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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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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1993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

  王汉斌
  曹 志
  罗 干
  周 觉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淮安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坚持精致建设,推进特色城市化的进程,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打造精品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质建设工程是指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金杯奖、国家市政示范工程奖)、省优质工程(扬子杯、省市政示范工程奖)、市优质工程(翔宇杯)和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的组织领导工作,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工作委员会、市建筑业协会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创优的工作日常指导和跟踪服务。
第五条鼓励符合优质建设工程条件的工程项目争创优质精品工程,提倡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展创优工作。
第六条设立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用于优质工程的奖励。基金来源为:
(一)社会赞助和捐赠;
(二)市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8〕14号)规定予以适当安排。
第二章各责任主体单位创优职责
第七条对于符合创优条件的工程项目,其质量责任单位及相关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图审等)要组建创优工作的组织机构,制定创优措施,落实创优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按照市、县(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工程类别和工期要求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施工工期。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达到图纸设计深度要求,采用“四新”成果和建设部十项新技术,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提高勘察设计水平,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条施工企业要挑选优秀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在人员、组织机构、技术保障、工程款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严格规范施工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成果。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应挑选优秀总监组建现场监理部,在人员、组织机构、技术保障、监理服务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项目监理部要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项目创优的具体措施,严格按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把好监理关。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严格把关,保证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质量达到国家规定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要规范管理,使用先进检测手段,保证工程检测工作“科学、准确、真实、公正”,为工程质量评价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章评选范围、条件、组织程序和纪律
第十四条优质建设工程评选范围、条件按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金杯奖、国家市政示范工程奖)、省优质工程(扬子杯、省市政示范工程奖)、市优质工程(翔宇杯)和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要求、范围、条件确定。所申报的工程必须是施工企业在我市区域范围内承建的工程或市属建筑企业在外地承建的工程(分包工程或劳务除外)。对于住宅小区内体量达到市优质工程评审标准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将其中50%以上的单体工程列为创优范围;对于体量达到市优质工程评审标准和具有特定意义的公共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列为创优范围;工业厂房项目以及其他项目,鼓励列为创优范围。
第十五条市优质建设工程由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自愿申请、独立申报。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只确定两个主要施工单位、两个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完成的施工产值占工程总产值的20%以上的,也可单独申报),一个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市建设局成立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六至七名,分别由市建设局、有关行业局、市建筑业协会领导担任。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及评审专家库,负责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申报工程必须按要求将申报资料统一报送至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资料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工程上报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专业复查组进行复查工作。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依据初审通过的申报资料、各专业复查组所作的书面评价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进行审定公布。
第十八条获得市优质建设工程的项目,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评审)工作委员会将积极配合该项目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继续申报省、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创建、评审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关处分。
第四章优质建设工程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实行优质优价制度和优质工程基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将此规定纳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对于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奖励施工单位一定比例的优质工程经费。国家级、省级、市优、优质结构工程优质工程经费分别为该项目中标总价的2.0%、1.5%、1.0%、0.5%(价款不累计)。建设单位要对获得优质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实行优质工程加分制度。投标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投标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近三年内(从发证或发文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在我市区域内获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当采用综合评分(百分制)评标办法,按创优业绩进行加分。
(一)在项目招标中,招标单位必须在评标办法中设置“投标单位及项目经理创优业绩”评分项目,分值为4分,一个单位工程按最高奖项加分,不累计。评分标准为:1.施工投标单位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0.5分;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0分;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2.施工项目经理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0.5分;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0分;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二)在建设监理招标中,招标单位必须在评标办法中设置“投标单位及总监创优业绩”评分项目,分值为5分,一个单位工程按最高奖项加分,不累计。评分标准为:1.投标单位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0.5分;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0分;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2.总监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0.5分;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0分;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个工程加1.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第二十三条各质量责任单位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项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市建设局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奖金从优质工程奖励资金中支取,具体标准另定。对符合市政府办公室(淮政办发〔2008〕14号)文件规定的工程项目,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市建设局提请市政府召开创优表彰大会。对获—7—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项目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良好行为记录;对创优业绩突出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授予“淮安市创优质工程示范企业”称号,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项目的有关单位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在我市承建的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自获奖发文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区域内可同时承接3项工程;在我市承建的工程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自获奖发文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区域内可同时承接2项工程;连续2年获市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自获奖发文之日起1年内在淮可同时承接两项工程。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应执行而未执行优质优价制度和优质工程加分制度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凡应执行而未执行优质优价制度的施工合同不予备案。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建设局根据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监理企业和总监的创优情况实施差别化管理,将创优业绩差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重点跟踪、督查和服务对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6/1999号法律: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

澳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6/1999号法律

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定义
就本法而言:
(一)“区旗”指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
(二)“区徽”指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
第二条
对区旗、区徽的尊重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应当被尊重和爱护。
第三条
区旗、区徽的展示及使用
一、行政长官有权规定必须展示或使用区旗及区徽的机构、场所及场合,展示或使用区旗及区徽的方式及条件,以及本法未有规定的使用区旗及区徽的其它情况。
二、行政长官亦有权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
三﹑区旗下半旗的情况载于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四条
禁止将区旗、区徽用作某些用途
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
(一)商标或广告;
(二)行政长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的其它场合或场所。
第五条
破损的区旗、区徽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不合规格或因任何原因而被毁坏的区旗或区徽。
第六条
区旗、区徽的制造
一、区旗必须按照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列规格制造。
二、区徽必须按照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三所列规格制造。
第七条
侮辱区旗、区徽罪
一﹑以言词﹑动作或散布文书﹐又或以其它与公众通讯之工具﹐公然侮辱区旗或区徽﹐又或对其不尊重者﹐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二﹑下列情况构成对区旗或区徽的不尊重: 焚烧、毁损、涂划、玷污或践踏区旗或区徽。
三、上两款的规定适用于不尊重对象为区旗或区徽的复制本的情况﹐但复制本除必须与原本明显相似外﹐还须足以令公众误以为是区旗或区徽。
第八条
监察
一、对第四条及第五条的监察权属于治安警察局和水警稽查队。
二、对第六条的监察权属于经济局。
第九条
行政违法行为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者,可科澳门币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规定者,可科澳门币二千元至八千元的罚款。
三、违反区旗区徽制造规范者﹐可科澳门币一万元至二万五千元罚款。
四、科处第一、二款及第三款所规定的罚款的权限分别属于上条所指的治安警察局局长、水警稽查队队长及经济局局长。
第十条
扣押
一、经济局有权扣押违反本法附件二及附件三的规定制造的区旗及区徽。
二、根据上款规定而扣押的财货在宣告丧失后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第十一条
适用制度
十月四日第52/99/M号法令的规定适用于第九条所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同时展示国旗与区旗
一、凡同时展示或使用国旗与区旗,或同时展示国徽与区徽时,国旗或国徽应当大于区旗或区徽,且应将国旗、国徽置于中心、较高或突出的位置。
二、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三、如国旗与区旗并排展示,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第十三条
生效
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区旗下半旗的情况
一、下列人士逝世,须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指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指为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五)行政长官认为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或行政长官认为适宜下半旗予以哀悼的人。
二、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谓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三、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如行政长官认为适宜下半旗,可以下半旗志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区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的,均应对应制作。
一、旗面为绿色,呈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中间绘有由三个花瓣组成的白色莲花。位于莲花上方的金黄色五角星一大四小,中置大五角星左右各有两颗小五角星,莲花下方是白色大桥和绿白相间并由近向远渐变的海水。区旗图案见图1。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图案
二、区旗旗面通用尺寸定为如下八种:
1号:长288厘米,高192厘米。
2号:长240厘米,高160厘米。
3号:长192厘米,高128厘米。
4号:长144厘米,高96厘米。
5号:长96厘米,高64厘米。
车旗:长30厘米,高20厘米。
签字旗:长21厘米,高14厘米。
桌旗:长15厘米,高10厘米。
因特殊需要制作不同尺寸区旗时,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三、区旗旗面图案定位图,见图2。

图2 区旗旗面图案定位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一、区徽呈圆形,徽面由绿色环形窄边,文字区外圈,绿色内圆及五星、莲花、大桥和海水这一组图案所组成。
二、文字区外圈位于绿色环形窄边和绿色内圆之间,为白色绿字。文字区外圈上方均匀排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文繁体区徽标准字样,字下端朝向徽面中心点。文字区外圈下方均匀排列 “澳门”葡文区徽标准字样,字母上端朝向徽面中心点,中葡文字样均以徽面的中轴线为准对称分布。
三、徽面内圆中间绘有由三个花瓣组成的白色莲花。位于莲花上方的金黄色五角星一大四小,中置大五角星左右各有两颗小五角星,五角星以徽面中心为圆心呈放射状分布,各星底角尖朝向徽面中心点。
四、莲花下方是白色大桥和绿白相间并由近向远渐变的海水。区徽图案见图1。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图案
五、区徽徽面通用尺寸定为如下三种:
1号:直径100厘米。
2号:直径80厘米。
3号:直径60厘米。
因特殊需要制作不同尺寸区徽时,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六、区徽徽面定位图,见图2。

图2 区徽徽面定位图
七、区徽徽面中葡文标准字样,见图3。

图3 区徽徽面中葡文标准字样
八、区徽剖面示意图,见图4。

图 4 区徽剖面示意图

http://bo.io.gov.mo/bo/i/1999/01/lei06_cn.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