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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职的名单(199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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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职的名单(1999年12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职的名单(1999年12月25日)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批准撤销孙小虹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的通知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的通知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已经国务院妇儿工委二届六次全体
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1998年3月4日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



 

分类
主 要 目 标
主要责任单位
协作责任单位

宣传
  (一)向全社会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
  ——宣传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纲要》的重大意义,它们的主要内容,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在贯彻实施方面的重要责任和先进经验。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的伟大作用;宣传妇女与男子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宣传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的女性;制止影视、书报刊中对妇女形象的贬低和侮辱性描绘。改变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增进全体公民对妇女合法权益的认识。
广电部
文化部 国家教委 全国妇联 团中央

法律保护

 
  (二)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落实
  ——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或政策措施。
  ——严格监督检查制度,确保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
  ——开展法制宣传。
  ——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早婚、买卖婚姻、近亲结婚、重婚等违法婚姻。
  ——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一切合法财产权利。
  ——制止家庭暴力现象。
  ——打击拐骗、买卖、侮辱、虐待、伤害、强奸妇女等犯罪活动。
  ——取缔卖淫嫖娼活动。
  ——查处溺弃、买卖、残害女婴的犯罪活动。
  ——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
  ——建立健全妇女信访工作制度。
  ——开展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
公安部

公安部
司法部 最高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政部 全国妇联 全国总工会

参 政 议 政
  (三)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的程度。
  ——到本世纪末,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要有1名女干部,地(市)、县(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要有1名女干部,争取配备2名女干部;省、地县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
  ——职工比较集中的待业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多选配一些女性。
  ——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要尽可能多地配备女干部;担任党政领导班子中正职的女干部数量要有所增加。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中也应有女同志。
  ——到本世纪末,全国年发展党员总数中女党员所占的比例要在1990年的19.1%基础上,提高2-3个百分点。妇女较多的行业和部门,发展女党员的比例,还可以再提高一些。
  ——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她们的参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中组部
人事部 全国妇联

劳 动 就 业 与 劳 动 保 护
  (四)组织妇女积极参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调整城乡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过程中,增加妇女就业人数,扩大妇女就业领域。特别加强对下岗女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提高妇女再就业能力。
  ——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五)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在所有企业得到落实,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努力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
  ——在全国城镇企业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
  ——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
劳动部
国家计委 人事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团中央

教育与职业培训
  (六)大力发展妇女教育,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水平。  ——逐步提高女性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比例,全面提高妇女劳动者的素质,积极培养各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 -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加强女童未入学率、辍学率均控制在1.5%以下。要特别加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工作。
  ——每年扫除200万左右妇女文盲,力急电到本世纪末,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
  ——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在招生工作中,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录取的原则。
  ——大力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
国家教委
劳动部 国家科委 国家体委 文化部 国家民委 中国科协 团中央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

妇幼卫生与保健
  (七)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提高妇幼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各级妇幼卫生机构,加强乡卫生院的产科建设,改善条件及设备,使其具备接生及抢救能力。到2000年,使乡级妇幼卫生人员产科急救知识及产科技能培训覆盖率达到85%,贫困地区村级接生员复训率达到80%。
  ——努力使城乡妇女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包括享受良好的生殖保健服务。
  ——全国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85%。-农村新法接生率达到95%。
  ——提高农村孕产妇产前检查率和住院分娩率,使孕产妇死亡率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50%。
  ——育龄期妇女及孕妇的破伤风类毒素的免疫接种率在高发地区达到85%,消除新生儿破伤风。
  ——到2000年,新婚妇女、孕妇能得到科学合理补碘,基本消除妇女因孕期及哺乳期缺碘所导致的儿童智力损害。
  ——积极推行遗传病咨询、母婴保健,新生儿筛查技术工作,普遍实行对所有怀孕个月的妇女进行一次B超检查。到2000年,使先天性病残儿出生率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1/2。
  ——严禁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原因的胎儿性别鉴定。
卫生部
国家计生委 国家教委 国家民委 中国残联 中国轻工总会 全国妇联

计划生育
  (八)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加强全民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提高计划生育技术。到2000年,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国家计生委
国家科委 卫生部 全国妇联

婚姻家庭
  (九)提倡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
  ——树立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社会风气;教育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在家庭内部、邻里之间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关系。
  ——提倡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抚育子女。利用多种形式,向父母传播正确教育子女的知识与经验。
全国妇联
民政部 国家教委 文化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科协团中央

扶持贫困妇女发展

 
  (十)重视和扶持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发展。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贫困妇女的温饱问题。
  ——贫困地区80%从事农业生产的妇女进行文化和生产技术培训,使她们掌握一门以上实用技术。
  ——平均达到一村一个女农(牧)业技术员或技术骨干。

  ——扶持发展脱贫示范户20万个。
  ——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2万个,安排贫困妇女就业80万人。
  ——善安排残疾妇女的生活、康复、教育和劳动就业。
农业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教委 国家民委 水利部

劳动部 中国科协 中国残联 全国妇联

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一)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她们的生活质量。
  ——搞好社区服务,发展社区卫生、托幼事业和家务劳动服务事业。
  ——保护未成年女性、老年妇女及残疾妇女的特殊利益。办好各类社会福利院、老人公寓和敬老院。对贫困残疾妇女开展重复扶贫。
  ——支持和鼓励妇女兴办“生态农业工程”、“三八绿色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生态建设活动并给予积极扶持。
民政部
卫生部 农业部 水利部 林业部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团中央

统计监测
  (十二)建立妇女状况的动态研究、数据采集和资料传播机制。
  ——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
  ——建立国家级的妇女数据库。
  ——在国家统计系统中设立妇女分类统计指标。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 劳动部 卫生部 国家教委 全国妇联 全国总工会




   说明:

  1、“主要目标”栏的内容主要依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个别目标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的。

  2、“主要责任单位”系指完成主要目标任务的总负责单位。

  3、“协作责任单位”系指配合“主要责任单位”共同完成主要目标任务的单位


青岛市劳务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劳务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办有领导的劳务市场,把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合理流动统一起来,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市场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提供就业、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场所。应贯彻为生产、为群众服务的原则。围绕搞活企业,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劳务服务活动,逐步实现劳动力管理的社会化。

第三条 劳务市场的服务对象和范围:
(一)为本市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青部队、中外合资企业等单位招收工人、培训学员及招用临时工、季节工等提供服务。
(二)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和为居民雇用家庭服务员、保育员、护理员及家庭教师提供服务。
(三)负责办理在职技术工人的余缺调剂工作,为企业的富余技工或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工人的合理流动,进行牵线搭桥。
(四)为城镇待业人员介绍就业。为取得电大、业大、函大、刊大、夜大等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和经过专业训练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城镇待业人员推荐、介绍就业。
(五)为城镇社会闲散技工和要求发挥技术专长的离退休职工牵线搭桥、介绍工作。
(六)负责收集、传递国内外劳务动态和信息,推荐介绍我市城乡富余劳动力到外地承揽劳务项目,提供劳务输出,办理和洽谈劳务业务。

第四条 用工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可直接进入劳务市场招收、聘用工人。个体工商户、专业户须凭营业执照到劳务市场登记,招收工人。

第五条 城镇待业人员要求就业的,须持所在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的证明和有关证件,到劳务市场登记。

第六条 对要求进城从事厂内搬运装卸、建筑维修的农村劳动力,须凭乡镇政府介绍信到劳务市场登记。劳务市场为其提供用工信息或联系介绍用工单位,并予以签证。

第七条 在职技术工人要求合理流动的,应是从城市向乡镇的流动;从人员富余单位向新建、扩建和急需单位的流动;从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单位向专业对口的单位的流动。
凡符合合理流动条件而要求流动的技术工人,本人要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然后持单位证明和有关证件,到劳务市场登记。其中全民所有制固定技术工人,要求调剂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含乡镇企业)工作的,可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由劳务市场
办理签证手续。对从市内单位正式调入乡镇企业的,可不转户粮关系。

第八条 对于符合合理流动条件而所在单位无正当理由阻挠合理流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予以协调。经协调无效,所在单位逾期不予答复或不同意调出时,本人可自行离职,到新单位后,工龄连续计算。
对于不符合合理流动条件,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不同意调出,而本人擅自离职的,单位可按旷工处理。
对违反规定,单位之间乱挖人才的,要坚决制止,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借用的人员,要按照协商一致,互惠互利的原则,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对正式调动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劳务市场根据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的要求,组织供求双方直接见面。双方同意后,按招收、聘用、借调、调动等形式,办理手续。国营单位通过劳务市场招收新工人,要按《青岛市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执行。对聘用和借调的均应签订合同,由劳务
市场予以签证。

第十一条 劳务市场实行有偿服务,向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市劳务市场设置常设机构,做好日常工作,由市劳动局领导和管理。各县(市)、区的劳务市场由县(市)、区劳动部门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