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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3:21: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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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知


国药管办[200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协会: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等5个单位更名并成建制划转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批复》(中编办字[1998]32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
证管理中心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研究批准,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下,参与制定、修订《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
范》(GL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中药材生
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医疗机构药剂质量管理规范》
(GUP)6个规章及其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研究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
业和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认证工作。
  (三)承办对药品认证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及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认证
管理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组织与6个规章相关单位、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四)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药品认证公告》发布的具体工作。
  (五)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排,开展药品认证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承办
国际间药品认证互认的具体工作。
  (六)承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中心日常行政事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档案管理、资产、财务、外事活动;
负责党务、人事、安全保卫、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药品认证公告发布的具体事宜。
  (二)检查一处
  参与制定、修订《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及相应的管理细则;组织对申请GLP、GCP认证的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三)检查二处
  参与制定、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
及相应的管理细则;组织对申请GMP、GAP认证的药品及中药材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三处
  参与制定、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医疗机构药剂质量管理规范》(GUP)
及相应管理细则;组织对申请GSP、GU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五)综合业务处
  负责中心内部检查监督工作;承办药品认证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及对省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的药品认证管理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

  三、人员编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事业编制为40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编辑出版《全国示范中医医院荟萃》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编辑出版《全国示范中医医院荟萃》的通知


国中医药政宣[20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有关中医医院:

1996年我局《关于编写〈全国示范中医医院建设与医疗特色〉》(国中医药医农[1996]24号)的通知下发后,得到各省(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局各直属单位的重视及各示范中医医院的积极响应。有不少示范中医医院已按要求将有关材料上报。为了全面总结宣传“杏林计划”的经验与成就,树立全国示范中医医院的良好形象,扩大影响,深化中医医院改革,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此基础上组织编辑、出版《全国示范中医医院荟萃》一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全国示范中医医院荟萃》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名义编辑出版,由我局人事与政策法规司、医政司负责组织实施。成立“荟萃”编辑委员会,人员由我局局领导、有关司(室)领导、有关省(区、市)中医(药)局领导、示范中医医院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编辑出版工作委托《中医药管理杂志》编辑部完成。

二、编辑范围

“荟萃”入选单位必须是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验收批准的全国示范中医医院(共137所)。

三、编辑内容与形式

“荟萃”入选内容要围绕示范中医医院的建设过程、目标、经验与成就,结合中医医院改革的实践,要突出中医的特色,体现出本院特点。材料要真实,数据要准确,语言要生动。

“荟萃”为大16开精装本,进口铜版纸,彩色印刷;以图片为主,图文并茂,计划收载图片1300幅,并附医院简介与图片文字说明,全书约25万字,450页。

四、编辑出版时间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抓紧时间,积极准备,所有材料要在2000年6月底之前报(送)《中医药管理杂志》,争取于今年10月完成编辑并正式出版。

五、编辑经费

为了按时保质完成“荟萃”的出版工作,我局将补贴部分经费,不足部分采取争取企业赞助和入选单位购书补贴的方式解决。

六、有关注意事项

1、文字材料要求2000至3000字,打印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2、图片说明要标注详细,包括拍摄时间、地点、画面内容以及作者姓名等;

3、所有数据以1999年底统计数据为准;

4、材料请寄北京市东直门内北新仓18号《中医药管理杂志》李林收,邮编:100700,联系电话:(010)64062098;

5、“荟萃”终审由我局人政司、医政司负责把关。

请各地认真做好《全国示范中医医院荟萃》的组织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以保证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人事与政策法规司 医政司
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事业机构编制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机构,是指由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领导的,从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服务,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以创造利税和为国家积累资金为主要目的,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事业机构包括:(一)教育事业单位;(二)科研设计勘探事业单位;(三)卫生事业单位;(四)文化艺术事业单位;(五)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事业单位;(六)体育事业单位;(七)农、林、牧、水、土事业单位;(八)交通事业单位;(九)社会福
利、城市公用事业单位;(十)机关附属事业单位;(十一)公检法司下属事业单位;(十二)其它事业单位。
第四条 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级别建制、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编制数额、人员结构、领导职数、工资基金、经费来源等。
第五条 事业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业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各级组织、计划、劳动人事、财政、审计、监察、银行等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机构编制部门做好事业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是事业机构编制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事业机构编制的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事业机构编制的控制计划和管理措施;
(三)制定事业单位编制定员标准和内部人员比例标准;
(四)监督检查事业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五)审核各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
(六)负责年报统计分析和事业单位代码标识的分配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编制管理
第七条 事业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增长,应当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节约”物原则,因事制宜,合理布局、逐步发展。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和有偿服务,实现经费全部或部分自给,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并加强管理。
第九条 事业编制实行宏观控制、计划管理,并根据其业务范围、服务对象、经费来源等,实行分类管理。逐步推行人员编制计划、人员结构和工资基金管理等办法。
第十条 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明确级别的,可以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和隶属关系,确定相应级别,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其内部机构设置原则上实行两级制。
第十一条 凡机构重复设置,工作任务长期不足或者转变为以生产经营和积累资金为主要目的的事业单位应当予以合并、撤销或者划为企业。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核定编制:
(一)凡国家和自治区已有定编标准的,其编制在定员标准以内核定;
(二)暂无定编标准的,根据其岗位、工作量、经费来源、人员结构及近期发展规划核定;
(三)新建、扩建单位,可以分期分批核定;
(四)新增工作量可以通过单位内部调整人员承担的,不予增加编制;对工作量减少的单位,相应核减编制。
事业编制核定后,不得擅自转移或挤占;事业单位撤销后,人员编制全部收回。
第十三条 凡核定了编制的事业单位,其领导干部、业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临时工及各类聘用人员均应纳入编制之内。
第十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人员编制的同时,应当核定人员结构、领导职数配额和经费来源种类:
(一)人员结构比例:凡国家和自治区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比例定。尚无结构比例标准的,可按业务人员65%、行政管理人员20%、工勤人员15%的幅度核定;
(二)领导职数配额:编制五十名以下的配一至三职;编制五十一至二百名的配二至四职;编制二百零一名以上的配三至五职;
(三)经费来源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或差额(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应当从严控制;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国家财政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增干计划、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闭幕以及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编制员额内安排。
第十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编制与工资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各事业单位以编制部门审核的编制与工资基金管理册,作为申请调配人员、核拨经费、领取工资的凭据。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八条 凡属事业单位机构的增设、撤并、调整职能、确定级别及增加编制等,应当由业务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各级事业单位的设置、调整、更名、确定职责范围和隶属关系等,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相当于厅级、副厅级的事业单位,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内部机构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二)相当于处级、副处级的事业单位,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其内部机构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办公室审批;
(三)区直机关所属科级事业单位以及行署、市所属科级、副科级事业单位,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办公室审批;
(四)县(市、区)所属科级、副科级事业单位,由行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五)乡镇所属事业单位(股级)由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各类院校的设置,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高等院校,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教委审批;其内设机构,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二)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或行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机构编制等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由当地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四)初级中学、小学、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立,属国家科委和人事部审批的,由自治区科委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其他科研机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科研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不使用国家事业编制,不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财政部门不核拨经费。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事业单位擅自增加编制和领导干部职数,超编进入(包括未按结构调入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机构编制部门不审批工资基金,财政部门不核拨经费,计划部门不下达劳动工资计划,组织、劳动人事部门不办理调配手续,银行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拒绝纠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一)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或者超限额配备领导干部的;
(二)擅自提高机构级别的;
(三)擅自改变单位性质、名称和隶属关系的;
(四)擅自转移或挤占事业编制的;
(五)人员结构严重不合理、每项不调整的;
(六)以各种形式干预下级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和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