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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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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长沙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长沙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1999年9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兰部队及外地在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所属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四区范围内其他各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直接管理。
永登、榆中、皋兰三县和红古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
市、县、区计划、公安、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粮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对在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政府或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招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招用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空岗信息,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开办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空岗信息。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建立空岗信息月报制度,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空岗动态信息。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成职业介绍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空岗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劳动行政部门可直接进行抽检审查。
第八条 劳动者求职择业,可以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劳动者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培训证以及其他相关有效证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用人员广告,应当先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办理用工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手续,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用工简章和营业执照副本。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具体承办用工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优先招用经过职业培训、专业对口、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特殊工种岗位和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岗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二条 适合安排城镇劳动力的岗位一般不得使用农村和外省劳动力;确需使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交纳用工调节费。
用工调节费纳入同级财政再就业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工或提高招用女工的条件。
招用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工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普通工种应当按不低于招用人员总数30%的比例招用下岗职工;对达不到招用比例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偿金”,但民政福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偿金纳入同级财政再就业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离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招用的,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或抵押物。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扣押求职者、劳动者的身份证等各种有效证件。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规定的应当安置的人员。
第三章 流动
第十八条 职工流动应当合法、有序进行。
允许不同所有制性质用人单位的职工相互流动。
鼓励职工向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流动。
第十九条 职工在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范围内和永登、榆中、皋兰三县及红古区的本县区内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往企业或者在企业之间流动,不受所有制性质的限制,调动手续由原用人单位和调入单位自行办理,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职工流动有下外情形之一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调转手续;否则,公安、粮食部门不予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转移手续:
(一)由外地调入本市的;
(二)由永登、榆中、皋兰三县和红古区调入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的;
(三)永登、榆中、皋兰三县和红古区之间流动的。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合法流动解除或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向职工收取任何费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职工调动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等有关手续。
职工因随军或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出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调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下岗职工被新的用人单位招用并与之有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原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经营活动的,原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00元以上I000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擅自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的;
(二)招用人员不办理用工手续的;
(三)特殊工种岗位招用不具备作业资格人员的;
(四)不按规定比例招用下岗职工又不缴纳“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偿金”的;
(五)不按规定交纳用工调节费的;
(六)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招用离退休人员的;
(七)招用人员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八)向因合法流动解除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收取不合法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安排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工种作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用工人数每人处以 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职业介绍机构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依照劳动部、财政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给求职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发布虚假招用人员广告的;
(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擅自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的;
(三)扣押求职者身份证等各种有效证件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机关经费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总工办发[2006]2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机关经费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全总书记处同意,现将全总财务部、经审办、机关纪委《关于加强机关经费使用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6年8月7日



关于加强机关经费使用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总机关经费使用的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管理更加规范、科学、合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总的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经费预算和支出的管理
  经费预算是资金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合理有效使用资金的前提。各单位领导要本着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对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的重要意义,做到勤俭节约、精打细算,不该列的支出项目不列,不该花的钱不花,实事求是地做好本单位的经费预算,加强各项经费支出的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全总各项财务规定。
  二、加强预算管理
  各单位的经费预算要合理立项,科学论证,严格标准,经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审核确定。
  (一)经费预算的提出。各单位业务处室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全总财务规定的标准,提出年度经费预算的初步意见。
  (二)经费预算的确定,须经一定的民主程序。在各业务处室提出经费预算初步意见后,机关各部门(各产业工会)须召开部务(分党组)会议,并请各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列席会议,集体研究提出本单位经费预算意见,然后报全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经费预算的审核。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单位上报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和平衡,然后上报全总书记处会议审定。
  三、加强财务支出管理
  (一)财务支出项目不得超出全总书记处会议批准的年度预算项目。
  (二)加强财务支出的审核。财务部门须设立预算审核专门岗位,负责预算支出各个环节的审核和把关。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三)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以拨代支。 (四)各单位在办理预算支出项目时,需提前将项目预算细化后报送财务部门,经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支付资金。
  (五)各单位办理费用报销时,需持有效的支出凭证,并与预算项目一一对应,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方予报销。 四、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
  (一)经费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经全总书记处批准的各单位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在机关内部网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经费的使用要本着科学、节俭的原则,专款专用,严禁擅自挪用。各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需报财务部和全总分管财务的领导同意。
  (三)建立定期审计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全总经审部门的作用。对大额经费的使用,特别是与相关部委或单位开展大型活动的经费支出要定期进行审计,如有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按照中直管理局的要求,抓紧制定和落实政府集中采购制度。逐步实行会议、礼品、印刷等集中采购,做到花钱与管钱,使用与采购分离,避免出现浪费和变相贪占的问题。
(五)机关纪检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党员干部在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中的监督,严格纪律,促进机关的廉政建设。
全总财务部
全总经审办
全总机关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