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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18:51: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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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6〕20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一段时期以来,金融宣传工作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金融系统的个别部门和工作人员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以单位名义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发表一些与国家金融政策、规定相悖的文章,违反程序对外透露和公布金融数据,给金融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加强金融对外宣传管理,增强金融工作人员在对外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经与各政策性银行、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研究、协商,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
  各家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和执行《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使金融对外宣传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
附件: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坚持正确的金融舆论导向,创造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加强金融对外宣传管理,增强金融工作人员在对外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3)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金融对外宣传,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社会公众了解金融方针、政策、法规、业务及有关事项,采取新闻发布、接受采访、发表文章或向新闻单位提供金融宣传材料等方式所从事的一种宣传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金融对外宣传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各行(公司)对外宣传的主管部门为办公厅(办公室)或研究室。各行(公司)或下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凡以行(公司)或下属部门及职务名义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接受记者采访,须经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统一安排。邀请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记者采访,须征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外交部同意;接受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记者采访,由各行(公司)外事部门或对外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五条 各行(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金融对外宣传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通过新闻媒介发表与国家金融政策、规定相悖的观点。
  (二)对未正式出台、发布或制定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办法的具体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新闻媒介透露。
  (三)内部已决定的重大事项,在按程序报经批准之前,不得对外透露和公布。
  (四)已经批准的事项,由各行(公司)对外宣传主管部门对外发布,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发布。
  (五)向新闻媒介提供或在文章中引用金融数据,必须严格执行《金融经济管理暂行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为准;有关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数据,必须以各行(公司)公布的为准。
  (六)新闻媒介对有关各行(公司)的不实报道以及在公众中的无根据传闻,各行(公司)有义务予以澄清;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七)各行(公司)与政府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或举行活动需要对外宣传时,应事先协商并统一口径。
  (八)在对外宣传和行文时,各行(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一律不得简化,全称为:××××银行(公司)××分行(分公司)或支行(支公司),不得使用××省(市、县)××银行(公司)字样。
  第六条 各行(公司)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各行(公司)可以制订适合本行实际的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化立法:上海应向兄弟省市学习

俞云鹤


一、 兄弟省市信息化立法的成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全国各地在信息化领域的地方立法建设取得了相当进展。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信息化法律较少,因此,信息化地方立法较多地属于地方自主性立法,而且较好地坚持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为了加快上海信息化立法进程,对外省市信息化立法建设情况加以研究和分析,学习和借鉴兄弟省市的好经验、好做法,是很有必要的。

(一)地方性法规
经查核,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不多,有十余件。

● 综合类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6月25日修正),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信息化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对深圳特区的信息化建设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最新的关于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活动加以规范的地方性法规。

● 电子商务类
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电子商务与电子认证事宜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制订和实施,为国家立法部门和其他各地方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不少经验教训。国家于2004年8月出台了《电子签名法》,各地也纷纷在酝酿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2005年7月20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关于电子出版领域最新的地方性法规。

● 信息安全类
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6修正)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6月30日第一次修正,2006年1月13日第二次修正);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正);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8年8月1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01年11月30日修正)。

● 电信类
湖南省通信条例(1998年1月7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7朋30日修正);
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2001年11月30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正);
重庆市电信条例(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无线电类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1998年8月1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8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信用征信类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2004年2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这是全国第一件以信用建设为主题内容的地方法规性文件,而且也是目前唯一以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信用建设的地方法规性文件。

(二)地方政府规章
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相比地方性法规要多一些,约50余件。

●综合类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智能岛建设的意见(2001年1月19日公布);
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若干规定(2002年2月8日公布);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决定(2002年6月10日公布);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实施意见(2004年5月31日公布);
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2005年8月9日湖北省政府公布)。

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1983年5月16日,劳动人事部

自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发布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解释。经征求部分省、市和部、委老干部部门同志的意见,并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我们拟制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
一、关于离休条件问题
1.问 《处理意见》第一条提出:“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其中“个别老解放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怎样理解?
答 凡一九四八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视为个别老解放区。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即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
2.问 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 可以。
3.问 一九四八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 可以。
4.问 什么叫包干制?建国前实行包干制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答 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凡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5.问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 可以办理离休。
6.问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如何改办?
答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由退休干部原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各项经费的支付手续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007号《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办理。
7.问 现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企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
8.问 符合离休条件,因身体有病一直列为编外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答 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
二、关于离休待遇问题
9.问 哪些单位属于“日伪单位”?
答 “日伪单位”一般是指日伪军政单位,以及由日伪军政机关直接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
10.问 退休的部队干部改办离休,离休工资是否还包括军龄补贴?
答 现仍保留的军龄补贴不再变动。
11.问 符合一九八二年调资条件的离休干部,其生活补贴的差额如何发给?
答 对一九八二年的生活补贴,应按本人升级以后的月工资实际增加的数额予以补发。
12.问 抗日战争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工资额相当行政八级以上,但不享受副部长级待遇的干部离休后,发不发生活补贴?
答 不发给生活补贴。
13.问 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当年的奖金还发不发给?
答 在离休前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与在职干部一样享受离休前这一段时间的工作(生产)奖金,没有上班的不发。
14.问 离休后仍坚持上班的干部,奖金发不发?
答 按照规定,干部从离休的下个月起,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坚持上班的离休干部,可与在职干部一样继续发给工作(生产)奖金。
15.问 离休干部还发不发洗理费和上下班交通补贴费?
答 可与所在单位在职干部一样对待。
16.问 按规定副部长级以上老干部宿舍配有服务人员的,这些老干部离休后,是否还可享受护理费待遇?
答 一般的不再同时享受护理费。
17.问 离休干部看病、学习、因公用车或私事用车是否应该收费?
答 正副部长级离休干部用车,保证随叫随到,司局长级(含十四级)离休干部看病、住院和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应保证用车,均不收费。在机关车辆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租用车辆,费用报销。学习、因公用车免费,因私事用车应该按规定收费。
18.问 《处理意见》第十五条所提探亲待遇,其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 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19.问 离休干部出国探亲,路费怎样报销?
答 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20.问 离休干部出境探亲期间的医药费能否报销?
答 在国外及港澳看病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21.问 离休干部每人每年一百五十元的特需经费从哪里开支?怎样使用?可否跨年度使用?
答 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下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不能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22.问 从生产岗位离休的干部,其口粮标准是否降低?
答 从生产岗位离休的干部,自离休的第四个月起,改按当地脑力劳动者的口粮定量标准供应。在本文下发以前已按体力劳动者标准供应的,不再改动。
23.问 现吃农业粮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是否改为供应商品粮?
答 应该改为供应商品粮。
24.问 已按国务院国发〔1980〕253号文件办了离休手续而不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处理意见》规定“不再改动”。他们享受的待遇是否与按62号文件规定办理离休的干部相同?
答 《处理意见》规定“不再改动”,即指仍按离休干部对待,他们的待遇可按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干部待遇办理。
三、关于填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问题
25.问 多年未安排工作和长期病休的干部,以及因单位合并现未任职的,“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答 可填写离休前最后一次任命的职务,“文革”后没有明确职务的,可填“文革”前的最后职务。
26.问 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答 有职务的填写原职务,没有职务的填“干部”,后面注明享受什么级待遇。
27.问 因工作需要调低职务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答 填调低后的职务。如果仍享受原职务待遇,可以注明。
28.问 离休前担任顾问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答 离休前担任顾问的,应填写是哪一级顾问。
29.问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哪里发给?
答 由发给离休干部工资的单位承办发证的具体事宜。
30.问 民政部门管理并发给退休费的干部改办离休后,并移交干部、人事部门管理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谁负责发给?
答 由接受安置的干部、人事部门发给。
四、其他问题
31.问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单位和部队的离休干部,可否享受对当地离休干部的生活品供应优待?
答 各地制定的对离休干部生活品供应优待办法,应当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单位和部队在当地的离休干部。
32.问 什么叫易地安置?
答 易地安置是指跨省、地、县安置,在本县范围内安置的不属“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