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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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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国家版权局 商务部


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部联产[2006]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版权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营造良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维护计算机市场和软件市场秩序,推动软件自主创新,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具体要求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计算机,出厂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二、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销售前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三、操作系统软件提供者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计算机生产企业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通过制定预装软件价格和服务条款,使计算机生产、销售企业能够以优惠的价格和良好的服务获得授权。
  四、进口计算机需向信息产业部提供与其进口计算机数量相符合的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授权文件。
  五、计算机生产者和操作系统软件提供者须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信息产业部报送上年度计算机销售数量、操作系统软件的预装数量。不按时上报、虚假上报和拒不上报的,信息产业部将责令其限期补报或改正,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版权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业主管部门举报预装盗版软件的行为,版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计算机行业协会、软件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和宣传,积极倡导和督促计算机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软件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做好正版软件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区地下综合管沟经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区地下综合管沟经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区地下综合管沟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常德市城区地下综合管沟经营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城区地下综合管沟管线工程管理,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地下综合管沟空间资源,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沟,是指设置于地面以下,用于综合容纳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供水、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及地面的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持地下综合管沟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讯、安全监测系统、井盖等。
  市城区规划区(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及鼎城区武陵镇)范围内地下综合管沟的经营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下综合管沟在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有违本办法的相关事宜,由市城市办负责协调,市国有资产管理、市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市价格、市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常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受市国资委委托,负责政府投资地下综合管沟的经营维护管理(以下简称维护管理单位),向地下综合管沟入沟管线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出租沟体空间使用权和提供管沟及管沟附属设施维护管理服务,收取管沟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
  第五条地下综合管沟竣工后,由相关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维护管理。
   第六条管线入沟前,各管线单位应做好管线专项设计并报维护管理单位,维护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设计机构做好管线综合设计。所有设计方案应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做好施工图设计,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有地下综合管沟的情况下,管线单位的管线必须由综合管沟进出。特殊情况需在综合管沟之外另行埋设管线的,需经市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施工方案报维护管理单位存档备查。
  第八条地下综合管沟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并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地下综合管沟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收支接受财政等部门监督,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管线单位在地下综合管沟内对原管线进行改建、扩建,应提前7日向维护管理单位申请,设计方案需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再报维护管理单位存档备查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地下综合管沟内的整洁、不积水和通风良好;
  (二)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负责地下综合管沟沟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三)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地下综合管沟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五)制定地下综合管沟应急预案;
  (六)为保障地下综合管沟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服从维护管理单位的管理;
  (二)及时缴纳管沟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管线使用和维护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四)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五)编制实施管沟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维护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
  (七)为保障入沟管线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地下综合管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擅自打孔或者进行顶管作业;
  (四)危害地下综合管沟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地下综合管沟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维护管理单位管理不善,地下综合管沟沟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维护管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管线单位在地下综合管沟内进行日常维护或因紧急抢修,破坏其他管线单位管线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需进入地下综合管沟的人员应向维护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综合管沟。未经维护管理单位同意,擅自进入地下综合管沟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的,维护管理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遇到紧急情况时,维护管理单位应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相关费用可由维护管理单位先行垫付。紧急情况因人为原因所致,对地下综合管沟沟体、附属设施、管线造成损害的,由维护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依法向责任单位、责任人追偿;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损害的,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管沟沟体及附属设施损失,管线单位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管线损失。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故意拖延、刁难用户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余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2002.11.07 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余府办发[200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新余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砂资源管理,遏制非法采砂活动,保障防洪与航运安全,维护河道采砂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河砂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砂资源属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实行有偿开采制度,从事河道采砂应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缴纳河道采砂费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成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砂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治理整顿、河道采砂权拍卖和日常管理工作。采砂办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以下不直接管理河道采砂。

采砂办对河道采砂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办证,统一收费。

第五条 河道采砂规划由市采砂办编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河道采砂规划在充分考虑防洪和通航安全,符合河道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的基础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第六条 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应予以公告。


第二章 河道采砂的审批



第七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辖区所在县(区)采砂办提出申请,经县(区)采砂办审核后,报市采砂办,由市采砂办审批并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条件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向采砂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采砂地点所在乡、村意见;

(三)河道采砂范围图;

(四)河砂开采弃料处理方案;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县(区)采砂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采砂办,市采砂办依法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河道采砂主管部门缴纳河道采砂费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不予批准的,采砂办应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有效期满需继续采砂的,采砂单位和个人应重新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条 河道采砂权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有偿取得。河道采砂权的拍卖工作,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



第三章 河砂资源的开采



第十一条 凡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范围和期限从事采砂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的采砂范围内采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禁采区采砂。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必须遵守“定点、定时、定船、定量”的开采原则,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采工艺。禁止破坏性开采河砂资源。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必须遵守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航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为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采砂中发现属国家规定的保护文物和古迹、水下珍稀动物等,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河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听候处理。

第十五条 开采河砂不得损坏水工程、行洪抗洪和水文、水质监测设施。开采后的弃料,要及时处理,保持河道底坡平顺,无坑无沱,符合整治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从事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非法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船只等工具。

第十七条 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的,以及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八条 拖欠或者拒不缴纳河道采砂费用的,责令其补交河道采砂费用,或者吊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九条 损坏水工程、行洪抗洪和水文、水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按经济损失的3至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河道采砂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内非法采砂影响行洪通航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