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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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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1]66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2011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引导和扶持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构建有利于实现关键技术突破、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为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优势骨干企业奠定基础。
二、支持重点
重点围绕国民经济主要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领域,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建设较为系统的研发设施、工程研究试验设施、系统集成验证平台等综合性基础设施。
三、具体要求
(一)申报条件:2009年被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参加2009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70分及以上且未获得过该专项支持。
(二)主管部门应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专项目标和重点要求,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组织和备案工作,组织编写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报告需由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写),并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等)进行认真核实,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请主管部门于2011年5月15日前,将审查合格的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等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并试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ndrc.jhgl.org/gczxsb)。请通过注册获得网上申报用户和密码,具体使用说明见管理系统的用户手册(技术支持联系方式:010-68785576,邮箱为xmgl@mail.jhgl.org)。
(四)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后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信委(经贸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经信委(经贸委)联合行文报送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我委申报。
(五)在主管部门审核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附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407579332746575.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经营管理情况:企业主营业务涉及的行业领域、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二)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力,与国际国内同行业领域相比,具有的地位、作用和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研发试验的基础条件、技术带头人和技术团队。
二、本次创新能力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一)本产业领域国际发展趋势,国外主要企业研发基础设施现状。
(二)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企业技术创新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三)本次创新能力建设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创新能力基础设施的关键,对突破关键技术、开展前瞻性研发的主要支撑作用。
(四)对行业和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形成的研究开发、实验验证、设计仿真、工程试验等基础设施的主要作用、功能、任务、水平;企业现有支持配套条件;建设地点、建设周期等。
(二)能力建设达到的目标(具体到考核验收的条件和指标);能力建设对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预期发挥的作用等。
(三)投资、进度安排。总投资和资金筹措方案(总投资、申请国家补助、地方配套、贷款、自筹);资金使用方案;进度安排等。
四、节能分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要求编写。
五、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一)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
(三)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四)招标事项核准意见(附表)。
(五)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建筑装饰、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及相关室内用品的成套供应、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省政府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计划、建设、公安、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从事相关室内装饰活动的技术、装备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第七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资质证。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资质证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  



第八条 申请室内装饰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 



(三)单位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申报认证:



(一)甲级资质由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二)乙级和丙级资质由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三)丁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第十条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文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年检一次。年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或分立、合并、终止等,须在变更工商登记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认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持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消防资质证、工程合同及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家庭装饰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应将设计图纸
和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到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检验手续。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经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省外单位来本省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必须持有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消防资质证,属甲、乙级资质的到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备案,属其余等级资质的到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备案。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及社会团体投资的新建、改建的室内装饰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监理和设计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具体办法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乙、丙级资质等级的室内装饰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部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低于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单位,但分包部分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二分之一。丁级资质等级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联合承包工程时,其组成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以资质较低的等级为准。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室内装饰预算定额和设计取费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施工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艺规程和质量规范,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室内装饰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免费负责维修,非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损毁,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转借、出卖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或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年检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超资质等级范围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条件单位的; 倒手转包工程或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公安、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等指导文件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等指导文件的公告
 
公告 2008年 第14号

 
  为加强地震灾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灾区饮用水安全,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部署,我部制定了《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和《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现发布施行。



附件:1.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2.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

3.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地震灾区 饮用水 水源保护 公告



  

附件一: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各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其他省份地震灾区可在工作中参照采用。
  
  第二条 地震灾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点应是防止水源被有毒化学物质和各种病原体污染。
  
  第三条 抗震救灾与灾后重建应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各项活动对饮用水水源的影响,防止对灾区饮用水水源造成持久性的次生污染。灾后重建时应科学统一规划饮用水水源布局。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及重点保护区的划分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受灾情况确定地震灾区内需要重点保护的饮用水水源。
  
  在选择新的饮用水水源时,根据震前了解的当地水源分布,通过现场调查,寻找水质良好、水量充分、便于保护的水源。投入使用前应由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监测,确定可否作为饮用水水源。
  
  通常选择水源的顺序是:水井、山泉、江河、水库、湖泊、池塘,但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水源特征的分析结果来决定。
  
  第五条 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 -2007),判断地震灾害及抗震救灾各种活动可能对饮用水水源造成影响的上游及周边区域,划定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
  
  1、河流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河段范围;陆域范围长度为相应的水域长度,宽度为河岸以外50米。
  
  2、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500米内;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外200米。
  
  3、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以饮用水水源井为圆心、半径50米内。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可以根据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具体情况制订更为严格的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范围。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控


  第七条 调查在饮用水水源上游及周边区域内地震灾害及抗震救灾各种活动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危险源和污染源的种类、数量、位置等信息,为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控措施提供依据。主要调查对象和内容包括:
  
  1、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装置和化学品仓库等危险源的状况,重点为石化、化工、农药、磷化工等工业企业以及加油站、储油库、尾矿库等;
  
  2、抗震救灾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粪便处理处置状况;
  
  3、抗震救灾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状况;
  
  4、灾区防疫过程中消毒剂使用状况;
  
  5、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环保设施的损坏和运行状况;
  
  6、地震造成的饮用水水源水体形态变化及底质变化对水质的影响。
  
  饮用水水源上游及周边区域掩埋罹难者遗体、肢体的,应对遗体、肢体处理处置状况进行调查。
  
  第八条 根据危险源调查和排查结果,针对排查出的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查阅《突发性污染事故中危险品档案库》(网址:www.ep.net.cn/msds/index.htm)及有关资料数据库,掌握其环境与健康危害特征,参照《环境应急响应实用手册》制定相应的处理处置方案。
  
  第九条 对于工厂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装置和化学品仓库损坏,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应采取切断污染源、分流、筑坝、围堰、就地处理等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各种途径进入饮用水水源。
  
  第十条 对于工厂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装置和化学品仓库受损,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应采取措施防止泄露,并将有毒有害物质转移,远离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
  
  第十一条 对于工厂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装置和化学品仓库未受损坏的,应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泄漏。
  
  第十二条 救助、临时安置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足够的卫生设施对粪便进行收集并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转运至可正常运行的垃圾处理处置场所或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不得向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内倾倒工业废渣、灾后生活和建筑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防止病原体的污染。
  
  第十三条 抗震救灾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分类收集,并及时转移出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不应就地处理处置。
  
  第十四条 遇难者遗体、肢体及动物尸体应设置临时储存场所存放,消毒后及时清理并转移,不应在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内掩埋。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及周边区域,应选择使用低残余毒性的消毒剂,防止对灾区饮用水水源造成次生污染。
  
  第十六条 应及时修复受损的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环保设施,加强尚未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管理。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污染监控与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监测,特别是微生物学指标的监测,防止通过饮用水造成疫病的传播。若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发现饮用水源上游控制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出现大幅度变化或出现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等异常情况,则应增加有毒污染物的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
  
  第十八条 当调查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时,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泄漏情况,并通知下游供水部门及相关部门,严密监控。
  
  第十九条 若水质监测结果大幅度变化,超过相关标准时,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通知供水部门及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调整水厂生产工艺,必要时关闭取水口。同时,排查有毒化学品污染源,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


  第二十条 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规定的样式,对饮用水水源地设立标志,加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宣传,安排专人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管理和巡查。
  
  第二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地设置简易导流沟,避免雨水或污水携带大量污染物直接进入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
  
  第二十二条 通过饮用水源井取水时,应采用修建井台、排水沟、设置防护栏、加盖等措施,避免污染物进入。应设专人管理水井,定时消毒,采用公用水桶取水,不应在水井旁沐浴、洗涤和喂饮牲畜等。
  
  第二十三条 加强环保部门与建设、卫生、水利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附件二:

 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
(暂行)





第一章 地震灾害后饮用水安全问题识别


第一条 供水设施的破坏
  
  地震后,灾区的建筑物大面积倒塌、集中式供水中断、供水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分散式给水和农村给水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如水管淤砂、井管错裂等,易给供水造成极大困难。
  
第二条 水源污染
  
  地震灾害会导致各类化工厂、化学品仓库、化工商店、农资商店、家庭存放的农药等暴露在环境中,易于污染水源;同时,地震造成地下水位改变,使深井水受浅层水或地面水渗透的影响,造成污染;水源附近有罹难者遗体时,也可能会影响水源;此外,水源周围的卫生管理不善,有污水、垃圾、粪便时,易于造成水源污染。
  
第三条 水源性肠道疾病
  
  震后集中式供水中断,由于饮用不卫生的水,导致人群肠道传染病的发病急剧增加。在饮水紧缺的情况下,如果人们饮用雨水、坑水、池塘水、河水等不安全的水,有导致肠道传染病流行传播的危险。
  
  开展地震灾区应急供水工作,保护水源与保障饮用水安全,是抗震救灾、恢复灾区生活的关键工作之一。
  

第二章 饮用水安全应急水源的选择与管理技术


第四条 应急水源及其选择原则
  
  地震后,集中式供水系统破坏,需要选择临时的给水水源应急,除部分修复的自来水外,这些水源主要包括地面水、农村灌溉用机井水和分散各地的浅井地下水等。
  
  根据震前了解的当地水源分布,通过现场调查,应急水源应尽可能满足水量充足、水质良好、便于保护的水源。震后一切水源都可能受污染,因此对所有水源都要重新检验,确定可否饮用。通常选择水源的顺序是:水井、山泉、江河、水库、湖泊、池塘,但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水源侦察分析的结果来决定。
  
第五条 应急水源重点保护区的设置
  
  (1)集中式应急水源
  
  参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判断地震灾害及抗震救灾各种活动可能对饮用水水源造成影响的上游及周边区域,划定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河段范围;陆域范围长度为相应的水域长度,宽度为河岸以外50米。
  
  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500米内;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外200米。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以饮用水水源井为圆心、半径50米内。
  
  (2)分散式应急水源
  
  分散式供水尽可能利用井水为饮用水水源。水井周围30~40m内无厕所、粪坑,垃圾堆、畜圈、渗水坑及尸体掩埋等。
  
第六条 饮用水源的管理技术
  
  在饮用水源污染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掩埋尸体;及时清理保护区范围内动物尸体、粪坑、禽畜养殖围栏等有机污染源。
  
  禁止向重点保护水域倾倒工业废渣、灾后生活和建筑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防止病原体的污染。
  
  对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标志,并加强对水源保护的宣传与巡查;在水源保护区设置简易导流沟,避免雨水或污水携带大量污染物直接进入水源及其上游地区。
  
  对于水井,应在周围设置拦截措施。水井要建井台、挖排水沟,并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格避免污染物进入。设专人管理,定时消毒,取水要用公用水桶。
  
  禁止在水井旁沐浴、洗涤和喂饮牲畜等。


第三章 饮用水安全应急供水措施


第七条 瓶装水
  
  瓶装水运输方便,水质安全,可用来解决应急饮水问题,但是瓶装水成本高,需要从灾区外运入,可以在灾后短期内应急,但供给能力有限。
  
第八条 水车送水
  
  在道路交通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可利用水车送水,水车空间密闭,相对卫生安全,居民可就近取水,使用方便。缺点是水车的容量有限,一辆4.5吨的水车,日供水4~6次时,按每人每日供水5~6升计算,可供3000~5000人饮用。水车供水时,需由专人负责,并注意饮水消毒,确保水质卫生。
  
第九条 分散取水
  
  分散取水方式是临时将一些就近的公共设施(如游泳池)改为蓄水池,应急供水。供水前必须对池底与池壁进行彻底的卫生清理与消毒。蓄水后,为防止水质污染要设共用取水桶,或采用浅水泵,取水后要引入装有几个小水龙头的水箱,供人分散取水。分散取水,可采用直接消毒方法,每天向井水中投加漂白粉或漂白粉精进行消毒。若水的浑浊度低,肉眼可见颗粒物少,可将漂白粉撒入水缸(桶)中搅拌混合溶解,静置半小时,即可使用。
  


第四章 分散式饮用水安全应急净化技术


第十条 应急净水药剂选用
  
  (1)快速净水粉:用于将各类水源处理成生活用水。快速净水粉起效快、用量少、效果好,适用于各种水源,5分钟内将混浊水快速混凝澄清。净化后的水清澈,无异味,可作为一般生活用水使用。经消毒或煮沸后可作为饮用水。
  
  (2)通用净水剂:包括明矾、聚合氯化铝、聚合氯化铝铁、聚合硫酸铝和聚合硫酸铁等。
  
  (3)简易净水材料:没有上述混凝剂时,可就地取材,把仙人掌、仙人球、量天尺、木芙蓉、锦葵,马齿苋、刺蓬或榆树、木棉树皮捣烂加入混水中,也有助凝作用。
  
第十一条 简易澄清技术
  
  可以在短时间内去除水中砂粒等大颗粒有机物质。适用于较清洁地表水,不需药剂。
  
  取水后将原水放置在较高圆柱形容器内,较粗大的颗粒物可在10分钟内沉淀去除。取上层清液煮沸饮用。当水中颗粒物小于10um时,短时间内不能下沉。
  
第十二条 简易渗透方法
  
  去除水中悬浮物等物质。适用于较浑浊地表水,不需药剂。
  
  在离水源3~5米处向下挖一个大约50~80厘米深、直径约1米的坑,让水从砂、石、土的缝隙中自然渗出,然后将已渗出的水取出,放入盒或壶等存水容器中。注意不要搅起坑底的泥砂,要保持水的清洁干净。
  
第十三条 简易砂滤技术
  
  利用细砂过滤去除水中悬浮物,保障饮用水安全,可供给村镇集中人口使用,适用于各类水质,不需药剂。
  
  先建造砂滤池,用砖和水泥砌成方形或长方形水池,可按每平方米滤池每昼夜产水3000升计算(约可供100-200人饮用),以实际用水人口计算砂滤池面积。池底部铺设水管,在管上钻若干小孔,外包棕皮或编织布,此管可将过滤水导出。池下部填入垫层,垫层为粒径1-16毫米的豆石、碎石或卵石,较小的放在上层。最下层放粒径8~16毫米的石子,厚100毫米,其上放粒径4~8毫米的石子,厚100毫米,再放上粒径2~4毫米的石子,厚100毫米,最上放粒径1~2毫米的小石子,厚50毫米。垫层总厚度为350毫米。
  
第十四条 家用砂滤缸技术
  
  家庭范围使用的简易砂滤技术,适用于各类水质,具有产水量稳定可靠,材料方便易得,无需药剂等优点。
  
  家庭可以用缸或桶作为砂滤容器,桶下部打孔引水,在底部铺数层棕垫,砂层厚度为400毫米左右,砂层上再铺2~3层棕垫,防止倒水时冲击砂层。在滤缸(桶)下放清水容器,以接、盛过滤的清水。
  
第十五条 混凝沉淀技术
  
  去除悬浮物和胶体杂质,包括水中悬浮的粘土颗粒以及细菌、病毒、蛋白质、腐殖酸等,使水质得到初步净化。
  
  使用固体药剂时,先加水溶解配成2-5%的溶液,在溶解时先加水进行搅拌,慢慢加料,而后将配成的溶液加入到欲处理的水中;使用液体药剂时一般直接向处理水加药。向处理水中加入一定量的药剂溶液,控制最终浓度在要求范围内(例如,使用聚合硫酸铝铁一般控制最终加药量每吨水20至30克),加药后要快速充分搅拌一分钟左右,然后再缓慢搅拌5至10分钟,静沉1小时后,即可做后续处理使用。一般用的混凝剂有:硫酸铝、明矾(硫酸铝钾)、硫酸亚铁、三氯化铁、碱式氯化铝等。混凝剂投加量应根据原水浊度、pH、水温、混凝剂种类等多种因素确定,最好先进行试验以确定适宜投加量。
  
第十六条 简易过滤+消毒技术
  
  供野外少量人员使用的简易沙滤技术,适用于水质浑浊、有漂浮异物、蠕虫等不良水质时使用。具有材料方便易得,无需药剂的优点。
  
  找一个较结实的塑料袋,将底部刺些小眼儿,或者用棉制单手套、手帕、袜子、衣袖、裤腿等,也可用一个可乐瓶或大矿泉水桶,去掉瓶底后倒置,再将瓶盖扎出几个小孔,然后自下向上依次交替填入2~4厘米厚的无土质干净的细砂和木炭粉,共5至7层,压紧按实。将不清洁的水慢慢倒入简易过滤器中,待过滤器下面出水时,即可用盆或水壶将过滤后的干净水收集起来。在收集的水中投加消毒片,每水壶内加入1~2片,摇振1~2分钟,放置20~30分钟后饮用。
  
第十七条 沉淀、砂过滤+煮沸技术
  
  适合于居民安置点和单户分散供水。去除粗大漂浮物的水源水经2-3小时沉淀后,取上层水放入砂滤槽过滤,过滤后的水放入铁锅、大壶或烹饪用高压锅内进行10分钟左右煮沸,煮沸后的水即可供饮用。
  
  采用粒径0.2-1.0毫米的河砂作为滤砂,砂层厚度1米左右。滤水砂槽可用多个装填砂粒的水桶串联而成,应保证总的砂层厚度在1米左右。当砂层滤水阻力过大时,应将表层砂层取出、清洗后重新填充。砂滤槽过滤效果,即滤后水的浊度,可以通过调整水流在砂滤槽的流速和装填的砂粒直径来进行调整。




第五章 饮用水安全卫生保证技术


第十八条 安全饮用水化学消毒剂量
  
  就地取用井水或其它非自来水水源水的供水车或水桶,在取水的同时就应根据水箱(桶)的容积投入相应量的消毒剂,并保证接触30分钟,余氯含量不低于0.7毫克/升。在进行消毒剂漂白粉用量估算时,不同水源水的所需漂白粉用量大致如表1所示。在估算漂白粉用量时应注意,水源污染重的用量应多于污染轻的;地面水多于地下水;夏季时应多于冬季等。
  
  

表1 常见水源消毒所需漂白粉量

水源
需氯量(mg/L)
需加漂白粉量(g)

1吨水中
1桶水中(25kg)

雨水
~1.0
~4
~0.10

深井水(污染水)
~1.0
~4
~0.10

浅井水(污染较轻)
1.0~1.5
4~6
0.10~0.15

泉水(相当污染)
1.5~2.0
6~8
0.15~0.20

河水(水质浑浊)
2.0~2.5
8~10
0.20~0.25

池塘水(环境好)
2.0~2.5
8~10
0.20~0.25

池塘水(环境差)
2.5~3.0
10~12
0.25~0.30

窖水(污染较轻)
2.0~2.5
8~10
0.20~0.25

窖水(污染较重)
2.5~3.0
10~12
0.25~0.30





  * 漂白粉有效氯按25%计。(摘自《唐山地震抗震救灾医疗卫生经验资料选编》1984)
  
  向灾区运送的漂白粉(或漂白粉精),特别是用于分散式供水消毒,最好用塑料袋小包装,每包1kg为宜,大桶包装不便保存与分发。
  
第十九条 井水消毒技术
  
  采用简易投加的方式,去除水井内的有害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将漂白粉或漂白粉精倒入简易消毒器中,置于井水中。一个大口水井每次消毒可维持半月左右。
  
  消毒器可用商品简易消毒器,也可自制,方法如下:取两个空竹筒,用绳连接,下部竹筒内装消毒剂,并钻有数个小孔,投入井中。也可用两个空塑料瓶,以绳连接,其中之一装消毒剂并钻数个小孔,投入井中。消毒剂的投加量按照原水状况、消毒剂的种类和质量确定。经处理后的水中余氯应不少于0.7毫克/升。
  
  使用漂白粉,每吨水可加6-10克,添加时先用少量水将漂白粉溶解调成糊状,再加入水中搅匀,静置澄清30分钟后即可使用;对于使用漂白粉精片,则每100斤水加入一片即可,漂白粉精片需先捣碎,用水调成糊状,然后加水搅拌,静置澄清30分钟后即可使用;如使用含氯消毒泡腾片消毒,方法与使用漂白粉精片相同,100斤水加一片(约0.65克/片)。
  
第二十条 缸水消毒技术
  
  本技术适用于家庭储水缸采用。投药时将所需的漂白粉或碾碎的漂白粉精片放在碗内,加少量冷水搅匀,取漂白粉上清液或漂白粉精片原液倒入水中,用吊桶将井水上下搅动数次,半小时后即可取用。
  
  每户缸水消毒的药剂用量按每100升水计,投加漂白粉精1~2片或0.4~0.8克,或漂白粉1~2克,污染较重的水取高值。投加方法与井水消毒相同,加入消毒剂后用水瓢或干净的专用棒进行搅动,使之与水充分混合,并保证消毒时间不少于半小时。
  
第二十一条 安全饮用水煮沸消毒技术
  
  将水煮沸是有效的灭菌方法,在有燃料的地方可采用。使用前要使水持续沸腾3分钟,可以达到消毒目的。



 第六章 集中式饮用水安全应急净化技术


第二十二条 自来水厂清理与供水管网修复
  
  (1)水处理设施的清洗
  
  水处理设施内壁使用3%~5%的漂白粉液清洗。然后加满池水,并按加有效氯量10~15毫克/升投入,保持12小时,此时池水中游离性余氯含量不低于1毫克/升。将池水抽干,再用清水冲洗一次即可恢复饮用水生产。
  
  (2)管道的修复和清洗
  
  修复自来水供水管道,当破坏严重时要重新铺设。供水前应对管道进行彻底的消毒和清洗。向管道中投加消毒剂,保证水中游离性余氯含量不低于1毫克/升,浸泡24小时以后排出。清水冲洗后可使用。对于覆盖范围较大的配水系统,可以采用逐段消毒、冲洗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粉末活性炭应急吸附技术
  
  用于去除水源水中可能出现的80余种有机污染物的应急处理。粉末炭的投加量一般采用10~50毫克/升,其剂量需要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和污染物超标浓度而进行调整。技术要点包括优化粉末活性炭的投加方式、投加剂量并对传统净水工艺进行相应调整。
  
  粉末活性炭的投加剂量一般不超过80毫克/升,可处理芳香族化合物(如苯、苯酚等)、农药、氯代烃、石油类、人工合成有机物(如酞酸酯)等。
  
第二十四条 应对金属污染物的化学沉淀应急处理技术
  
  用于去除水源水中可能出现的30余种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物的应急处理。碱性化学沉淀法与混凝沉淀过滤工艺结合运用,通过预先投加碱性药剂(如氢氧化钠、石灰等)提高pH值至一定水平,使得金属污染物生成氢氧化物、碳酸盐等沉淀形式;再投加铁盐或铝盐混凝剂,形成矾花进行沉淀,以使化学沉淀法产生的沉淀物有效分离去除。
  
  主要技术要点是根据污染物的种类调节适宜的pH值,选择合适的混凝剂,可用于镉、铅、锌等30余种重金属的去除。此外,对钼、锑、铊、硼等污染物的处理,要特别加强监控,防止污染水源。
  
第二十五条 应对还原性污染物的化学氧化处理技术
  
  用于去除水源水中可能出现的10余种还原性污染物的应急处理。在取水口或水厂配水井内投加一定剂量的氯(液氯或次氯酸钠)、高锰酸钾、过氧化氢等强氧化剂,可以将氰化物、硫化物、硫醇硫醚等恶臭物质和部分有机物氧化去除。
  
  主要技术要点是根据污染物的种类选择适宜的氧化剂和剂量,并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六条 应对病原微生物的强化消毒技术
  
  可以有效去除水源水中可能出现的霍乱、痢疾、伤寒等病原菌、甲肝等肠道病毒和小型水生生物。
  
  技术要点包括加大消毒剂投加量和延长消毒接触时间以实现更高的消毒氯值,以强化混凝沉淀来去除较高的颗粒物和耐消毒剂的小型水生生物来消除对消毒的干扰,组合使用氯和氯胺、氯和紫外、氯和二氧化氯等消毒剂,通过消毒剂的协同作用提高消毒效果。


 第七章 饮用水应急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加强饮用水水质安全检测
  
  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把好用水安全关,卫生部门应做好灾区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质安全检测,采取巡检、加密检测频度等措施,做好饮用水水质的检测。
  
第二十八条 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指导
  
  对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工作应加强领导,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饮用水的使用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技术疑难问题,指导技术措施的正确实施。
  
第二十九条 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宣教
  
  为了确保灾区饮用水安全,需要对灾区居民进行饮用水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意识,注意做到:自觉保护饮用水源;不饮用来源不明的水;自家取水切记要消毒;水桶、水缸勤刷洗;不用浑浊、有颜色水洗漱;饮用水要煮开喝等。





附件三:  

  
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地震灾区重点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要城市上下游设立监测断面。有关省市可视当地情况增设监测断面。
  
  第二条 监测频次为每日一次,可根据灾后重建进展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为保证水质监测工作的时效性,优先采用快速监测方法和设备,把现场的快速排查和实验室的确认分析有机结合起来。分析方法可参考附表。
  
  第四条 密切监视各种潜在污染源,重点监测对人体有毒害作用的污染物质,可根据当地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现场排查最新的信息,确定特征污染物质。
  
  第五条 应当在显著地点和位置建立水源地保护标识,并把有关水源地保护的规定通告有关部门、单位。


 第二章 水质常规监测要求


  第六条 建立重要监测断面和饮用水源地的定时巡查制度,无特殊情况每天不少于1次。对水质变化的指示性指标pH、电导率以及高锰酸盐指数(有条件的可以包括TOC)等进行重点监测,具备条件的监测站,视情况可增加氨氮、酚类等其他常规监测项目。
  
  第七条 现场巡查时要注意观察与记录水体的颜色、气味及漂浮物等感官指标,判断水体是否受到明显污染。
  
  第八条 每日监测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可采用试剂盒等快速测试方法),出现异常时应增加常规病原菌监测(可采用试剂盒等快速测试方法)。
  
  第九条 具备条件的监测站每日进行一次生物急性毒性监测(可采用发光菌法),用于进行水质安全的综合判断。
  
  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监测站每日监测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重金属和有毒有机污染物),关注救灾中化学品的使用情况,具体污染物质可根据当地污染源排查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当确认水质出现异常时,在保留分析样品备用的同时,应立即进行复查,如果持续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水质监测,同时对周边环境进行巡视,尽快排查污染源和原因污染物,将结果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三章 自动监测


  第十二条 尽快恢复原有的自动监测站点和测试项目,对于出现水质异常的地区,可在原有测试项目的基础上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增加其他自动监测项目。
  
  第十三条 在重要水源地根据当地的条件可考虑增加在线生物毒性监测。


 第四章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


  第十四条 密切关注对灾后环境安全构成危险隐患的设施,如化工厂、加油站、农药集中存放场所、灾民集中安置区等。
  
  第十五条 如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样品采集、保存和监测,排查污染源和特征污染物质,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立即启动应急监测工作。
  
  附表: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
最低检出浓度(量)
有效数字最多位数
小数点后最多位数(5)
方法依据

1
水温
温度计法
0.1℃
3
1
GB/T13195–1991

2
色度
铂钴比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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