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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第八机械工业部和第七机械工业部合并的决议

时间:2024-05-21 04:0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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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第八机械工业部和第七机械工业部合并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第八机械工业部和第七机械工业部合并的决议


(1981年9月10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为了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将第八机械工业部和第七机械工业部合并,两部合并后,保留第七机械工业部,撤销第八机械工业部。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成都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概念)

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项目类型)
项目按照支出性质分为行政事业性项目和经济建设性项目。

(一)行政事业性项目,一是属于公用支出范围但未列入基本支出预算的额度较大的经常性专项支出项目,主要是指专用材料购置费、大宗设备购置费、大型会议费、大型修缮费等;二是属于非基建范围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的专项支出项目;三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专项业务支出。

(二)经济建设性项目,包括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政策性补贴等专项支出,以及地质勘探费、农业生产、林业生产、水利建设、城市维护和建设、各类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建设性支出的项目。
第五条(编制原则)
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各种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部门申报项目应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择优排序。根据市级综合财力,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市财政局和有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条(项目库管理)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指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市级部门项目库和市级财政项目库。项目库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程序。项目库中的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市级部门项目库,由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分类、排序后设立。对基本建设、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信息化建设经费等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政府专项资金,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项目规划和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实行项目库管理。

市级财政项目库,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市级部门报送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
市级部门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预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扶持方向、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第八条(项目申报属性)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九条(项目申报材料)
市级部门必须按规定报送项目申报所需必要资料,项目申报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市级部门申报项目时,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资料;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只在项目支出预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资料。
第十条(项目申报程序)
市级部门应按下列规定程序申报项目预算:
(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级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市级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

(四)归口管理的专项项目,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相关主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项目库管理的要求,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一条(项目审核)
市财政局按下列内容对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一)项目单位及支出项目是否属于市级财政支持范围;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内容是否重漏,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四)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各部门后,排序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
对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项目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市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市级综合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市级部门年度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同时列入政府采购预算。
市财政局依法对市级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汇总,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批复市级部门。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

市级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项目追踪问效)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或相关主管部门对年度预算安排专项项目预算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市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市级部门项目审批立项和市财政局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预算监督)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质检总局、全国节水办关于加强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水利部、质检总局、全国节水办关于加强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资源〔2012〕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节水政策法规,促进节水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面临的水资源问题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我国水资源问题的一项战略性任务。作为节水技术的重要物质载体,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涉及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的多个领域,关系到节水技术进步、用水效率提高、用水方式转变等多个层面,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文件明确提出,抓紧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近年来,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陆续出台实施了促进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国节水产品质量状况、节水产业整体发展水平以及节水产品普及应用程度仍与我国严峻的水资源形势存在一定差距,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客观需要。我国节水产品生产企业规模普遍不大,产品品种偏少,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节水效率等级偏低,寿命可靠性较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长期在低位徘徊,质量总体水平亟待提升。节水产品市场竞争有待进一步规范,中低端产品的同质化竞争严重,仿制滥制问题突出,社会认知度低,产业发展环境亟待改善。节水产品推广普及的激励引导政策不完善,未形成多部门合力,生产企业和用户节水动力不足,节水产品推广普及工作亟待加强。为此,要充分认识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的重要性,把促进节水产品质量提升和加大节水产品推广普及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认真部署并有效落实,为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重点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政策、强化监管、注重推广等综合措施,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实施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长效工作机制,提升节水产品质量,规范节水产品市场,促进节水产业发展,以质量提升促进推广普及,以推广普及带动质量提升,形成齐抓共管、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不断提高节水产品普及率,为全面提高我国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发挥重要作用。
  三、重点工作
  (一)督促节水产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积极引导和督促节水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规,严格按照技术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保证生产的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节水产品生产企业要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等质量管理。要加大对新材料、新品种、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发力度,不断改进工艺技术、优化产品结构,增加产品技术含量,提高产品节水效率,切实提升自主创新和质量保障能力。要把质量主体责任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里,落实在经营活动中,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及时主动解决生产过程和售后服务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通过自我声明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质量责任承诺。
  (二)加快完善节水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加强节水标准的统一管理。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力度,加快重点强制性节水标准的编制工作,逐步提高节水产品技术门槛,淘汰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用水设备及产品。重点推动节水标准的宣贯培训和试点示范工作,加大节水产品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节水标准实施状况调查分析,积极采用节水新技术、新成果,不断提高节水标准的技术水平。
  (三)加大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力度。将涉及强制性标准的生活节水器具作为当前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列入重点监督目录,扩大监督的产品范围,持续保持对节水产品生产企业强化监督的态势。研究建立质监、水利、节水部门节水产品联动监督抽查机制,联合开展节水产品生产、工程建设、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进一步突出重点,对质量问题严重的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重点企业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质量违法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水泵等工业涉水设备的生产许可管理,严格企业审查和证后监督,逐步研究制定其他节水产品的准入管理政策,为质量提升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深入推进节水产品认证工作。全面开展节水产品认证工作,把好节水产品评价关,科学发布用水产品节水信息,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加强节水产品认证的规范管理,研究制定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加强对节水产品认证工作的指导,规范认证行为,提升认证工作质量和水平,确保认证结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选择社会影响广泛、节水潜力大、技术成熟度高的节水产品,推动节水产品认证工作的开展。地方各级质监、水利部门要加大对节水产品认证机构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对运作不规范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要严厉查处。
  (五)研究建立用水产品水效标识管理制度。联合制定用水产品水效标识管理办法,推动建立用水产品水效标识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健全工作体系,规范工作程序,细化技术要求。选择水嘴、坐便器等成熟产品开展水效标识管理试点工作,做好用水产品水效标识管理的社会宣传和动员工作。
  (六)加快推动节水产品企业分类监管。按照《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及工作部署,对主要生活节水器具、农业节水设备、输水管材和纳入生产许可管理的水泵等工业涉水设备,根据节水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障能力和质量守法情况,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等级类别,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频次、程度和范围的监管模式,分别实施信用监管、责任监管、常态监管、加严监管和特别监管等不同监管模式,实现科学高效监管,带动和促进产业整体质量水平提升。
  (七)加强节水产品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节水产品生产企业质量诚信意识的宣传,引导和推动企业牢固树立“诚信至上、以质取胜”的经营理念。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为追溯手段,逐步完善节水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将企业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和奖励等良好记录全部记入档案。以水嘴、坐便器、输水管材、微喷滴灌设备等产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将严重违法行为纳入质量失信“黑名单”,加大惩戒力度。加强部门间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完善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机制。
  (八)抓好重点产品集聚区质量提升。要从产业聚集区入手,加强质量监管,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企业间沟通交流,重点强化保证质量的关键技术、前沿技术和基础技术研究。开展产品集聚区质量情况调研分析,指导企业提高原料采购质量检测能力,加强新产品自主研发,努力打造知名品牌,为质量信誉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快区域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质量检测公共服务体系,有机融合技术研发、检测评估、质量培训等服务功能,构建支撑产业的公共检测服务平台,为企业提升质量和转型发展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九)大力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示范工作。继续推进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项目,加大试点项目投资力度,逐步扩展推广产品品种,加强项目指导,规范项目管理,总结提炼推广经验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开展节水产品推广普及特色区域创建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树立一批节水产品推广普及的特色典型,辐射拉动形成一片优势区域。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设区城市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改造工作,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和新建住宅及商场宾馆全面普及节水器具。
  (十)强化政策约束和引导作用。鼓励节水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研究制定加快推广普及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政策措施。加强节水新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制定发布节水产品的推广指导目录,引导和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建立节水产品认证采信机制,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出台获证产品鼓励优惠政策措施,继续落实好节水灌溉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先采用认证产品的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节水灌溉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的准入管理。严格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全部采用节水器具,加强节水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和地方水资源费要把节水产品推广普及作为重点支出领域,支持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以及低保居民生活节水器具的换装改造和新装工作。
  (十一)促进公众参与和加强宣传推广。构建公众全面参与节水产品推广普及的机制,鼓励公众主动选购和积极使用节水产品,形成自觉节水的良好社会风尚。继续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节水产品应用知识、社会效益和重要作用,开展节水产品进社区、学校等活动,搭建政府、生产企业、用户之间的互动沟通交流平台,宣传节约用水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节水技术和产品的社会认知度。强化舆论监督,建立节水监督举报网站,设立节水监督举报电话,公开曝光非法使用淘汰类用水产品和设备等不良行为。定期表彰在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共同推动、各有侧重的原则,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节水办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行动,指导各地落实工作要求,督促各地完成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任务。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形成节水产品共管共治、共同促进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地水利、质监、节水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三部门统一部署,本着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联合办案等措施,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贯彻落实。各地水利、质监、节水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找出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落实推进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出台地方法规、技术标准等方式,创新工作模式,率先在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中有所突破。
  (四)加强总结提升。各地水利、质监、节水部门要加强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情况的分析评估,及时向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节水办上报本地区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工作进展情况,不断探索符合水资源形势和需要的节水产品质量提升与推广普及新机制。


                             水 利 部
                            质 检 总 局
                             全国节水办
                              20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