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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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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8月22日




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施方案

  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以下称支援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有关县(市、区),是《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明确要求,对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加快振兴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对口支援工作有序开展,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以提升受援地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充分发挥支援单位职能优势,切实加大对口支援力度,帮助解决发展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努力构建人才、技术、产业、项目相结合的对口支援工作格局,推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现全面振兴和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谋划,有序实施。支援单位要根据职能特点和受援地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对口支援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定分步推进的时间表,确保对口支援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支援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自身优势,着眼受援地长远发展,统筹开展对口支援工作。要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摆在突出位置,全面增强受援地自我发展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创新方式,多措并举。支援单位要在总结以往对口支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对口支援方式,通过人才交流、培养培训、技术支持、产业扶持、项目引导等多种形式,着力支持受援地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对口支援工作深入开展。
  ——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支援单位和受援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对口支援任务全面落实。受援地要大力弘扬苏区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对口支援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通过支援单位、江西省、相关设区市和受援地的共同努力,使受援地有效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和制约发展的薄弱环节,干部人才队伍素质全面提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切实加强,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发展,自我发展能力和可持续能力显著增强,为实现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重要支撑。
  二、时间安排和结对关系
  (一)时间安排。对口支援工作期限初步确定为2013年至2020年,2020年以后根据实施情况另行研究。
  (二)支援单位。发展改革委、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旅游局、法制办、台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粮食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烟草局、铁路局、民航局、文物局、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参加,共计52个支援单位。
  (三)受援地。江西省赣州市所辖18个县(市、区),以及参照执行对口支援政策的吉安市吉州区、青原区、吉安县、吉水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万安县和抚州市黎川县、南丰县、乐安县、宜黄县、广昌县等13个特殊困难县(区),共计31个县(市、区)。
  (四)结对原则。对赣州市18个县(市、区)原则上各安排两个支援单位进行对口支援。对吉安市、抚州市的13个特殊困难县(区)各安排一个支援单位进行对口支援。在具体对口支援安排上,充分考虑支援单位职能优势与受援地的比较优势和发展需要。
  (五)结对安排。发展改革委、中央组织部为对口支援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指导,并结合自身职能全面开展对口支援工作,不再安排具体对口支援关系。其他支援单位的结对安排如下:
  1.赣州市18个县(市、区)。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资委——章贡区(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财政部、银监会——瑞金市
  证监会、民航局——南康市
  科技部、国土资源部——赣县
  农业部、能源局——信丰县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大余县
  教育部、法制办——上犹县
  环境保护部、体育总局——崇义县
  交通运输部、供销合作总社——安远县
  海关总署、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龙南县
  保监会、台办——定南县
  商务部、开发银行——全南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利部——宁都县
  卫生计生委、粮食局——于都县
  民政部、烟草局——兴国县
  审计署、质检总局——会昌县
  中央宣传部、统计局——寻乌县
  司法部、扶贫办——石城县
  2.吉安市特殊困难县(区)。
  税务总局——吉州区
  旅游局——青原区
  住房城乡建设部——吉安县
  国防科工局——吉水县
  人民银行——新干县
  铁路局——永丰县
  工商总局——泰和县
  林业局——万安县
  3.抚州市特殊困难县。
  文化部——黎川县
  农业发展银行——南丰县
  国家民委——乐安县
  文物局——宜黄县
  中央统战部——广昌县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人才技术支援。组织开展支援单位和受援地干部的双向挂职、两地培训,各支援单位要选派优秀干部到受援地挂职。实施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加快培养受援地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技能型人才。鼓励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支持引进领军型人才,帮助建设高素质企业家队伍。加强技术指导,推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和科研合作,引导鼓励科技型企业到受援地发展。
  (二)加强业务指导与支持。各支援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紧紧围绕受援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业务指导,在政策实施、项目安排、资金投入、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受援地加快振兴发展。
  (三)帮助解决发展难题。各支援单位要加强与受援地的沟通,全面了解受援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民生方面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和有效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加大对受援地支持力度,合力破解制约受援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难题。
  (四)支持中央企业开展帮扶活动。支持中央企业在赣州发展,开展帮扶活动。鼓励中央企业自主与赣州市有关县(市、区)形成帮扶关系,通过参与地方资源开发、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实现互利双赢、共同发展。中央企业帮扶工作由国资委具体负责。
  四、组织领导
  对口支援是一项系统工作,各支援单位和受援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周密安排,扎实工作,力求取得实效。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支援单位要按照《意见》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抓紧与江西省、相关设区市及受援地人民政府协商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年初要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力争每年有实质性进展。江西省和赣州市、吉安市、抚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并参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安排本省、市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口支援原中央苏区有关县(市、区)。各受援地要主动配合和支持支援单位的工作,积极作为、不等不靠,合力推动对口支援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督促落实。各支援单位要将本单位对口支援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安排、完成情况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中央组织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组织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总结和效果评估,适时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考核,确保对口支援工作取得实效。
  福建省、广东省要参照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本省对口支援省内原中央苏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人才、技术、产业、项目等方面的对口支援,支持受援地加快振兴发展。








劳动部关于如何解决领取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如何解决领取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复函
河北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关于领取副食品补贴和生活补贴的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如何发给的请示》(冀劳人险〔1989〕262号)已收到。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的规定精神,对于已领取副食品补贴和生活补贴的职工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由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提价给他们生活带来的困难,可采取适当提高困难补助标准的办法给予解
决。具体办法,请你们根据实际情况请示省人民政府确定。




1989年12月26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规定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锦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2年发布的《锦州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规定》(锦政办发〔2002〕24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五月五日

            锦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有效推动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中省直驻锦生产经营单位和市属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成立锦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经委、市总工会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锦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具体量化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占60分,各类事故控制指标占40分。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包括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管理日常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两部分。日常考核工作采取月、季指标调度和半年现场抽查方式进行,并以此作为年终考核重要依据之一。生产经营单位月考核,县(市)区政府、市行业管理部门季考核,市政府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评定每年进行1次。考核评定档次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在达标单位中按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核分数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达标单位;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安全生产不达标单位:

  1.发生1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各类重特大事故;

  2.发生1次死亡3至9人的各类较大事故1起(含1起)以上;

  3.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下达的控制指标。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基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规章制度建设;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事故隐患与危险源管理;职业卫生与劳动防护管理;各类事故控制与应急救援。

  具体考核内容以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条款为准。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中省市直属生产经营单位,应配有专人负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日常调度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各级指标落实进展情况。在每月结束后2日内,向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月安全生产事故考核指标控制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2日内,报送截至本季末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并按照考核内容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进行总结,对照《考核标准》逐项确定自评分数和等次,于当年12月底前上报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标准》,对自评申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达标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对考核审查初步确定为先进、达标、不达标的单位,经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奖励。对考核为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奖金。对考核为安全生产达标的单位,授予“安全生产达标单位”称号,由达标单位对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对经考核定为安全生产不达标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单位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对连续2年不达标的单位进行通报,单位主要领导做出书面检查,并建议市委组织部对其进行重点考核,发现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的,给予行政处分。连续3年不达标的单位,其主要领导必须引咎辞职。

  第十三条 对在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比资格,并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