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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任命名单的决定

时间:2024-06-30 22:03: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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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任命名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任命名单的决定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华国锋总理的提议,为了加强对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设立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任命陈云副总理兼主任,李先念副总理兼副主任,姚依林副总理兼秘书长,余秋里、王震、方毅、谷牧、薄一波、王任重、陈国栋、康世恩、张劲夫、金明为委员。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9〕62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古树名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延安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提高城市生态环境效益和绿化景观效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大树;名木是指树种珍贵,国内外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具有培养和保护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

  

  宝塔区人民政府和规划、林业、旅游、文物、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搞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保护;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须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树龄在300年以下,100年以上的为二级保护古树名木;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须经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古树后备资源由市园林处统计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具体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 生长在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单位管理的绿地、游园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单位保护管理;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三)生长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区、寺庙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所在单位或者经营单位保护管理;

  

   (四)散生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所在单位或个人保护管理。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对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制定具体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

  

  第八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人承担。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抢救、复壮以及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所缺的专项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款、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九条 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

  

  第十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树木实施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受到损害、出现长势衰弱或者死亡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城市管理局,由城市管理局组织技术力量治理复壮;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经城市管理局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予以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的,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由管护责任人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移植古树后备资源的,由管护责任人向市园林处申请,须经市城市管理局同意。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移植以及移植后复活期内的管护工作,应当由园林绿化专业机构实施,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开发中,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应进行严格保护,影响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避让和保护措施。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有关审批手续时,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严禁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

  

   (一)损伤树皮,攀折树枝,在树身上刻划、张贴、架线、拴绳挂物;

  

   (二) 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搭设临时设施,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三)在距树木基部边缘3米内硬化地面;

  

   (四)擅自采集果实、种子。 

  

  第十六条 生产、生活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各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5月3日全国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扎实开展,切实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确保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学校教育教学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校教育教学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深入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构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积极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能作用,把深入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积极主动、扎实深入地开展好法制宣传活动,着力为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切实加强学校周边居民的法制宣传教育,为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要紧紧围绕维护学校、幼儿园安全,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法律六进”活动,重点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居民的法制宣传教育,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各种法律法规送到人民群众手中,努力提高全社会公民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意识,自觉同侵害青少年权益的行为作斗争。要结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加强对学校、青少年活动场所、幼儿园周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法制宣传,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做好重点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疏导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群众依法合理地表达利益诉求。

三、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不断提高学校依法管理水平和青少年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充分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深入推进学校法制教育教材、课程、师资、经费“四落实”,努力使中小学生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不断提高青少年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充分发挥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开展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积极运用第二课堂和各种社会法制实践活动,组织开展适合中小学生特点、生动直观,为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加强中小学生家长的法制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发挥家长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的法制节目、法制专栏、专版,通过举办讲座、知识竞赛、以案说法、文艺节目、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不断扩大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加强对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促进学校依法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学校保护学生安全的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努力提高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构,要把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本部门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要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迅速行动,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明确任务要求,推进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本地区活动整体推进情况,并把活动开展情况纳入“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表彰“五五”普法先进的重要指标。要大力宣传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和培育先进典型,加以宣传和推广,引导和推动宣传教育活动的不断深入,努力扩大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力。

各地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情况,请及时报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