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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8:33: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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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7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及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药物;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四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三)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 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的信息化建设。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结算服务。

  不断拓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起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动态监管和分析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库存和使用情况。

  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第二章 采购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是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对基本药物采购直接负责,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采购,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格。

  第七条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作为集中采购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利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定期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按照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

  (三)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

  (四)设立专用账户,制定具体付款流程和办法,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其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集中采购



  第八条 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九条 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在基本药物采购中的积极作用。在采购计划制定、评标、谈判等重要环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不少于50%。

  参加集中采购评标、谈判等有关人员的名单在采购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根据基层用药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和包装。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并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省级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要对基本药物近3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并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平均采购价格作为参考,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第十二条 区分情况分类采购。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者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也可以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含配送)。

  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费用3元以下)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者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其他基本药物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即宣布废标。

  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省医改领导小组报告。

  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采购,供货主体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2011年4月1日起,不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第十三条 实行基本药物带量采购。在省级集中采购初期,采取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使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药品的全部市场份额,我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由这一家企业供应。对于一家企业无法满足供应的药品,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企业供应能力及预计采购数量等因素,将全省划分成不同的供货区域采购。

  根据试行情况,完善采购办法,逐步实现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量价挂钩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 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即投标人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并同时投两份标书。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以及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保证基本药物质量。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客观分值不应少于三分之二,主观分值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实行网上远程开标,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商务标书中的投标报价应包含配送费用。

  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者直接配送。

  第十五条 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在采购结束3个工作日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及时向省医改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六条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供货企业后,供货企业要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次违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违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有关部门,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包括其他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违法违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2年内不得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的;

  (三)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的;

  (五)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的;

  (六)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

  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对参与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购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十八条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签订授权或者委托协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协议定期向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

  第十九条 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并在购销合同中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根据签收单付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未能按时付款的,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并追究违约单位的责任。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设立专用账户,制定具体付款流程和办法,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预付一次性基本药物周转资金,周转资金数额按当年基本药物采购额的10%确定。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付款流程和办法将周转资金及基本药物货款汇缴到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专用账户,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不得挪用,违法违规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对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省卫生行政部门是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对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采购机构根据供货主体和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具体招标办法;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的指导和协调;开展定期评估,定期向省医改领导小组报告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情况,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顺利实施。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完善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电子监管码)和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必要时将抽检药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对质量出现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动态调整我省增补药物指导价格水平,指导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价格;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省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监察等相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卫生等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坚持阳光采购,加强社会监督。由监察、纠风办等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基层医务人员等社会各界组成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对基本药物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争取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密切跟踪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产生的矛盾,不断完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契机,引导和规范基层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尽快推进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在基层普遍使用,利用信息系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
刘善书


  在我国,法院每年受理的全部案件中,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则在这类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证据作用。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认当事人责任大小的单方行为。
  长期以来,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可以纳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在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广泛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则被作为一种不可诉行政行为来处理的,这种做法在法律规范方面的依据是1992年12月1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法发(1992)39号文),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和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法释(2000)8号文的出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可诉性越来越受到权益保护公平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的诘责。第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容易造成当事人权益保护的不平等。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对于遭受重大损失且被认定为负次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在公安机关行政调解不成或者在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调解协议时,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但对于损失较小且被认定为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如果对行政机关责任认定不服,既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找不到适格的民事被告),按照(1992)39号文又无法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告状无门;即使其能够在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中可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由于其自身身份的限制,推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异于蚂蚁搬山,客观上造成双方当事人权益司法保护的不平等。第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容易造成对公安机关司法监督不力,产生特权。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行政审判的职能,通过民事审判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仅影响人民法院充分地行使审判职权,而且也不利于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不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会削弱公安机关行政裁决的权威性,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变得可有可无,无足轻重;如果不加审查予以采信,则会使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变成一种特权,失去司法监督,增加随意性,纵容违法行政。第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列举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第11条(8)项概括式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表面上看只是公安机关对事故的形式处理,其实质却直接涉及当事人因此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即财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文进一步宽泛地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显然包含在这一类行政行为中。
  我们再从有关法律的排斥性条款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8号文规定,下列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即国家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行为;二是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是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是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上述不可诉行政行为相对照,除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相近外,没有其他相对应的条款。而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规范,还是狭义的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包括司法解释呢?对此,法释(2000)8号文第5条进一步说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在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的最终裁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法发(1992)39号文显然不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自然也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行为。如果依据此文拒不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将会造成法律规范冲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应当从三个方面考虑:第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第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其他一般的技术性鉴定有何不同;第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公安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或者说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文规定的受案范围。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第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第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授权而实施的一种职权行为;第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而单方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它代表着国家行政机关独立的管理意志,不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当事人是否提出处理申请或者在处理活动中是否同意,都不影响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这就决定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既不同于行政调解,也不同于法律规定的行政仲裁行为;第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经作出,即对特定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授权,在具体的交通事故处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大小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同于其他的一般技术性鉴定。有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一般技术性鉴定(如法医鉴定)是一样的,一般技术性鉴定不可诉,同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不能诉。其实,只要稍一比较就不难发现,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为,其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而一般技术性鉴定不一定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其主体是不特定的,它可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也可能是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事业性单位。第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的单方行为,体现的是行政意志;而一般技术性鉴定则由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人一般不主动行使,是双方行为。第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公安机关内部只经过最初作出认定和行政复议程序;而一般技术性鉴定则可以在多部门对同一事项进行多次鉴定。第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作出的,涉及到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而一般技术性鉴定并不必然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责任划分。如对某人进行评残,只要有该人提出申请即可,其目的可能是其自残需要领救济金,也可能是因他人致残需要索赔。如系后者,当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可能要在多个部门进行多次鉴定,且任何一次鉴定都不是行政行为,其内容亦不涉及当事人间的责任大小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权利义务。第五,在诉讼中二者的证据作用也是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可替代性,如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都不可能再找其他公安机关重新进行责任认定,即对同一事故不可能有两份以上的责任认定书;而一般性技术鉴定在同一诉讼中有可能存在多份,且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进行重新鉴定。
  最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可诉性,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前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中由公安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可诉行政行为,公安机关也无权自身立法或者通过与司法机关联合下文擅自决定哪种行政行为可以不接受司法监督,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外的任何“最终裁决”都是行政系统内的最终裁决,并不能因此而剥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该说,除了最高人民法院(2000)8号文件规定的不可诉行政行为以外,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此可见,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
  综合以上情况分析,尽快明令取消法发(1992)39号文,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成为有关部门的当务之急。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统一,维护法制权威与尊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而且有利于理顺人民法院内部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关系,提高审判效率,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司法监督,保证其严格依法行政,同时也有利于公平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8〕8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城市节水管理,根据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和《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了《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九日

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
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
(试行)

目 录

前言…………………………………………………………………4
1.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表………………………………………5
  表1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5
  表2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5
  表3 其他采矿业用水定额……………………………………5
  表4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水定额………………………………5
  表5 食品制造业用水定额……………………………………6
  表6 饮料制造业用水定额……………………………………6
  表7 纺织业用水定额…………………………………………7
  表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用水定额……………………8
  表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用水定额………8
  表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用水定额……8
  表11 造纸及纸制品业用水定额………………………………8
  表12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用水定额……………………9
  表13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用水定额…………………………10
  表14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用水定额…………………10
  表15 医药制造业用水定额……………………………………14
  表16 化学纤维制造业用水定额………………………………16
  表17 橡胶制品业用水定额……………………………………16
  表18 塑料制品业用水定额……………………………………17
  表1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用水定额……………………………17
  表20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用水定额…………………18
  表21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用水定额…………………18
  表22 金属制品业用水定额……………………………………18
  表23 通用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19
  表24 专用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21
  表25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21
  表26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用水定额………………………21
  表27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22
  表28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用水定额………23
  表29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用水定额…………………………23
  表3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用水定额……………23
  表31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用水定额…………………23
  表32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用水定额……………………………23
2.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表 ………………………………24
  表1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用水定额…………………………24
  表2 城市公共交通业用水定额…………………………………24
  表3 零售业用水定额……………………………………………24
  表4 住宿业用水定额……………………………………………24
  表5 餐饮业用水定额……………………………………………24
  表6 环境管理业用水定额………………………………………24
  表7 公共设施管理业用水定额…………………………………25
  表8 居民服务业用水定额………………………………………25
  表9 其他服务业用水定额………………………………………25
  表10 教育用水定额……………………………………………25
  表11 卫生用水定额……………………………………………25
  表12 社会福利业用水定额……………………………………26
  表13 文化艺术业用水定额……………………………………26
  表14 体育用水定额……………………………………………26
  表15 国家机构用水定额………………………………………26
  表16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26
  表17 生活与公共用水月变化系数参考表……………………27
编制说明……………………………………………………………28


前 言

  为有效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城市节水管理,推进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绍政发〔2007〕37号),特制定《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试行)》和《绍兴市区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试行)》。本定额涵盖工业、城乡居民生活和公共用水等48个行业,可供国民经济发展中涉水规划编制、工程项目设计、取水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用水论证、确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和各类用水考核基数、下达取(用)水计划、用水及节水管理等使用。
  本定额由绍兴市建设局、绍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绍兴市水利局、绍兴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组织编制。
  主要起草单位:绍兴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主要编制人员:应 毅、王建利、伍焕海、王开元、沈伟泉、单新强、张建南、傅坚强、许丹凤、卜宇倩、何茂昌。





绍兴市区工业用水定额表

表1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B0890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铁精矿粉 立方米/吨 3.8


表2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B0911 铜矿采选 铜采选 立方米/吨 15
B0912 铅锌矿采选 锌精矿 立方米/吨 2.7


表3 其他采矿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B1100 其他采矿业 莹石粉 立方米/吨 2
石料、碎石 立方米/吨 0.6
石英砂 立方米/吨 1.1
建筑石料 立方米/吨 0.5
硫采矿 立方米/吨 15


表4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310 谷物磨制 面粉 立方米/吨 0.3
C1320 饲料加工 饲料 立方米/吨 0.3
C1331 食用植物油加工 菜油 立方米/吨 3.9
菜粕 立方米/吨 3.1
C1351 畜禽屠宰 生猪屠宰 立方米/头 1.0
分割肉 立方米/吨 0.1
宰牛 立方米/头 0.8
牛分割肉 立方米/吨 0.9
C1352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熟食制品 立方米/吨 38
油脂 立方米/吨 0.6
腌腊制品 立方米/吨 17
其它肉制品 立方米/吨 32
糟卤 立方米/万瓶 30.5
C1361 水产品冷冻加工 冻鱿鱼 立方米/吨 7.0
冻虾仁 立方米/吨 45
其它水产品加工 立方米/吨 69
C1370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脱水蔬菜 立方米/吨 55
速冻食品 立方米/吨 26
速冻蔬菜 立方米/吨 34
坚果加工 立方米/吨 12
C1392 豆制品制造 豆制品 立方米/吨 45
豆奶 立方米/吨 15
C1393 蛋品加工 咸蛋(真空包装) 立方米/万只 33
禽蛋 立方米/吨 41


表5 食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411 糕点、面包制造 软馅 立方米/吨 20
月饼 立方米/吨 16
香糕 立方米/吨 10
其他糕点 立方米/吨 33
C1419 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 饼干 立方米/吨 2.6
C1421 糖果、巧克力制造 麦芽糖 立方米/吨 19
糖果 立方米/吨 45
C1422 蜜饯制作 蜜饯 立方米/吨 22
C1431 米、面制品制造 膨化制品 立方米/吨 5.0
年糕 立方米/吨 6.0
八宝饭 立方米/吨 10
粽子(160克/只) 立方米/万只 20
C1439 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 方便面 立方米/吨 6.0
盒装快餐 立方米/万份 67
C1440 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 灭菌奶 立方米/吨 16
炼乳 立方米/吨 9.0
消毒鲜奶 立方米/吨 10
酸奶 立方米/吨 13
奶粉 立方米/吨 19
C1453 蔬菜、水果罐头制造 罐头 立方米/吨 34
C1461 味精制造 味精 立方米/吨 210
C1462 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的制造 酱油 立方米/吨 10
米醋 立方米/吨 6.0
豆酱 立方米/吨 6.0
C1469 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酱菜 立方米/吨 30
腐乳 立方米/吨 18
南乳汁 立方米/吨 0.6
C1491 营养、保健食品制造 营养液 立方米/吨 237
C1492 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 冷饮 立方米/吨 25
机冰 立方米/吨 1.3
冻品冷食 立方米/吨 25
C1494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 多肽黑白元 立方米/吨 38
果胶 立方米/吨 170
山梨酸钾 立方米/吨 38
葡萄糖酸钠 立方米/吨 84




表6 饮料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521 白酒制造 白酒 立方米/千升 32
C1522 啤酒制造 啤酒 立方米/千升 12
C1523 黄酒制造 黄酒 立方米/千升 18
C1529 其他酒制品 果酒 立方米/千升 7.0
五加皮等色酒 立方米/千升 8.0
C1531 碳酸饮料制造 碳酸饮料 立方米/吨 3.0
C1532 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桶装饮用水 立方米/吨 2.0
瓶装饮用水 立方米/吨 1.8
罐装饮用水 立方米/吨 3.5
C1533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果肉饮料 立方米/吨 0.9
果汁饮料 立方米/吨 5.4
含乳饮料 立方米/吨 15
C1539 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其他软饮料 立方米/吨 18


表7 纺织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711 棉、化纤纺织加工 纱 立方米/吨 98
棉布 立方米/万米 32
化纤(涤纶)布 立方米/万米 224
色织提花布 立方米/万米 366
涤丝 立方米/吨 4.3
C1712 棉、化纤印染精加工 棉及棉混纺印染布 立方米/万米 297
化纤(涤纶)印染布 立方米/万米 149
棉及棉混纺针织印染布 立方米/吨 176
化纤针织印染布、散
纤维染色 立方米/吨 91
灯芯绒 立方米/万米 421
纱线染色 立方米/吨 390
C1721 毛条加工 洗净毛 立方米/吨 16
毛条 立方米/吨 28
C1722 毛纺织 毛纱 立方米/吨 33
呢绒 立方米/吨 4034
毛毯 立方米/万条 1164
毛料 立方米/万米 1168
C1723 毛染整精加工 散毛染色 立方米/吨 117
毛条染色 立方米/吨 92
毛纱染色 立方米/吨 134
毛衫染色 立方米/万件 420
C1741 缫丝加工 白厂丝 立方米/吨 700
棉片(条、球) 立方米/吨 165
精梳条 立方米/吨 21
绢丝 立方米/吨 537
C1742 绢纺和丝织加工 坯绸 立方米/万米 11
C1743 丝印染精加工 精炼绸 立方米/万米 25
染色 立方米/吨 382
印花 立方米/万米 532
染丝 立方米/吨 124
砂洗绸 立方米/万米 530
针织印花绸 立方米/吨 91
真丝绸整理 立方米/吨 11
C1751 棉及化纤制品制造 毛巾 立方米/万米 264
阔幅床单 立方米/万条 3060
棉毯 立方米/万条 765

C1753 麻制品制造 亚麻纱 立方米/吨 78
黄麻纱线 立方米/吨 3.7
C1756 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 浸胶帘子布 立方米/吨 17
C1757 无纺布制造 粘合衬 立方米/万米 397
水剌无纺布 立方米/吨 30
C1759 其他纺织制成品制造 医用纱布 立方米/万米 38
医用腹部垫 立方米/万米 42
C1761 棉、化纤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针织坯布 立方米/吨 232
C1762 毛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针织手套、帽、巾 立方米/万件 113
针织羊毛衫 立方米/万件 549


表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810 纺织服装制造 梭织服装 立方米/万件 82
针织服装 立方米/万件 164
服装染色砂洗 立方米/万件 867


表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1910 皮革鞣制加工 轻革 立方米/平方米 0.2
山羊鞋革 立方米/平方米 572
服装革 立方米/平方米 0.4
棒球革 立方米/张 2.6
C1923 皮箱、包(袋)制造 箱包 立方米/万只 1600
C1931 毛皮鞣制加工 裘皮染毛 立方米/万张 65
皮硝染 立方米/万张 155
C1932 毛皮服装加工 裘皮服装 立方米/万件 5600
C1939 其他毛皮制品加工 各类裘皮围巾 立方米/万条 340
兰狐领 立方米/万条 1100
C1942 羽毛(绒)制品加工 羽绒羽毛 立方米/吨 19
水洗羽毛 立方米/吨 340


表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021 胶合板制造 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 立方米/立方米 2.7
单板 立方米/立方米 1.8
C2023 刨花板制造 刨花板 立方米/立方米 0.7
C2029 其他人造板、材制造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立方米/立方米 209
C2040 竹、滕、棕、草制品制造 竹胶板 立方米/立方米 2.8
竹木地板 立方米/平方米 0.4


表11 造纸及纸制品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别名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210 纸浆制造 自制浆 立方米/吨 85
C2221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兰芯纸 立方米/吨 66
扑克纸、餐巾印花纸 立方米/吨 77
新闻纸 立方米/吨 157
箱板纸、涂布白板纸、黄板纸 立方米/吨 83

C2221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灰底涂布白板纸 立方米/吨 27
瓦楞纸、装饰纸 立方米/吨 44
纱管纸板 立方米/吨 116
牛皮箱板纸 立方米/吨 122
非织造布 立方米/吨 0.4
牛皮卷芯纸 立方米/吨 150
印花纸 立方米/吨 79
平衡纸 立方米/吨 50
牛皮纸 立方米/吨 90
绉纹卫生纸 立方米/吨 84
云母纸 立方米/吨 223
半透明纸 立方米/吨 85
仿牛皮纸 立方米/吨 100
过滤纸,油封、编织、贴花等纸 立方米/吨 51
棉纸 立方米/吨 63
引线纱纸 立方米/吨 610
灰板纸 立方米/吨 94
卷烟纸 立方米/吨 150
双胶棉纸 立方米/吨 936
电池棉纸 立方米/吨 990
电隔纸 立方米/吨 1088
锚杆纸 立方米/吨 1683
吸尘袋内纸 立方米/吨 1140
装饰纸原纸 立方米/吨 1000
成型纸 立方米/吨 384
复写原纸、拷贝纸 立方米/吨 224
电话纸 立方米/吨 140
汽车工业滤纸 立方米/吨 170
化学分析滤纸 立方米/万张 138
热封型滤纸 立方米/吨 409
长纤维纸 立方米/吨 1484
打字蜡纸 立方米/万盒 41
双面胶带纸 立方米/吨 1364
网干纸、防粘纸、淋膜纸 立方米/吨 1.7
医用胶带棉纸 立方米/吨 1060
包装纸 立方米/吨 99
自用包装板 立方米/吨 144
C2231 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 彩盒、外箱 立方米/万平方米 2.3
纸箱 立方米/万平方米 10
包装纸箱 立方米/万平方米 0.7
瓦楞纸箱 立方米/吨 2.3


表12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319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彩印 立方米/吨 13
印刷品(报刊类) 立方米/万印 0.7
印刷品(书刊类) 立方米/万印 1.3
包膜 立方米/万米 1.2


表13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412 笔的制造 铱金笔 立方米/万支 48
C2421 球类制造 羽毛球 立方米/万打 306


表14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产 品 名 称 定额单位 定额值
C2611 无机酸制造 盐酸 立方米/吨 1.0
硫酸 立方米/吨 9.0
碳酸 立方米/吨 47
稀硝酸40% 立方米/吨 7.9
磷酸 立方米/吨 59
氢氟酸 立方米/吨 4.0
无水氢氟酸 立方米/吨 0.8
亚磷酸 立方米/吨 36
无水氟化氢 立方米/吨 6.0
C2612 无机碱制造 烧碱(折百) 立方米/吨 26
纯碱 立方米/吨 20
氢氧化铜 立方米/吨 208
工业氨水 立方米/吨 65
C2613 无机盐制造 硅酸钠 立方米/吨 2.6
碳酸钙 立方米/吨 70
硫酸铜 立方米/吨 130
碳酸钾 立方米/吨 329
氯化铵 立方米/吨 84
碱式碳酸铜 立方米/吨 142
硫酸锌 立方米/吨 4.0
硫酸铝 立方米/吨 11
结晶氯化铝 立方米/吨 1.0
次氯酸钠 立方米/吨 0.9
C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硫酸二甲酯 立方米/吨 11
四氢呋喃、氯仿 立方米/吨 38
1-氯蒽醌 立方米/吨 99
化学中间体 立方米/吨 520
苯胺、硝基苯 立方米/吨 13
硝化棉 立方米/吨 42
苯甲酸钠 立方米/吨 6.0
胍盐 立方米/吨 79
环酸 立方米/吨 376
苯甲酸、二氟一氯乙烷 立方米/吨 8.0
一氟二氯乙烷 立方米/吨 6.7
六氟丙烯 立方米/吨 17
三氯化磷 立方米/吨 4.7
三氯硫磷 立方米/吨 98
油酸 立方米/吨 2.0
顺丙烯二酸酐 立方米/吨 30
酒石酸 立方米/吨 352

C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水杨酸 立方米/吨 160
混合脂肪酸甘油酯 立方米/吨 2.0
2B酸 立方米/吨 527
磺酸 立方米/吨 58
四氟丙醇 立方米/吨 17
三氟丙烯 立方米/吨 13
磷酸酯 立方米/吨 1887
十六酸异丙酯 立方米/吨 71
脂肪醇 立方米/吨 60
脂肪酸 立方米/吨 92
苯酸 立方米/吨 84
对甲苯胺 立方米/吨 277
邻氯(氯乙基)苯胺 立方米/吨 255
苯基肽碳酸盐 立方米/吨 255
二氯吡啶 立方米/吨 43
甲醇 立方米/吨 21
混合胺 立方米/吨 19
2-乙基蒽醌 立方米/吨 91
甲磺酸氯 立方米/吨 98
甲磺酸 立方米/吨 470
甲磺酸胺 立方米/吨 256
对硝基苯胺 立方米/吨 0.7
二氯噻唑 立方米/吨 9.0
对硝基氯化苯 立方米/吨 4.0
邻硝基氯化苯 立方米/吨 8.0
对硝基氯苯酚 立方米/吨 16
邻氯苯胺 立方米/吨 22
Z-噻吩乙醇 立方米/吨 755
Z-噻吩乙胺 立方米/吨 1416
二乙基醛 立方米/吨 170
二甲基醛 立方米/吨 255
对硝基苯甲酸 立方米/吨 88
2-氨基5-硝基苯酚 立方米/吨 169
4-氨基-乙羟基甲苯 立方米/吨 625
2,4,6-三氯苯胺 立方米/吨 161
醋酸酯 立方米/吨 96
1,3,5-三氯苯 立方米/吨 165
乙胺 立方米/吨 130
6-氯-2-硝基苯胺 立方米/吨 16
3-氯-2-甲基苯胺 立方米/吨 16
5-氯-2-甲基苯胺 立方米/吨 20
L苯丙氨酸 立方米/吨 2019
苯酐 立方米/吨 8.0
有机锡 立方米/吨 202
二甲基苯胺 立方米/吨 7.0

C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工业甘氨酸 立方米/吨 77
乙炔气 立方米/吨 158
十溴二苯醚、溴乙浣 立方米/吨 142
邻乙基苯肼盐 立方米/吨 30
三聚氰胺 立方米/吨 55
甲醛 立方米/吨 1.0
苯碱 立方米/吨 30
乙醇 立方米/吨 78
对甲酚 立方米/吨 22
C2619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炭黑 立方米/吨 23
白碳黑 立方米/吨 68
合成氨 立方米/吨 53
液氯 立方米/吨 5.5
活性碳 立方米/吨 43
氧化铁 立方米/吨 10
二氧化硫 立方米/吨 16
C2622 磷肥制造 磷肥 立方米/吨 0.6
C2629 其他肥料制造 碳铵 立方米/吨 31
C2631 化学农药制造 2甲4氯 立方米/吨 138
氟乐灵 立方米/吨 5.0
三环唑 立方米/吨 4.6
三唑磷 立方米/吨 408
草甘膦原药 立方米/吨 257
马拉松 立方米/吨 17
杀螟松 立方米/吨 249
甲基1605 立方米/吨 8.0
邻对位、软骨素 立方米/吨 11
杀虫双、杀虫单 立方米/吨 93
甲霜灵 立方米/吨 202
甲基对硫磷 立方米/吨 133
草甘膦 立方米/吨 67
氧乐果 立方米/吨 87
丁草胺 立方米/吨 45
甲胺磷 立方米/吨 143
异稻瘟净 立方米/吨 44
乙酰甲胺磷 立方米/吨 65
乙草胺 立方米/吨 40
C2641 涂料制造 油漆 立方米/吨 7.0
涂料 立方米/吨 0.4
粉末涂料 立方米/吨 4.0
C2642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油墨 立方米/吨 3.0
C2643 颜料制造 颜料 立方米/吨 212
C2644 染料制造 分散染料 立方米/吨 153
染料 立方米/吨 57
合成染料 立方米/吨 850
C2651 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ABS工程塑料 立方米/吨 3.0
色母粒 立方米/吨 72

C2651 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聚氯乙稀 立方米/吨 47
酚醛树酯 立方米/吨 2.0
环氧树脂 立方米/吨 10
聚酯切片、聚酯树脂 立方米/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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