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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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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106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制订的《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2004年10月)

  为切实解决当前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密防范危及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安全的恶性事件发生,创造有利于广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国办发电〔2004〕26号)精神,决定于2004年10月至12月在全省集中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在全省普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体系,充实完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使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各种设施的安全隐患明显减少;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状况明显改善,恶性刑事案件和校园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学生和少年儿童的意外伤害死亡人数明显下降,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和排查教职工队伍的工作基本完成,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全社会对少年儿童的安全保护程度明显提高。
  二、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检查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治安状况,全面梳理去年以来发生在校园及周边针对师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重点查处一批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件,对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严重暴力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侦破;对盗窃、诈骗、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发性案件,要组织侦破攻势,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侵害师生安全的流氓团伙、黑恶势力以及教职工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要组织专门力量收集证据,依法严厉打击;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通过适当方式公开报道,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加强对违法犯罪情报线索的积累、分析,提高及时打击、精确打击的能力。
  (二)全面治理校园及周边环境。切实加强对治安秩序不好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街区、路段、部位的治理整顿,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优势,限期改变面貌。结合实施“净化校园文化工程”,依法规范校园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行为,及时查处、取缔非法经营的书刊音像店、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歌舞厅、录像厅等娱乐场所。加强对校园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出租屋和旅馆、招待所的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治安隐患,防止违法犯罪分子隐匿其中。合理规划校园周边交通信号灯、指示牌、斑马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落实交通安全措施,改善校园及周边交通秩序。强化对校园及周边煤、油、气、电设备的管理,加大对校园周边饮食店的卫生查验力度,及时拆除违章建筑、取缔违法摊点。定期研究分析校园及周边地区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在治安情况复杂的时空内加强巡逻守护,严密防范和避免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发生。
  (三)及时消除校园内部安全隐患。认真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每一处安全隐患登记造册、逐级上报,由各部门进行复查、复核,确定重点校园、重点部位,并落实相关治理措施。按照“防火、防盗、防事故、防恐怖袭击”的要求,加强对校园内各种危险物品的管理,依法收缴流散在学生中的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加强校园网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删除和查处宣扬色情、暴力恐怖等内容的有害信息。对各类建筑、公共活动场所和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进行检查,重点加强对学生宿舍、教学楼、食堂、实验室、危险物品仓库、建筑工地和交通工具、报警求助设备以及城郊结合部、事故多发地区中小学、幼儿园的检查。
  (四)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和从业人员。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对未经批准设立的各类非法办学机构一律限期整改,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验收达到办学条件和标准后再履行合法办学手续;对已经开办但办学条件不具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关闭或限期整改,并妥善安置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到其他中小学、幼儿园就学。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中小学、幼儿园各类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全面排查,不符合条件和岗位要求的教师和其他人员一律要调离教学和工作岗位。当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学校妥善安置有关人员。
  (五)不断提高对影响校园安全稳定问题的预警和处置能力。在校园及周边开展不稳定、不安定、不安全因素“三项排查”工作,按照严重程度和现实危害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监控和疏导化解,并将“三项排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结合“三项排查”,加强动态情报信息的收集和研究,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逐个人头、逐个事项、逐个方面研究落实预防和处置措施。加强对经常在校园及周边游荡出没、教唆引诱、恃强凌弱的不法分子以及可能铤而走险人员的教育控制,防止发生危害。加大对有不良行为“问题师生”的教育转化力度,防止被社会不法分子拉拢利用。
  (六)认真落实校园安全保卫长效管理措施。广泛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治安保卫责任状,建立健全校长、园长总负责的校园治安保卫责任体系。完善值班、巡逻、消防、交通、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推广“校园 110”建设,重点单位成立专职机构、一般单位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并设立校园警务室、治安岗亭或报警点,建立校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警预案体系。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学生宿舍、教学楼、实验室、危险物品仓库等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的人防、技防、设施防建设步伐。在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建立视频监控系统,提高内部防控水平。按照“教育在前,控制在先”的原则,采用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安全知识竞赛、典型案件剖析等方式,广泛开展安全和法制教育活动,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切实提高师生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高等学校安全管理同时列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范围。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10月25日前)。根据专项行动总体目标,各地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周密部署。
  (二)组织实施(10月底至11月底)。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各级教育、公安、司法、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按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
  (三)检查验收(12月初至12月下旬)。各地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教电〔2004〕297号)提出的主要检查项目,对本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省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专项行动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江苏”的重要内容,强化整体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省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省校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教育厅、公安厅联合组成。各地要相应建立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好当地的专项行动。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开展专项行动的合力。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维护校园安全的宣传报道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各项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防范能力;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地区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和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加强对校园周边的巡逻控制、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及时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司法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规范法制副校(园)长的选聘、培训工作,为师生提供法律咨询,积极参与调解校园及周边地区存在的矛盾纠纷。建设部门要将治安、消防、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校园及城市建设规划,依法拆除校园周围违章建筑。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文化娱乐服务业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商贩和摊点。文化部门要加大对校园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力度,关闭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的电子游戏厅、网吧。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出版物市场的清理整顿,依法取缔非法经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校园食堂及周边饮食店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查验工作,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共青团等组织要加强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教育,发动学生积极参与“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三)严格信息报告制度。专项行动期间,各地要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向上级校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各市于10月下旬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工作方案,12月2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书面总结材料。省校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省教育厅025-83239245、83239082,省公安厅025-95216335、95216328。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八日

南 阳 市 安 全 生 产 奖 惩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奖励和处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给予物质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单位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先资格。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权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确定,但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第七条 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或获得国家级奖励的。
  第八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安全生产年度评先工作小组,负责安全生产评选奖励工作。
  奖励的具体方案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年安全生产状况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奖励经费可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第十条 给予嘉奖、记功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年度评选工作小组初审后,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同级人事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
  给予通报表彰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数的、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扣减该单位的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分数,并取消评先资格。
  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对相关政府或主管部门、发生事故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9人伤亡的,或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给予事故单位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奖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死亡10人以上安全事故的,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救助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被奖励的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对受奖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决定,收回奖励证书、奖章及物质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经济处罚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有关事宜由南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2〕13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现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装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11月6日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装备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装备(以下简称执法装备)管理,保证执法装备运行安全、可靠,保障执法装备完好率和准确度,充分发挥执法装备在提升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效能、增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能力上的促进作用,提升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84号)范围内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备的执法装备(不含执法交通车辆)和近年增配的执法装备,适用本办法。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执法装备采购计划和配备方案的评审批复工作,并对执法装备的采购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级及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装备投资计划和装备配备方案的编制申报工作,制定执法装备管理细则。

(五)执法装备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装备固定资产登记单位是执法装备使用、维护和保养的责任单位,应当有相应的内设机构对执法装备进行管理。

二、执法装备配置

(六)执法装备配置应当坚持保障需要、科学先进、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执法装备最低使用年限应符合有关要求,其中个体防护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3年,听证取证设备、监察执法设备为6年,监察执法配备设备为5年。

(七)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执法装备配置:

1.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

2.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3.现有执法装备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

4.现有执法装备无法满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需要的其他情形。

(八)配备执法装备方式包括购置、调剂等。凡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九)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综合本级及所属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实际工作需要,统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执法装备配备申请并报送配备方案,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评估审查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配置。

三、执法装备采购

(十)对国家投资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确要求批量采购的执法装备,要采用部门集中采购的形式进行统一组织,实行公开招标。

(十一)对没有明确要求的执法装备采购,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十二)已确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行采购的执法装备,涉及安全标志、计量认证和自主知识产权管理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专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执法装备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

(十三)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明确执法装备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装备验收、入账、领用、保管、维护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执法装备日常管理。

(十四)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装备账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执法装备管理信息系统;对新增执法装备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入账,并将装备变动情况录入装备管理信息系统。其中,执法装备入账凭证是财务处理的依据。

(十五)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装备领用交还制度。监察人员和机构配备执法装备,应当办理领用手续;人员调离(退休),应当办理交还或报废手续。

(十六)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执法装备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防止非正常损失和浪费。造成执法装备非正常损失和浪费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执法装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确保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

(十八)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进行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相关年度决算报告中予以反映。

(十九)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二十)矿用防爆执法装备的保养和维护必须执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GB3836)和其他相关规定。

(二十一)执法计量器具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他相关法规。

五、执法装备处置

(二十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装备,应当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10〕165号)等相关文件及本办法进行处置:

1.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2.因机构变动发生占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3.达到报废期限的;

4.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需要的;

5.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6.依照国家、行业规定需要处置的。

(二十三)执法装备处置应当与执法装备配置、使用相结合,逐步建立执法装备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二十四)执法装备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二十五)执法装备处置优先选择调剂方式进行;无法调剂的,可以通过转让、置换、捐赠等方式处置。

(二十六)执法装备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二十七)执法装备处置的批复是调整资产、财务账目的凭证。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十八)执法装备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二十九)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置。

六、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三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装备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十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部门对执法装备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十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十三)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

(三十四)各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执法装备管理实施办法。

(三十五)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三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