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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8:25: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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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4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开展打击商业
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 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和省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强大威慑力。

  进一步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联合执法监督体系,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和企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重点与分工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纂改审批内容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广告;严禁在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形象和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处方药和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在大众传播媒体发布广告;严禁在互联网及相关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

  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新闻出版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局配合。市工商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广告发布工作并建立广告监管工作制度。市新闻出版局、广电局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对纂改审批内容或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市卫生局要做好对食品广告证明的审查以及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工作,配合工商部门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二)打击非法行医,保证群众看病安全。严厉打击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居民社区存在的严重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对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触犯刑律的,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工商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配合。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和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工商、公安部门配合对非法行医机构及人员进行查处。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人口计生委负责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市科技局负责对医学科研机构的监管。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公安局负责对医学科研机构非法开展医疗服务行为的查处。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虚假宣传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打击仿冒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行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打击消费储值欺诈行为;打击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配合。市商务局、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商业和服务业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行为;督促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店内产品质量的监管,适时发布质量检测结果。对不合格产品要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生产源头和进货渠道;开展特许经营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查处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和没有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会骗取加盟费。市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要对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实行联合监管,建立监管记录,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市商务局、劳动和保障局、建委、工商局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严厉查处对外经济合作活动中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和施工单位、投资者的行为;查处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为期一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7月20日至2005年7月30日)。建立工作机制,印发行动方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8月至2006年5月)。按照行动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组织实施。

  (三)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6月)。组织督察组,检查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履行职责,制订方案,抓好落实。市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行动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欺诈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案件要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查控,防止其卷款潜逃。同时,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检察机关要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分析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出台规范性文件,提出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建议,为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提供依据。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研究建立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对有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个人和医疗机构,要列入“黑名单”,密切跟踪其欺诈行为的变化动向,发现问题依法查处。

  (三)加强舆论监督,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普及防骗常识,曝光典型案例,提高群众识别防骗能力。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引导企业树立诚信守法的商业伦理,加强信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于修改《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


关于修改《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管理,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图书报刊是指书籍、报纸、期刊、图片、画册、挂历、台历、年画、年历画等出版物。
第三条 省新闻出版局是全省图书报刊市场的主管部门,州(地、市)、县(市、区〕,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商、公安、物价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邮电、铁路、民航、公路等部门应协助做好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报刊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的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公民、组织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揭发。
    第二章  申办和审批
第七条 申请从事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图书报刊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的管理人员;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以图书报刊人发行为主营业务;
  (四)有健全的图书报刊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相应的流动资金;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个人不得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
第八条 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第七条(一)、(二)、(四)、(六)项所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图书刊物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图书刊物管理法律、法规;
  (二)应有指定的经营场所或许可流动的经营区域。
第十条 从事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须向州(地、市)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并由省新闻出版局发给《青海省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发给《许可证》。
  申办单位和个人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许可证》不得倒卖、出租、涂改或转借。
第十一条 图书报刊经营者歇业或变更经营方式、范围、场所、须到原发证照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图书报刊经营者应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许可证》实行年度核检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除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和出版社直接进行的批发业务外,其他批发单位必须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指定的批发场所从事批发业务。
第十四条 图书报刊批发者不得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图书报刊。
第十五条 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作、大中小学教材、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依照规定,由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发行。
第十六条 古旧图书报刊销售、出租,应当在新华书店设置的专柜或图书报五怖场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古旧图书报刊店、摊进行。
第十七条 禁止经营下列图书报刊:
  (一)有反动、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内容的;
  (二)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以及其他有害内容的;
  (三)未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出版发行的;
  (四)非法出版物、走私进口的境外出版物;
  (五)供内部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六)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其他图书、报刊。
第十八条 图书报刊批发单位批销书刊前,须向省新闻出版局报送样书或递交有关证明;经审定后,方可批销。
第十九条 图书报刊的广告、征订单,不得使用低级、庸俗、淫秽的语言和图画,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对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通知停止批销或明令查禁的图书报刊,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经销活动,并及时上交当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不得拖延、隐匿或转移。其经济损失,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原供货单位索赔。
第二十一条 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管理活动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有”关图书报刊和其他资料;
  (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并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三)对应当鉴定或者查禁的图书报刊可依法查封、查扣或收缴。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本条例行为、协助查获非法经营活动或遵守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处罚,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无《许可证》经营或不在指定的场所进行批发业务的;
  (二)擅自改变《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和范围的;
  (三)倒卖、出租、涂改或转借《许可证》的。
第二十四条 变更《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内容不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分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十三、十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其《许可证》的处罚,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没收其非法经营的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处该出版物总定价5倍以内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禁图书报刊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禁图书报刊总定价5倍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妨碍图书报刊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拒绝接受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图书报刊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图书报刊市场,必须出示证件;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进行。暂扣、没收图书报刊时,必须开具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的暂扣收缴凭证。
  对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未按上述规定进行的检查和处罚,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
第三十条 图书报刊经营者违反工商、物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分别由工商、物价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闻出版及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1996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地区和部门实际,做好安排部署,推动工作落实,确保目标实现。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 ○ ○ 六年一月三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在过去五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新机制。



一、充分认识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重要意义



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精神的集中体现,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的制度保障,是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道路的创新发展。在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具有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作用。



——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改革的思路、发展的眼光、科学的态度、求实的精神和开放的胸怀,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和人力资本。



——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必然选择。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人口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的矛盾日益凸现,人口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影响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因素日趋多元化。因此,必须改革创新,把工作从不合时宜的思维定式和方式方法中解放出来,纳入法制和制度的轨道,使之不因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或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是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程度的重要途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现阶段,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还得不到很好的满足,计划生育家庭还有许多实际困难得不到有效解决。工作新机制的核心理念是民主、法治、服务、利益,反映了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本质要求。通过机制创新,切实改进工作,维护群众权益,反映群众诉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是树立我国负责任人口大国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国际人发大会《行动纲领》和"千年发展目标",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追求。我国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应当积极参与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提高国内工作水平。倡导共存、共享、共赢,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促进世界的和平、合作与发展,促进人类的文明、繁荣与进步。



二、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



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要着重把握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等五个方面,着力在制度(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等)、器物(指组织机构、设施设备、人员、经费等)和载体(指具体的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为等)建设三个层面求得突破。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努力解决制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思想和体制障碍,稳定低生育水平,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总体目标:力争2010年全国大多数地区基本建立工作新机制,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



主要标志:



——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2010年末我国大陆总人口控制在13.7亿以内;



——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取得实效,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等方面的矛盾有所缓解,人口安全形势趋于改善;



——人民群众更加满意,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服务和协调能力明显增强。



基本框架:



——依法管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特别是人口计生工作者的法治意识和能力。加强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村(居)民自治。充分发挥村(居)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行计划生育政务、村(居)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计划生育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加强能力建设,搭建政府部门与群众自治组织、非政府组织制度化的交流合作平台,优化资源配置,疏导社会矛盾。



——优质服务。坚持巩固和发展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建设社会主义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咨询。加强研究和规划,推动生殖健康产业发展。



——政策推动。制定和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和人口发展的经济社会政策,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利益导向机制。组织实施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探索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确保各项奖励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



——综合治理。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部门协调力度,落实责任,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



三、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主要思路和任务



“十一五”时期,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要着重推动五个方面的创新:



(一)理论创新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发展人口科学,构建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体现实践最新发展成果、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发展理论体系和发展模式。



——把人口理论创新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走和平发展道路等重大课题紧密结合起来,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的地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



——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建立研究的长效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支持平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基础、应用和对策研究,加强理论创新成果的学习、宣传和推广,促进理论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加强对理论创新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共同参与的理论创新工作格局,培养和造就一批理论研究人才。



(二)制度创新



——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从实际出发,探索完善现行生育政策的有效途径,研究制定符合国情的人口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的转变。



——把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委的工作重心切实转移到"研究战略、制定规则、创造环境、依法行政"上来。议全局、抓大事,增强总揽全局、民主科学决策、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协调的能力。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强化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部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对工作过程的动态监测和评估,把基层的注意力引导到服务群众、提高群众满意程度上来。



——推动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负责、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



(三)科技创新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人类生殖基础理论以及生殖健康、出生缺陷、主要生殖系统疾病等的研究,推出一批科研成果。 



——大力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为群众提供经济适宜、避孕效果好、毒副反应小的新型避孕药具。加强避孕药具使用不良反应监测,科学编制政府采购目录,推动避孕药具的更新换代。 

--推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产业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为平台,促进形成具有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科研基地和企业集团。

  

——加强科技创新人才、产业开发人才、市场营销人才、技术服务人才的培养,优化队伍结构。重视引进和培养学术带头人,提高自主科技创新能力。



(四)能力创新



——实施"甘露计划"。巩固和完善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网络。切实加强以县站和中心乡镇服务站为重点的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五种职能。



——加快推进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建设,继续完善政务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推进"三网一库"建设。以信息引导服务,提升工作水平。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人员准入、培养使用、有效激励、监督退出等机制,形成充满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探索干部队伍职业化发展道路,开展"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活动,加强行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理顺人口计生部门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加快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



(五)载体创新



——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倡导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的社会新风,转变群众生育观念,促进生育文明。采用综合措施,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实施中国人口早期教育暨独生子女培养示范区项目。



——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实施以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组织实施好"关注妇女,抗击艾滋"活动,以关爱妇女和家庭为重点,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服务活动,推动对艾滋病困难家庭的救助,提高社会公众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



——加强与联合国机构,人口与发展南南合作伙伴组织,有关国际、地区和国家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好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第六周期项目、中国/福特基金会优质服务项目、中日合作中国中西部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及其他合作项目。



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工作载体,促进各项目、活动经验的整合与提升,推动工作新机制建设。



四、加强对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是政府行为。人口计生部门要当好参谋助手,将这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与各部门、各方面的改革有机结合,统筹兼顾,协调推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全面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工作新机制建设的合力。



科学制定规划。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工作新机制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纲要,细化改革任务,明确实施步骤,确保目标如期实现。强化成本效益观念,统筹考虑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基层的实际承受能力,使改革进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人民群众要求相吻合,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前进方向相适应,防止出现脱离实际、盲目冒进的倾向。



切实抓好试点。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注意选择和抓好不同类型的综合改革试点,探索有效途径和办法,解决制约工作新机制建设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政策、经费、项目、考核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支持,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增强试点地区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试点模式和先进经验的总结提炼,加大教育、培训和倡导力度,推动改革的全面深入。



改进考核评估。加快改革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及其考核评估体系。科学设置考核内容、标准和权重,鼓励基层因地制宜地确定改革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要鼓励创新,不求全责备,引导综合改革和工作新机制建设沿着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道路顺利推进。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06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