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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14:37: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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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滁州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4]14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市级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加强市级预算管理和监督,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制订了《滁州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


滁州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加强市级预算管理和监督,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 市级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机关正常运转、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体现勤俭节约的精神,符合合理、准确、公开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 市级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时,应将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资金收支结合起来统一编制预算,各类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并逐步实行标准周期预算制度。
第五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来源,准确编制收入计划。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第六条 市级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办法核定:
(一)基本支出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
(二)项目支出实行预算论证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定,滚动编制。
第七条 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分部门预算批复到相关部门。市直各部门应当自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单位预算批复到所属各单位。
第九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
第十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全面实行集中收付制度。
(一)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市预算外罚没收入集中待解户)。
(二)市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市级预算支出中,属于个人工资性的支出,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办法;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减税、免税、抵税、退税及增加支出等影响财政收支的内容。
第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向市人民政府的报告、请示事项中,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第十三条 凡涉及市级调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或者调整部门、单位预算供给方式以及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的,市直有关部门必须会商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的申请。部门或单位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可在本年度部门或单位预算之内,经法定程序批准后通过调整结构予以解决,或者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申报。
第十五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市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从市级预备费中安排。
第十六条 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要求,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
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市财政
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市长审批。
(三)1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批中,对于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
第十八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逐步建立预算支出的效益考核评价制度,分批对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预算支出实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逐步健全和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保证市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转,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予以处理。监督中如果发现严重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要依法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  关财政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2008年扎实推进村通工程发展农村信息服务的意见

信息产业部


关于2008年扎实推进村通工程发展农村信息服务的意见

信部电[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2004年以来,信息产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组织6家基础电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村村通电话工程,累计投资300多亿元,为7.5万个行政村和2万个自然村新开通了电话,29个省份实现全部行政村通电话,行政村通电话率达到99.5%,乡镇通宽带率达到92%;建成服务“三农”的信息服务平台2千多个,涉农互联网站6000多个。农村通信和信息服务发展成效显著,为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8年,信息产业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引领村村通电话工程向纵深发展。在已取得的各项成就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新形势下建设新农村的新要求,在继续完善农村通信基础设施的同时,加大农村信息服务的推广应用力度,推动工程由“以建为主”到“建用并举”的转变,实现工程由量变到质变的跃升,促进农村通信发展和农村信息化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一、2008年村通工程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推进自然村村通工程,实现服务对象向更广人群的延伸:在行政村通电话目标基本实现的基础上,继续实施自然村的村通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提高农村电话普及率和网络覆盖率,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享受到信息沟通的方便快捷。


  ——自然村的村通工程任务:落实“十一五”规划目标,加快建设步伐,年内计划为约2.4万余个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新开通电话,力争年底全国自然村村通率提高1个百分点(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


  ——行政村的村通工程任务:全国尚有3500余个无电话行政村位于藏川高原藏区,西藏、四川通信行业要以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缩小“数字鸿沟”为己任,按照“十一五”规划目标,逐步解决偏远地区广大农牧民的通电话问题(按计划西藏今年将为670个行政村新开通电话,由西藏移动公司和西藏电信公司各按55%、45%的比例承担任务)。


  ——继续鼓励各地为生产建设兵团、农场林区、油田矿区等未在行政村编制之列的基层单位解决通电话问题。


  (二)加快农村互联网建设,实现服务水准向更高层次的提升:在为广大农村建设电话网、提供基础话音业务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农村互联网宽带接入,增加互联网数据服务功能,提升业务层次和网络质量,为农民享受更加现代先进的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良好的网络服务支撑。


  ——乡镇互联网建设任务:乡镇一级基本具备互联网上网接入条件, 80%以上行政村具备拨号上网条件。力争年内实现“乡乡能上网”的“十一五”规划目标。


  ——农村宽带建设任务:为全国95%以上乡镇开通宽带,其中东、中部省份实现所有乡镇通宽带。


  (三)着力发展农村信息服务,实现服务应用向更大范围的推广:充分利用和发挥村通工程建成网络的作用,狠抓应用和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信息平台,加快推广涉农业务,加强农村特色信息内容和适用技术的开发应用。


  ——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快完善和推广现有农村信息平台和信息服务,不断开发新的涉农业务,年内力争在所有本地网上,开通针对农民的短信、互联网、电子邮箱、语音热线等经济实用的信息服务。


  ——增值电信企业要转变观念、面向“三农”,积极会同各级政府和有关涉农单位,大力开发针对农村、贴近农民的信息内容,提供形式多样的特色业务应用。


  ——设备厂商和研发部门要深入研究农村需求,进一步开发更多的物美价廉、经济实用的技术手段、网络设备和终端产品,使农民群众“用得起、用得好”,更好地服务于农民信息服务需求。


  二、2008年村通工程主要举措和要求


  (一)多方协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村通工程各项工作。
  发展农村通信和信息服务是一项社会化大工程,电信行业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联合社会各界力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围绕村通工程年度目标和任务,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工作。部相关司局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精心组织,大力推进,加强现场督导,及时通报进度,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各地通信管理局应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加强当地村通工程的组织协调和任务落实,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电信企业要继续发扬顽强拼搏精神,采取得力措施和有效手段,确保各项年度任务的完成。


  (二)合理安排新建项目,保建保通已建项目。
  各地在村通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应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农村建设规划,科学安排,逐步推进,务求实效。同时加强对已建成农村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保障农村通信网络畅通,制定和完善农村通信和信息服务的优惠资费政策,采取措施引导和激励农民使用通信和信息服务业务。


  (三)发挥基础电信企业优势,当好农村信息服务主力军。
  村通工程中设施建设是手段、服务应用是目的。六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发挥网络资源、技术实力等方面优势,在农村信息服务领域中发挥基础性、主导性作用,重点推广普及一些效果好、有特色的适农信息服务如 “农信通”、“信息田园”、“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农业新时空”等。在加强农村信息服务开发推广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农村信息服务的管理和引导,认真探索农村信息服务站管理模式,要将“阳光绿色网络工程”深入农村,加强农村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杜绝不良信息内容对农村的侵袭。


  (四)发挥增值电信企业和行业组织力量,多方面推进农村信息服务。
  鼓励支持为数众多的增值电信企业和信息服务商加入农村信息服务大潮中,引导增值服务业开拓农村新市场,开发农民喜闻乐见的特色服务,为农村信息服务作贡献,为增值业务市场寻找新的增长空间。同时适时举办研讨会、交流总结会,开展示范试点项目、扶持一批特色项目,会同相关部门推进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乡乡有网站”项目,会同互联网协会农村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开展“农村信息扶贫论坛”等系列活动。


  (五)注重宣传和引导,营造工程良好氛围。
  全行业应高度重视和进一步加强村通工程的对外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以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弘扬工程先进事迹,激励斗志,推广经验,引导各方积极参与。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各电信企业、各行业媒体要以全国改革开放30周年成果回顾活动和举办奥运会为契机,举办丰富多彩的村通工程总结宣传活动,对外展示村通工程这一利国利民工程的成就和意义。


  


  附件:2008年度自然村村通工程任务分配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2008年全国自然村通电话工程任务分配表
统计截至:2007年12月27日




省份 20户以上自然村总数 07年底未通村数         2008年度任务分配
08年任务 电信 网通 移动 联通 卫通 铁通
山东 86464 12 12     12      
北京 4077 6 6   6        
辽宁 42867 372 141   100 41      
浙江 81793 732 370 370          
陕西 67814 647 250 150   100      
广西 93966 986 193 50   120 23    
湖北 130585 2682 735 435   200 100    
河南 140554 2925 560   200 360      
海南 12495 261 107 20   67 20    
吉林 29971 1238 413   50 363      
山西 34564 1807 602   100 502      
湖南 230578 12386 1000 200   660 100   40
福建 38792 2569 770 670   100      
甘肃 71246 5305 560 300   200   60  
江西 129309 10296 5000 3300   1550 150    
黑龙江 35361 3610 190   90 100      
贵州 97485 10259 385     385      
青海 9551 1019 100 40   60      
河北 15409 1672 588   300 208 80    
云南 83332 8992 350 250   100      
四川 354873 45247 1190 370   800   20  
重庆 64903 8630 6400 2175   4225      
安徽 259514 47248 1225 400   325 500    
新疆 25878 9066 2000 500   1000 500    
内蒙 50828 35811 1200   500 500 200    
合 计   213778 24347 9230 1346 11978 1673 80 40


  说明:
    1、08年任务量原则上在信部电【2007】245号文规定“十一五”任务分配的基础上,按照各地完成情况、当地实际需求等因素进行了适当调整。
    2、各省通信管理局若确有必要可会同省内电信企业对年度任务量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部。
    3、上海、江苏、广东、天津已经实现自然村通电话,西藏暂无自然村统计数,因此该5省(区、市)未在表中计列。
    4、以上任务量为基本要求,鼓励各地超额完成任务。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教育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财政部 教育部等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财政部 教育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农改[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农业厅(委员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局、教育局、农业局,农业部农垦局、国家林业局计资司:

2007年12月全国启动农村“普九”化债试点工作以来,各地及有关部门积极行动,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化债工作。到2009年底,内蒙古等首批14个试点省(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完成了中央提出的化债目标任务。为全面考核化债任务完成情况、客观评估化债工作成效,2009年4月和2010年5月,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委托财政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述15个省(自治区)的化债工作进行了考核验收。从考核验收情况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化债政策,较好地完成了化债目标任务,但一些地方也存在化债政策落实不到位、基础工作薄弱、学校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需要认真整改。为切实做好整改和下一步的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工作

严格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债务是做好债务偿还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从考核验收情况看,凡是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工作做得扎实的地方,化债工作就推进顺利,就很少出现违规违纪现象;而发现较多问题的地方,大都与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工作不扎实有关,其原因主要是没有贯彻落实中央化债政策中关于严格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债务的要求,没有按规定程序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债务。有的地方边清理边化解,结果欲速不达;有的地方只进行了县级审计,没有开展省级抽查,造成债务“虚胖”;有的地方债务公示不到位,债务锁定没有落实到债权人,造成偿债困难或违规违纪问题。为此,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债务审计政策,严格审计程序,狠抓审计锁定工作。一是必须遵循先审计锁定再偿还债务的化债工作程序;二是县级审计要覆盖所有农村中小学校、乡镇、村级组织和国有农(林)场等单位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必须把所有债务锁定落实到每一个债权人;三是各地要在县级审计的基础上,组织省级范围内的交叉审计,省级抽查审计的债权人数或债务额不得低于本地总数的40%。

二、认真履行筹资偿债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相应地,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也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大多数地方都做到了。但在考核验收中也发现个别地方没有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出现了中央补助增加了而省级筹资减少了、省级补助增加了而县级筹资减少等筹资工作的“上进下退”问题;个别省份对县级筹资和偿债工作支持不力,监管不严,出现了县级偿债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现象。为此,要重申,各地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要求,认真执行批复的化债实施方案,切实履行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筹资责任,足额安排应由本级政府和本部门承担的偿债资金,不得“上进下退”,随意减少本级筹资额度、缩减偿债规模。

三、妥善处理和使用化债特设专户结余资金

从考核验收情况看,一些地方在完成偿债任务后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化债特设专户中还余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对这些资金,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现提出以下处理办法:一是对垫付资金的处理。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未到位、由本级财政通过垫付资金完成化债任务的地方,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经省级财政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可按核定后金额从特设专户中将资金转到相应账户。省级审核同意文件应抄送财政部(国库司)和工作小组(办公室)。二是对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大于本地偿债额度而出现结余资金的处理。地方不得将该项结余资金从化债特设专户中转出用于化债以外的其他用途,而应继续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和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等。三是对审计锁定债务后,在偿债过程中因核减债务出现结余资金,以及因市县违反化债政策而扣减的资金, 由省级财政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定重新分配,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和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等。

四、妥善使用协商减债方式

协商减债是地方在化债工作中创造的一种化债方式,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偿债支出,也有利于鼓励债权人继续支持关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但在工作中对这一方式要妥善使用,规范操作,以避免出现不良后果和消极影响。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制定协商减债的统一办法,以便各市县规范操作。各地在使用协商减债方式时,要坚持平等协商和债权人自愿的原则;要有合法、完备的手续,要有债权人自愿减债的书面证明材料,并解除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必要时,可对自愿协商减债的债权人给予适当的荣誉奖励。严禁强迫或威胁要求债权人减债。

五、做好偿债资金支付管理和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是偿还债务的核心环节,直接决定化债政策能否落实到位及其成效。各地要继续完善相关支付制度和办法,严格遵守支付审核程序,认真执行债权人申请和偿债资金支付审核制度,健全相关资金支付手续,确保不留隐患。债权人领取偿债资金时,要签字确认解除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委托别人代领偿债资金的,代领人要出具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债权人发生变动时,有关方面和发生债权变动的当事人要出具有关证明。对因债权人外出、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联系不上债权人而无法偿还的情况,要努力与债权人直系亲属联系,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告,保留一定的支付期限。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统一制定。另外,对一些地方建校用地租赁费由于缺乏资金来源而形成的债务,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协调教育、农业等有关部门统一研究解决。

六、做好化债后的相关账务处理和资产管理工作

账务处理是化债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考核各地化债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地一定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做实做细。支付偿债资金或进行协商减债时,化债主管部门要将债权人手中的原始债权凭据收回,进行销号,并及时通知有关债务单位。债务单位要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债务销账处理,不得继续保留负债账务,并做到账实一致。化债任务完成后,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将化债资料装订成册,分类归档,妥善保管,并做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同时保存,以备核查。

20世纪80、90年代在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以来,各地不断加大对农村中小学基本建设投资力度,形成了较大规模的学校资产,这是一笔宝贵的财产。近年来,由于农村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和农村生源减少,导致部分学校资产闲置。债务偿还以后,一方面要做好账务处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及教育、农业部门和村级组织要切实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减少资产闲置,避免学校倒塌损毁和资产流失。要在妥善处理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把闲置校舍与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农村成人文化继续教育、村支部活动室和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盘活闲置校产,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七、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以来,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大量增加,经费管理制度框架不断完善。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中小学预算财务管理基础较为薄弱等原因,一些地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强。从考核验收情况看,一些地区农村中小学财会基础工作依然比较薄弱,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变动频繁,未经专业培训,无证上岗、教师兼职做财会工作的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化债工作的顺利推进。为此,要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预算和财务管理,夯实学校财会基础工作,加强农村中小学校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按规定配齐财会人员,加强财务专业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八、严格防控农村中小学校新债

近年来,各地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旧债的同时,也积极探索防控新债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考核验收情况看,一些地方农村义务教育新债仍时有发生,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各地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切实防控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学校基本建设要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要严格控制出台各种新的教育达标、升级、评优和超规模建设的文件;要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增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要实行农村中小学校新债责任追究制,坚决制止通过向村级组织和农民借债搞学校建设的行为。要加强农村中小学预算和财务管理,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要加强对已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管理,建立台账。

九、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教育、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常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继续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行为,要追回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