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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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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月2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发挥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依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与性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规划、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依法需要转让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除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方合作开发建设房屋分成的;
(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作价入股以及与他方合资经营的;
(三)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抵债的;
(四)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与他方易房、易物的;
(五)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城镇直管公房作为商品房转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中,地上有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还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者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以及与受让方签订的转让意向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审批权限:
(一)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耕地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三十亩以下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耕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下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省直机关和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当载明出让期限、土地用途、面积、位置、界址、出让金额以及投资开发的期限和条件等内容。
受让方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金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百分之四十。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确定,并按照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出让合同和转让意向书与受让方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需要处分时,土地使用者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缴纳土地收益:
(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进行经营的;
(二)改变划拨土地的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本单位进行经营的;
(三)在划拨土地的地下建筑物内进行经营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城镇建设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给予原土地使用者拆迁补偿和合理安置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企业因兼并、改制改组、与外商合资、合作进行技术改造等需要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的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破产,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以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予以出让,所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由批准的人民政府所辖的土地管理部门代征代缴,全额上交财政,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也让金和土地收益的具体缴纳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一)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的;
(二)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城镇规划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的;
(五)有权属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无权批准或者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转让的土地按照非法用地处理;对非法批准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土地使用者、受让方经济损失的,
由批准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不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并处应缴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4日

云南省实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实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巩固发展,增强其活力,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服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的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一)我省境内兴办的各类劳服企业;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主办或扶持的劳服企业和再就业安置任务的集体企业;
(三)城镇待业人员自筹资金、自愿组织兴办并接受当地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业务指导的其他集体企业。
第四条 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挪用、侵吞、占用其财产;不得非法改变劳服企业的性质和隶属关系,干预和侵犯企业自主权,向企业平调和摊派人力、物力及财力。

第二章 政府对劳服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 劳服企业的开办,实行分级审批的原则:
(一)中央驻滇、省属各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当地州、市、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性质后给予批准;
(二)州、市、地区、县(市、区)、街道(镇)属各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分别送州、市、地区、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性质后给予批准;
(三)其他兴办劳服企业的单位,向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审查,认定劳动就业服务性质,并明确归口管理关系后给予批准。
经各级劳动就业服务局批准开办的劳服企业,由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登记注册,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由批准开办企业的劳动就业服务局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企业歇业、被撤销或因其它原因终止营业以及违背就业安置宗旨
时,批准开办企业的劳动就业服务局有权收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取消其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局是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是劳服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劳服企业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开办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负责对所属单位举办的劳服企业的管理。
第八条 对各类劳服企业的管理,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同时,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的指导。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关心支持劳服企业的发展: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除国家仍实行专营专卖和统一管理的商品外,都应允许经营。对劳服企业的开办条件,应以能开展正常生产经营为原则;对新开办的劳服企业的注册资金应按规定执行,不足部分允许提供担保或限期补足。
(二)银行对劳服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应予扶持,如因特殊原因造成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应给予适当延期,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三)在税收政策方面按国家和省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主办单位与劳服企业的关系
第十条 主办单位对所办或扶持开办的劳服企业的职责是:
(一)为劳服企业提供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提供必要的开办资金;
(三)指导劳服企业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安置工作;
(四)尊重和维护劳服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经营自主权;
(五)主办单位配套产品的生产加工、计划外产品销售、边角余料和生活服务项目以及工程承包等,应优先照顾劳服企业。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选派到劳服企业任职人员的使用、管理和有关待遇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办理。对劳服企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管理人员,主办单位可给予奖励晋级。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对劳服企业的资金、设备、场地等,采取有偿使用原则:扶持资金可作低息(月息不超过5‰)借款,也可以作为股份参与劳服企业利润分配;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和厂房、场地,应合理作价由劳服企业分期偿还。

第四章 劳服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 劳服企业的厂长(经理)作为本企业的法人代表,任期内无法定理由,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对厂长(经理)予以罢免或调动;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主办单位同意并报经当地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批准,最后到当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
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劳服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职工福利、收入分配等问题,实行民主管理,有条件的企业应逐步建立党、团、工会组织,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
职工队伍。
第十五条 劳服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方式,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第十六条 劳服企业的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动就业服务局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此项管理费用于开展职工培训、业务宣传、总结表彰先进等活动。
第十七条 劳服企业可以采取多种用工形式,逐步壮大生产、技术、业务骨干队伍。
在劳服企业工作的职工和经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批准使用的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凡参加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都应计算工龄,这部份职工到全民企业、事业单位等工作后,其在劳服企业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服企业应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参加评聘的是办理了正式就业手续,从事专业技术满三年,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归口行业管理的企业,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工作;其它企业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局商有关部门进行评定。取得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各类人员(含技师),由劳服企业聘用,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九条 劳服企业要抓好职工培训工作,有计划地组织职工进行技术、业务专项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业务水平和岗位技能。对于技术性较强、业务要求较高的工种(工作)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试,取得合格证的才能上岗和使用。
第二十条 劳服企业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由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收支和管理,具体办法按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劳服企业职工实行待业保险制度,具体规定另文颁布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服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月编报财务报表,每季度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按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和劳动部的统计要求,统一制定我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统计报表》,年末由企业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再由各级劳动就业服务局统一汇总上报。
第二十三条 违反《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按《管理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月3日

科技部关于印发高性能膜材料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高性能膜材料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2】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推动高性能膜材料技术和产业发展,我部组织编制了《高性能膜材料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高性能膜材料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9/W020120905592520159319.pdf




科技部
2012年8月21日





附件:

高性能膜材料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高性能膜材料是新型高效分离技术的核心材料,已经成为解决水资源、能源、环境等领域重大问题的共性技术之一,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产业技术进步与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高性能膜材料的应用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过程工业、能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水平。
为促进我国高性能膜材料产业的快速发展,推动膜技术在节能减排、保障民生等方面的应用,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专项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一) 全球膜材料技术和产业强劲发展。
高性能膜材料的发展得到了全球范围的高度重视,多国政府将膜技术作为21 世纪高新技术进行研究与开发, 制定了相应的研究开发计划,促进了膜材料技术和产业的强劲发展。目前全球高性能膜材料的发展呈现以下几方面特点:膜材料产业向高性能、低成本及绿色化方向发展;膜材料市场快速发展,与上下游产业结合日趋紧密;膜技术对节能减排、产业结构升级的推动作用日趋明显;膜技术对保障饮水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的作用显著增强。
(二) 我国膜技术发展活跃、市场增长较快。
2010 年,我国膜产值超过 300 亿元,占全球膜市场的 10%左右。全国从事分离膜研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近 100 家,膜制品生产企业达300 余家,工程公司超过1000 家,已初步建立了较完整的高性能膜材料创新链和产业链。在高性能水处理膜材料、特种分离膜材料、气体分离膜材料、离子交换膜材料、生物医用膜材料等方面,开发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膜材料,部分产品实现了规模化生产,制备技术和应用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促进了膜材料市场的增长。
(三) 保障我国水安全的需求日益迫切。
水资源匮乏和水污染日益严重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瓶颈,膜法水处理技术是解决资源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问题的重要技术。开发高性能反渗透膜材料,可以大幅降低膜法制水成本,解决沿海地区缺水问题;开发高性能水质净化膜材料,可以提高自来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开发高强度、抗污染的膜生物反应器(MBR)专用膜材料,可以实现市政污水回用,解决城市缺水问题。膜技术已逐渐成为水处理的主流技术,成为保障我国水安全的重要内容,对膜材料需求日益迫切。
(四) 保障工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的需求日益迫切。
以耐溶剂、耐高温的特种分离膜材料为基础,发展高效分离技术是降低过程能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化工、冶金、电力、石油等行业的废水处理回用和原油加工、石化产品生产等行业的有机溶剂回用处理,迫切需要开发耐溶剂的高性能分离膜材料。天然气利用和输送中的脱水、脱二氧化碳和脱硫化氢,以及实现煤的清洁利用,迫切需要开发高性能的气体分离与净化膜材料。发酵工业和过程工业中恒沸体系的分离及物料脱水,是过程工业节能降耗的关键技术,迫切需要开发高性能的渗透汽化膜和耐溶剂的纳滤膜。
二、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
(一) 总体思路。
以膜材料的研究开发为核心、产业化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相结合,深化产学研用合作,着力突破相关膜材料制备的关键技术,推动膜材料在水资源、节能减排、资源高效利用等相关行业的应用,促进膜行业的发展,提升我国膜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 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构建创新体系。在国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统筹各类科技计划,形成膜领域创新资源的优化布局。通过项目、人才、基地的联动,充分整合地方和社会创新资源,构筑我国膜领域的知识创新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 坚持材料创新,提升产业层次。以膜材料的创新为核心,在若干重要应用领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国产膜材料,提高市场占有率,改变“高端产业、低端环节”的困境,提升膜产业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坚持需求牵引,做大产业规模。以海水淡化、饮用水净化、市政污水资源化的水处理膜和过程工业中的特种分离膜等为切入点,实施水处理膜材料和特种分离膜材料并重的发展战略,加大技术研发和市场开拓力度,做大产业规模。
坚持企业主体,打造龙头企业。以若干有一定基础的创新型企业为核心,通过国家和地方的联动、高校院所和企业资源的组合、科技人才与金融资本的衔接,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和企业集团。
坚持以人为本,形成人才高地。把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与组建高水平的创新团队结合起来,促进人才在高校院所和企业之间的充分流动,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鼓励科技人才与企业家结合,着力打造若干人才集聚区,形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研发中心,建成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国家级创新平台。
(三) 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实现我国膜领域科技发展“三个提升、一个完善”的总体目标。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基础研究走在国际前列,培养若干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研究方向、创新团队和知名学术带头人;原始创新能力有所提高,在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膜材料、金属和金属间化合物膜材料、智能膜材料等优势前沿领域形成专利池,占领产业发展制高点;关键技术实现重大突破,在国家重大需求的水处理膜材料、特种分离膜材料、离子交换膜材料领域,着力解决产业化关键技术难题,形成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技术基础。提升产业竞争力:膜产业保持快速增长,预期到 2015年达到千亿元规模;产业附加值有显著提升,陶瓷膜、MBR 专用
膜材料、高分子超滤微滤膜等重要膜品种的国内市场占有率显著提高;着力培育龙头企业,力争上市公司达到十家以上;布局若干膜产业集聚区,推动集群创新。提升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的贡献度:具备大型海水淡化成套装备和膜材料的设计、 制造和运行调试能力, 膜法海水淡化成本降到4-5 元/立方米;具备大型饮用水成套装备国产化能力,膜法自来水厂改造初步形成产业;具备大型 MBR 工程装备国产化能力,建成若干市政污水
全回用的示范城市;膜催化反应器技术获得大面积推广应用,离子交换膜氯碱集成工艺装备国产化,渗透汽化和蒸汽渗透技术成为溶剂脱水的主流技术之一;膜技术在油田回注水、炼焦废水、农药废水、印染废水处理等领域获得全面推广应用。完善创新体系建设:在建设好膜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液体分离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同时, 新建国家特种分离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形成气体分离膜、液体分离膜和特种分离膜的创新布局;依托国
家级创新平台和重点研发机构,整合地方资源,建设若干膜材料领域专业性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促进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和人才、技术的转移;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设立若干膜产业发展基金,推进行业科技与金融的结合。 高性能膜材料“十二五”科技发展主要指标
类别 序号 指标 属性
科技
1 5~8 种关键膜材料实现国产化, 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约束性
2 形成发明专利 500 项以上
3
培养和引进 20~30名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预期性 4 形成 10~15个有国际影响力的产学研创新团队
5 形成 10~15个产学研用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6 新增 3~5个国家级研发和服务平台 经济
1 建成膜生产线 3~6条 约束性
2 产业增长率 30%,形成千亿产业 预期性
3 形成 10 家上市公司 社会
1 示范工程 3~5 项,示范工程废水减排30% 预期性
2 示范工程 2~3项,示范工程节能20%
3 为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提供关键技术
4 为饮用水安全提供保障技术
5 为过程工业节能减排提供共性技术
三、重点任务
按照“三个提升、一个完善”的目标要求,本规划的重点任务分解为基础研究(任务一)、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任务二、三、四)、集成应用示范(任务五)、创新平台建设(任务六)等四部分。
(一)膜材料设计与制备的基础研究。
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加强膜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原创技术研究,提升膜领域发展的自主性和可持续性。围绕膜分离性能与膜材料微结构的关系、膜材料的微结构形成机理与控制方法、应用过程中膜材料微结构的演变规律三个关键科学问题开展研究,进一步完善面向应用过程的膜材料设计与制备理论框架,在膜材料的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破。通过研究智能膜材料、合金膜材料、新型结构膜材料等新材料,形成一系列原创性的膜材料和专有制备技术,构建我国膜材料设计与制备的技术平台,为我国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性能膜材料奠定基础。
(二)高性能水处理膜材料。
在水资源领域,重点突破海水淡化用高性能反渗透膜、水质净化用纳滤膜和废水处理用膜生物反应器专用膜材料的规模化制备技术,以解决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短缺和饮用水安全问题。
1.高性能反渗透膜材料。满足海水淡化、苦咸水淡化等技术对高性能反渗透膜材料的需求,重点开发高性能聚酰胺类反渗透膜原材料;研究开发抗污染、抗氧化、耐溶剂反渗透膜材料;研究开发反渗透膜元件卷制封装技术,建设自主知识产权的反渗透膜规模化生产线;研究海水淡化膜材料大规模产业化关键技术,开发大型海水淡化膜元件;鼓励开发高脱硼海水淡化反渗透膜材料、正渗透膜材料、膜蒸馏技术等。
2.高通量纳滤膜材料。围绕水质深度净化技术对膜材料的需求,重点开发高通量复合纳滤膜材料及其规模化制备技术;研究开发万吨/日的纳滤膜过滤高硬度地下水/井水制备饮用水工艺,中空纤维复合纳滤膜规模化制备技术,微污染水深度处理工业化应用技术;研究界面聚合法制备完整无缺陷复合纳滤膜技术,开发膜面缺陷在线监测系统;鼓励开发脱硝和海水软化纳滤膜,耐腐蚀、耐溶剂纳滤膜。
3.MBR 专用膜材料。围绕污水综合治理、废水资源化等水处理技术对膜材料的需求,重点开发增强型 MBR 专用膜材料等高强度、抗污染 MBR 膜材料;研究涂膜液配方与大型膜液调配系统;开发增强型聚偏氟乙烯(PVDF)等膜生产线;开发大型膜组器工业化生产技术;开发大型MBR装置。
(三)面向过程工业的特种分离膜材料。
针对过程工业中高温、溶剂和反应体系等苛刻环境下的分离问题,重点突破陶瓷纳滤膜材料、气体分离和净化膜材料、渗透汽化和蒸汽渗透膜材料的规模化制备关键技术,引领我国膜产业向高端化发展,为我国节能减排具体目标的实现提供技术支撑。
1.高性能陶瓷膜及膜反应器。围绕过程工业的需求,重点开发高分离精度的陶瓷膜材料及膜反应器;研究陶瓷纳滤膜的微结构调控及表面功能化技术,开发规模化陶瓷纳滤膜制备技术及生产线;开发新型陶瓷纳滤膜应用装备。
2.气体分离膜材料。围绕能源清洁利用和环境减排对膜材料的需求,重点发展透氢与透氧的气体分离膜材料,特别是用于高纯氢气制备的复合钯膜材料和用于高纯氧气制备的混合导体透氧膜材料;开发用于天然气净化与综合利用的气体分离膜材料;开发用于分离捕集温室气体的膜材料,尤其是用于分离二氧化碳的固定载体膜材料;开发卷式分离膜及中空纤维复合膜规模化连续生产技术;鼓励发展富氮膜材料。
3.气体净化膜材料。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求,开发高温气体净化工程化装备及关键膜材料;重点研究碳化硅支撑体成型技术和烧结技术,开发非对称纯质碳化硅膜材料及规模化生产技术;开发高孔隙率非对称陶瓷膜材料制备技术;研究膜层在支撑体表面的均匀涂覆技术,开发抗热震多孔金属复合膜材料规模化制备技术;鼓励开发耐高温亲水性聚四氟乙烯膜材料及其应用技术。
4.渗透汽化膜材料。围绕溶剂分离的需求,重点开发疏水型膜材料;开发高稳定性分子筛膜材料、有机无机复合膜材料规模化制备技术;开发中空纤维纳米杂化多层膜材料及其规模化制备技术;开发高装填面积膜组件;鼓励开发用于有机物-有机物分离的膜材料和有机气体回收的膜材料。
(四)离子交换膜材料。
针对氯碱行业的重大需求,重点突破全氟离子交换膜工程化技术,进一步提高膜性能;面向燃料电池、储能电池和动力电池的应用需求,重点开发高性能、低成本离子交换膜材料和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膜材料;针对酸碱回收的需求,开发双极膜和扩散渗析膜的规模化制备技术及成套装备,实现批量生产。
1.全氟离子交换膜。围绕氯碱行业、燃料电池、储能电池和动力电池的重大需求,重点开发高性能离子交换膜制备技术及在氯碱行业的工业化应用技术,开发高性能、低成本电池用离子交换膜;鼓励开发新型耐热离子交换膜、抗过氧化氢氧化离子交换膜、氢氧根传导离子交换膜材料。
2.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膜材料。围绕高效率燃料电池技术及产业化需求,研究开发高电导率固体氧化物膜材料,开发制备超薄固体氧化物膜材料;鼓励开发单室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和微型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
3.双极膜和扩散渗析膜。围绕过程工业的废酸碱资源化利用,重点研究新型扩散渗析膜材料规模化制备技术;开发高性能双极膜材料规模化制备技术;开发废酸和废碱回收成套装备与工程化技术,双极膜应用的成套装备与工程化技术。
(五)集成应用示范。
重点开发新型膜分离集成过程,注重过程强化及在水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传统产业改造、社会发展和循环经济等领域的应用,形成基于膜分离集成过程的水资源综合治理和传统产业改造成套技术与装备,发展新型共性技术,为膜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1.基于膜分离集成过程的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重点建设沿海工业园区海水淡化及其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形成包括反渗透预处理、反渗透海水淡化、浓盐水后处理、园区废水处理和中水回用的海水综合利用集成系统;重点开发大型 MBR 市政污水处理工艺,建成十万吨级市政污水处理及全回用示范工程。 2.膜法深度水处理技术。重点开发膜法自来水深度处理工
艺,建成万吨级纳滤膜自来水生产示范工程;重点开展膜法污水处理工艺研究,实现焦化废水、油田采出水、农药废水、印染废水等国民经济重点行业废水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建成万吨级膜法污水处理工艺及成套装备。
3.面向过程工业的膜集成技术。针对钢铁冶金、化工制药、生物工程等相关领域,着重研究过程强化的膜分离工艺,开发形成膜集成技术;重点开发化工和石油化工行业重要反应与膜分离过程耦合工程化技术,建成膜反应器成套装置应用示范工程;重点开发离子交换膜大规模制备技术并建成生产线,开发膜法盐水精制和离子交换膜氯碱集成技术,建成氯碱生产示范工程。
(六)创新平台建设。
新建特种分离膜、含氟功能膜、中空纤维膜材料与膜过程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对现有国家级创新平台予以持续支持。组建膜材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培育膜领域创新群体。布局建设若干国家级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和技术转移中心。鼓励设立若干膜领域专业性的投资基金,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通过人才、项目、基地建设的联动,提升行业自主创新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发展膜产业的积极性,整合各类资源,布局若干膜产业集聚区。加大国家投入,带动社会投资,引导各类金融机构资金支持膜材料产业发展;鼓励行业和企业推广应用膜技术,鼓励地方政府对高性能膜材料及装备采用政府采购模式,推动市场发展。
(二)提升行业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组织协调, 实现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化示范全链条的布局,扶持膜生产及应用的龙头企业发展,强强结合,不断提高创新能力,优化提升产业链。组织实施一批膜系统集成、生产、应用示范工程,提升膜技术工程应用水平,加快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通过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和成果转化新机制,推进集群创新,提高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 组织承办有影响力的国际膜会议,提升学术地位;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升产品竞争力;鼓励企业通过国际合作、并购、参股国外企业等方式掌握关键技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提高对相关技术的掌握能力。
(四)强化人才队伍和平台建设。
统筹人才、项目、基地建设。构筑膜材料和膜过程人才高地,为产业发展提供基础理论和原创技术。通过设立高性能膜材料专项基金,推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加强孵化作用,通过实验开发、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产业发展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