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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3 16:28: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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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568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厦国税发[2004]91号)收悉。关于为总机构自营商品贸易从事准备性、服务性业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征税的从事“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既从事自营贸易同时也从事代理贸易的代表机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的全部业务仅为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以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业务,凡其总机构能够提供证明资料,说明其对我国的商品贸易一贯采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02号)第一条规定的自营贸易方式的,仍可按照该国税发[1997]002号“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免予征税,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人事部关于在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试行考评结合、以考为主的评价方式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在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试行考评结合、以考为主的评价方式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


复函
国家审计署:
你署《关于完善审计人才评价机制实现审计人才评价社会化加快审计人才整体性开发进程的函》(审人发〔1997〕229号)收悉。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建立科学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才评价机制,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经研究,同意你们在审计专业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中,进行以国家考试为主、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的试点工作。请你们本着积极慎重、稳步推进的原则,选择一定范围进行试点,在试点工作中请注意与深化职称改革的思路及现行有关政策相衔接,并注意职称用语的规范化。在总结试点经验后,经你署和我部研究同意,
再在全国发布有关配套文件。



1997年12月17日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近年来,全国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认真落实1991年全国地名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强化地名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等地名行政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尤其是在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速度不断加快
的今天,地名管理工作所面临的任务越来越重,全面加强地名行政管理显得尤其重要。为使地名工作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地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断完善地名管理法规,努力做到依法行政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被明确地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此,各级地名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地名管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地名管理法制建设摆上议事日程。目前,有些县级行政区至今仍未制定本辖区的地名管理法规,从而制约了
本地地名管理工作的发展。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修订)有关地名管理工作的法规。在制定(修订)地名管理法规过程中,要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60号)中民政部负责“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本辖区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责与任务,理顺地名管理工作体制,为实现地名管理的依法行政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城镇地名管理,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随着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等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地名管理工作在面临艰巨任务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各级地名管理部门一定要抓住这一机遇,努力做好城市街、路、巷、楼、门牌、建筑物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及其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工作。设置地名标志,必须采用汉语拼音字
母拼写,不得采用英文等其他外文拼写。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严格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制度,并制定规范的申报审批程序,严禁不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随意进行命名更名或有偿命名更名的做法。在一定规模的改造与开发建设区申进行地名命名更名时,必须做好地名
规划工作,同时要加强地名命名更名规范化,特别是地名史通规范化的理论研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科学的地名通名规范化方案,避免随意性命名更名的现象,使地名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三、做好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规范化工作,推进全国地名标准化的进程
在过去地名管理实践中,由于长期侧重于对人文地理实体名称的管理,疏于对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必要的规范化管理,造成了目前自然地理实体仍存在着不少的“有地无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地”等不规范的现象。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在做好城镇地名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自
然地理实体名称的管理,重点是对风景区(包括正在开发和可能形成的风景区)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管理。在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原则及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各种事宜,要科学地命名更名,尤其要做到地名更名
规范化,促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准化水平的提高,推进全国地名标准化的进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199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