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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07:14: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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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2]65号

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六安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六安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征收目的及依据  
  为加大城市环境治理力度,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生活垃取处理水平,保证我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计投资[2002]1591号《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条 征收范围及标准  
  本市市区(含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在六安的省、部属单位)、驻军、学校、集贸市场、各类摊点和市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 市内居民每户每月征收5元。  
  (二) 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学校等在职职工(不含在校学生)平均每月征收2元。  
  (三) 集贸市场、各类摊点,每摊位每月征收10元。  
  (四) 在校学生、特困户和下岗职工持特困证和下岗证,双下岗职工未成年子女一律免收。  
  第三条 征收办法  
  (一)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具体征收,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直接征收。  
  (二) 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律按上年末在册人数统一由单位缴纳。  
  (三) 市区居民(含金安、裕安区及开发区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组织、街乡配合予以征收,并按实际征收额的30%返还给各街乡用于环卫工作。  
  (四) 市建设、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进行监管。  
  (五)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持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进行收取。  
  第四条 管理和使用  
  (一) 征收经费一律缴入市财政局“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及运行管理。  
  (三)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支出使用由市建委(市容局)提出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五条 奖励与处罚  
  (一) 按规定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按期或不足额缴纳的,由征收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每逾期天加收2‰的滞纳金。  
  (二) 征收机关及其征收人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违反对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和有关财务规定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除责令其限期纠正,违规金额一律上缴财政外,可处以违规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并给予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 缴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机关作出的缴款及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二个月内向征收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府发〔200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2月13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09年2月13日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市人民政府部署全局工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会议。

  第三条 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顾问、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市中级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第五条 全体会议的任务主要有: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讨论其它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六条 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市长请假;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请假,经秘书长同意后,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 提请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市长协调或者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第九条 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和承办。会议方案报市长审批同意后,办公厅应当及时落实会议准备工作。会前要充分准备,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事宜,要事先做好协调沟通。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及相关文字材料,一般应提前3日送达会议组成人员。县区政府和部门(单位)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上报参会人员名单,由办公厅汇总核对后,于会前向秘书长和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列)席情况。

  第十条 全体会议组成人员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会议发言和讨论时,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做好全体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详细完整,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办公厅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长签发。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督促落实,并根据部门职能确定主办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办理。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必须坚决执行,抓紧落实办理,及时反馈情况,确保政令畅通。除会议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全体会议交办事项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情况。如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会议议定事项的监督检查,定期将办理、落实情况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报告、反馈。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在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核,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十七条 出席或列席全体会议的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履行签到手续,不得迟到、早退。未按要求签到的,视为缺席。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随意交谈和走动,或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出席或列席全体会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涉密的,会后原则上退回。如工作需要带回使用,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登记,妥为保管。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妥善保存全体会议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和原始记录,以备查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报刊管理原则

新闻出版署


内部报刊管理原则

1990年5月16日,新闻出版署

一、内部报刊是指持“内部报刊准印证”、不列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不是指持“报刊登记证”、列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中限定内部发行部分。
二、内部报刊是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用于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商品性连续出版物。它不是独立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内部报刊准印证”只发给此类出版物。
三、申办内部报刊,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2.有明确的主办单位、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3.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单位。属中央单位办的内部报刊,应由中央部委级部门主管;地方单位办的内部报刊,应由地方厅局级部门主管;中央单位在地方办的内部报刊,应由本单位设在当地的下属部门(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主管,中央部委级单位不得直接主管在地方办的内部报刊。
4.有固定的编辑部。编辑部成员必须是主办单位编制内的正式工作人员。编辑部应与主办单位同在一地。
5.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
四、内部报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统一审批(审批自然科学技术类内部报刊时,应征求当地科委或国家科委的意见)。内部报刊准印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发放。其他部门不得审批内部报刊和发放内部报刊准印证。
五、内部报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1.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
2.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3.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4.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5.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6.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
7.诽谤或侮辱他人的;
8.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
9.法律禁止刊载的其他内容。
六、内部报刊的发放和交换范围不得超越本行业、本系统。内部报刊不准公开陈列、销售。更不得通过交换或赠送方式传播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
七、内部报刊不准定价出售,只能经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会商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后,收取一定的工本费,并不得以此盈利。
八、内部报刊不得进行或参与任何经营活动(包括经营广告),不得开展公开性的社会活动,不得在广播、电视和正式报刊上为自已进行广告宣传。
九、内部报刊不得设立记者站、办事处或以任何名义建立本编辑部以外的其他组织机构。
十、内部报刊不得擅自出版增刊、增页,严禁以“内部报刊准印证”出版图书、资料等。
十一、内部报刊违反管理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没收或销毁、停刊整顿、停刊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