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时间:2024-07-26 06:17: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内河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船舶、排筏、设施在本省内河通航水域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因碰撞、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风灾、沉没等造成人身伤亡、人员失踪、财产损失的事故,但不包括船舶污染、船员工伤、船员和旅客自杀和他杀以及失足落水。


  第四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竹、木排筏之间在林区水域发生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调查处理。
  船舶在停泊修理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港航监督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依法查明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处罚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应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县(市)港航监督机关负责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设区的市港航监督机关负责管辖市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本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
  省港航监督机关负责管辖在本省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 发生在界河上的交通事故由最先接到报案的主管该界河的港航监督机关管辖。


  第七条 港航监督机关对交通事故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港航监督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 上级港航监督机关有权处理下级港航监督机关管辖的交通事故。
  下级港航监督机关对其管辖的交通事故,认为需要由上级港航监督机关处理时,可以报上级港航监督机关决定。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将船舶、排筏、设施的名称、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及现状、救助要求、事故原因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就近的港航监督机关报告。


  第十条 当事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48小时(港区24小时)内,向该辖区的港航监督机关递交交通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
  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及其居住或营业地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船舶、排筏、设施的名称、船籍港、本航次起讫港及装载情况;
  (三)船舶、排筏、设施的基本技术状况;
  (四)船舶、排筏、设施的船长或负责人、当班驾驶员、轮机员以及其他当班人员的姓名和技术状况;
  (五)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和水域、气象的基本状况;
  (六)损害情况;
  (七)交通事故的基本过程(碰撞事故应附船舶相对位置示意图);
  (八)船舶、排筏、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九)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按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报告交通事故的,应当向港航监督机关如实说明情况,但书面报告交通事故的期限不得超过96小时(港区48小时)。

第四章 调查和现场处理





  第十二条 接到交通事故报告的港航监督机关,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收集证据。
  无管辖权的港航监督机关在组织抢救、收集证据的同时,应当迅速通知有管辖权的港航监督机关派员到达,并向其介绍情况、移交材料。


  第十三条 港航监督机关在完成抢救和证据收集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航道畅通。对严重影响航道畅通以及对交通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船舶、排筏、设施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有关费用和损失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按责任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对肇事逃跑的船舶、排筏、港航 监督机关可以跨辖区进行追缉,有关部门、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港航监督机关的追缉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向港航监督机关提供真实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港航监督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
  港航监督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港航监督机关应当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积极做好有关治安管理工作。
  港航监督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港航监督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认定或在公安机关作出鉴定后,死者家属应当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八条 港航监督人员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第十九条 被调查人员应当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交通事故的有关情况、提供证据。
  被调查人员所属单位对交通事故调查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条 调查应当客观、全面。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航监督机关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查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记录;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或证明;
  (三)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各种原始文书资料、海图资料和技术资料;
  (四)检查船舶、排筏、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交通事故发生前的船舶适航状况、设备的技术状态以及船舶的配员情况;
  (五)核查财产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六)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港航监督机关在调查中可以进行录音、照相、录像。


  第二十一条 港航监督机关根据取证、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禁止当事或嫌疑船舶、排筏、设施离港或者令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在没有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航监督机关许可,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港航监督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滞留,滞留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滞留船舶、排筏、设施,必须出示滞留决定书。滞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如确有需要,经上一级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可以延长7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滞留交通事故船舶、排筏、设施以及货物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港航监督机关对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船舶、排筏、设施、设备、尸体、当事人的生理状态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水域和气象情况等,可以根据需要,直接或者聘请有权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检验或鉴定部门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检验、鉴定费用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责任比例承担。


  第二十三条 交通事故的调查材料,除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或人员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和复制,审判机关确因审判需要,可以借用外,港航监督机关不得对外提供。
第五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四条 港航监督机关应当根据对交通事故的调查,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原因,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不扣除法定节假日)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港航监督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各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不负责任。
  2个或2个以下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程度承担责任。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查清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基本相当的,各方当事人平均承担责任。
  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不负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在肇致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有前款所述情节,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当事人责任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有前款所述情节,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各方当事人责任自负。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港航监督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港航监督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护或者变更的最终决定。

第六章 调解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航监督机关调解。


  第三十二条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负责该交通事故处理的港航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港航监督机关应予受理。但申请调解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港航监督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经济赔偿担保,而当事人没有提供的。


  第三十四条 港航监督机关受理各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解。


  第三十五条 港航监督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调解前提供经济赔偿担保。


  第三十六条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当向港航监督机关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


  第三十七条 调解期限为60天,经上一级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天。
  调解期限自受理调解之日起计算,不扣除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八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港航监督机关应当和交通事故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包括:
  (一)各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交通事故的概况及损失;
  (三)各方当事人达成的经济赔偿协议;
  (四)协议履行的期限。
  交通事故调解书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主持调解的港航监督人员署名,并加盖港航监督机关印章。
  调解书各方当事人各执1份,港航监督机关留存1份。


  第三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翻悔或逾期不履行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十条 港航监督机关在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或一方当事人经合法通知2次无特殊原因不出席调解会的,可以宣布调解不成,并终止调解。
  港航监督机关根据前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不成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不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按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二条 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施救费和打捞费应当由获救或被打捞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承担,无力承担的,由交通事故的其他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受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船舶、排筏和设施的直接损失、运费损失、货物的直接损失、其他财产直接损失,施救费、打捞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失。
  前款规定的各项费用应当按照本章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并一次性结清费用。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创伤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单据,据实计算;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超过本省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本省的平均生活费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经医院批准从事专门护理的人员,其护理费按误工费的标准计算,但每个伤者计算费用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人;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本省平均生活费标准补足,补助期以定残之月起为20年。50周岁以上者,年龄每增加1岁,补助期减少1年,但最少不得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者,其补助期按5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含停尸费。按照本省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本省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残者致残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员的实际抚养份额为限,按照本省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其他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但最少不得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十)交通费:按照实际必需的费用,凭据计算;
  (十一)住宿费:凭据计算,但不得超过本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十二)船舶、排筏直接损失:船舶全损或推定全损,按照船舶、排筏受损前的实际价值计算,船舶、排筏如有残值应当扣除;船舶、排筏损坏有修复价值的,按照恢复原状的实际修理费用计算;
  (十三)运费损失:按本航次实际可以收到但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航次中止而无法收到的运费计算;
  (十四)货物损失:按照货物托运时托运地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如有残值应当扣除。但超载部分不得计入货物损失;
  (十五)设施直接损失、其他直接财产损失: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计算;不能恢复的折价计算,如有残值应当扣除;灭失的按实际价值计算;
  (十六)施救费:按照施救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施救设备、投入施救人员的合理费用计算,包括运送伤亡人员和寻找尸体的直接费用。施救费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但为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所支付的费用除外。
  (十七)打捞费:按照打捞方在打捞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打捞设备、投入打捞人员的合理费用计算。
  施救费、打捞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


  第四十五条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死亡、伤残者亲属中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计算,由事故当事人按照其所负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承担,但一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四十六条 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擅自购买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残者自己承担。
  超过本办法规定期限保存尸体的,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第四十七条 非法扣留或滞留交通事故船舶、排筏、设施或者货物、证书的,所造成的损失由非法扣留或滞留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由港航监督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港航监督机关对违章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同等及其以上责任者,处以100至300元罚款和吊销适任证书;对负有次要责任者,处以50至200元罚款和扣留适任证书12至18个月;
  (二)造成大事故的,对负有同等及其以上责任者,处以50至200元罚款和扣留适任证书12至18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者处以20至150元罚款和扣留适任证书3至6个月;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同等及其以上责任者,处以20至150元罚款和扣留适任证书3至6个月;
  对负有次要责任者处以20至1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托运人故意向无证无照船舶托运,船舶又在该航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港航监督机关应对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港口配载部门、装卸部门在给船舶配载、装载过程中,故意或和船舶串通使用船舶超载,而船舶又在该航次中发生与此有因果关系的交通事故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港航监督机关应对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章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试行)》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港航监督机关在进行罚款时,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港航监督机关所需办案经费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港航监督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及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港航监督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意为:
  (一)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依上一年度其本单位的人均奖金计算。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平均收入计算;
  (二)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三)平均生活费:是指本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四)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指省民政部门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五)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县(市);
  (六)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规定的标准确定;
  (七)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八)强制措施:是指扣留证书、卸载、冲滩、破坏性打捞、拖出特定区域和解除动力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 事故处理费的收费办法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处罚,其批准权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理规定(试行)》的原则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2〕23 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项目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淮北市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项目科学有序安排,有效发挥项目库的载体作用,根据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我市原有各类项目库中的项目以及由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谋划生成的符合淮北市谋划项目模板要求,且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

第三条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项目库建设的责任单位,要分别建立项目储备库,并按项

目库建设内容要求,定期报送市发改委汇总。市发改委对责任单位报送的储备项目,分类整理、筛选、汇总,建立市级项目库,

并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市场变化以及项目推进情况,及时进行更新、调整。

第四条 市级项目库内项目按推进成熟程度可分为:谋划储备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当年可开工项目。并按照工作需要及产业类别,建立子项目库。库内项目按要求及时补充、淘汰、退出。

第五条 项目库的主要功能是发掘和储备优质项目资源,完善项目决策程序,为全市招商引资、产业壮大和项目交流提供依

据。积极发挥项目库的作用,高度重视项目资源的利用、整合、优化布局以及申报、推介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项目的进

展。对列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优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政策的支持,在市场准入、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优先

给予扶持。

第六条 项目谋划主体的认定:

项目谋划主体是指直接谋划、编制、申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名)谋划主体,先谋划先申报,先申报先认定,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项目谋划编制完成模板资料后报市发改委,并填写《淮北市谋划项目登记表》,实行一次性登记备案,备案后不得变更或重复申报登记。登记表一式三份,市目标办、发改委、项目谋划主体各执一份。

第二章 项目入库条件

第七条 列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项目布局合理,主导产品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总体规划要求,又

符合市场需求;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项目建设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第八条 市级项目库项目规模要求:能源、原材料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加工制造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中农副产品

加工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服务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新兴产业、高新技术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现代农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教育、文化、卫生、交通、水利等关系民生的社会公益性项目总投资1000 万元以上。

第三章 入库项目管理
第九条 市发改委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更新一次项目库。责任单位及时更新调整项目库,每季度要将更新调整

总体情况向市发改委反馈一次。
第十条 项目库建设实行季报制度。责任单位每季度除填写库内项目基础报表外,还要对项目库建设总体情况进行文字说明。季报在季后5日内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库建设实行调度制度。市发改委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项目库建设联席会议,总结工作,分析项目库建设情况、

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同时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库实行不定期督查制度。市发改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责任单位进行项目库建设情况督查。对项目库建

设工作进展、成果和亮点,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市级项目库内当年投资计划项目进入开工建设阶段时,对项目资料进行整理、移交,该项目退出项目库,转为

项目建设调度阶段。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从市级项目库中予以淘汰:
(一)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二)占地两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因我市的各类规划、发展思路调整而不能实施的项目。

(四)其它原因终止,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

第十五条 被淘汰项目需要重新入库的,需经重新评审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将在每年11 月份组织对各项目库建设单位进行考核。对项目库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按照考核等次分别

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库建设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淮北市谋划项目登记表

http://xxgk.huaibei.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311/site/art/2012/5/24/art_14659_111959.html



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


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规定

1986年3月15日,民航局

为了加强对航行情报员的技术管理工作,提高业务素质,决定对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实行执照制度。现将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办法规定如下:
一、航行情报员执照,是从事航行情报工作的技术合格凭证。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系统和航空企业航行情报部门工作的航行情报员,必须持有执照。无执照人员,不能单独从事航行情报员工作,只能在持照航行情报员指导下工作。
二、航行情报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才能发给航行情报员执照。航行情报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部门颁发。
三、申请执照的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经中国民航或其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体检,证明身实条件符合《航行情报员体检要求》。
(二)新参加航行情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航行情报或航行管制专业学习毕业,并在航行情报工作岗位和持照航行情报员指导下,经过一年实习期满,成绩良好,品德优良,鉴定合格者。
飞行员、领航员、飞行报务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改做航行情报工作时,应在持照航行情报员帮助下,经过三个月以上见习和工作实践,工作表现良好,品德优良者。
四、符合上述规定人员,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查批准后,可领取并按规定填写《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书》,并由单位负责,按隶属关系,不迟于考核前四十五天,寄送地区管理局或飞行专科学校航行部门;航空企业应寄送所在地区民航管理局航行部门。
五、对申请人的考核工作,由地区管理局,飞行专科学校航行部门,按照民航局航行部门的授权条件,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核、评定成绩工作,由航行情报检查员主持和担任。
六、航行情报检查员,由地区管理局、飞行专科学校推荐,经民航局航行部门考核合格,报经民航局批准后,予以聘任并公布。航行情报检查员应逐步实行专职化。
七、航行情报员执照考核内容,应根据《航行情报员应具备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的要求,按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术考核两步进行。理论知识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参加业务技术考核。
理论知识,实行闭卷考试,按百分制计分,各科达到80分为合格。业务技术考核,采用口、笔试相结合的方式,按优、良、中、差评定成绩,总评得良为合格。
八、经考核合格者,由地区管理局、飞行专科学校航行部门负责填写《航行情报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并应连同组织考核工作的情况报告一起,上送民航局航行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航行情报员执照。
九、航行情报员执照,长期有效,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留或吊销其执照。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航行部门组织的定期执照检查考核(每三年一次),或地区管理局、飞行专科学校以上航行部门抽查考核,成绩不合格,应收留其执照。如果经过两次补考,仍不合格,应吊销其执照,调离航行情报工作岗位。
(二)工作上发生责任事故,应视情节情况,收留或吊销其执照。
收留航行情报员执照,需经地区管理局、飞行专科学校以上航行部门批准;被收留执照者,在执照被收留期间,不能单独执行航行情报工作任务,需在持照航行情报员指导下工作。吊销航行情报员执照,需上报民航局航行部门审批。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九条中的“吊销”修改为“收回”,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已调离航行情报部门且长期不从事航行情报工作者,应当视情况收留或者收回其执照。”
十、为了督促检查持照航行情报员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专科学校航行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年终业务考核。每年年终业务考核、定期执照检查考核和抽查考核,均应填写《持照航行情报员业务考核情况报告表》,上送民航局航行部门。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专科学校航行部门,要通过业务考核、检查工作等活动,为每个持照航行情报员,建立技术档案。
十一、非国际机场持照航行情报员,如未参加过英语和国际飞行规章考试,需调往国际机场工作时,应进行英语和国际飞行规章考试,并达到合格要求。
十二、申请考核航行情报员执照、年终和定期执照检查考核,均按每人收取15元手续费,并列入单位成本。此项费用,由财务部门代收,民航局航行部门掌握使用;作为聘任检查员、印制和考核执照的费用,不准挪作它用。
十三、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航行情报员应具备的理论知识和技能
一、理论知识考试
(一)航行情报
1.民航局制定和颁发的关于航行情报工作的规章制度;
2.机场使用细则、航线手册和航行资料汇编方面的知识;
3.航行通告;
4.航行资料修订;
5.飞行前资料和飞行后资料;
6.飞行前讲解:航行情报、航线和设施、着陆机场、备降机场、空域限制、紧急程序和检查领航计划。
(二)飞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中的一般规定;
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指挥工作细则》中,有关飞行组织、指挥、保障工作的一般规定;
3.国际民航组织附件二《空中规则》中,一般规则,目视飞行规则(VFR),仪表飞行规则(IFR);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十一《空中交通服务》中,飞行情报区,管制区,管制地带,空中交通服务(ATS)航路,飞行情报服务,告警服务,搜寻与救援(以上,只考国际机场)。
(三)机场
1.定义和等级
2.机场数据,机场物理特性和障碍物的限制;
3.目视助航设施,障碍物的标志与灯光,限制使用区的目视设备;
4.机场服务,消防与急救;
5.直升机场的物理特性和标志。
(四)特种航图
1.机场障碍物“A”型图、“B”型图,目视进近图,仪表进近图和着陆图;

2.航空站区域图,机场和精密进近地形图;
3.无线电领航图,航线图,领航作业图和计划图;
4.地形图的网格座标系及其使用;
5.特种航图的阅读、编辑和制图技术;
6.特种航图的修订周期和分发。
(五)领航
1.航图投影、麦克脱、兰勃脱正形投影图,性质,使用和比例尺表示;
2.世界航空图1∶1000000,投影,航行符号,图幅编号;
3.地球表面的位置与方向;
4.时间:地方时、区时,标准时(GMT),协调时(UTC),日出、日落表;
5.目视和仪表领航的一般知识;
6.利用计算尺、电子计算器进行有关领航数据的计算和换算;
7.高度表拨正程序(QFE、QNH和QNE)和高度层配备;
8.进离场程序和仪表进近程序。
(六)飞行原理
1.飞行的一般原理;
2.飞机起飞、着陆阶段空气动力知识;
3.现用民用飞机主要技术性能。
(七)通信、导航
1.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的一般知识;
2.常用主要航空简字、简语和缩写;
3.AFTN电报格式和拍发要求;
4.航空气象广播,自动航站情报服务(ATIS);
5.迂险和紧急通信程序;
6.NDB、VOR/DME和双曲线导航系统的一般原理、功用和有效距离,ILS的一般原理、组成、准确度和分类,一次、二次雷达的使用、有效距离和准确度。
(八)气象
1.各种天气现象及其对飞行的影响;
2.气象观测仪器和观测程序,RVR观测程序;
3.航空气象资料提供办法、服务区域及飞行前提供的气象资料。
(九)英语(只考国际机场)
1.英语基础知识和常用主要航空用语;
2.译发处理一般航行文电、同机组人员会话。
(十)电子计算机(只考有此设备单位)
1.电子计算机的一般原理;
2.利用电子计算机存贮、检索、提取和处理航行资料。
二、业务技术考核
(一)按规定程序,进行飞行前航行情报讲解。
(二)根据提供条件,编写、处理一、二级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
(三)熟悉我国高空、中低空航线图(RNC(3/4、5/6),根据提供条件,回答提问,并利用航图,量取数据,进行计算和换算。
(四)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AIP)中各项规定,回答和解答提问。
(五)根据提供条件和数据,绘出机场障碍物“A”型图。
(六)根据提供资料,核校机场使用细则、着陆图、仪表进近图和进离场图。
(七)业务英语会话(只考核国际机场)。
(八)操作电子计算机存贮、检索、提取和处理航行资料(只考核有此设备单位)。

附件二:航行情报员体检要求

一、无先天或后天畸形,明显的手术后遗症,或其他影响履行职的残疾。
二、精神正常,无神经失常和明显的神经官能症。
三、无癞痫病或其他突发性影响参加昼夜值班的病症。
四、心电图检查,循环系统没有严重机能和构造异常。
五、X光检查,无未治愈的结核病或肺气肿。
六、胃和肠道,无严重营养和内分泌失调症或疝气(经穿用疝气带矫正,可与正常人相同者除外)。
七、肾和泌尿系统,无用药物仍不可控制的严重疾病。
八、视力:眼睛经带镜矫正,可保持正常视力;无色盲症。
九、听力在正常范围。
十、无较严重口吃症。

附件三: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书
------------------------------------------------------
│姓 名│ │单 位│ │
|--------|----|----------|----------------------|
│性 别│ │出生年月│ │籍 贯│ │
|--------|----|----------|----|--------|------|
│现任职务│ │级 别│ │民 族│ │
|--------|----|----------|----|--------|------|
│参加工作│ │入党(团) │ │ │
│年 月│ │年 月│ │文化程度│ │
|--------|----------------------------------------|
│有何特长│ │
│懂何外语│ │
│熟练程度│ │
|--------|----------------------------------------|
|何时何地| |
|受过何种| |
|奖励处分| |
|--------|----------------------------------------|
|学历和训| |
│练情况 │ │
│(包括专│ │
│业集训、│ │
│电夜大 │ │
│等) │ │
|--------|----------------------------------------|
|工 作| |
|简 历| |
|--------------------------------------------------|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体 检│ │
│情 况│ │
│ │体检单位(章): 医生签字: 年 月 日│
|--------|----------------------------------------|
|本单位 | |
|意 见|单位(章): 年 月 日|
|--------|----------------------------------------|
|审 批| |
|意 见|管理局航行部门(章): 年 月 日|
------------------------------------------------------

附件四:航行情报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
----------------------------------------------------------------
│姓 名│ │单 位│ │
|--------|----|----------|--------------------------------|
│性 别│ │出生年月 │ │籍 贯│ │
|--------|----|----------|----|--------|----------------|
|现任职务| |级 别| |民 族| |
|--------|----|----------|----|--------|----------------|
|参加工作| |入党(团)| |文化程序| |
|年 月| |年 月| | | |
|--------|--------------------------------------------------|
|学历和训| |
|练情况 | |
|(包括专| |
|业集训、| |
|电夜大 | |
|等) | |
|------------------------------------------------------------|
|理论知识考试 |成绩|业务技术考核 |成绩 |
|------------------|----|----------------------|----------|
|航行情报和飞行规章| |航行情报讲解和编写处理| |
| | |航行通告 | |
|------------------|----|----------------------|----------|
|机场和特种航图 | |航线图和航行资料汇编 | |
| | |问答 | |
|------------------|----|----------------------|----------|
|领航和飞行原理 | |绘制、核校航行资料 | |
|------------------|----|----------------------|----------|
|通信导航和气象 | |业务英语会话 | |
|------------------|----|----------------------|----------|
|英 语| |操作电子计算机技能 | |
|------------------|----|----------------------|----------|
|电子计算机 | | | |
|------------------|----|----------------------|----------|
|平均成绩 | |总评成绩 | |
|------------------------------------------------------------|
|航行情报| |
|检查员评| |
|语 |航行情报检查员签字: 年 月 日 |
|--------|--------------------------------------------------|
|管理局航| |
|行部门评| |
|语 |管理局航行部门(章): 年 月 日 |
|--------|--------------------------------------------------|
|审 批| |
|意 见|民航局航行部门(章): 年 月 日 |
----------------------------------------------------------------

附件五:持照航行情报员业务考核情况报告表
-----------------------------------------------------------------------------------------------------------------------
│ │ │ 理 论 知 识 考 试 成 绩 │ 业 务 技 术 考 核 成 绩 │检 查 员│
│ │ │--------------------------------------------------│------------------------------------------│ |
│单位│姓名│航行情│机场和│领航和│通信导│ │电子计│平均│讲解和│航线图│绘制和│英语│操作电│总评│ │
│ │ │报和飞│特种航│飞行原│航和气│英语│ │ │编写航│和资料│核校航│ │子计算│ │ │
│ │ │行规章│图 │理 │象 │ │算 机│成绩│行通告│汇编问│行资料│ │机 │ │ │
│ │ │ │ │ │ │ │ │ │ │答 │ │会话│ │成绩│签 字│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