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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6:54: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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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改办产业[2006]9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3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现就落实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和工作计划
根据《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指导原则和目标,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尽快制定本地区焦化行业“十一五”结构调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包括:现状与问题,原则和目标,发展规划,步骤和措施(总量控制、淘汰落后、节能环保、联合重组、公告管理等)。于2006年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材料一式三份,同时将电子版本发送shuch@ndrc.gov.cn;caoyf@ndrc.gov.cn。
二、做好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焦化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05]1142号,以下简称《准入管理》)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二批)的报送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请书
1、目前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和规划发展的情况;
2、填写《准入管理》中要求的相关报表(附表一到附表六);并提供焦炉主体、除尘设施、化产回收设施、脱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煤气利用设施等主要设施的数码照片。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文件要求
1、企业的报送材料
2、填写核实意见表和企业汇总表(附表)
(三)做好第一批公告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准入管理》的要求,对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已公告的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和相关材料和第一批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情况,于2006年8月30日之前,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材料一式三份,同时将电子版本发送shuch@ndrc.gov.cn;caoyf@ndrc.gov.cn。
企业公告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为焦化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今后各地区按此文件要求,每年定期报送,不再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舒朝晖、曹云峰
联系电话:010-68535592,68635591




附表: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汇总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实意见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日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

(第 9 号)

  现公布《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07年3月24日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以下统称密码产品)的行为,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密码产品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外国驻华使馆、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享有相应特权和豁免权的机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组织,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成立的组织,包括这些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境外个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本办法所称密码产品,是指采用密码技术对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安全认证的产品,包括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和中国生产的密码产品。

  第四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主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密码产品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密码产品,应当事先填写《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密码产品申报登记表》,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密码产品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查并报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密码产品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核。准予使用的,发给《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密码产品准用证》。
  《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密码产品准用证》有效期3年。

  第六条 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的密码产品需要从境外进口的,应当申请办理《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
  密码产品入境时,境外组织或个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此办理验放手续。

  第七条 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中国生产的密码产品,应当到中国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购买,并出示《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密码产品准用证》。

  第八条 使用密码产品的境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密码产品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办理《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密码产品准用证》更换手续。

  第九条 境外组织或个人终止使用密码产品的,应当自终止使用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并交回《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密码产品准用证》。

  第十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转让其使用的密码产品。

  第十一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密码产品,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密码产品申报登记表》、《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密码产品准用证》、《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由国家密码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内地使用密码产品的行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航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适应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势的变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合理疏导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研究决定,将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由现行统一规定收取标准的方式,改为由航空公司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取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燃油附加与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

(一)确定收取燃油附加依据的国内航空煤油基础价格。2004年国内航线运价改革,核定了现行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平均基准价和最大浮动幅度。2005年8月开始,对国内航空煤油价格上涨影响航空运输增加的成本,主要通过收取燃油附加适当疏导,并以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当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低于基准油价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超出基准油价时,在航空公司自行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前提下,通过适当收取燃油附加弥补。今后,继续沿用上述做法。其中,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比例不少于20%。

(二)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按照上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和上述分担比例确定。2010年4月1日前,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908元。2010年4月1日以后,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根据相关参数的变化,逐年测算公布。

(三)燃油附加以航线为单位、区分长短航线分两档定额计算。其中:800公里(含)以下短途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统一按800公里计算;800公里以上长途航线,统一按1500公里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2010年4月1日前,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计算公式为:

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

=0.00002908×(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800

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

=0.00002908×(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1500

(四)燃油附加最小计费单位为10元,不足10元部分四舍五入。

(五)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根据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其中因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降低需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时,应在自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调整之日起5日内完成。

二、航空公司可在上述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及具体收取标准、执行时间,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备案。

三、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6]639号)规定精神,国内航线婴儿旅客继续免收燃油附加;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继续按同一航班普通成人旅客实际收取标准减半收取燃油附加。

四、燃油附加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燃油附加项目和标准在客票上单独标示。旅客退票时,燃油附加按实际收取金额退还旅客。

五、各级价格和民航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燃油附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各航空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价格和反垄断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航空公司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

(一)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取燃油附加的;

(二)推迟降低或推迟停止收取燃油附加的;

(三)航空公司相互串通,确定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和出台时间的;

(四)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燃油附加的具体收取标准和执行时间,以及不按规定实行备案的;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以上自2009年11月14日起实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航  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