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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皮埃尔,莫鲁瓦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换文

时间:2024-07-12 10:54: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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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皮埃尔,莫鲁瓦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换文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国国务院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皮埃尔,莫鲁瓦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阁下,
总理先生:
  我谨收到今日来函,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并在此载明缔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如缔约双方均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参加国时,双方将举行谈判,以便就可诉诸“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争端的种类及诉诸方式达成一项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采取换文形式,并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蒙复函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本函内容,我将不胜感激”。
  我谨确认,我国政府同意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
                        皮埃尔·莫鲁瓦(签字)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日于巴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政府文化、教育、科学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西班牙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政府文化、教育、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4月7日 生效日期1982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文化、教育和科学交往,增进两国人民的合作和友谊,本着相互了解两国在发展文化、艺术、科学、教育、广播、电视、电影、青年和体育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的共同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通过下列方式开展两国科学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
  一、上述机构之间的直接交往;
  二、互派科学家和研究人员进行讲学,开展研究和收集资料的工作;
  三、交换书籍、出版物和其他科学情报资料。

  第二条 缔约双方按下列方式在教育方面促进其关系的发展: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考察、任教和讲学;
  二、促进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三、交换专业出版物、学术论文、教材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四、鼓励缔约一方国家的教师、学者和专家参加在缔约另一方国内召开的有关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为了关心在对方国家教授各自的语言和文化的情况,将促进在缔约一方国家的大学和其它教育机构中对缔约另一方的语言和文学进行研究,支持在缔约一方国家的学校中建立关于缔约另一方的语言和文学的教研室或教学组,并支持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的教科书、百科全书和其他类似出版物中将尽可能准确地反映对方的文化、历史和文学。

  第五条 缔约双方相互为对方国家的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提供奖学金,以便在各自国家进行学习或研究,完善上述人员在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

  第六条 缔约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对相互承认文凭、学业证书和大学学衔的问题进行研究。为此目的,双方将共同研究全部或部分确认在两国取得文凭、学衔和职称的条件。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通过下列方式支持在文学、戏剧、音乐、造型艺术、电影以及其它文化艺术领域的合作:
  一、互派作家、电影演员、艺术家、作曲家和其他文化界知名人士进行接触,就其专业举办讲座;
  二、互派艺术团和艺术家,举办音乐会和演出;
  三、互相在对方国家内举办文化、科学和艺术展览,包括书籍展览。

  第八条 缔约双方促进博物馆、文物维修和保护单位、图书馆和档案馆之间的交往,并互派有关专家。
  缔约双方将根据其法律规定,为对方的优秀专家和学生使用其博物馆、实验室、档案馆和图书馆提供方便。
  缔约双方将特别重视开展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的书目交流,以及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定,进行档案资料复制品的交流。

  第九条 缔约双方将为出版对方的文学作品提供便利,把对方作者的作品列入剧院和音乐厅以及表演团和表演家的演出节目。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通讯社、广播和电视机构间的直接合作。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将为对方人员参加在本国举办的与本协定内容有关的国际代表大会、国际会议、国际讨论会、国际座谈会、国际比赛和国际联欢节提供方便;并互派代表团以便在科学、教育和文化方面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研究。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官方的青年和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将对交换关于社会-文化的发展和城乡文化促进和推广活动的经验和资料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协定和本国的法律规定,为在文化、教育和科学领域里实现对方的倡仪和宣传对方的成就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设立由双方代表组成的常设混合委员会,负责实施本协定,主要是制订文化合作的定期计划。
  委员会将在必要时举行全体会议,至少三年一次,轮流在两国举行。每次全体会议将由所在国的代表主持。
  缔约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商定负责研究特定问题的小组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六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方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七日在马德里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西班牙政府代表
     谷  牧          何塞·佩德洛·佩雷斯·约尔卡
     (签字)               (签字)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9年至1988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9年至1988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2月29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德祖所作的《关于1979年至1988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和意见的汇报》。决定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9年至1988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清理的意见,并将继续有效和已经失效的江西省地方性法规目录予以公布。
继续有效的江西省地方性法规目录(44件)
1、江西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意见
(1980年7月31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原则通过)
2、江西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1980年7月31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原则通过)
3、江西省渡口管理办法
(1981年8月22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4、江西省农副业船、渔船安全管理办法
(1981年8月22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5、江西省《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
(1982年2月29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6、江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
(1982年6月19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7、江西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条例
(1983年12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8、江西省违反《食品卫生法》罚款细则(试行)
(1983年12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9、江西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1984年9月2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0、江西省关于切实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支持农村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的规定
(1984年9月2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1、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1984年12月15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2、江西省市镇建设管理条例
(1984年12月15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3、江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1985年5月3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4、江西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
(1986年1月29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5、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1986年1月29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6、江西省收费集资罚款没收管理条例
(1986年4月3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7、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1986年9月29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8、江西省县乡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1983年12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12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县乡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19、江西省关于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
(1986年12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江西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
(1987年2月2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
(1987年6月2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2、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
(1987年10月3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
(1986年12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10月3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的决定修正)*
24、江西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
(1987年12月2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5、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1987年12月2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6、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5月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7、江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
(1988年7月1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8、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82年2月19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85年12月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1988年9月1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9、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8年9月1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0、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决定
(1980年10月26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1、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决定
(1980年10月26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2、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三个法律文件,加强我省城乡社会治安的决定
(1981年8月22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3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证新宪法贯彻实施的决议
(1982年12月29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3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力争尽早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决议
(1983年12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5、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限期的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决定
(1984年9月2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36、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
附《江西省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要点》
(1984年12月15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37、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leng)、珠湖、新华地区设置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1985年3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38、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文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决议
(1986年10月25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9、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江西省省树、省花的决议
(1986年12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40、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

(1987年2月2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41、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1987年4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42、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德兴等地环境保护的决定
(1987年4月2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4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1987年12月2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4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县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问题的决定
(1987年12月2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法规的决定四件附列在原法规目录之后。

已经失效的江西省地方性法规目录(10件)
1、江西省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试行)
(1980年7月31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江西省矿产资源保护暂行办法
(1981年10月31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3、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收取诉讼费暂行办法
(1982年3月18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4、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1982年6月19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5、江西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若干规定
(1983年7月9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6、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直接选举工作的决定
(1980年2月27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7、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1980年5月15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8、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几种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1981年10月31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9、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
(1982年12月29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0、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问题的决定
(1983年8月24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