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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卷烟焦油限量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0:53: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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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卷烟焦油限量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卷烟焦油限量工作的通知

国烟科[2004]393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 
  国家局于今年初印发了《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国烟科〔2004〕27号),明确要求“2004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在15毫克/支以上的卷烟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做好调整卷烟焦油限量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年7月1日以后,各卷烟生产企业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卷烟,其标注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盒皮,一律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销毁手续,予以销毁,不得使用。 

  二、今年7月1日以后,一律不得再生产盒标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卷烟,并保存好原始数据。 

  三、今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盒标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卷烟,仍可继续销售。 

  四、各级烟草质检站要加强对今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卷烟的质量监督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完整。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35号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包括:
  (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
  (三)工程监理机构;
  (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
  (六)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
  (七)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
  (八)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介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司法、科技、教育、建设、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独立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监督。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中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制订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立与执业资格
  第七条 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
  (四)兼职执业人员不得超过本行业规定的人数比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中介机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审批,或对中介机构设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以外的中介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鼓励中介机构实行规模化经营,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新设立的中介机构应当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原有中介机构应当逐步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
  第十条 中介机构不得隶属于行政机关,应当独立建制并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中介机构实行专业资质认定制度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介执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资格的,不得执业。
  第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介执业资格应当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对中介执业人员资格考试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国家尚未规定的,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全省考试办法由有关行政部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中介执业行为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行政机关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
  第二十条 禁止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七)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
  (八)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九)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本办法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行业的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对中介执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指派中介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中介执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中介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主管行业的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中介执业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中介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营业执照从事中介活动的,依照《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其退还所得款项,并可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中介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的,对中介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执业内容未予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对中介机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价格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使委托人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可以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执业人员追偿。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四)项情形之一的,今后一律不得从事中介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除依照本办法处以罚款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将通报内容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依照法律、法规直接吊销或建议执业资质管理机关吊销执业资格;
  (三)对适用本条第(二)项以外的其他执业人员,通知被处罚人所在中介机构不得继续聘用其执业。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理的执业人员,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不得重新聘用。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掌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在协会内及时通报行政机关的惩戒、处罚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三)对应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而不予处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警告;逾期不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或监督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连续发生重大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起军人婚姻案件如何处理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起军人婚姻案件如何处理的解答

1954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法院:
1953年12月16日接到你省南康县人民法院(53)婚字第393号报告,要求解答三起有关军婚的问题。现转你院就近了解答复,并提出我们意见,以供参考。
一、杨德英与陈昆■、姚师舜先后订婚问题,男方都是革命军人,且均是婚约,解除那一个婚约,可尊从女方本人意见处理。此决定与姚师舜维持婚姻关系。陈昆■给女方的婚礼,女方如愿退还,可以退还。必要时亦可按照1951年10月八日我院与司法部法编字第9577号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的指示第四项下半段的精神处理。
二、革命军人林■(林元炯)自1949年10月间有过家信后,一直无音讯,其未婚妻易妹子于1952年请求取消婚约问题,经军委总政治部及你院1953年6月20日函复“从缓处理”,希你院再与省军区联系调查以便指示南康县院处理。并希同时参考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军委总政治部、司法部、内务部1952年12月15日司行字第820号关于“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座谈会纪要”的联合通知问题的第四——现役革命军人的未婚妻……(要取消婚约须经军人同意)以及1951年6月30日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联合通知关于处理现役军革命军人取消婚约的暂行规定与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处理在朝鲜战争中被俘或失踪之革命军人婚姻案件的联合通报(1952年10月17日法办字第3714号)等文件处理。
三、革命军人赖训津自1952年1月28日寄回家信后,已经又有一年多没有音讯。希你院再与省军区联系调查,复示南康县院。

附:江西省南康县人民法院报告 (53)婚字第3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杨德英系地主陈植三的童养媳,于1951年脱离了,经当地区府叶义贞同志介绍参加过土改,不久便与区委徐得贵、法院院长刘雨松等作保姆,以后又与本县驻军467团××同志作保姆,那时该团战士陈昆■与杨德英便认识了。乃于1952年旧历5月初6而订了婚,(当时陈昆■同志也告诉了他父亲陈茂生,并送给了杨德英的婚礼蓝士林布衣一套,7尺5寸中山呢布,7尺5捷克兰布,棉花1斤,扣子7颗,洋线一团(约6万元)。订婚(杨德英现在不承认订了婚)不久,陈昆■同志即调往了大庚,杨德英即又与县武装部(现在奥国)军人姚师舜认识,双方又订了婚,姚并将杨送在本县一小念书,后姚的部队调奥国后,杨即将户口迁至姚的家中居住一直到现在。
陈昆■同志家中有母亲,姚师舜家中也有母亲,姚的哥哥并是中国人民志愿军。
现在杨提出与陈坚决取消婚约请求,陈昆■同志本人坚决不同意。但其母亲是同意了,不过要杨还回聘金。杨德英则坚决要到姚师舜同志家,而姚的母亲也不同意杨与姚取消婚约,并说姚也不同意。经本院劝解无效。应如何解决,请指示。
二、革命军人林■(又名林元炯)于1948年10月15日在东北方山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56师467团一营一连任文书,曾于1949年11月间于南昌军区政治部寄一张证明给其家中,后就一直至现在无音讯。
1952年其妻易妹子(19岁)即提出与其取消婚约,经我院向林元炯同志原参军部队及南昌军区及中央总政治部查询该同志征询意见,均无着落,后经请示,得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1953年4月22日发文组姻(53)字第155号及江西省人民法院1953年6月22日秘群字405号函复“从缓处理”。就一直至今没有处理。
现在朝鲜已经和平谈判,我院意见应请再行查询,如仍查询不着,则应判离,是否妥当,仍请指示。
三、赖训津于日冠攻陷我县退却后(民国34年)为国民党匪军抓去挑担后,即当国民党兵。后被我军解放,又参加解放军了。于1952年1月28日曾从皖北康复医院第二所寄回家信一封,但经我院各方函询均无着落,现在已经有一年多了,是否可请总政治部给予查询,或准予判离,仍请示。
以上三个问题,请迅速指示,以便迅速结案。
特此报告。
195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