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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7:2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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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新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还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欠税的分类核算问题
为了有利于组织收入工作和清理欠税工作,各核算单位必须在“待征类”科目下设置“欠缴税金登记簿”,分设“死欠”、“缓征”和“往年陈欠”3类,每类按税种设明细,反映欠缴税金构成情况。其中“死欠”核算纳税人已发生解散、撤销和破产,但没有经过法定清算所欠的税款。分上述类别核算时,凡是属于死欠的税款,不管是往年还是当年发生的,都记入“死欠”中;凡是属于经批准缓征的税款,不管是上年批准缓征,还是当年批准缓征,都记入“缓征”中;除死欠和缓征税款外,凡是本年以前各年度的欠税都记入“往年陈欠”中。
其帐簿格式可采用“借、贷、余发生额分析”多栏式,按欠税类别设帐页,按税种设多栏。登记方法为:批准缓征时,根据批准文件将缓征税款记入“缓征”借方,缓征税款到期或征收时,根据到期或征收的缓征税款记入“缓征”的贷方;发生死欠时,将死欠税款记入“死欠”借方,死欠征收或根据规定核销时,将征收或核销的死欠记入“死欠”的贷方;发生往年欠税时,将往年欠税记入“往年欠税”的借方,往年欠税征收或成为死欠时,将征收或发生死欠的往年欠税记入“往年欠税”的贷方。
同时,在“欠缴税金明细报表”的横栏中分设“死欠”、“缓征”、“往年欠税”和“本年新欠”等4类欠缴税金,反映报告期末各税种欠缴税金构成情况。其中“本年新欠”按“待征类”各税种明细帐余额减相应税种的死欠、缓征和往年陈欠后的差额填列。
二、关于增值税留抵税额抵顶欠税问题
有的地区反映,实际工作中存在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的做法。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税收会计必须进行帐务处理。其处理方法如下:
根据抵顶欠税的有关批准文件记:
借:应征工商税收
贷:待征工商税收
三、关于特区统一减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核算问题
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关于“减免税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中,规定经济特区统一减征15%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不核算。各特区税务局反映这一规定操作不方便。为此,现将这一规定予以取消;同时,将第二十七条第八款“减免税金明细报表”中关于经济特区统一减征1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编报规定也予以取消。
四、关于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反映问题
现行办法规定,对于增值税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不核算。各地反映,留抵税额对下期增值税收入影响很大,税收会计不核算反映,不利于收入分析和组织收入工作。
为满足收入分析需要,各核算单位必须设置“留抵税额登记簿”,用以核算反映增值税留抵税额情况。采用计算机核算的单位,其帐簿格式可采用“借、贷、余”三栏式,“贷方”登记本期进项抵扣税额和本期动用期初进项抵扣税额,“借方”登记本期实际抵扣税额和本期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数,余额在“贷方”,反映期末尚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采用手工核算的单位,其帐簿格式由各地根据当地核算条件自定。该登记簿的登记依据是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相关数据。
同时,在“欠缴税金明细报表”中增设附列资料栏,反映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情况。
五、关于出口货物退税的核算问题
目前各地对于出口货物退税的管理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由省级税务机关集中办理退税;二是按出口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地(市)和县级税务机关分别办理退税;三是全部由出口企业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各地应根据出口退税管理方式的不同,分别按以下规定对出口退税进行核算反映:
实行第三种方式办理的出口退税和第二种方式中由县级税务机关办理的出口退税,应纳入企业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的统一会计核算中;实行第一种方式办理的出口退税和第二种方式中由省、地(市)级税务机关集中办理的出口退税,由于退税部门不负责税款的征收,只负责出口货物的退税及部分已退税款的追缴工作,其出口退税及追缴的已退税款平时应由退税部门设置“出口退税明细帐”进行核算,并负责与金库对帐,月终和年终编制“出口退税明细报表”报送其主管的地(市)和省级税务机关,由地(市)和省级税务机关计会部门将其出口退税分别并入全地区(全市)和全省“税收资金平衡报表”的“提退税金”及“入库类”科目和“提退税金明细报表”及“入库税金明细报表”的相关项目中。
六、关于年终冲帐后有关科目的余额关系问题
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明确:“应征类”科目年终冲帐后的余额为年终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和待处理损失税金的来源合计数。由于年终应退未退的多缴税金在年终冲帐前已从“应征类”科目转入“多缴税金”科目,而冲帐前的“上解类”和“入库类”科目余额中又包含应退未退税金,当用“上解类”或“入库类”科目余额冲减“应征类”科目余额时,“应征类”科目余额中所包含的年终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和待处理损失税金的来源数被冲减了一部分,所以,年终冲帐后的“应征类”科目余额与“待征类”、“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和“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余额之和并不相等。
为此,现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应征类”科目年终冲帐后的余额表述修改为:“应征类”科目年终冲帐后的余额与“多缴税金”科目余额之和,表示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和待处理损失税金的来源合计数。
七、关于年终冲帐后的报表编报问题
年终冲帐后,各核算单位必须按照冲帐以后的各帐户余额再编制一份“税收资金平衡报表”,此表不需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是否需要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由各地自行确定。
八、有关明细科目的调整问题
年终冲帐时,由于“上解企业所得税”、“上解其他收入”、“减免税金”、“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的明细科目设置与“应征类”的明细科目设置不相对应,使年终有关明细科目不能直接对冲。为便于年终明细科目的冲帐处理,现将有关明细科目的设置调整如下:
在“上解其他收入”中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取消“应征企业所得税”的经济类型明细科目。
九、关于原始凭证汇总单的编制问题
(一)在上解凭证汇总单的“上解税金”栏中分设“合计”和“其中:损失税金追回”两栏。其中损失税金追回,反映损失税金发生后,经过有关部门查处追回,并由征收部门或征收人员直接缴入国库经收处的税款。
(二)将待解凭证汇总单的“其中:损失赔偿”改为“其中:损失追回及赔偿”,反映查处损失税款中追回并直接交给税收会计的现金税款或存款和损失税款责任人赔偿的税款。
(三)在退库凭证汇总单的“退库性质”栏前增设“级次”栏,反映由乡(镇)金库退库的税款预算级次。
十、关于退税在分户帐中的反映问题
现行办法规定的分户帐中,不核算退还纳税人的退税,为了在分户帐中反映纳税人的纳税和退税全貌,各地可以在分户帐的发生额分析栏的后面增加“退税”附列栏。
十一、关于零申报的反映问题
为便于分户帐全面反映纳税申报情况,对于申报应纳税金为零的,各核算单位可以在其分户帐的“借方”登记“0”,表示该纳税人已申报。
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抓紧布置。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1999年3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1999年4月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属于文物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危险房屋的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交付使用的房屋装饰


装修中房屋结构的安全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危及结构稳定和承载


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市房产稽查机构实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与房屋安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


其他责任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其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的结论是认定


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六条房屋加层改造前或者改作公共娱乐场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发现房屋有险情或者交易的房屋发生安全性能争议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人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鉴定费用。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


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或者作出阶段性鉴


定文件。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的同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第八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处理使用;


 二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观察使用;


 三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变更使用;


 四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停止使用;


 五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的房屋,整体拆除。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房屋所有权人发出限期治理的书面通知,对拖延或者拒绝排除危险


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异产毗连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共同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房屋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


安全。


未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标准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一条房屋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 一拆除承重墙;


 二拆除、损坏房屋的承重梁、板、柱;


 三超出设计承载力,在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


 四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


第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报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 一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


 二扩大承重墙的门、窗洞口;


 三开挖地面建筑基础;


 四改变原房屋的使用性能。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特殊、复杂的装饰装修项目,作


出决定的期限可以延长至十日。


第十三条经批准实施的房屋装饰装修行为,装饰装修申请人应当于工程竣工后申请房产管理


部门进行安全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验收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安全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翻建、扩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机构作白蚁预防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要审查项目是否已包括白蚁预防处理。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现蚁害,应当及时申请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不申请灭治的,


由白蚁防治机构强制灭治,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白蚁预防质量保证期为十五年,灭治质量保证期为二年。在白蚁预防、灭治质量保证期内发


生蚁害的,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无偿灭治,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不执行处理决定或者未在治理期限内排除危险的,处以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活动


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白蚁防治机构拒绝、拖延房屋安全鉴定或者白蚁防治的,由


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


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者介入能否中断因果关系?
郭旺生

近日,一条司法考试题目风靡微博: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头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到乙身上强脱其衣。乙被扒光后惊醒,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偷走被抓获。对此,答案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是强奸犯罪未遂,有人认为不构成强奸罪,理由就是张明楷教授的:不可能侵害法益的无罪,有可能侵害法益的未遂。
我们先来看看犯罪未遂的形态,它主要有两种:1、工具不能犯未遂,即犯罪嫌疑人使用了客观上不能达到其犯罪目的的工具。例如,把盐当作砒霜杀人,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毒死人的2、对象不能犯未遂,即犯罪分子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并不能达到犯罪嫌疑人追求的目标。例如,误以稻草人为人而开枪射杀,不可能达到杀人的目的。
对于对象不能犯未遂,刑法为何要追究其责任呢?这是因为,对象不能犯未遂符合刑法的责罚原则(具备社会危害性和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具体说来,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具备犯罪故意并已经付诸行动;从客观上看,虽然由于行为人所误认的对象错误导致不能达到既遂的目的,但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思想已经外化,已经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不可能对一个已经外化的犯罪行为放弃追究。
因此,上述司法考试题,个人认为应选择“犯罪未遂”。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