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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7 02:2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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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科委 中国工商银行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4月21日,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和金融体制改革的精神,为促进科技长入经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国家信贷计划中增设了科技开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科目。国家科委和中国工商银行决定,进一步加强科技和金融的结合,大力协同作好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等有关条法和规定,现就国家科委各类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的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贷款项目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应是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项目,即从实验室样机(样品、样件)到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生产阶段的项目。
(二)项目要有较大的科技意义,所采用的技术先进适用;没有新的技术含量的单纯扩大生产规模、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使用科技开发贷款。
(三)项目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包括项目完后推广于生产中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研生产联合体和承担科技开发的全民和集体企业。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二)具有完成科技开发项目的能力(包括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等)。
(三)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及运输、三废治理等)能得到解决。
(四)有申请贷款所需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五)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且有具有法人资格并有资金保障的单位承担经济担保,或能用本单位固定资产作抵押。
(六)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条 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程序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分为国家项目和地方项目。国家和地方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的申请,分别按国家科委和地方科委各类科技计划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程序如下:
(一)国家科委根据科技与经济发展政策,科技体制改革和实施科技计划的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年度科技开发贷款指标,并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核批的年度科技开发贷款计划组织编制各类科技贷款建议项目计划。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科委及有关部委科技司(局)按国家科委各类科技贷款项目计划,组织、筛选项目,负责(或委托有能力承担的机构)审批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将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国家级)的申报材料送国家科委审批。
(三)国家科委将各类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和贷款指标(包括中央专项和地方切块指标)建议分配方案(按省市)报中国工商银行审核。
(四)经国家科委和中国工商银行协商核定后的科技开发贷款建设项目计划和贷款计划由中国工商银行下达各省市贷款指标(包括中央专项和地方切块指标)分配计划;国家科委下达各类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计划。
(五)省市银行会同省市科委按总行下达的贷款规模和国家科委下达的各类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共同组织评估项目。最后,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估结果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对同意贷款的项目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六)地方切块指标由省市银行和科委共同协商安排科技开发贷款项目。
(七)省市科委负责将国家科委各类科技开发贷款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报国家科委。
各级科委要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努力协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八)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贷款项目的实施,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及贷款合同的要求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要按月(季、年)向开户银行报送贷款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有关财务、资金报表。
(九)银行对借款单位的贷款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改进措施。
(十)贷款项目完成后,要组织鉴定或验收。国家科委的各类科技贷款项目,由归口管理司负责或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省市科委组织的科技贷款项目,由省市科委负责。鉴定和验收会要邀请银行参加。
第四条 贷款的管理
(一)科技开发贷款实行专项管理,按计划使用。收回再用部分按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有关规定在科技开发贷款范围内由各分行统筹安排使用。
(二)贷款主要使用范围:
(1)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试制和开发。贷款主要用于研制、开发这些项目需要购置的一些技术部件、检测手段、样品、样机、仪器、设备、材料以及试验品等。
(2)科技成果转移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包括小型工业性试验和小批量投产。贷款主要用于这类项目所需要购置的各种仪器、检测手段、设备、材料、工装试验费。
(3)引进国外技术的消化、吸收。贷款用于消化吸收需要购置的一些技术软件、检测手段、样品、样机、仪器、设备、材料以及试验费等。
(三)贷款期限和利率。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某些高新技术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利率一律按中国工商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借款单位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
(1)贷款项目投产和技术成果转让新增加的利润;
(2)各项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和技术开发基金);
(3)借款单位有权支配的其他资金。
因项目失败或其他原因,借款单位无力归还贷款时,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由其经济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五)借款单位和银行都要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借款单位要遵守银行信贷的有关规定,根据批准的贷款项目和“借款合同”,合理使用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违反计划和合同的,银行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科委和中国工商银行负责解释。



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 交通部


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 交通部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公路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从事公路(含独立的大桥和隧道)经营(含建设)的国有企业。
从事公路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仍应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33号)〕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7号),但可以比照本制度设置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所属从事其他行业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当执行相应行业会计制度。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高速公路管理局,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三)本制度按照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一体化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企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可以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当报送当地财政机关、开户银行、税务部门和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制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执行
。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交通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和交通部负责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科目

临沂市《关于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临沂市《关于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充分发挥人才智力资源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高素质党政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三条 培养一批学科技术带头人和技尖人才。
  一、做好人才培养选拔工作。实施“123育才工程”,即通过培养选拔,力争到2005年前,有10名左右在国内科技界具有领先水平的高级专家,20名左右在省内科技界具有领先水平的高级专家,300名左右市学科技术带头人和拔尖人才。
  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委省政府“222”育才工程入选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工作。
  二、加大人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力度。通过选拔和考试,每年遴选10名左右40岁以下有较好外语基础的优秀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送到国内名牌大学、科研机构深造或到国外学习、研修。
  每年组织一至二批市学科技术带头人和技尖人才赴国外短期培训。对高科技项目带头人和技术骨干,每三年安排一次专题进修。
  三、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和自费出国留学。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读硕士、博士学位,学成后回我市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补发读研究生期间的工资,并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学费。自费到国外留学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学成后回我市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
  第四条 加快培养一批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每年遴选一定数量的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及具有一定实践经验、有培养前途的优秀经营管理人员,到国内外大企业、大公司、商务基地或国内发达地区研修或挂职锻炼,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
  采取举办高级研修班等形式,每年组织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国内人才培养基地或高等院校进行培训。
  第五条 培养一批高素质党政干部。
  每年组织选拔一定数量大学本科毕业,40岁左右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和30岁左右的科级干部参加重点高校党政领导干部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高级研究班学习。
  选择有较好外语基础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县处级优秀年轻干部到国外进行培训。
  选拔德才兼备、具有管理才能的高层次专家,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我市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素质构成有较大的改善。
  第六条 加快培养农村和农业科技人才。
  落实优惠政策,稳定和加强农村和农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盘活现有人才资源。实施乡土人才开发工程,加快乡土人才培养步伐,继续做好乡村科技副职、优秀科技人才和农村科技大王的选拔工作,形成一支宏大的、多层次的农村人才队伍。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七条 通过多种渠道引进国外智力。
  引进一批国外专家(含华裔、华侨专家),解决影响我市经济、科技发展和企业进步的难题;加大农业引智力度,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建立国际人才资源库。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讲学,参与技术诊断和设计。采取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贸结合等多种方式,吸引国外专家。
  对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沂蒙友谊奖”或“临沂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八条 采取多种方式引进海外留学人员。
  成立临沂市留学人员联谊会,设置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为海外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创造良好条件。鼓励海外留学人员积极提供人才、科技信息,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
  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通过采取优惠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高新技术人才来我市工作,促进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来我市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对需要给予特殊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经组织有关专家科学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创业初期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用人单位给予的工作启动经费要高于市政府给予的资助额度。对于需要出国进行学术交流而经费有困难的,择优予以资助。
  对获博士学位来我市工作并定居的急需紧缺海外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市财政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安家费,其他待遇由本人与用人单位自主商定;对其随归的子女,优先安排到重点中小学学习;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免费为其办理人事代理业务。
  第九条 运用多种手段引进国内人才智力。
  引进人才可以采取调动方式,也可以采取长期聘用、临时聘用、担任兼职顾问等形式。引进科技成果可以一次性买断,也可以通过入股、多次引进等方式来实现合作。
  对引进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拨给一定数量的科研启动费,为其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在我市落户的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对其家属子女在落户、就业、上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四章 人才使用


  第十条 引入竞争机制,改革企事业单位用人制度。
  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争聘任制度,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按照“双向选择,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聘任制和聘约管理。
  科研成果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破格条件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延缓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延缓退休期间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占本单位的高级职务设岗指标。
  第十一条 健全人才市场,优化配置人才资源。
  加大人才市场建设力度,规范市场行为,尽快建立人才资源信息库。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拓展人事代理业务,搞好人才测评,建立人才信息网络,为人才合理流动提供全面服务。
  推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除部分高层次或特殊专业的毕业生外,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就业制度。
  第十二条 强化激励措施,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
  一、继续实行重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政策。对通过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获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人员,给予奖励。工业项目奖额按获益单位生产新产品或应用新成果后,三年内新增税后利润总额的5%一次性提取。农业新技术项目两年内增效1000万元以上或年增产幅度15%以上的,奖额按两年内增效总额的0.5%一次性提取。属于集体成果的,成果首位完成人员奖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奖励所需费用原则上由项目、成果获益单位负责支付,列入生产成本。对农业项目,其奖金由财政列支。
  凡在我市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或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和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科技星火二等奖以上并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由市政府根据获奖等级和效益情况分别给予5000-20000元奖励,其中首位人员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定期评选一批贡献突出的高层次人才,以市政府名义授予“科教兴市功臣”或“劳动模范”称号。
  二、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待遇。对企业和不需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资待遇可以完全放开,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商定。
  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在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对市内其他单位提供项目指导、技术咨询服务。
  提倡技术参股,允许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以科研成果入股或投资,在其成果所形成的效益中分红。
  对被评为市级学科技术带头人、市级拔尖人才的,市政府将其特殊津贴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对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急需紧缺博士后、博士毕业生,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安家补助费5万元、4万元。
  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医疗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卡制度,定期组织体检和疗养。
  三、注重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组织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参与各级政府对高新技术项目的筛选论证和重大决策的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 设立“临沂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
  市政府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由财政设专户管理,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赠。企业或个人赞助达到一定数额的,可用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人才开发专项资金。
  临沂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于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市内高层次人才的培训、津贴补助等。
  高层次人才从事高科技项目研究、创办高科技企业,市政府根据具体项目和财力情况,直接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科研课题公开招标制度。
  每年筛选3—5个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或能大幅度提高产品科技含量、竞争能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面向海内外公开招标,吸引高层次人才,引进先进技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建立全市人才开发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指导人才开发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人才开发的日常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
  第十七条 本市以前关于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200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