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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4:00: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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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反映,目前一些位于中国境内并注册登记的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并取得租金等收入,以该项收入来源于境外为由,而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现就该问题明确如下:
税制改革前,根据原营业税制规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此项免税规定已经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船舶出租的劳务发生地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1996年7月23日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发生后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紧急需要,国家于70年代初建立了国家医药储备制度。多年来,国家医药储备在满足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紧急需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现行国家医药储备采取中央一级储备、静态管理的体制
和管理工作不完善等原因,目前国家医药储备数量减少、救急水平下降,已很难适应保证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等紧急需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国家医药储备能力和管理工作水平,保证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发生后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现就改革和
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制度
自1997年起,在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下,改革现行的国家医药储备体制,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制度,实行动态储备、有偿调用的体制。
中央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和战略储备所需的特种、专项药品及医疗器械。地方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多发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需紧急动用国家储备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时,原则上由地方储备负责供应,中央储备补充供应。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或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范围内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储备负责供应;发生较大灾情、疫情及突
发事故或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涉及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的,首先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储备负责供应,不足部分可按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向相邻地区请求动用其医药储备予以支援,地方储备仍难以满足供应,可申请动用中央储备予以支持;发生重大灾情
、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地方储备难以满足供应的,可按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
二、认真落实储备资金,确保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
根据近年因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紧急调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实际情况,全国医药储备资金规模暂定为12亿元。其中,中央医药储备资金规模为5.5亿元,地方医药储备资金规模为6.5亿元。
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所需资金分别由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中央医药储备所需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在清理现存医药储备资金(2亿元左右)的基础上,再安排3.5亿元增补资金。增补的3.5亿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拨款,分3至4年到位;不足部分,由银行安排贷款,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贷款利息列入
储备费用。
地方医药储备所需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参照各地区医药储备资金建议规模(见附件),商国家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确定储备规模,负责落实储备资金,保证完成确定的医药储备任务。
中央与地方医药储备资金的具体落实办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制定,在本通知发布后2个月内下发。
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储备资金的管理,严禁将医药储备资金挪作他用,要堵塞漏洞、杜绝浪费,保证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要制定严格的医药储备有偿调用办法。医药储备调出后,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申请动用储备
医药的地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偿还货款。财政、审计、经贸委(计经委)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加强对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三、加强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及时有效供应
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中央与地方医药储备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规划指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承担中央医药储备任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承担地方医药储备
任务,要做到政企分开、各负其责。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除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外,还要注意搞好经营,增强风险意识,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保质、保量地做好医药储备工作。
中央医药储备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品种和数量,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商卫生部和有关单位确定;地方医药储备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品种和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中央医药储备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商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确
定,并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按照科学、合理的储备周期,制定相应的轮换办法,在确保储备品种和数量的前提下,及时对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轮换。有关医药生产企业要优先满足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对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收购需要

为确保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有序地调运到急需地区,对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调用,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协调。动用中央医药储备由国家经贸委审批;动用地方医药储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
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有偿的原则,经国家经贸委审批,国家可根据需要调剂、调用地方储备;地方需要动用中央储备予以支持时,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可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
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卫生部联合制定,在本通知发布后2个月内下发。
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医药储备制度是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配合,抓紧做好这项工作。国务院责成国家经贸委会同监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附件:各地区医药储备资金建议规模
附件:
各地区医药储备资金建议规模 单位:万元
地 区 储 备 资 金 地 区 储 备 资 金
北京市 1500 湖北省 3000
天津市 1500 湖南省 3000
河北省 3000 广东省 3000
山西省 2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3000
内蒙古自治区 2000 海南省 1000
辽宁省 2000 重庆市 500
吉林省 2000 四川省 3000
黑龙江省 2000 贵州省 1500
上海市 2000 云南省 2000
江苏省 3000 西藏自治区 500
浙江省 3000 陕西省 2000
安徽省 3000 甘肃省 1000
福建省 3000 青海省 1000
江西省 3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500
山东省 3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000
河南省 3000

合计 65000



1997年7月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决定


(1999年10月31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承认旧中国政府对《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签署;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