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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5 03:48: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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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黎桂康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人民防空警报(以下简称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保证战时与平时紧急情况下迅速、准确地发放警报信号并被辨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防空警报设施是指战时防备敌人空袭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专用线路、警报工作间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各有关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协助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民有保护空警报设施的义务,有接收防空警报信号的权利,有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战时防空警报信号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发放,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机关的命令发放;平时可根据需要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由市人防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试鸣5日前发布公告。
第六条防空警报信号的音响规定:
(一)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时间180秒;
(二)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时间180秒;
(三)解除警报:一长音,连续180秒。
第七条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全市防空警报设施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控制、掌管防空警报发放中心和重要警报设施,组织防空警报试鸣;
(二)制订全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协调市规划、电信、供电、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防空警报设施建设;
(三)统一组织全市防空警报设施改装更新,对已建设防空警报设施的迁移、拆除进行审批;
(四)指导、检查防空警报器设置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对防空警报设施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五)对破坏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防空警报器的维护管理由设点单位所在镇(区)武装部门负责,其职责是:
(一)指定专人对警报器配套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并建立维护管理制度;
(二)督促检查防空警报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配合市人防办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调试、迁移、拆除等工作;
(三)定期向市人防办报告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
第九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对防空警报器控制所需的频率,应当予以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干扰防空警报器控制专用频率,不得使用与防空警报器混同的音响信号。
第十条市电信部门应提供防空警报器控制所需的通信线路,对防空警报中间控制设备应在电信机房提供工作条件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市供电部门应保障防空警报设施的电源供给,对重要警报设施给予双路供电保障,并对安装、迁移防空警报设施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市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应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应配合市人防办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公告工作。
第十三条防空警报设施按统一规划进行建设,被确定建设防警报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拒绝和阻挠。对已建的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因城市建设或楼房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必须报市人防办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根据市人防办的批准意见负责补建或补偿。
第十四条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所需的费用,列入市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设在各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费用,原则上由设点单位负担,市人防办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对在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防办结合年度检查评比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防办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一)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二)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由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印发《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


一、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范围
(一)市参与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省在我市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计委、省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
二、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内容
(一)对项目审批程序、审批内容、勘察设计和开工条件等前期工作进行稽察;
(二)对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项目建设的投资环境、参建单位的信誉进行评价,对项目效益进行后评价。
三、稽察工作程序
(一)确定稽察项目。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根据市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发展计划局年度投资计划,选定年度稽察项目名单和稽察内容,报市政府批准。
列入年度稽察计划的项目,原则上每年稽察一次。
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问题进行专项稽察。
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稽察,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协助。
稽察办适时了解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情况,在可行
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介入。
各县(市、区)、各部门需要调整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概算,
在向市发展计划局申报时,应先委托稽察办对该项目原批概算的执
行情况进行稽察;稽察办要及时提供有关稽察情况。
(二)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建立
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办应及时收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
关资料和数据。
(三)制定项目稽察提纲。每次稽察都应制定详细的稽察提纲。稽察提纲应根据每次稽察的重点和任务,逐项列出稽察的具体内容,编制相应的稽察统计表。稽察提纲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察工作。
(四)现场稽察。稽察办应按照稽察工作计划安排,深入项目现场,根据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
(五)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稽察办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
稽察报告经稽察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报市发展计划局。
(六)稽察结果的处理。经稽察的项目,在稽察报告中应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经市发展计划局同意,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向被稽察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被稽察项目单位整改,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项目存在违反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问题,稽察办根据情节轻
重可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4、暂停项目建设;
5、暂停对所在部门、县(市、区)同类新项目的申报,审批。
(七)复查验收。稽察办公室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由稽察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并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复查验收合格后,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八)立卷和归档。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书,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
四、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人员,在项目稽察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全部由稽察办公室负责,不与被稽察项目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不得将稽察过程所发生的费用转嫁给被稽察的项目单位。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1999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是对工程建设监理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价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的行业广、人员多。因此,各地人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二、考试时间为1999年5月8日、9日(各项工作计划安排见附件)。
三、参加全部科目考试和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的报考条件仍按《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105号)的规定执行。各地要严格报名条件和审查工作,对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
四、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事宜由该中心另行通知。
五、积极做好考前培训工作。申请承担培训工作的单位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培训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建设部审批,并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培训教材事宜请与建设部建筑管理司联系。
六、考试工作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按职责分工分别与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建设部建筑管理司、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系。
附件:1999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附件:
1999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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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年12月 |下发考试和考务工作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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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1月 |开始报名与资格考试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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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3月 |各地安排考场、发放准考证、向人事考试中心报告报名人数、报送试卷预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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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底 |将试卷运抵各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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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午:9:00-11:00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
| 5月8日 | | |
| |考|下午:2:00-5:00 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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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上午:9:00-11:00 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
| 5月9日 | | |
| | |下午:2:00-6:00 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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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中旬 |下发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开始阅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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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下旬 |各地完成阅卷、验收工作,上报有关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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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 |人事部完成对各地考试工作的验收,下发合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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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向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核报合格人数,抄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经 |
| 8月 | |
| |批准后公布考试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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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 |发放执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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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