半年按半年缴纳,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缴纳。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要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取的土地使用费,包括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的业务经费,统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县(区)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的业务费,主要用于为乡(镇)企业用地管理招聘人员的工资,以及开展有偿使用地宣传教育及业务培训、购置必要的设备(丈量土地仪器、工具等)不得提高提取比例和扩大使用范围。乡(镇)村留成部分的土地使用费,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镇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乡(镇)政府统一审批后方可使用。要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挪用和截留。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收缴、使用情况,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附表: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年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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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级 差 |
| 行 业 |----------------------------------|
|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
|商业、金融、旅馆、照相、娱乐(舞厅、电子游戏场、滑冰场等)| 1.50 | 1.20 | 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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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运输 | 1.50 | 1.10 | 0.70 |
|--------------------------------------------------------|----------|----------|----------|
|手工业 仓库 堆场 服务业(理发、维修等) | 0.70 | 0.40 | 0.20 |
|--------------------------------------------------------|----------|----------|----------|
|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 | 0.70 | 0.40 | 0.20 |
|--------------------------------------------------------|----------------------------------|
| |甲级:城镇中心之繁华地段 |
| 备注 |乙级:除中心繁华地段外的城镇区范围|
| |丙级:城镇以外的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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