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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近期行业技术发展重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5:39: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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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近期行业技术发展重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技术[1999]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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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近期行业技术发展重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

  为进一步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推进技术创新工作,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近期行业技术发展重点》。《近期行业技术发展重点》包括了工业、交通、商贸17个行业的主要领域,结合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提出了对产业升级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重点技术发展方向。

  现将《近期行业技术发展重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以产品、技术为纽带,指导和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办法

(1991年2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护国家监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内企业及有生产劳动的事业单位和部门应接受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监察。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为劳动保护的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劳动保护的国家监察权。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根据需要设立劳动保护、锅炉安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并可视工作需要建立专业性劳动保护检测、检验组织,为劳动保护监察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服务,或接受委托进行技术监督。
第五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二)对企业劳动安全进行考核和评价;
(三)监督企业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及实施预防伤亡事故、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
(四)对特种(危险)设备进行安全检验和安全认证;
(五)参加伤亡事故和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对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发出劳动保护监察指令,责令限期整改;
(七)查处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配备劳动保护监察员。劳动保护监察员应当从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及从事劳动保护实际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中选任。
旗县(市、区)和盟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劳动保护监察员逐级考核上报,由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任命并颁发劳动保护监察员证书。
第七条 盟市、旗县(市、区)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根据需要,可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从事安全技术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
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由盟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考核合格后,报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任命并颁发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证书。
第八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包括兼职)工作变动,应及时按任命程序办理免职或解聘手续。
第九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的职责:
(一)依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在所在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内进行监察;
(二)有权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遇有危险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有权通知现场负责人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要求有关主管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向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报告;
(四)执行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十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执行监察任务时,须佩戴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制做的监察标志。
第十一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守企业和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接受劳动保护监察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权向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监察员直接反映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四条 在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所属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矿山安全监察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除执行国务院《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外,同时执行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991年2月23日

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废止)

公安部


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
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特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农用运输车分为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两种。
三轮农用运输车是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质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是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质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第三条 本基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农用运输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准予上道路行驶号牌与行驶证的技术标准。

第二章 三轮农用运输车
第四条 车辆的认定标记。
(一)商标或厂牌标志应设在车身前部易见部位。
(二)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和厂名,并固定在易见部位。
(三)发动机、底盘的编号应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7mm。
第五条 驾驶室只准乘坐驾驶员一人。
第六条 载质量按审定的吨位核定。
第七条 车辆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大于4m、1.5m、2m。
第八条 车辆空载状态时,左右侧倾稳定角应大于25°。
第九条 发动机起动性能良好,运转正常,熄火装置有效,便于操作。
第十条 转向系。
(一)方向把应操纵轻便灵活,不得有摆振、阻滞或其他异常现象。
(二)转向系应有转向限位装置,向左或向右最大转角均不得超过45°。
(三)转向系各部位应安装牢固,锁止可靠,无裂纹和其他损伤,转向时各部件不得发生刮碰。
(四)最小转向圆直径不大于7m。
第十一条 制动系。
(一)应有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操纵装置。
(二)车辆空载状态,车速20km/h,在附着系数为0.7的平坦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紧急制动时,踏板力不大于700N,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跑偏量不大于80mm。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制动效能时,承载轴的制动力应大于轴荷的60%;左右制动力差不大于轴荷的8%。
(三)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使车辆空载时在20%的坡道上稳定停放。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驻车制动效能时,在车辆空载状态下制动力应不小于整车质量的20%。
第十二条 照明、信号装置、仪表及其他设备。
(一)应有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转向灯、制动灯、号牌灯和反射器等装置。
(二)前照灯远、近光可以变换,近光要防眩目。
(三)前照灯远光灯的发光强度不小于8000cd。
(四)应有发电机、蓄电池、电流表等设备和仪表。
(五)嗽叭声级在车前2m,离地面高1.5m处测量为90至105db(A)。
(六)各种照明、信号装置、仪表应安装牢固,工作可靠。
第十三条 其他。
(一)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允许有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物。
(二)车厢前端应有安全架。有驾驶室的,其高度应高出驾驶室;无驾驶室的,其高度应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0.8至1m。
(三)车辆应有前后号牌安装架。有驾驶室的,前号牌安装架应设在驾驶室正面;无驾驶室的,前号牌安装架应设在车厢正面右侧。后号牌架应安装在车架后面中间或左侧。
(四)驾驶室挡风玻璃应用认证合格的安全玻璃,并有自动刮水器。
(五)驾驶操纵件应布置合理,保证驾驶员正常操作。
(六)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
(七)发动机动力传动装置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八)轮胎型号应与载质量相匹配:前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mm,后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2mm。
(九)车厢、车架、车桥、悬架、轮毂、轮辋等部件无开焊、裂纹;铆钉、螺栓应齐全并联结可靠。
(十)车身应无掉漆、锈蚀现象。
(十一)除后视镜外,其他部件不得超出车身。
第十四条 车辆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

第三章 四轮农用运输车
第十六条 车辆的认定标记。
(一)商标或厂牌应设在车身前部易见部位。
(二)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和厂名,并固定在易见部位。
(三)发动机和底盘编号应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7mm。
第十七条 驾驶室前排座乘坐两人的,座位长度应不小于1200mm;驾驶室后排座乘人,每一人座位宽不小于400mm。
第十八条 载质量按审定的吨位核定。
第十九条 车辆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大于5.5m、2m、2.5m。
第二十条 发动机起动性能应良好,运转正常,熄火装置有效。
第二十一条 转向系。
(一)方向盘设在左侧并转动灵活,操作轻便。方向盘自由行程不大于30°。
(二)转向轮不得有摆振或其他异常现象。转向系应有自动回正能力。转向时各部件不得发生刮碰。
(三)最小转向圆直径不大于11m。
(四)前轮侧滑量不大于5m/km。
第二十二条 制动系。
(一)有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
(二)行车制动应采用双管路制动。
(三)车辆在空载状态,车速30km/h,在附着系数为0.7平坦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紧急制动时,踏板力不大于600N,制动距离应不大于6.5m,跑偏量不大于80mm。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制动效能时,空载状态下,前、后轴的制动力应分别不小于前、后轴轴荷的60%,左右轮制动力差应分别不大于前、后轴轴荷的5%和8%。
(四)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使车辆空载时在20%的坡道上稳定停放。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驻车制动效能时,车辆空载状态下制动力不小于整车质量的20%。
第二十三条 照明、信号装置、仪表和其他设备。
(一)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转向灯、制动灯、号牌灯、反射器等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性能,近光要防眩目。
(三)前照灯远光灯的发光强度应大于10000cd。
(四)应有发电机、蓄电池、电流表、车速表等设备和仪表。
(五)嗽叭声级在车前2m,离地面高1.5m处测量为90至105db(A)。
第二十四条 其他。
(一)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允许有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物。
(二)驾驶室内部各操纵件应布置合理,保证驾驶员正常操作。
(三)驾驶室挡风玻璃应用认证合格的安全玻璃。并有自动刮水器。
(四)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
(五)车辆后悬应不大于轴距的55%。
(六)除后视镜外,其他部件不得超出车身。
(七)空载静态时,左右侧倾稳定角应大于35°。
(八)轮胎型号应与载质量相匹配。左右轮胎花纹应一致,前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mm。后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2mm。
(九)后车轮为单胎。
(十)货厢、车架、车桥、悬架、轮毂、轮辋等部件无开焊、裂纹,铆钉、螺栓应齐全并联结可靠。
(十一)车身无掉漆、锈蚀现象。
(十二)车辆前面保险杠右侧有号牌固定位置,车架后面中间或左侧有号牌安装架。
第二十五条 车辆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8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基准所指不大于或不小于均含本数。



199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