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三款。
二、将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全省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规定,修改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和下列审批权限报经批准”的规定,修改为:“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留学人员马鞍山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留学人员马鞍山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马政[2007]1号)《2007年第3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留学人员马鞍山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
留学人员马鞍山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留学人员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
(一)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开发1年及以上的访问学者、研修人员;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四)在国外学有所长、我市急需人员。
留学人员资格由市人事局审定。
第三条 由市科技局、市人事局、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组建留学人员马鞍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创业园办公室),与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留学人员马鞍山创业园的管理。
第四条 进园创办企业,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具备下列要求之一:
(一)属高新技术领域;
(二)属于本市鼓励发展类产业。
第五条 申请进园的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进驻手续:
(一)申请人向创业园办公室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留学人员身份证明;
2.进驻创业园申请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创业园办公室对项目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
(三)创业园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四)通过资格审查、项目评审后,申请人与创业园办公室签定《入孵协议》与《物业合同》,并进驻创业园,即为留学人员企业。
自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创业园办公室通知申请人评审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留学人员创业入园证,并报市科技局、市人事局、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第六条 创业园内的企业享受下列待遇:
(一)可优先享受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支持;
(二)可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5-20万元用于其科研启动经费资助;
(三)企业领办人可申请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
(四)可由创业园提供部分工作用房,企业开办前两年免收房屋使用费(领办人为博士的,可免收300平方米房屋使用费;领办人为硕士的,可免收200平方米房屋使用费;领办人为硕士以下的,可免收100平方米房屋使用费),超面积的用房减半收取房屋使用费。第3年对其工作用房减半收取房屋使用费;
(五)创业园办公室对企业提供工商注册一条龙服务,免费为其办理工商注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等证照,所需费用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支付。
第七条 留学人员在创业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可申报政府特殊津贴、“马鞍山市优秀人才奖”,可授予马鞍山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