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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近洋航区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补充办法(已废止)

时间:2024-05-18 20:25: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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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近洋航区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补充办法(已废止)

交通部


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近洋航区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补充办法
1993年8月4日,交安监发(1993)782号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照《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考虑到我国海上运输的特点,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近洋航区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补充办法。
第二条 本补充办法所称“近洋航区”系指包括中国沿海在内,并向北延伸到北纬55度,在北纬20度至北纬55度之间向东延伸到距日本东海岸50海里,向南不超过中国沿海南端,向西延伸到东经99度的航行区域。
第三条 近洋航区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称为“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大纲及考试科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制定,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负责。
第四条 持有B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方可申请参加相应等级、职务的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五条 经交通部批准从事水产品国际运输船舶的船员,现持有远洋或外海航区二等或三等甲类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者,在一九九五年九月三十日前可以按照本补充办法的规定,申请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考试。发证时,证书限定“水产品运输船舶”。
第六条 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考试分为船长、大副级,二、三副级;轮机长、大管轮级和二、三管轮级四种。
第七条 持有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要求职务晋升时,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关于B类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要求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 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应申请换证,换证时,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具有不少于十二个月的海上资历,其中包括不少于六个月的近洋航区船舶任职资历。
第九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有关B类证书考试发证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浅论依法制权
徐升权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执政党和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与目标。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制权。所谓依法制权是指要依法制约行政权,要使行政权力的行使在公正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这是由行政权自身的易扩张性决定的。

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执行国家意志,谋求社会公益,进行行政管理与服务而依法行使的公共权力。它属于一种“实践力量”,行政主体掌握直接的命令权、强制执行权等实权。而且,行政权在行使上还有自由裁量权,若无所制约,则极易被滥用而造成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及社会公益的侵犯。只有对行政权力加以法律的制约,让法律来克制其自身的易扩张性,方能确保它在有利于社会公益的道路上行使。

如何依法制权呢?这是政法学界长期关注与讨论的问题。这方面的论述也比较多,此文仅仅简单的讨论一下笔者认为是当前需要给予极大关注的几点(也希望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加强宪政立法,在法律体系内、法律规范上形成控制与监督行政权力的力量。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和国家权力的委托书和监督者。因此,为了实现依法制权就要尽快制定出完备且高质量的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与自由和其他有利于扩大公民参与、有效监控政府权力的法律。诸如新闻法、出版法、舆论监督法、人大监督法、政务公开法以及作为宪法分支的行政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程序法。

2.注重引导与促进多元社会下的社会权力的发展,发挥社会权力制衡行政权的积极作用。

什么是社会权力?简言之,社会权力即社会主体以其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和国家的支配力,是在现代社会多元化过程中得以发展和发挥的非政府权力。社会权力的拥有者主要包括拥有相当物质资源或者精神资源的各种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对社会权力加以关注与正确引导,能够使之成为一种支持国家整体权力的积极力量。社会权力能够发挥其特有的制约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促进行政权力的优良化行使。

3.加快司法制度改革,实现司法独立,确保违法必究,以司法权的公正行使来保证行政权的正当行使。

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并存于国家中的权力之一。司法权能够制约行政权这早以是人类的共识。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司法长期并仍然会受到行政的较大影响与干预,司法权一直未能发挥其具有的巨大的制衡能力。从制度上改变司法机关受制于行政机关,实现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将能够发挥司法权对受行政权侵犯的权益的救济作用和给予侵犯者惩罚的功能。司法独立能够确保滥用行政权将受到法律追究,从而提醒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循法对其的要求,促使行政权为最大的社会公益而努力。

(作者: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10046)

关于开展2010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抽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0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抽查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函[2011]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根据《关于开展2010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37号)要求,在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监管绩效考核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于近期对部分省(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考核主要内容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接及队伍组建情况,经费保障情况,执法装备配备情况。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部署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监管制度完善和工作机制创新情况,监管工作成效。

  二、绩效考核地区和时间安排
  (一)考核地区
  天津、山西、吉林、安徽、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青海、宁夏。
  (二)考核时间
  2011年5月中下旬至6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考核组安排
  本次考核分5组,每组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带队(考核组名单另行通知)。
  每组考核2个省(区、市),每个省(区、市)考核时间为3天。

  四、绩效考核方式
  绩效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和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一)听取汇报。主要包括:听取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查看绩效考核相关资料等。
  (二)现场检查。每个省(区、市)查看1个市辖区和1个县,各随机抽查3家餐饮单位。
  (三)交流反馈。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交流反馈考核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绩效考核工作经费
  工作费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拨付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3万元。

  六、工作要求
  请各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真准备,按照管理指标所列各项内容逐项汇报。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管理指标评价表
http://www.sda.gov.cn/syjbsh11184/fj1.rar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场考核评价表
http://www.sda.gov.cn/syjbsh11184/fj2.rar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评总体评分表
http://www.sda.gov.cn/syjbsh11184/fj3.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