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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07 01:12: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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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3日)

深府〔2002〕123号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设以下三个奖项:
(一)深圳市市长奖;
(二)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深圳市技术发明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以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凡是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及组织,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八条 市长奖授予下列科技人员或经营管理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自然人和组织:
(一)在科技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自然人、组织。
本款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市长奖原则上每年评选1名,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每年评选合计不超过100项,并分设一、二、三等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可自愿申报,并须经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区科学技术局及科学技术协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集团公司;
(三)两院院士及市政府科技顾问委员会专家。
其中市长奖可以经单位或专家直接推荐,也可以从获得当年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一等奖的项目中筛选合适的人选。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须根据有关规定完成科学技术成果审查登记。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组织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并对其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拟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审定。最终结果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公告。
第十五条 市长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可结转使用。
深圳市市长奖每名奖金为50万元。
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6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1987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深府〔1987〕206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按照规定到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并实行年审制度。”中的“并实行年审制度”删去。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制作检定印、证,应当报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时或停止使用后需要重新启用的,应当报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五、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检定合格,方可销售。”

六、第四十条修改为:“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后重新启用,经检定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化指南》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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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化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贯彻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落实部党组2002年第11次会议提出的"应研究制定统一的标准,实行统一规范的管理"的指示精神,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技术基础工作,建立科学完善的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体系,系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制定国土资源信息标准,支持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部电子政务建设,部编制了《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导和规范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文 波 杨庆弟
联系电话:010-66558423 010-66558623


附件:《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化指南》

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