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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时间:2024-07-25 18:33: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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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2001年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8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一)督促各部门、单位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规划和工作任务;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分析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当地财力状况,保障消防专项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加大消防资金投入,使消防工作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一)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规划、计划和工作目标;

(二)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并督促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三)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和竣工验收;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措施;

(五)对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六)负责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迅速扑灭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七)调查火灾原因,督促处理火灾事故;

(八)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九)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依法对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一)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制定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二)制定本行业消防安全规划和工作制度;

(三)定期分析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按照国家规范和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五)督促本行业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搞好本行业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六)指导本行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七)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除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内容;

(三)组织新工人和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组织扑救发生在本单位的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对玩忽职守,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单位资格,按有关规定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发生火灾后,未按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或者组织抢救不得力、不及时的,对公安消防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消防建筑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326号

1991-02-19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税务局:
  1990年12月14日浙税外[1990]18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1.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
  2.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又难以从金融机构借到款,而从民间筹措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列支问题,如果不存在变相的分劈红利等问题,可以从宽掌握处理。请你局调查一些具体案例,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作进一步研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认真落实《关于做好2002年盐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认真落实《关于做好2002年盐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运行盐办函[2002]4号

关于认真落实《关于做好2002年盐业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
  日前,国家经贸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02年盐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厅运[2002]51号,以下简称51号文件)。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努力做
好盐业管理工作。
  一、关于2003年食盐生产计划编制的准备。2003年食盐生产计划由我办编制。
请按5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2003年计划编制和产销衔接的准备工作。我办已发
出《关于上报食盐库存情况的通知》(运行盐办函[2002]1号),请各地实事求
是地做好统计摸底工作,并将填好的“食盐库存情况统计表”按要求在4月15日
前报送我办。
  二、关于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换发。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由我办换发。请
你们按照5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换证准备工作。有关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许可
证的换证问题,我办正在积极准备,拟于6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关于食盐准运证的发放。新版食盐准运证于5月15日启用,旧版准运证
同时作废。各地第一次领取新版准运证请到我办直接领取,以后可通过邮寄方式
办理。各地为企业开具准运证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为便于各地及时了解我办工作动态和有关信息,我办有关文件、通知已
在国家经贸委网站(http://www.setc.gov.cn)予以公布,欢迎随时查询并与我
办联系。
  邮政编码:100053
  地址:北京宣武门西大街26号(经贸委办公大楼2803室)
  单位名称: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唐社民  010-63192786(传真)
      崔桂玲  010-63192722
  e-mail:ygb@setc.gov.cn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
二OO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