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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6 16:06: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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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四川省公安厅



为了实施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或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或评定后,当事人不得再申请重新认定或评定。
二、特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年批准的《四川省公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执行。
三、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技术鉴定,由省、市、 (地、州)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进行,也可由公安机关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
四、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60%至90%的损害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40%至10%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公安机关需暂时扣留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时,应当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向对方开据暂扣凭证,并妥善保管被暂扣的车辆、牌证。因检验或鉴定需暂扣的,应在检验或鉴定完毕时归还,暂扣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暂扣时间的,最
长不超过三个月。因拒绝预付或暂时无法预付医疗费暂扣的,暂扣至预付医疗费或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并制发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时止。暂扣期满,应通知被扣者领取。
六、对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前,可以对吊销驾驶证作出裁决。
七、军人、武装警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需给予警告、罚款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裁决、执行;需给予吊扣、吊销驾驶证处罚的,由省公安机关裁决,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
八、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残者,其丧失劳动能力的评定标准,由省公安厅按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作具体规定。
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平均生活费”、“国营行业平均收入”、“劳动力年均纯收入”从每年五月一日起到次年四月三十日止,按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统计数额执行;“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标准,按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



1992年3月26日

关于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规划字〔2004〕88号

关于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保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于2005年3月31日前,选择有专业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审查并认定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需报国家局备案)。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效期截止2005年12月31日,逾期无效。

  二、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局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文件制定的安全评价资质条件和要求进行认定。有关安全评价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

  三、具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评价机构仅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从事年产9万吨及其以下的煤矿(单井)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

  四、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审查程序和认定条件,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严禁具备临时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超区域、超范围评价。

  五、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控制总量,保证质量”的原则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提出拟认定临时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数量及各机构的基本情况,报经国家局审查批准后实施。国家局将对各地临时资质认定计划的落实及管理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查,对擅自超计划审查认定和管理混乱的单位,将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止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工作。同时,利用国家局政府网站设立的举报信箱(Email:jb@chinasafety.gov.cn),受理投诉,以加强社会监督。

  六、国家局已授予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受地区、生产企业规模和所有制限制。根据各地区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国家局可以协调部分安全评价机构异地开展评价工作,以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需要。

  附件: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表(略)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业经2007年9月27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刘强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2月2日市政府第20号令)、《抚顺市维护信访工作秩序规定》(1998年3月4日市政府第41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