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
国家档案局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
(1994年8月1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档案是科学技术的重要载体,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要手段。计算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目的在于定量分析、科学评价科技档案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是指针对本单位及社会有关方面的需求,通过信息加工、报道交流、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以及日常提供利用等方式,将科技档案中蕴藏的科技信息发掘出来,应用于经济建设之中所创造出来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凡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均按本规定进行计算,并作为档案事业统计的依据。各有关财务部门应予承认。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开发利用科技档案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 计 算 原 则
第六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在各方面和各环节所创的经济效益,凡能计算的都应计算。具体计算可按项、按次分别进行。
第七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应以不同行业的经济效益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为基础,并从实际出发,确定科技档案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程度,合理地计算。
第八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数据,要准确可靠;计算方法,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
第三章 计 算 方 法
第九条 为合理计算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正确评价科技档案对科研、生产和建设工作所创经济效益的作用程度,本方法采取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值来表示,α值的具体确定方法,详见附件。
第十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本计算方法只对各行业有共性的常用的类型规定出计算公式。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通用计算方法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J)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某项科技措施获得的全部经济收入(S)减去开发利用科技档案的成本费用(C)(以下简称成本)。
公式:J=αS-C
第十二条 利用科技档案起凭证作用,避免、减少损失或增加 收入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利用科技档案起凭证作用,避免、减少损失或增加收入所创经济效益(J1)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避免、减少的经济损失或增加收入值(B),减去成本(C)。
公式:J1=αB-C
第十三条 技术转让或科技成果推广中,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技术转让或科技成果推广中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J2)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技术转让或科技成果推广获得的经济效益(Z)减去成本(C)。
公式:J2=αZ-C
第十四条 设计工作中复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分两种情况考虑。
第一种情况,开发利用科技档案节省设计工作量所创经济效益(J3)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复用图纸张数(F)(折成A1图)再乘以设计每张A1图所需标准工作日(T)再乘以设
计工作日单价(D),然后减去成本(C)。(以张计算)
公式;J3=αFTD-C
第二种情况,某项设计复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J4)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
某项设计收入的金额(E),然后减去成本(C)。(以设计项目计算)
公式:J4=αE-C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节约原材料或节约能源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节约原材料或节约能源所创经济效益(J5)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节约原材料或能源的数量(M)再乘以原材料或能源的单价(D),然后减去成本(C)。
公式:J5=αMD-C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使产品提前投产、设备维修提前使用或工程提前竣工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使产品提前投产、设备维修提前使用或工程提前竣工所创经济效益(J6)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提前的时间(T)再乘以单位时间创造的经济收入(S),然后减
去成本(C)。
公式:J6=αTS-C
第十七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增加产量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开发利用科技档案增加产量所创经济效益(J7)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增加产量数(Q)再乘以单位产品净收入(D),然后减去成本(C)。
公式:J7=αQD-C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提高产品质量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提高产品质量所创经济效益(J8)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提高质
量的产品产量(Q)再乘以提高质量后产品单价(D2)与提高质量前产品单价(D1)之差(D2-D1),然后减去成本(C)。
公式:J8=αQ(D2-D1)-C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扩大经营销售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扩大经营销售所创经济效益(J9)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扩大经营销售所获的总收入(W)减去成本(C)。
公式;J9=αW-C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总和的计算方法: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总和(Jn)等于各开发利用科技档案项目所创经济效益(Ji)之和。 n
公式:Jn= ∑Ji
i-1
第四章 数据资料的收集和统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反馈登记制度。凡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时,要逐次逐项进行登记,注意从科技档案产生作用的各个环节和有关部门去收集经济效益数据,数据要详细具体,并注意做好日常积累。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统计制度,所统计的数据要求按本方法进行准确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行业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本规定未包括的类型,各行业可自行制定计算方法,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开发利用成本C值,规定为在开发利用某项科技档案过程中所支付的调研费用、编研加工费,以及复制费等的总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α 值 的 确 定
α是为了合理计算和正确评价开发利用科技档案对科研、生产、建设工作所创经济效益的作用程度而采用的,称为科技档案的作用系数。α不是一个常数,它是随着开发利用科技档案的内容、目的、条件与作用效果等不同而取不同的值,α值是在从0到1区间变动着的,即0<α≤1。
α值的确定,应本着宜粗不宜细,宜简不宜繁的原则来确定。
一、α值的计算方法
α值一般可采用下列方法求得近似值。
1、专家调查法结合求平均数法。具体说就是对利用科技档案的专家们以个别询问的方式,请他们根据自己利用科技档案的具体效果与体会,经过分析估算,提出个人暂定的αi值。专家们在分析估算时,通常是以所用科技档案的数量,科学技术先进性,利用的程度,以及科技档案对自己工作所起的效用等因素为依据。为了使αi值接近客观实际,给每位专家的意见确定一个值Wi(Wi是根据该专家所评述对象在整个项目中的地位与作用而取0.1至0.8的值;Wi值可由各专家商议酌定),将αi与Wi的乘积作为该专家提为αi修正值。最后将各专家的αi修正值相加除以专家人数得到的平均数,作为α值。
用公式表示:
α=SX(1nSX)∑DD(Mni-1DD)αiWi=SX(α1W1+α2W2+……+αnWnnSX)
为计算方便,在实际应用中也可采用算术平均法求得α值。用公式表示:
α=SX(∑DD(Mni-1DD)αinSX)=SX(α1+α2+……+αnnSX)
2、专家调查法结合加权求平均数法。具体说就是对利用科技档案的专家们以个别询问的方式,请他们根据自己利用科技档案的具体效果与体会,经过分析估算,提出个人暂定的αi值,为了使αi值能反映客观实际,给每位专家确定一个加权值Wi。利用加权平均公式,求得α值。
用公式表示:
n W1 α1W1+α2W2+……αnWn
α=∑αi(-- )= --------------------------------
i-1 n W1+W2+……+Wn
∑WI
式中: i-1
αi——每一个专家给定的科技档案的作用系数。
Wi——每一个专家在该专家系统中所给的地位,即专家等级(为运算方便,最好给整数)。
3、数学期望值法。这个方法的实质是将概率论中称为“数学期望值”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应用到系统工程的协调技术中。数学期望值的基本含义是:将逼近真正的平均值的统计平均值称为数学期望值。现将此方法亦引入到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作用系数α值的计算中,此α值称为期望的α值,又可称为预计的α值。计算方法为:
a+4m+b
α=-------
6
式中:α为期望的科技档案作用系数。
a为最小的α值,是指根据利用科技档案的专家的经验判断,在某项工作中,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最小作用系数。
b为最大的α值,是指根据利用科技档案的专家经验判断,在某项工作中,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最大作用系数。
m是最可能的α值,是指根据利用科技档案的专家经验判断,在某项工作中,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最可能的作用系数。
二、α值的取值范围表。根据运用上述计算方法的试点地区的经验和专题调研取得的数据,并综合考虑科技档案与科学技术、经济建设的关系,以及科学技术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作用的比例关系,研究制定α值的取值范围,见《α值取值范围表》。
〔档发字(1994)13号〕
α值取值范围表
作用类型
作 用 程 度
α取值范围
起凭证作用
a.
1、科技档案起决定作用
30年以上的科技档案
30年以下的科技档案
2.科技档案起重要作用
30年以上的科技档案
30年以下的科技档案
0.8—1
0.5—1
0.4—0.7
0.2—0.6
技术转让
1、科技档案复制件在技术转让中起决定作用
2、科技档案复制件在技术转让中起重要作用
3、科技档案复制件在技术转让中起较大的促进作用
4、科技档案复制件在技术转让中起一定的促进作用
0.8—1
0.5—0.8
0.2—0.4
0.2以下
节约设计
工作量
1、 全部复用图纸的
2、 剪贴,修改复用图纸在60%以上的
3、剪贴,修改复用图纸在60%以下的
0.8—1
0.3—0.8
0.3以下
增加设计
收入
1、 某项设计全套复用
2、 某项设计60%以上复用
a. 起重要作用
b. 起辅助作用
3、 某项设计60%以下复用
a. 起重要作用
b.起辅助作用
0.7—0.9
0.4—0.7
0.2-0.3
0.3-0.6
0.2以下
节约原材料
节约能源
1、对节约原材料、能源起重要作用
2、对节约原材料、能源起促进作用
0.2—0.4
0.2以下
提前投产
设备维修
提前完成
工程提前竣工
1、 对提前投产,设备维修提前完成,工程提前竣工起重要作用
2、对提前投产,设备维修提前完成,工程提前竣工起促
进作用
0.2—0.4
0.2以下
增加产量
1、 对增加产量起重要作用
2、对增加产量起促进作用
0.1-0.3
0.1以下
提高质量
1、 对提高质量起重要作用
2、对提高质量起促进作用
0.1-0.3
0.1以下
扩大销售
1、 对扩大销售起重要作用
对扩大销售起促进作用
0.1-0.3
0.1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5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这种投资将有助于促进投资者之间的商业联系和增进两国的繁荣,
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的经济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本协定生效之前或之后根据缔约一方的法律法规在其领土内投入的各种资产,特别是,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及其它财产权利,如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用役权和其它类似权利;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任何其它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的请求权或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著作权、商标、专利权和其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
(五)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任何对投资或再投资的资本和实物的法律形式的变更,不影响本协定项下作为投资的性质。
二、“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扣除税款后的款项,诸如利润、股息、利息、提成费和其它合法收入。
未来的投资和再投资的收益亦享受与投资相同的保护。
三、“投资者”一词系指
(一)具有缔约一方或缔约另一方国籍的自然人;
(二)根据缔约一方或缔约另一方的法律设立的在其领土内有主营业地的经济组织或法人,以及由上述经济组织或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济组织或法人。
四、“领土”一词系指缔约一方国家的领土及其海域。
五、“海域”一词系指依据国际法缔约方国家拥有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海区和海底区域。
第二条 投资促进
一、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法规及本协定的规定接受此种投资。
二、缔约双方承诺根据各自现行有效的法律为投资者实现在其领土内的投资提供进入、居留和获得工作许可的便利。
第三条 投资待遇
一、缔约各方承诺保证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给予公平和公正的待遇,根据其法律法规给予不低于其国民的投资的待遇或者给予最惠国待遇,两者从优适用。
二、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缔约一方由于边境贸易的原因或依照参加或缔结的自由贸易区、经济联盟、关税同盟、共同市场或其它形式的地区性经济组织或类似国际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其它有关税收公约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的任何优惠待遇。
第四条 投资保护
一、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的投资,应受到缔约另一方的保护以及充分和全面的安全保障。缔约各方承诺,在不影响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保证缔约另一方在其领土内的投资的管理、维护、使用、受益或终止不受不公平或歧视性措施的损害。
二、在东道国内依据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投资的扩大、变更和转让,亦应视为投资。
三、投资的收益以及按照缔约一方法律进行的再投资享受与原始投资同样的保护。
第五条 征收与补偿
一、缔约任何一方的有关当局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的投资采取国有化、征收或其它类似措施(以下称“征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了公共利益;
(二)依照法律程序;
(三)所采取的措施是非歧视性的;
(四)给予补偿。
二、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补偿应等于采取征收措施前一日或征收为公众知晓前一日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
补偿的支付不得无故迟延,亦不得无故拖延支付期限,并能有效实现和自由转移。
三、当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因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发生战争、全国紧急状态、叛乱、骚乱或其它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应享受不低于缔约另一方对投资者采取恢复、补偿或其它补偿措施时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所给予的待遇。
第六条 汇出
一、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以可兑换货币自由转移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和净现金收益,包括,特别是:
(一)利润、股息、利息或其它合法收入;
(二)与投资有关的贷款的偿还款项;
(三)投资的转让、全部或部分清算所得款项,包括资本增值;
(四)第五条的补偿款项;
(五)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经批准从事与投资有关工作的工资和收入。
二、上述第一款所指转移应按照转移之日通行汇率进行。
第七条 代位
一、如果根据法律或合同,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取得了非商业风险保险并因此获得了赔偿金支付,缔约另一方应承认保险人对该获得赔偿的投资者的权利的代位权。
二、根据对有关投资的担保,保险人所行使的权利不得超过其所代位的投资者原有的权利。
三、因代位所获得的款项的转移应按第六条的规定进行。
四、缔约一方和承保缔约另一方投资的保险人之间的纠纷,如保险人是国营的,应根据本协定第八条的规定予以解决;如保险人是私营的,则应根据本协定第九条的规定予以解决。
第八条 缔约方之间争端解决
一、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如上述途径不能解决,则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请求,争端应提交由缔约双方代表组成的临时委员会,临时委员会应不迟延地召开会议。
三、如果临时委员会在谈判开始后六个月内未能解决争端,则应缔约一方的请求,应将该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庭解决。
四、上述仲裁庭按如下方式组成:缔约各方各委派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推举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第三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庭主席。前两名仲裁员的委派应在缔约一方通知缔约另一方将争端提交仲裁庭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主席的委派应在五个月内完成。
五、如果在上述第四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委派,缔约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国际法院院长完成上述委派。
如果国际法院院长是缔约任何一方国民,或由于其它原因不能履行此项职责,则应请国际法院副院长完成有关委派。
如果国际法院副院长是缔约任何一方国民,或由于其它原因不能履行此项职责,则应请国际法院非为缔约任何一方国民的最资深法官完成有关委派。
六、仲裁庭应依照本协定的规定和国际法原则以多数票通过做出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缔约双方具有拘束力。
第九条 投资争议的解决
一、缔约一方的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之间就投资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尽量由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争议自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争议双方未能通过直接安排的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则争议可根据投资者的选择提交:
(一)在其领土内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根据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解决一国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
为此,缔约各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将有关征收补偿额的争议提交该仲裁,其它争议需经缔约双方同意后方可提交该仲裁。
三、任何与争议有关的缔约方在仲裁或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不能以投资者根据保险合同获得了赔偿为由设置障碍。
四、该仲裁庭应根据在其领土内接受投资的争议一方的缔约一方的国内法包括其冲突法规则、本协定的规定、与投资有关的公约以及国际法原则做出裁决。
五、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均有拘束力。缔约双方承诺根据其各自国内法律执行上述裁决。
第十条 适用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在其生效之前和之后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的投资。
第十一条 最后条款
一、如果一项投资同时受到本协定和缔约一方的国内法或缔约双方现已或将来加入的国际公约的管辖,则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可从优适用其规定。
二、本协定应由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自最后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缔约一方未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继续有效十年,并依此法顺延。
缔约任何一方有权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书面通知终止本协定。
三、本协定终止后,在本协定终止之日前进行的投资应继续受本协定保护十年。
双方政府授权各自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日在雅温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仪 爱德华·阿卡姆·姆高姆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