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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划拨土地收益征收规定

时间:2024-07-05 04:59: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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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划拨土地收益征收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划拨土地收益征收规定

  (2006年9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12年4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划拨土地管理,防止划拨土地收益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划拨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划拨土地收益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使用费。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划拨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财政、价格、房产、规划、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做好划拨土地收益征收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禁止擅自利用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活动。确需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按本规定缴纳划拨土地收益。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划拨土地收益的执收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是划拨土地收益的缴纳义务人。

  第七条 划拨土地收益根据经营用地面积和征收标准实行按年计算征收。

  经营用地面积按实际经营的用地面积计算,但经营用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在两层以上(含两层)的,经营用地面积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计算。

  划拨土地收益征收标准另行公布。

  第八条 划拨土地收益实行凭证征缴制度。

  缴纳义务人应自批准以其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领取划拨土地收益缴纳凭证,并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持该凭证按规定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足额缴纳其当年应缴的划拨土地收益。

  第九条 经营用地面积变更的,缴纳义务人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划拨土地收益缴纳凭证。

  第十条 划拨土地收益由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

  第十一条 划拨土地收益纳入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执收单位开展划拨土地收益征收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定预算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划拨土地收益征收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社会公布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依据以及缴纳期限、程序;

  (二)开设划拨土地收益征收窗口,办理征收业务;

  (三)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向缴纳义务人足额征收划拨土地收益;

  (四)办理划拨土地收益征收登记,按年度与代收银行核对账务,并向市财政部门定期报告征收情况;

  (五)其他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未按本规定申报领取或变更划拨土地收益缴纳凭证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意见》的通知


(2001年6月7日)

教基[2001]1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精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对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意见》,已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在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教育部和财政部反映。


关于对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意见

  为保证贫困地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精神,从2001年秋季开始,在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免费提供教科书对象


  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对象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到2000年底未普及初等教育县的全部农村小学生和未通过国家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验收县农村初中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的学生。


二、免费提供的教科书种类


  根据现行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计划设置的课程门类,小学免费提供语文、数学、思想品德、自然、社会、音乐、美术,初中免费提供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音乐、美术等课程的经济适用型教科书;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免费提供的教科书种类按照现行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确定。


三、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发放


  免费提供教科书的选用和征订纳入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统一进行;出版和发行要引入竞争体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政府采购,逐步采取招标的办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最低的成本,按时把教科书送到学生手中。


  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遴选接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并确保开学时将免费提供的教科书发到学生的手中,书款不得先收后返。


四、免费提供教科书的经费


  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2001年秋季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的1亿元经费由中央财政从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款中安排。其具体数额由教育部和财政部根据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免费提供教科书人数确定,由中央财政直接拨给省级财政。省级财政部门在教科书发行完毕1个月内将有关经费拨给发行单位。


  免费提供教科书的经费要专款专用,教育部、财政部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不当和弄虚作假的地区,上级教育、财政行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印发《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

工信部保[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政府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部电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相关单位:
为防范和处置木马和僵尸网络引发的网络安全隐患,净化公共互联网环境,维护我国公共互联网安全,制定《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付景广 010-66022774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处置木马和僵尸网络引发的网络安全隐患,规范监测和处置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维护我国公共互联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木马是指由攻击者安装在受害者计算机上秘密运行并用于窃取信息及远程控制的程序。僵尸网络是指由攻击者通过控制服务器控制的受害计算机群。木马和僵尸网络对网络信息安全造成危害和威胁,是造成个人隐私泄露、失泄密、垃圾邮件和大规模拒绝服务攻击的重要原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危害公共互联网安全的木马和僵尸网络控制端(以下简称木马和僵尸网络)及其使用的IP地址和恶意域名的监测和处置。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组织、监督全国木马和僵尸网络的监测和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以下简称通信保障局)负责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指导、组织、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木马和僵尸网络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以下简称CNCERT)受通信保障局委托,负责对木马和僵尸网络的规模、类型、活跃程度、危害等情况进行监测、汇总、分析、核实,组织开展通报工作,协调处置木马和僵尸网络IP地址和恶意域名。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对本单位网内木马和僵尸网络进行监测、核实,对CNCERT汇总通报的涉及本单位的木马和僵尸网络进行处置和反馈。
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对CNCERT通报的由自身管理的恶意域名进行处置。对于由国内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的由境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管理的域名,由CNCERT直接协调国内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处置。
第五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IDC服务提供商、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国内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域名解析服务时,应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中告知用户承担的网络安全保障责任。
第六条 CNCERT、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不断提高木马和僵尸网络的监测能力。CNCERT、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国内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处置机制,协同配合、快速处置,共同做好木马和僵尸网络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第七条 木马和僵尸网络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共四级。
特别重大事件:涉及全国范围或省级行政区域,单个木马和僵尸网络规模超过100万个IP地址,对社会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重大事件:涉及全国范围或省级行政区域,同一时期存在一个或多个木马和僵尸网络,总规模超过50万个IP地址,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较大事件:涉及全国范围或省级行政区域,同一时期存在一个或多个木马和僵尸网络,总规模超过10万个IP地址,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一般事件:涉及全国范围或省级行政区域,发生木马和僵尸网络事件,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上述后果。
通信保障局负责对分级规范进行修订。
第八条 监测和通报:
(一)CNCERT、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对木马和僵尸网络进行监测。
(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按照本机制第七条对监测到的事件进行分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报送通信保障局,同时抄报CNCERT;一般事件应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CNCERT。
报送内容包括:控制端IP地址、端口、发现时间及其使用的恶意域名。
(三)CNCERT汇总自主监测、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报送和从其他渠道收集的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分级。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CNCERT应在2小时内向通信保障局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关通信管理局。通信保障局认为必要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研判。事件情况及研判结果由通信保障局直接或委托CNCERT通报相关单位。对于一般事件,CNCERT应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单位。
事件通报内容包括:
1、威胁较大的木马和僵尸网络IP地址、端口、发现时间、所属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2、木马和僵尸网络使用的恶意域名。
3、木马和僵尸网络的规模和潜在危害。
监测和通报流程图见附件一。
第九条 处置和反馈: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接到CNCERT木马和僵尸网络事件通报后,应按如下流程处理:
(一)通知与木马和僵尸网络IP地址和恶意域名相关的具体用户进行清除,并跟踪用户处置情况。
对于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反馈用户的处置情况。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在接到事件通报后4小时内向CNCERT反馈,一般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CNCERT反馈。
反馈内容包括:用户已处置的IP地址和恶意域名、单位名称、用户未处置的IP地址和恶意域名及未处置的原因。
(三)监测单位验证处置情况。
对于CNCERT自主监测的事件,由CNCERT对处置情况进行验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应在接到处置单位反馈后2小时内向处置单位反馈验证结果,一般事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验证结果。
对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监测到的事件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自行验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应在接到CNCERT事件通报后6小时内向CNCERT反馈验证结果,一般事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CNCERT反馈验证结果。
(四)对于未处置或经验证仍存在恶意连接的木马和僵尸网络IP地址和恶意域名,按如下方式处置:
对于重要信息系统单位,向通信保障局反馈用户相关情况,抄报CNCERT,由通信保障局或当地通信管理局书面通知其主管部门。
对于其他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应依据与用户签署的服务协议、合同等进行处置。
(五)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的处置情况,CNCERT应在接到处置单位反馈后2小时内向通信保障局和相关通信管理局反馈处置结果,一般事件处置情况由CNCERT每月汇总,按照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有关办法通报监测和处置情况。
处置和反馈流程见附件二。
第十条 CNCERT、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国内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留存木马和僵尸网络相关数据或资料以备查验。数据或资料保存时间为60天。
第十一条 CNCERT、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国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保护用户正当权益,规范处置流程,建立用户申诉机制,妥善解决用户争议。
第十二条 通信保障局通过会商制度,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研讨木马和僵尸网络相关问题及其应对策略。
第十三条 事件通报和反馈应按照统一表格以书面方式报送(报送格式见附件三)。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电话联系,后补表格。
第十四条 对于国家举办重要活动等特殊时期,对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和处置工作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应将本单位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和处置工作主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通信保障局,抄送CNCERT。以上信息发生变更,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CNCERT应与非经营性互联单位合作,协调非经营性互联单位处置其网内木马和僵尸网络;应与网络安全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技术支撑单位、网络安全企业、病毒厂商等单位合作,建立研究、分析机制。
本机制中非经营性互联单位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技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网、中国长城互联网。
第十七条 对于涉嫌犯罪的木马和僵尸网络事件,应报请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通信管理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和处置机制。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应督促本单位省级公司按照当地通信管理局要求,及时反馈木马和僵尸网络事件监测处置情况,接受当地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重要信息系统指政府部门、军队以及银行、海关、税务、电力、铁路、证券、保险、民航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使用的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监测和通报流程图(略)
附件二:处置和反馈流程图(略)
附件三:事件通报表格(略)
附件四:联系方式
(1)通信保障局
主管领导: 熊四皓 010-66069910
联 系 人: 闫宏强 010-66069895,13011881107
付景广 010-66022774,13701353949
(2)工业和信息化部24小时值班电话:010-66014249
(3)CNCERT
主管领导:云晓春 010-82990501
联 系 人:孙蔚敏 010-82990103 13911218086
温森浩 010-82990680 13810059765
CNCERT 24小时值班电话:010-82990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