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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玉林市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3:44: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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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玉林市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玉林市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玉政发〔20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三日

玉林市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廉洁行政、高效行政水 平,保证 政令畅通,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玉林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效能建设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 查、勤政廉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与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同步进行。

组织领导

第四条 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各负其责。
监察、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实行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 本机关效能建设负有组织领导职责,本机关效能建设情况是考核其政绩的重要依据。
效能建设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单位的岗位职责、责 任制), 在法定职权内实施行政管理和履行行政职责。职责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为主负责的部门应 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贻误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要在醒目处设置科(股、室)职责及相关规定,职责涉及几个科 (股、室 )或其他机关的,要标明办事程序示意图;职责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所涉及的行政机关都 要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示意图。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佩证上岗或设置座名牌公开身份,在进行行政执法时还应按规定向行政 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宣读执法依据和理由,便于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 学、合理地确定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保证内部分工合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实行政务公开、一次性告知、办事时限、首问负责等各项管理制 度。
(一)实行政务公开制度。遵照合法性原则,对应公开的政务事项,明确和公开办事依据、 办事主体、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要求和办事纪律,并公开相关职责的具体承办人、负 责人姓名,还应无偿提供各单项职责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材料,以备索或备办。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但涉及保 密内容的除外。
(二)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在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时,行政机关承办人要一次 性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即 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或不能即时办理好的,应出具回执并告知办事时限;对行政管理相对 人的办事请求不予办理的,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向直接行政领导报告。
(三)实行办事、审批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时限,应严格执行;法律 、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本着简捷快办的原则,合理确定时限,并公布于众 ,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并报同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备案。
对保留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机关,要制定严密的监管制度,确保在承诺时限内把审批事项办结 。
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 同意,事后应予以补办手续。但其请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除外。
(四)实行首问负责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本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科(股、室)。经办科(股、室)无人时,应告 知经办科(股、室)的联系电话。
(五)行政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的机制。应结 合本机关的实际建立“社会服务承诺制”、“诚信服务”等制度。有条件的要实行“一站式 办公”、“一条龙服务”、“电子政务”等。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正式在编并行使行政执法权 的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要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执行公务和实施处罚必须严格按有关 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和遵守财经纪律,按照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的相关 规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禁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
(一)行政机关收取的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准违 规开设银行帐户,不准私设“小金库”、帐外帐,不准挪用、坐支、私分。
(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并亮证收费。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及执行 程序等应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具有执罚职能的行政机关要实行执罚公告制度,罚款项目和标准以及执行程序等应对 外公布,并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四)各种捐款、集资项目的收取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并由收取或使用机关定期向社会各 界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有关机关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做到文明行政、热情待人 。纠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中梗阻”等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 退、缺 勤;上班时间不得擅自脱岗、离岗或办私事、玩牌下棋和在工作时间饮酒,有事外出必须先 报告主管领导,属“窗口”单位的,主管领导还要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两天以上无法坐班的,要向直接行政领导汇报正 在办理的事项,办好交接手续,直接行政领导人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 人承担不必要的义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廉洁勤政,在履行公务中,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吃请、送礼,不 准索要钱物或报销应由单位和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与工作无关 的个人要求。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 令应坚 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上级机关和 领导不采纳的,应按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执行。

监督检查及奖励惩戒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设立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和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对 辖区内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根据有关规定建议所在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 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处理。
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以直接受理县(市)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有权办理的事项。
市、县(市)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投诉应保密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答复投诉人。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可以聘请机关效能监督员,对辖区内行政机关执行 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情况,纳入机关实施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一把手”工程及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因没有实行公开措施,造成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互相扯 皮、推 诿、效率低下,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强烈的,政府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负 责人说明情况,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责成纠正。
行政机关严重违反本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政府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以建议其 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还可以建议监察部门提请同级政府追 究其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 给予批评教育。
(一)不佩证或不置牌上岗,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科(股、室)或联系电话,经 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 、通报批评、效能告诫。
(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不出具回执 的;
(二)不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非保密性办事结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的;
(四)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不必要义务的;
(六)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离岗或办事态度生硬、蛮横的;
(七)对上级决定、命令不执行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被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被效能 告诫的,年度“一把手”工程考核降一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一年内 被批评教 育三次以上的,可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有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一年 内被批评教育二次以上的,可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 定为优秀;被批评教育三次以上或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当年年度考核 按基本称职对待。由于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被投诉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 重后果的,年度考核按不称职对待。对上述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人员分别扣发当年50%或全 部双文明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连续二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按《国家公 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党 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的,可向同级纪检监察机 关申诉;行政机关不服处理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诉。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模范地遵守本规定,依法、廉洁、高效行政, 成绩突 出的,由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效能办)报请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同意给予表彰奖励,其中连续两年在年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除享受有关奖励政策外,由 效能办报请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并作为其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国发[1989]81号
1989-12-8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到目前为止,全国已解决一百多万干部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对解除广大干部特别是知识分子的后顾之忧,调动工作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情况的变化,主要是近几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夫妻不一同调动等原因,又出现了一定数量的夫妻两地分居干部,为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在国内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和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专业技术干部(科技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其夫妻两地分居要及时给予解决,不受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专项户口指标的限制。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后,对被聘为中级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干部的夫妻两地分居,要在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专项户口指标范围内优先予以照顾。
三、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凡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调动,任何单位不得收取城市人口增容、城市建设、城市综合开发补偿等类费用。
四、为严格控制大中城市人口,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要坚持大城市就中小城市,一、二、类地区就三类地区,内地就边疆的原则。在调配干部时,要坚持夫妻同去同留,尽可能将夫妻双方一同调动。在学生分配时,对已确定恋爱关系的毕业生,如符合上述流向的,应尽量照顾,避免造成新的夫妻两地分居。
五、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出解决这一问题的规划和措施,认真组织落实;要严格审批制度,严防弄虚作假行为,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擅自办理调动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黑龙江、辽宁、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关于向所属单位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中煤财字〔1997〕第8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
提取1,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附件: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分摊额 地址
1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750 秦皇岛市民族路50号
2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280 连云港市墟沟东大街
3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日照分公司 400 山东省日照市石臼镇黄海一路
4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天津分公司 100 天津和平区建设路国贸大厦15层
5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青岛分公司 55 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路105号
6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20 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52-54号
7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辽宁分公司 5 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勒石巷11-1号
8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江苏分公司 5 南京市北京西路15-1号
9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 5 广州市环市东路360号珠江大厦东楼10层
10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深圳公司 5 深圳市文锦渡联城大厦8楼
11 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 80 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288号中煤大厦
12 中国煤炭开发公司 50 (地址同上)
13 中国煤炭设备矿产进出口公司 40 (地址同上)
14 中煤经纶计算机系统工程公司 5 (地址同上)



199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