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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0:06: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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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
最高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近几年国家制定的一些经济法律、法规大都有当事人如果对主管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这种行政案件的原告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被告是行使国家管理职权
的主管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审理这种行政案件,不同于解决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问题,而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查和确认主管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正确.因此,人民法院不应进行调解,而应在查明情况的基础
上作出公正的判决:如果主管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正确、合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特此通知



1985年11月6日

外地在京购房交易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外地在京购房交易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房地产交易活动(以下简称场内交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中心接受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交易管委会)的指导、协调、监督。
进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从事场内交易的行为主体须有下列合法有效证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有市建委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须有市房地局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须有市房地局、市物价局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物业管理公司须有市房地局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其他交易行为主体须有合法有效的证件。
第五条 场内交易的房地产,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证明或确权证明,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证件。
第六条 场内交易的房地产,其交易价格按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到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买卖、租赁手续或申办权属证件的,均需到设立交易中心的市房地局办事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经获准在场内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法律咨询、现场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机构,须按本办法开展业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依法缴纳税费。
第九条 在交易中心内进行房地产广告宣传活动,须到驻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 房屋的出售和购买
第十条 凡获准在交易中心出售的房屋,其出售范围是:
(一)外销商品房屋可以向境外的企业、组织、个人和境内的企业、组织以及具有本市身份证的个人销售,可向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的外省市个人出售;
(二)内销商品房屋可以向中央在京的单位(含部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驻京办事处、联络处,本市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具有本市身份证的个人销售,也可向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的外省市个人出售;
(三)存量房屋(含经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可以向本条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出售。
第十一条 出售房屋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出售外销商品房屋的,须有市房地局核发的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二)出售内销商品房屋的,须有市房地局核发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三)出售存量房屋的,须有所有权证明或确权证,出售经住房制度改革存量房屋的,还须具有市政府房改办批准的文件。
第十二条 购买外销商品房屋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本市个人须有本市的身份证;
(二)外省市个人须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三)国内单位须有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文件;
(四)境外个人须有有效的护照、身份证件;
(五)港、澳、台企业须有登记注册的文件、董事会决议并经当地公证、按规定转递的其它合法有效文件;
(六)外国企业须有登记注册的文件和董事会决议,并经当地公证、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合法有效文件。
第十三条 购买内销商品房屋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中央在京单位(含部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驻京的办事处须有市建委批准的文件;
(二)市属单位及外省市驻京联络处须有市计委批准的文件;
(三)区、县属单位须有区、县计委批准的文件;
(四)本市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须有其权力机构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五)本市个人须有本市的身份证;
(六)外省市个人须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达成买卖内外销商品房屋的买卖双方,均须签订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商品房屋买卖契约;达成买卖其它商品房屋的买卖双方,须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
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或购销合同后30日内,须到设在交易中心的市房地局办事机构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申领房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驻场内的办事机构缴纳税费。



1997年11月1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教育部幼儿园园长培训中心(筹):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校长(含幼儿园园长、特殊教育学校校长,下同)队伍,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提高校长培训工作水平。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促进校长专业发展为主线,以提升培训质量为核心,以创新培训机制为动力,进一步提高校长培训工作专业化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人民满意的中小学校长队伍,为推动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实现中国教育梦提供坚强保障。

  二、加强统筹规划,开展校长全员培训。各地要有计划地面向全体中小学校长开展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和专题培训。重点加强农村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民族地区校长培训,加大薄弱学校校长培训力度。重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培训。按照倡导教育家办学的要求,组织实施中小学名校长和幼儿园名园长培养计划,为优秀校长、园长成长发展创造条件。教育部组织实施卓越校长领航工程、农村校长助力工程和培训者能力提升工程,继续实施相关合作项目。

  三、精选培训内容,满足校长专业发展需求。各地要全面推行需求调研,针对不同层次、类别、岗位校长的需求,围绕校长在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和调适外部环境等方面的专业素质要求,丰富优化培训内容。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校长培训必修内容。任职资格培训重点提升校长依法治校能力。提高培训重点提升校长实施素质教育能力。高级研修重点提升校长战略思维能力、教育创新能力和引领学校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改进培训方式,发挥校长学习主体作用。各地要更新培训理念,坚持以学员为主体、以问题解决为导向、以能力提升为目标,采取专家讲授、案例教学、学校诊断、同伴互助、影子培训、行动研究等多种方式,强化学员互动参与,增强培训吸引力、感染力和实效性。探索建设校长网络研修社区,积极开展区域内、区域间校长网上协同研修,推动校际间、城乡间校长网上结对帮扶,形成校长学习发展共同体,实现校长培训常态化。鼓励各地设立优秀校长网上工作室,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五、完善培训制度,实现校长培训规范化。各地要严格执行新任校长持证上岗制度,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必须参加不少于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在任校长全员培训制度。规范校长培训证书制度。完善校长组织调训制度。建立培训学分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培训学分银行,推动校长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课程衔接、学分互认。建立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把完成培训学分(学时)和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校长考核、任用、晋级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六、创新培训机制,激发校长培训工作活力。各地要积极探索校长自主选学机制,建设菜单式、信息化的选学服务平台,为校长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选择机会。改革课程资源开发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招投标等多种方式,吸引优质培训机构参与课程资源建设,重视开发典型案例、微课程和网络课程。实行培训项目招投标机制,择优遴选具备资质的专职培训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承担培训任务。鼓励培训机构依托优秀中小学建立培训实践基地,加强与境内外优质培训机构、高等学校的合作,探索联合培训、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运行机制。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培训者专业能力。教育部制订培训者专业标准。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为专职培训者专业发展创造条件,保证其每年参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拓展培训者队伍来源渠道,重视遴选熟悉教育规律、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教育管理干部、知名专家学者、优秀一线校长担任兼职培训者。建立国家、省两级培训专家库,推动优秀培训者资源共享。

  八、强化监管评估,保证校长培训质量。教育部制订校长培训课程标准和培训质量标准,建设培训信息管理和监测平台,建立培训质量保障体系。各地要采取专家实地评估、学员网络匿名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校长培训的过程评价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培训任务和经费的重要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将校长培训工作作为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检查结果。九、加大经费投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地要切实加大对校长培训经费的投入,建立正常增长机制,保证校长培训所需经费。鼓励多渠道筹措校长培训经费。完善经费管理办法,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教育部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