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转发《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外贸货物交接和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转发《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外贸货物交接和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86)国检公字第569号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四川、福建、广东、广东、厦门、深圳、海南商检局:
现将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国口字〔1986〕31号通知和随文印发的《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外贸货物交接和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外贸货物交接和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
印发《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外贸货物交接和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口字〔1986〕3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局)、交通厅(局)、口岸管理委员会(口岸办、交通办),各有关港务局,各有关专业公司:
为有利于开展水上过驳作业,扩大港口吞吐能力,适应外贸货物运输的需要,经与经贸、交通和口岸检查检验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外贸货物交接和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外贸货物交接和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
一、过驳作业的货类范围:
过驳作业的货类主要是大宗件货和散货,以及装舱隔票清楚的其他货类。
二、理货交接工作:
1.过驳作业一般有两次理货交接工作,一次是大船和驳船间的理货交接工作,一次是驳船和码头间的理货交接工作。如果经过水上平台过驳作业,则有三次理货交接工作,一次是大船和平台间的理货交接工作,一次是平台和驳船间的理货交接工作,一次是驳船和码头间的理货交接工作。
大船的理货交接工作由中国外轮理货公司统一办理;
驳船的理货交接工作由驳船自行办理;
码头的理货交接工作由码头仓库办理;
平台的理货交接工作由平台自行办理。
2.大船和驳船或平台间的理货交接位置,原则上在大船上,中国外轮理公司的理货人员和驳船的主管人员或平台的工作人员在大船上逐关点交点接,一关一清。
3.港口装卸部门装卸大宗件货要做到定关、定量、定型,堆码整齐;装卸其他货物要做到一关一票一清。当理货人员点不清件数量,装卸工人要重新作关或停落大船甲板上,点清件数后再继续作业。
4.大船理货交接的责任界限,以大船为界,卸大船时,货物过船边由接方负责;装大船时,交接双方点清数字后由船方负责。
三、货物检验、鉴定工作:
1.在锚地过驳作业,港方要在作业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商检。过驳作业的货物需要登轮检验的,货主要在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向商检报验,在申请衡器鉴重鉴定项目时,需同时申请监视装载或监视卸载。
2.过驳作业前或作业中如发现货物残损、霉烂,只能驳运到本港内各码头卸货,并及时进行检验,不得驳运到港外卸货。
3.过驳作业的散装货物和包装货物的重量由商检局按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订明的计重地点和计重方式进行鉴定。
四、货物监管工作:
1.在锚地过驳作业,港方要在作业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关。
2.过驳作业的货物,货主要在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向海关报关。
3.未经海关验放的货物,不得进行过驳作业,在船边验放的出口货物,驳船要向海关提供驳运清单。
4.大船装卸货结束离港前,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报送载货清单和理货报告,经办理结关手续后,始可离港。
五、动植物检疫工作:
国家规定需要检疫的货物,货主要在过驳作业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动植物检疫部门,未经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不得进行过驳作业。
六、水上安全监督工作:
1.锚地过驳作业的地点,要经港务监督部门批准。
2.在水上过驳作业,驳船停靠大船要服从港务监督的管理。
七、边防检查工作:
根据过驳作业的需要,驳船主管人员可凭船员证登外轮办理理货交接工作,不作业的驳船,主管人员不得提前上外轮。
八、其他:
1.在锚地进行过驳作业,离岸远,海上风浪大,作业条件艰苦,对参与过驳作业的人员,可按当地远郊区出差补贴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2.参与过驳作业的有关人员,随港口交通艇登轮工作时,港口应提供方便。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