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
京政函[2000]60号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怯的请示》(京国土房屋拆字[2000]第3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你局发布执行,认真组织实施,并注意及时研究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近期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现就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将拆迁人对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调整为:
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
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
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的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平均水平确定。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住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
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
(一)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
(二)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的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
(三)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
(四)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
二、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拆迁人以回迁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出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住宅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四、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补办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后,方可用于拆迁补偿。
五、拆除住宅楼房,其厨房、卫生间齐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有厨房而卫生间公用或者有卫生间而厨房公用的住宅楼房,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摊的公用卫生间或者公用厨房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单独使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加上其分摊商的该套房屋合用的附属建筑面积后计算。
六、本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本市有关拆迁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施前已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规定。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市区危旧房改造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年五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的协定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根据和平共处、相互理解并在考虑经济、社会、人口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的原则;考虑到跨界水对中俄边境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到通过友好协商并采取协调措施,有助于跨界水的利用和保护;认为利用和保护跨界水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和不可分割的联系;基于2006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关于环保和自然资源利用的其他国际条约;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跨界水的利用和保护,跨界水系指任何位于或穿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国界的河流、湖泊、溪流、沼泽。
第二条 合作内容
双方为利用和保护跨界水:
(一)在利用和保护跨界水方面开展合作,根据双方国家法律在该领域进行技术交流。
(二)推动跨界水利用和保护新技术的应用。
(三)将跨界水现有水利和其他设施保持在应有技术状态,采取措施稳定河道,预防水土流失。
(四)制定和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减少由于污染物的排放而导致的对跨界水的跨界影响,并对有关信息进行交换。
(五)开展跨界水水文及防洪减灾方面的合作。
(六)为定期获取有关跨界水水质状况的信息,根据本协定第四条规定的中俄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联合委员会商定的方案和双边协议,对跨界水进行监测。
(七)必要时,采取联合行动利用和保护跨界水。
(八)按照双方事先商定的程序,相互通报在跨界水上修建的和拟建的可能导致重大跨界影响的水利工程,并采取必要措施,以预防、控制和减少该影响。
(九)制定和开展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
(十)在原住民少数民族居住区采取联合水源保护措施时要顾及自然资源的传统利用。
(十一)根据各自国内法律向社会通报跨界水状况及其保护措施。
(十二)共同开展科学研究,制定统一的跨界水水质标准、指标和跨界水监测办法。
(十三)在与跨界水利用和保护相关的领域进行科研合作。
(十四)通过举办联合学术会议、研讨会,相互交流跨界水利用和保护的科研成果。
(十五)促进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跨界水利用和保护领域的合作。
(十六)进行必要的研究,确定有可能对跨界水状况产生重大跨界影响的污染源,采取措施,以预防、控制和减少跨界影响。
第三条 主管部门
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协定框架内合作的双方主管部门为: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俄方——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联邦水资源署。
第四条 执行机制
一、为协调落实本协定,双方设立中俄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委会”)。联委会由双方各自任命的主席领导。
双方自本协定生效后3个月内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报联委会本方主席和主席根据双方大体对等原则任命的成员。联委会可吸收国家其他部门代表参加工作。
联委会可设工作组并邀请必要数量的专家参加会议。
联委会工作条例由其双方主席确认。
二、联委会会议轮流在两国境内举行,每年一次。必要时,经联委会双方主席商定,可另行举行联委会会议。
会议由举办方主席主持。
联委会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俄文。
筹备和举办会议的费用由接待方承担,派遣方负责本方代表参会费用。
三、联委会的主要任务为:
(一)协调执行本协定的工作,并对执行本协定的工作进行总结。
(二)考虑到双方在该领域已完成的工作,制定跨界水利用和保护的联合规划。
(三)制定跨界水水质的统一标准、指标以及跨界水监测规划。
(四)研究突发事件所致重大跨界影响的分析和评估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对受跨界影响一方国家的救助措施。
(五)制定预防、应对跨界水突发事件及消除或减轻其后果的计划。
(六)促进双方争议问题的解决。
第五条 信息交换
一、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有关跨界水信息交流的内容、数量和时间。
一方提出交换非商定的资料或数据时,另一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给予满足,但可附有一定的条件。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双方交换的信息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二、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均不能使一方在执行本协定时承担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的义务。
如需交换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在本协定框架内,根据双方2000年5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相互保护秘密信息的协定》予以实施。
第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
一、双方建立预防跨界水突发事件的必要信息通报、交换机制,并确保其有效运转。
二、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双方应根据本协定以及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合作协定》,立即相互通报和交换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和合理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后果。
第七条 争议解决
一、本协定解释或执行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将通过协商解决。
二、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预防跨界影响对另一方国家造成重大损害。
如一方国家遭受重大损害,且该跨界影响来自另一方国家境内,则该方在与受损方协商的基础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此种损失降至最低。
第八条 权利和义务
本协定不涉及双方国家因参加其他国际条约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修改和补充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条 生效和有效期
本协定须经双方各自履行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并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第30天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5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1年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杨 洁 篪 特鲁特涅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