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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在中国建设和改造工业项目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时间:2024-07-05 23:25: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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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在中国建设和改造工业项目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在中国建设和改造工业项目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7月10日 生效日期1985年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为了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根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中苏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通过中国和苏联有关机构,将在建设和改造本协定附件所列项目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条 中国和苏联有关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项目签订合同,以规定完成勘探设计、提供技术资料、供应设备、向中国派遣苏联专家和向苏联派遣中国技术人员的范围、价格、期限及其他详细条款。

  第三条 苏联机构为实施合同规定义务有关的费用,将由中国方面按现行的中苏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规定的办法支付。

  第四条 本协定一切未尽事宜,均按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中苏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及现行的中苏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为实施本协定所签合同的义务全部完成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在莫斯科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项目清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全权代表             联盟政府全权代表
    姚 依 林            伊·瓦·阿尔希波夫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199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保证各级检察机关正确贯彻执行《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决定》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保障国家金融秩序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它的颁布施行,对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法严惩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提高对金融犯罪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深入查办金融市场的大案要案作为当前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之一。要组织广大检察干警认真学习《决定》,全面、深刻、准确地理解和领会《决定》的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款,在办理有关案件中准确适用这些规定。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决定》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对《决定》中规定的下述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直接立案侦查:第九条规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第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犯罪案件。对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触犯《决定》第十七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犯罪案件;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触犯《决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案件中,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密切联系,对于重大伪造货币,非法集资,信用证、信用卡或票据诈骗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的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案件,要注意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适时介入侦查,掌握案情,核查证据,及时作好批捕、起诉工作。同时要加强与银行、保险等金融部门的联系,建立和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和有关工作制度,以确保《决定》的正确贯彻实施。
四、《决定》自公布之日(1995年6月30日)起施行。对于《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决定》办理,对《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决定》中,要注意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对执行《决定》中遇到的问题和适用《决定》的意见,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3〕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漯河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工作,强化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市政府决定自2003年度起将消防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实行量化考核,共计100分。具体办法如下: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20分)。1、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工作目标;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得到深入贯彻落实;3、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人员的追究落实。

  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15分)。1、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漯政〔2001〕68号)的要求,逐步完成重点县(临颍县)、镇(郾城县召陵镇,临颍县杜曲镇、繁城镇,舞阳县北舞渡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评审工作;2、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改善;3、加大对消防事业的财政投入,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无挤占、挪用消防专项经费现象。

  三、城市社区消防建设(15分)。1、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建设,同规划、同检查、同考评。2、社区消防工作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消防设施完善,消防安全检查按规定正常开展,社区消防安全环境不断完善;3、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效果明显。

  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20分)。1、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定,整改措施到位,整改效果明显;2、对确属短期内难以整改的,专题研究,并提出针对性措施。

  五、消防监督执法(10分)。1、执法严格,程序规范,无该罚不罚或畸轻畸重问题,无行政败诉案件;2、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效果明显;3、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处罚标准,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现象。

  六、火灾事故(20分)。1、火灾死、伤指数增长率不超过全市平均值;2、全年无特大火灾事故。

  市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考核认定工作,考核认定结果报市政府。市政府对完成消防工作目标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予以表彰;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消防工作年度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