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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物资管理工作标准(试行)

时间:2024-05-17 18:26: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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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物资管理工作标准(试行)

水利部


水利物资管理工作标准(试行)


颁布日期:1996.06.28



水利物资管理工作标准(试行)
(1996年6月28日水利部水物资[1996]272号通知发布)
前 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
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实现优胜劣汰。要大力发展全国的
统一市场,进一步扩大市场和作用,并依据客观规律的要求,运用好经济政策、经
济法规、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引导市场健康发展。针对市场机制还不健全
、采购秩序比较混乱和不健康行为较多的情况,水利部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水利物
资主渠道作用,加强采购供应管理的通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水利行业物资部门同样要面临市场,参与
竞争。既要在行业内部发挥物资主渠道作用,又要加强经营力度,积极提高效益,
努力增强实力,更好地为水利建设服务。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要获取宏
观经济效益。“三分经营,七分管理”,管理出效益。强化企业管理,做到服务为
本,经营有方,理财有道,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任务。
为此,根据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水利物资工作的实际,制订本水利物资
工作标准(试行),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继续贯彻《关于充分发挥物资主渠道作
用,加强采购供应管理的通知》精神,把水利物资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本标准适用于部属流域机构、枢纽局、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
)及其它有关直属、基层单位的物资单位。
一、总 则
在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过程中,水利物资工作要坚持为水利生产建设
服务的宗旨,发挥水利行业物资供应主渠道作用,强化物资采购供应管理,保证物
资供应,提高投资效益。同时,遵循市场规律,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加强经营力度
,壮大经济实力,做到优质服务。
1.1 物资工作的性质和地位
水利系统的物资部门是部、省厅(局)和基层单位供应、管理、经营物资的专
业部门,是服务水利生产、建设、防汛的重要组成部门,它不同于社会流通领域的
物资企业。
1.2 物资供应管理的原则
1.发挥主渠道的原则
部、委、枢纽局、省厅(局)、基层单位的各级物资部门是水利物资供应的主
渠道。必须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主渠道的作用和规模优势,提高整体效益。实行
“供管结合、服务为本、以管带供、以供养管”的工作方针。
2.归口管理的原则
凡由部、省、地(市)县(市)立项的基建、技改项目,其物资由同级物资部
门统一归口,组织供应。非物资部门不准自行采购物资。
3.分级管理的原则
实行水利部、委、枢纽局、省厅(局)及基层物资部门三级管理。凡能集中批
量的物资及重要装备、设备,原则上都应归口选厂择优订货或联合招标采购,以降
低成本和保证质量。
4.计划管理的原则
各级物资部门须认真编制物资的订货、采购、供应和销售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1.3 管理职能
1.部授权物资局履行物资供应、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国家计划物资订货、
调度调剂和进出口业务;负责行业物资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负责向国
家有关部委争取政策,努力提高行业效益。
2.省厅(局)及部直属单位的物资供应机构,负有省厅(局)及直属单位授权
的物资供应管理职能,归口物资供应和管理,参与项目调整概(预)算的联合审查
和竣工验收。
3.其他单位的物资部门,也负有相应职责。
4.各级物资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办法和岗位责任制。
5.物资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依
法管理和经营。维护水利物资的信誉。
1.4 在加强水利物资行业管理的同时,注意转换经营机制,参与市场竞争。
1.转换经营机制,适应市场要求,创造条件逐步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单位,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
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准备条件。
2.加快三项制度的改革,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实行奖勤罚懒,拉开分配档次,
实现多劳多得,根据自身的需要,设置岗位,聘用经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3.在保证供应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中生存,在市场中发展,
供应与经营相结合,服务行业。
4.加强经营力度,扩展经营领域,研究经营策略,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壮大自
身实力。
1.5 搞好优质服务
1.热爱水利事业,树立为水利生产、建设、防汛服务观念,千方百计开拓资源
,保证供应。保证产品质量,严防劣质产品流入水利系统。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及
时处理。
2.主动上门,为生产、建设第一线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4.坚守工作岗位,加强时效观念,树立开拓创新、讲求效率,注重信誉的良好
形象。
1.6 加强廉政建设
1.要认真执行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在物资流通活动中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手续
办事。
2.要严格物资采购审批计划,严格物资入库验收和发放制度,堵塞各种漏洞。
3.要严格遵照物资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4.要严守财经纪律,在物资购销活动中,坚持比质、比价、比运费,维护企业
利益,防止购进质次、价高和非需用物资。
二、计划管理
2.1 工作职责
1.负责本单位(含本级对下级)物资计划的归口工作。编制好物资采购、加工
、订货计划。
2.负责指导和参与选择进货渠道。
3.负责对物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
2.2 工作内容
1.计划的编制
(1)物资计划的编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全面安排、优质低耗的原
则。
(2)物资采购、订货计划的编制应注重内、外市场的调查,基本建设项目要落
实设计、投资、建设内容、工程进度。
(3)物资计划应在“需用量、资源量、周转量”三核实基础上进行编制。
2.计划的执行和检查
(1)因计划变动、工程项目变化、设计变更、任务调整等原因造成的物资余缺
,应及时调整计划,并做好物资串换、调剂、资源开拓、市场调节、代用等工作,
力求平衡。
(2)检查发挥物资供应主渠道的作用及利用整体优势发挥规模效益的情况。
(3)本计划期内需要的主要物资的储备、订货、到货情况和实际供销程度。
(4)检查物资的合同执行情况和物资的适销程度。
三、合同管理
3.1 签订物资购销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及审核批
准的物资计划、订货资料的要求办理。
3. 2 签订合同前要认真审核,所签合同依据充分、手续齐备、条款全面、明
确具体。
3.3 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制定具体措施。
3. 4 建立物资购销合同台帐,统一编号,运用微机分类登记,专人管理。
3. 5 物资购销合同副本或抄件应分送财务、仓库等部门作为结算和出入库的
依据。
3. 6 随时检查物资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7 因设计、施工或投资变更等原因,调整物资订货时,应及时办理合同的
变更或解除手续。对违约或不能全部履行的经济合同,在结算期限之前妥善处理。
3.8 办理合同结算手续时要认真审查,合同执行完毕及时注销归档。
3. 9 建立法律咨询制度,视条件设法律顾问或聘请律师,加强法律咨询。
四、采购管理
4.1 部物资局,省厅(局)及部直属单位的物资部门是物资采购、加工的归
口负责单位,并负责中央和省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物资供应。物资部门必须坚持
按计划采购,实行采购责任制。
4. 2 设备的设计选型,由设计和技术部门负责,物资供应管理部门负责签订
物资商务合同。
4.3 物资采购订货,力求集中,发挥部物资局、省厅(局)组织批量订货的
优势,形成规模效益。发挥水利行业的整体优势,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基地。
4. 4 水利建设所需大宗主要材料,主要机电设备由部、委、省厅(局)归口
订货或组织招标订货,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厂家或自行订货。关于水利水电建
设大、中型项目所需的机电产品,按《水利水电设备成套工作管理规定》办理。
4.5 由基层单位就地就近采购的零散性、应急性物资,应加强质量、价格的
咨询和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统计管理
5.1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物资统计工作,配备专(兼)职的统计人员,建立统
计工作制度。
5. 2 认真执行《统计法》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有
关部门提出统计工作的建议或意见。
5. 3 重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按统计报表和本单位的需要搜集、
整理有关数据,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本单位的需要搜集、整理有关数据,分类
编号,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5. 4 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报统计报表和分析说明,要求数据准确
、不重不漏、反映全面、分析有理、签章齐全、上报及时。
5. 5 统计工作要为本单位经济活动分析服务,要进行物资收、支、存动态分
析;物资消耗情况分析;物资经销情况分析。应做到数据与文字分析相结合,成为
企业计划、决策和目标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经营财务管理
6. 1 健全财务管理、稽核与审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6. 2 每季组织一次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分析,并提供下列资料:
物资销售收入净额-物资销售成本
1.毛利率=────────────────×100%
销售收入净额
利润总额
2.资本金利润率=───────×100%
资本金总额
销售成本
3.存货周转率=───────×100%
平均存货成本
销售收入
4.全员劳动生产率=──────(元/人)
平均存货成本
利税总额
5.人均利润率=──────(元/人)
年平均人数
费用总额
6.费用水平=──────(元/百元)
销售收入
赊帐收入净额
7.应收帐款周转率=─────────×100%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赊销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期初应收帐款+期末应收帐款)÷2
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8.资本金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
负债总额
9.资产负债率=──────×100%
全部资产总额
10. 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净资产。
6. 3 多经项目也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数据,定期分析。
6. 4 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1.重大款项或投资要有可行性报告,由有关人员进行风险论证和法律咨询,经
财务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必要时由单位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2.严格结算纪律,建立预付款审批制度,对主渠道以外各类资信不明的经营公
司和经营者不实行预付款或赊销。
预付款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及责任人,及时清结。
6.5 按规定编制用款计划,做到合同使用资金。对资金实行延伸管理。
6. 6 加强库存物资管理,掌握资金动态,加速资金周转,努力做到减少资金
占用。年周转次数不低于3次。
七、信息管理
7.1 信息管理
1.各级物资部门都应注重物资信息管理,配备专(兼)职的信息员,建立信息
管理网络和制度,以保证经常的信息来源。
2.围绕物资管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反映有价值的信息。主要包括物资工
作方针、政策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指示;主要物资的价格行情、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金融政策和资金动态;新产品的开发及有关生产厂家的基本情况;物资工作的新
动向、新经验、新成果。
3.坚持物资信息的正常报导制度。其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利用网络传递;编
辑刊物;印发信息快报等。
7.2 计算机应用
1.各级物资部门都应加强计算机在物资供应管理中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管
理水平。
2.落实硬件的配置。根据开发应用计划的实施进度,落实必要的硬件设备,并
发挥其作用。
3.要重视软件开发工作,积极而有步骤地将物资计划、合同、统计、帐务、信
息、储运等物资工作全过程纳入微机进行管理,充分发挥计算机的功能。
八、仓储管理
8.1 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凡事有人管,职责要明确,办事有规范,考核有
标准。
仓库要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
2.验收发放制;
3.维修保养制;
4.定期盘点制;
5.废旧物资管理制;
6.工作交接制;
7.安全防卫制;
8.清洁卫生制;
9.检查评比制。
8. 2 合理规划
按照储存物资的特性,分区分类,专仓专储,合理布局,做到库区道路畅通,
摆放经纬分明。
8.3 库容库貌
绿化环境,清洁卫生。做到地面无垃圾,库区无杂草,库内窗明、架净,保持
卫生经常化。
8. 4 文明管理,优质服务。
库内图表、卡片、单据管理井然有序,字迹工整,各种标识醒目清晰,文明装
卸,礼貌待人。
8.5 收料要求
及时收料入库:小批量零星采购物资,具备验收条件,当日验收入库;批量较
大,品种、规格复杂,数量较多的物资,具备验收条件,三日以内完成验收工作,
大宗物资(一般指整车到货)具备验收条件,七日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中发现
数量规格不符或短缺残损等情况时应另外存放,及时取得承运人证明,办理索赔、
报损或退货手续。
8. 6 发料(送料)
1.要严格按发料程序办事,做到及时发(送)料,保证生产、建设需要,事故
或紧急情况急需物资做到随时发送。
2.发送料要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缩短物资在库的时间,防止物资沉淀。
3.对所发放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要认真核对,避免差错。
4.对发送之料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清理现场。
5.对发送之料应随料向货主提供质量证件、计量记录和随机配件。
6.对整套设备和专用材料,未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不能拆套发放,专用料不得
挪用。
8.7 保管保养
1.根据物资物理、化学属性进行科学的分类、分库保管,适时维护保养,防止
霉烂变质。保管保养方法按原国家物资总局“物资保管规程”和“水利工程未安装
设备维护保养规程”执行。
2.按公安部颁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落实消
防组织。要对在库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使其熟练使用防火工具,掌握防火、灭
火方法。
3.对库存物资要执行定期盘点和永续盘点制度。做到单据、证件、帐目等资料
完整,帐、卡、物、资金四相符。
4.物资的摆放要按照四号定位,五五码放的要求做到码放整齐,垫盖合规,合
理、牢固,便于收发和盘点。
5.物资自然损耗,运耗及发料误差要控制在有关规定范围之内。
6.对退库废旧物资及包装物做好回收管理工作,对工程剩余材料,要区分质量
、分别保管,及时利用或处理。
8.8 技术资料档案化
1.库存物资要有合格证件或材质证明。
2.备品配件应有出厂证明、材质证明及验收记录。
3.物资的技术档案,应一物一档,不同材质证件、资料要分类编号,建档管理

8.9 计量器具和计量单位标准化
1.仓库要认真贯彻计量法,配备适时的计量器具,并由计量管理单位定期对各
种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由检测部门开据合格证明,存档备查。
2.必须严格按法定计量单位书写帐、卡、料单、报表等资料。
8.10 搬运机械化。配备必要的搬运装卸机械,不断提高储运机械化水平。
九、施工现场物资管理
9.1 施工现场仓库的设置
1.凡在固定地点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均应建立永久或临时的物资仓库。
2.仓库建设应坚持布局合理,道路畅通,便于物资进出,装卸机械作业安全,
就地加工、制作方便等原则。
3.保证存储物资的安全。露天堆场应设围墙或其它隔离设施。根据储存物资的
物理、化学性能及存储时间的需要,完善仓库设施。
9.2 施工现场设备管理
1.设备供应应与工程进度紧密衔接。组织专人负责设备的监造、催交和发运工
作。设备到货,应及时做好清点工作,建立完善的交接制度并建立有关台帐。
2.设备开箱验收要严格执行开箱检验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设备的数量清
点,质量检查和有关记录,验收签证等工作,一般设备的开箱检验率应达到100%。
3.认真做好进入施工现场仓库的设备保管、保养工作。
4.设备发放应坚持专机专用的原则,确因工程需要,挪用、拆套或动用备品配
件,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主管生产或技术的负责人批准,方可发放。
5.随机备品、专用工具、竣工后多余设备,应编制详细清册,按产权关系移交

9.3 施工现场多余、废旧物资回收
1. 施工现场散落的一切残旧废料、边角余料、各种包装容器等均属回收范围。
2.应制定施工现场废旧物资回收的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回收工作,指定存
放地点,进行分类管理。对有押金的盘轴,包装物回收率应达到95%以上。
3.施工剩余材料必须退库,并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对已使用过的物资退库,应
由退料部门做好质量检验,取得质量证明资料,随同实物一并办理退库。
十、培训工作
10.1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好培训工作,提高物
资人员的专业素质。
10. 2 各级物资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物资部门业务人员年龄在5
0岁以下具备中专(含证书)以上学历的人员,应达到总数的90%以上。
10.3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并用微机进行管理。
10. 4 坚持分级管理的制度。
1.部物资局组织部直属、省厅(局)物资部门负责人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
各级物资人员进修考察工作。
2.省厅(局)及基层的物资部门,组织所属各基层单位的物资人员的专业培训

10.5 培训内容和方式,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时效性,岗
位培训、继续教育、进修考察等相结合,培养复合型人才。
考核办法
一、考核以自查为主。
二、考核意见分“合格”与“不合格”。
三、合格达24项者,总评合格。但涉及安全项目(带*号者)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合格单位可获得参加评选先进的资格,并参加经济指标排序。
排序的经济指标有:
1.人均销售额(40%);
2.人均所得税前利润(30%)
3.社会贡献(30%)
a.实际支付离退休人员各项费用(扣除事业费补助额);
b、交纳税金总额;
c、支付在职人员工资、奖金、医疗、福利、补贴总额;
d、人均贡献=(a+b+c)÷年平均在职人数(元/人)。
五、考核自查表
┌───────┬────────────────────────────────┬──┬────┐
│ 考核项目 │ 考 核 标 准 │合格│ 不合格│
├───────┼────────────────────────────────┼──┼────┤
│一、现代管理 │1.各项规章制度齐全,实行岗位责任制。有考核办法,定期考核 │ │ │
├───────┼────────────────────────────────┼──┼────┤
│ │2.计算机在统计、仓储、财务、人事、料帐、合同管理等方面广泛使用 │ │ │
├───────┼────────────────────────────────┼──┼────┤
│ │3.信息灵通,有信息员收集、整理、分析和通报 │ │ │
├───────┼────────────────────────────────┼──┼────┤
│ │4.有培训计划,每年参训人数不少于业务人员的20% │ │ │
├───────┼────────────────────────────────┼──┼────┤
│二、计划工作 │ │ │ │
├───────┼────────────────────────────────┼──┼────┤
│ │ 供应额 │ │ │
│ │ 5.系统内供应率=───────×100%>500% │ │ │
│ │ 供应额+销售额 │ │ │
├───────┼────────────────────────────────┼──┼────┤
│ │ 实际有机购数量 │ │ │
│ │6.采购完成率=───────×100%>90% │ │ │
│ │ 计划采购数量 │ │ │
├───────┼────────────────────────────────┼──┼────┤
│ │ 实际供销额 │ │ │
│ │7.供销完成率=──────×100%>90% │ │ │
│ │ 计划供销额 │ │ │
├───────┼────────────────────────────────┼──┼────┤
│三、合同管理 │ │ │ │
├───────┼────────────────────────────────┼──┼────┤
│ │8.供销订货合同符合规定。 │ │ │
└───────┴────────────────────────────────┴──┴────┘
续表
┌────────┬───────────────────────────────┬──┬────┐
│ 考核项目 │ 考 核 标 准 │合格│ 不合格│
├────────┼───────────────────────────────┼──┼────┤
│ │ *9.未发生合同欺诈事件 │ │ │
├────────┼───────────────────────────────┼──┼────┤
│ │ 实际合同执行份数 │ │ │
│ │ 10. 合同执行率=────────×100%>90% │ │ │
│ │ 已签合同份数 │ │ │
├────────┼───────────────────────────────┼──┼────┤
│四、统计工作 │ │ │ │
├────────┼───────────────────────────────┼──┼────┤
│ │ 11.表报准确、及时、资料完整,有文字分析 │ │ │
├────────┼───────────────────────────────┼──┼────┤
│五、经营财务管理│ │ │ │
├────────┼───────────────────────────────┼──┼────┤
│ │ *12.资金安全、无上当受骗事件 │ │ │
├────────┼───────────────────────────────┼──┼────┤
│ │ 13.制度严格,运行合轨,无重大违章事件(违纪金额在万元以上者)│ │ │
├────────┼───────────────────────────────┼──┼────┤
│ │ 利润总额 │ │ │
│ │14.资本金利润率=─────×100%≥15% │ │ │
│ │ 资金总额 │ │ │
├────────┼───────────────────────────────┼──┼────┤
│ │15.年周转次数大于3次 │ │ │
├────────┼───────────────────────────────┼──┼────┤
│ │16.人均销售额上升或持平 │ │ │
├────────┼───────────────────────────────┼──┼────┤
│ │17.增收节支,百元费用同比持平或下降,实际费用水平:元/100元 │ │ │
└────────┴───────────────────────────────┴──┴────┘
续表
┌──────┬──────────────────────────┬──┬────┐
│ 考核项目 │ 考 核 标 推 │合格│ 不合格│
├──────┼──────────────────────────┼──┼────┤
│ │18.利税总额 万元,同比上升或持平 │ │ │
├──────┼──────────────────────────┼──┼────┤
│ │19.人均利税 万元,同比上升或持平 │ │ │
├──────┼──────────────────────────┼──┼────┤
│ │20.库存物资盈亏率≤0.3%有盈亏处理记录 │ │ │
├──────┼──────────────────────────┼──┼────┤
│ │21.多种经营保值增值率≥15% │ │ │
├──────┼──────────────────────────┼──┼────┤
│ │*22.无亏损(潜亏暂不考核) │ │ │
├──────┼──────────────────────────┼──┼────┤
│六、仓库管理│ │ │ │
├──────┼──────────────────────────┼──┼────┤
│ │*23.认真执行各项制度,无差错,无万元以上报失事故 │ │ │
├──────┼──────────────────────────┼──┼────┤
│ │*24.防火、防盗、设施齐全、有效 │ │ │
├──────┼──────────────────────────┼──┼────┤
│ │25.出入库手续严密,帐、卡、资料完整 │ │ │
├──────┼──────────────────────────┼──┼────┤
│ │26.装卸、计量器具合格 │ │ │
├──────┼──────────────────────────┼──┼────┤
│ │27.库容库貌符合要求,库存物资保存完好 │ │ │
├──────┼──────────────────────────┼──┼────┤
│七、作风建设│ │ │ │
├──────┼──────────────────────────┼──┼────┤
│ │*28.无刑事责任事故 │ │ │
├──────┼──────────────────────────┼──┼────┤
│总评 │ │ │ │
└──────┴──────────────────────────┴──┴────┘


文号:[水利部水物资[1996]272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2013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服务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协同做好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保、林业、水利、商务、卫生、工商、质监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生产消费安全。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监测。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农产品产地安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禁止生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证书的,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范围、面积、生产种类。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向农产品生产区排放或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区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在农产品生产区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养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等应当综合利用或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产品产地污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环保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调查处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执行有关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安全农产品。

农业科研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的研究、培训和示范、推广。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及时将国家规定禁止、淘汰、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记录,如实记载其采购、销售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产品登记证号或者产品批准文号、采购日期、采购来源、采购数量以及销售时间、对象、数量等事项。

农业投入品购销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购销记录。

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二条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及其他物质;

(二)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

(三)非法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

(四)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五)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积极采用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以及先进适用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和执行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向农产品采购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测。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四章 农产品经营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检查和抽查。

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须经法定机构检疫合格,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方可销售。

第二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仓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和经营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与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三)查验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四)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

(五)发现市场内经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报告。

农贸市场应当加强对进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发现市场内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农产品摊贩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载农产品的名称、来源、销售去向、销售数量等内容。

农产品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禁止伪造农产品购销台账。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需要包装或者附加标识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上市销售。

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进口农产品应当附中文说明。

第三十条 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其包装物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

对不适宜包装的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及其他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含量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认证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检测。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计量认证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或者向社会发布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受理、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农产品安全信息,举报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对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证书,或者伪造、冒用、转让、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购销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经营者未建立或未按照规定保存购销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不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检疫证明的;

(三)越权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

(四)隐瞒、谎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滁政〔2007〕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充实加强的原则,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和监管装备,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检查的经费、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等列入财政预算;

(五)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六)支持、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打击和取缔工作;

(八)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九)及时作出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决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市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有分管领导责任。

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副市长或者市安委会;

(三)设立或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相应人员,明确监管职责,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依法对生产经营活动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五)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六)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每月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七)依法对在安全生产经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研究重大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三)承担对其他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四)组织制定、实施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分析和预测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五)组织检查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规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负责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审批和民爆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监督审查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对本市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监督;

(九)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实施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做好3人(不含3人)以下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批复结案工作;

(十)负责本市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安全生产形势公告工作,及时公布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以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十一)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二)实施对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和措施,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重大火灾隐患,落实整治责任;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环节安全,负责焰火晚会活动和群众文化、体育、商业等大型集会活动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工作;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五、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生产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

(二)负责建筑材料等工业生产和行业生产安全工作;

(三)参与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六、市交通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船、采砂船、公务船及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包括经批准从事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六)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车辆和相关人员资质的培训、考核、认定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组织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

(三)负责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市燃气、液化气、供水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园林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按照规定参加建筑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业养殖水域)、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三)按照规定参加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做好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入户、办证和检审工作;

(二)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市教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爱国主义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负责对学校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备和涉及安全的教学、实验用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市体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安全和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批;

(三)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并组织做好检测检验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市水利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堤、坝、水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除泄洪特殊需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五、市气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

十六、市卫生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监察工作,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对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

十七、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采矿权时,严格审查其矿产资源开发设计方案;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审查意见,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负责查处非法勘查、开采和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许可证。

十八、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十九、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进行审批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进行审批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市工商局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市财政局应当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十一、市劳动保障局应当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并组织做好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工作。

二十二、市广电局应当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利用新闻媒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领域内存在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三、市监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十四、市总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二十五、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明确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开发区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开发区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十六、市招商局负责城东工业园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工业园区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十七、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责。

二十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