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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倒卖废、旧彩色电视机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5:43: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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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倒卖废、旧彩色电视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察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倒卖废、旧彩色电视机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厅(局)、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厅(局、公司)、商业厅

(局):

近几年来,一些企业和个人从广东等地倒卖废、旧彩电牟取非法收入的行为十分猖獗。这些倒卖的废、旧

彩电,有的长期使用过,影像不清;有的严重损坏,无使用价值。还有的以黑白电视机假冒彩色电视机,甚至

用空壳木箱冒充彩色电视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引起了广大群众的

强烈不满,必须坚决制止。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禁止倒卖废、旧彩电。倒卖废、旧彩电的,一律按投机倒把行为论处;倒卖进口废、旧彩电的,

一律没收,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为倒卖废、旧彩电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帐号及作案工具牟取非法利益的,没收非

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到广东、福建、海南三省采购废、旧彩电,违反者分别情况予以没收和罚款。

三、旧彩电由国营商业部门所属的信托商店在当地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和转手买卖。

四、查获没收的走私的和倒卖的废、旧彩电,有使用价值的,由物价部门作价交由国营商业信托商店收购

。无使用价值的可就地拆毁,零部件可使用的作修理配件使用;已销到消费者手中的,由经销单位负责退货或

补偿损失。

五、凡在广东、福建、海南三省购买个人自用旧彩电进入内地的,个人一次不得超过一台,民航、铁路、

公路运输部门凭个人购机销货发票办理运输手续。

六、违反上述规定,需要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给予政

纪处分的,各级监察机关要积极配合,认真查处。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3]17号


《白山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
白山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
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煤矿管理工作,增强煤矿企业安
全意识,根据《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国家安委办字
〔2002〕6号)和《吉林省深化小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标
准及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征收范围
1.市、县两级所属地方国有煤矿。
2.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经省、市、县三级政府验收
合格的乡镇煤矿(含通化矿务局已划归地方政府行业管理的
矿办小井)。
3.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已确定为在建的矿井。
4.在白山市范围内新开办的乡镇、集体、个体及地方
国有煤矿。
(二)征收标准
按照“规模不同、安全风险责任不同、缴纳金额不同”
的原则,抵押金标准定为: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上的(含6万
吨)缴纳10万元;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含3万吨)、6万
吨以下的(不含6万吨)缴纳8万元;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
的(不含3万吨)缴纳5万元。
矿井生产能力由市、县两级煤炭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
定。
二、征收办法
(一)地方国有煤矿由其归属的政府主管安全生产部门
全额收取。
(二)乡镇煤矿(含个体、股份、集体等)由市、县两
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向煤矿直接收取。其中,市安全生产主
管部门收取10%,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收取90%。
(三)县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级安全生产
行政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安全生产部门的收取比例。
三、管理及使用办法
(一)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
必须设立存储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向同级政府和
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取、使
用和管理情况。
(二)每年1月份为安全风险抵押金收取和缴纳时间。
(三)每年年初,由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向县(市)区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向行政区
域内的乡镇及煤矿、市县两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向其所属的
地方国有煤矿下达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确定具体考核内容
及相应分值,年末分别进行考核。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矿
井,安全风险抵押金可转为下一年度,不再重新缴纳;对未
完成工作目标的乡镇及煤矿,市、县两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分别按得分比例扣罚,应得分值低于50%的,罚没全部安全
风险抵押金。同时,市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将对县级安全生
产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完成任务的予以奖励,未完成的将从
县级收取的风险抵押金中扣罚。具体奖励、处罚办法另行规
定。
地方国有煤矿奖励、处罚办法由其归属的政府安全生产
管理部门参照乡镇煤矿执行。
(四)对在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或违法行为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将按照《2003年
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要点》及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作出相应处罚。矿主不及时按规定缴纳罚款,由安全风险
抵押金抵顶,数额不够的限期补缴。
(五)发生3人以下(不含3人)重伤事故或1人死亡事
故的矿井,罚没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额的40%;发生3人以上
(含3人)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不含3人)死亡事故的矿
井,罚没安全风险抵押金的80%;发生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
的矿井,罚没全部风险抵押金,并根据情节加重处罚,同时
补缴全年安全风险抵押金。
(六)应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出现缺额的矿井,应及时
补充,并在每年1月份全部补齐。
(七)未发生事故或违规、违章行为的矿井闭坑时,安
全风险抵押金全部返还矿主。
(八)安全风险抵押金罚没部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对煤矿进行抢险救灾。
2.表彰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和
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煤矿。
3.补充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经费。
4.购置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安全装备、设施等。
四、有关要求
(一)各办矿单位、办矿业主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向有关
部门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拒不缴纳或不全额缴纳的,有关
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其生产活动视为非法。
(二)要严格规范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制度,每年定
期公布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监察、审计部门
定期进行审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1995〕0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只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人投资于其他企业,不属于外国投资者。财政部及我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仅对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视同外国投资者适用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除此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应享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再投资退税
的优惠待遇。



199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