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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16:09: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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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7年11月5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促进国家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单位及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系统,下同)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参加国家公务员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培训分类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六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应在试用期间完成。初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日。试用期满培训不合格或不参加培训者,不得任职定级,仍执行试用期工资待遇,待补考或培训合格后,才能按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和任职定级。
第七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而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应在到职前完成。确有困难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先到职,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任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日。任职培训不合格者应在3个月内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或拒不参加培训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含称职)档次。
第八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从事专项工作必备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时间和方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提高任职能力的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日,也可采取集中培训的办法。
第十条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处级领导或非领导职务和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为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的人员,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任职培训。
晋升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职务的公务员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任免机关或国家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对组织、人事部门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在国家公务员培训中予以认可或免修。

第三章 培训科目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设公共必修课,专门业务培训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十三条 公共必修课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必备技能。
公共必修课必须使用人事部、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事部制定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的教材。
第十四条 专业必修课根据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设若干专业知识和技术科目。
专业必修课必须使用国务院相关工作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根据人事部、省人事厅审定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的教材。
第十五条 选修课是根据国家公务员的职位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所设置的科目。
选修课教学大纲和教材由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编写或选定。

第四章 施教机构
第十六条 广东行政学院是我省国家公务员培训的主体,其他管理干部学院、干部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省属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批,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属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并报省人事厅备案,经批准并进行资格认可后方可承担国家公
务员培训任务:
(一)具有承担相应公务员培训任务的专门场所;
(二)具备基本教学设施和专兼职教师队伍;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业务指导,按照培训规划实施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研究。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八条 省人事厅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编写并审定国家公务员培训有关教材;
(四)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并按分类分级原则进行业务指导;
(五)组织培训需求调查、信息交流、理论研究、效益评估和师资培训,组织境内外培训的交流合作;
(六)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七)对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培训综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八)组织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公共必修课培训。
第十九条 各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关于公务员培训的规章、政策和规划,拟定本地区公务员培训计划;
(二)组织实施本地区公务员公共课培训;
(三)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专业课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人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计划;
(二)决定本部门选修课的培训科目,编写有关教材,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三)组织实施本部门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培训。
(四)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经培训合格,发给由省人事厅统一制作的培训证书。培训成绩登记在证书上,由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验印。培训证书是国家公务员参加各类培训和培训成绩的有效证明。培训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二十三条 培训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5日

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人员五条禁令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人员五条禁令》已经2007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人员五条禁令

一、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二、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或者不出具有效票据罚款、收费和扣押物品;
三、严禁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四、严禁酒后执法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五、严禁着制服或使用行政执法车辆到娱乐场所消费。
本禁令适用于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的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违者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视情节予以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报请自治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涉及行政处分的由纪检部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部门系统内部有相关禁令规定的,结合本禁令一并执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不纠不查、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国务院副秘书长徐绍史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初步意见》上的批示,对突发事件报告标准、处理程序和规范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结合我局和中医药行业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总体思路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实行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制,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渠道通畅、准确快捷、规范有序,确保中央和有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中医药行业的重要安全事故信息。

二、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各直属单位行政领导为本单位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做好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部门(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上报等日常工作。

各直属单位报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严禁虚报、瞒报。发现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等情况,将酌情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地方中医药系统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于事发后,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信息,同时抄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规定时限上报中央或国家有关部门。

三、安全事故信息范围

报送的安全事故信息范围包括:消防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其他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等。

四、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时限

(一)各直属单位出现人员死亡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或者出现可能造成人员死亡的险情或可能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产生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要立即书面报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2个小时。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有关情况,随后尽快书面报告安全事故信息。

(二)发生安全事故的直属单位要每日书面报告事故的处置、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等情况。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接到直属单位和地方中医药系统报告的安全事故信息后,按以下报送标准和时限上报:

1.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于事发后12小时内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发生:(1)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2)可能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的重大险情;(3)急需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事故; (4)涉及学校、幼儿园、少数民族地区等敏感地点,全国性重要会议、活动、重大节日等敏感时间,社会知名人士、重要外宾或港澳台人士等敏感人物的安全事故;(5)其他一些性质严重,可能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产生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立即书面报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6小时,同时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内容

(一)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

(二)安全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员)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安全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